解读旅游企业缴纳增值税应正确理解的四个问题——团餐进项抵扣、差额征税、免费活动与索道税目

自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系列配套政策施行以来,各地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陆续收到一些来自文旅企业的政策咨询。针对旅行社采购团餐进项税额抵扣、旅游服务差额征税政策、免费活动涉税处理、索道摆渡车适用税目这四大热门问题,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曲君宇作出解读。

关于旅行社采购团餐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过去旅行社为旅行团客户采购餐饮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如今,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对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曲君宇表示,这里的「直接用于消费」是关键限定条件。旅行社采购团餐,是将餐饮服务整合至旅游产品中对外销售,既不是自己吃,也不是请客,属于旅行服务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因此,这类购进业务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内部员工就餐、商务接待、职工食堂食材采购等场景,仍属于直接消费或集体福利范畴,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曲君宇提醒,旅行社应将对外经营团餐采购与内部餐饮支出实行分账核算、分类管理,对提供旅游服务配套的餐饮服务发票单独归集、建立管理台账,完整留存旅游合同、团餐明细、游客信息等原始资料,做好涉税备查工作。

关于景区免费开放日的增值税处理,过去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需视同销售服务,并参照正常门票价格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施行后,这些活动不再需要缴税。曲君宇分析,增值税法将「视同销售」表述优化为「视同应税交易」并调整了具体范围,景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列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这些活动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上述无偿提供服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曲君宇同时提醒,政策放宽不等于可以滥用,活动必须是真实、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能以「无偿」为名隐瞒实际经济利益并逃避纳税责任;企业举办相关活动时,务必规范留存活动方案、官方公告、现场影像等佐证材料,确保业务全程有据可查。

关于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与索道摆渡车适用税目,文旅企业应结合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对旅游服务扣除项目范围、扣除凭证要求以及交通运输辅助服务税目归集的现行规定,逐项核对自身业务流程,重点关注代收代付费用与自营项目收入的区分核算,避免因混同核算导致计税依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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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8
作者: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曲君宇
来源:中国旅游报

解读锂电池恢复征收消费税解读——阶梯式税率安排与前沿电池阶段性免税的政策取向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已正式开始实施。新政策明确,自2026年9月起,对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等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

2015年2月起实施的一项消费税政策明确,对包括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等在内的七类电池免征消费税。新政策意味着持续10多年的锂电池免税红利正式终结。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所属中国汽车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绿色低碳与税收政策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刘可歆认为,当前锂电池产业逐步进入市场化成熟期,适时恢复征收电池消费税,有利于完善绿色税收调节体系、拓宽稳定税源,推动行业加快技术迭代与高端化转型,促进产业由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同时也可平衡财政收支与产业长期可持续发展需求。

公告在恢复征税的同时,对前沿电池技术保留了阶段性免税安排。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刘可歆表示,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电池实施阶段性免税政策,旨在鼓励前沿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落地,夯实新能源产业长期发展根基;锂离子蓄电池等恢复征税与前沿电池阶段性免税政策形成互补联动,有助于鼓励多类电池技术突破与产业化落地。

税率安排方面,公告明确自2027年9月1日起,对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等电池产品按照4%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刘可歆分析,新税收政策采用阶梯式的税率调整方式,设置了充足的过渡期,有利于动力电池企业平稳消化税率变动带来的小幅成本变化,保障动力电池生产、配套、终端应用全链条平稳运行。

政策取向方面,恢复征收锂电池消费税可适当抬高行业准入与生产成本门槛,以税收杠杆推动企业注重高端化、高附加值产品研发。业内关注锂电池行业的税负压力是否会继续向下游整车制造环节传导,刘可歆认为,在当前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充分竞争的环境下,锂离子蓄电池等分步恢复征收消费税,对行业良性发展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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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7
作者:中国汽车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 刘可歆
来源:人民网财经

解读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企业资产置换所得可5年分期纳税——23号公告的政策意义与税负测算

继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20%后,这两大领域迎来又一项税收支持举措。《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企业在日常经营和技术迭代中,经常会涉及以专用设备、专利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入股、资产交换或产线置换整合等跨主体交易。该政策虽不改变税负总量,但通过递延纳税平滑企业现金流,将为两大重点领域资产置换、设备更新和产业链整合提供有力支持。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托的所谓硬核资产。

政策对比方面,在现行税收政策下,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可依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享受5年分期纳税;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依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若资产、股权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或财税[2014]109号中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可适用相应递延处理。但企业之间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股权等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符合前述优惠条件的,需视同销售货物或转让财产,在交易当期一次性确认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比之前,该公告对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两大领域的一般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给予专门的分期纳税政策,减轻了企业现金流压力。

税负测算方面,假设A公司为进入清单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以一台计税基础800万元的旧设备,置换B公司一台公允价值2000万元的新设备,双方不补现金。在原有规则下,A公司确认的1200万元交换所得需在当期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税率计算,当期需缴税约300万元。公告发布后,A公司可将1200万元所得分5年均分计入,每年计入240万元,每年缴税约60万元,5年合计缴税仍为300万元。税负总量不变,但当期现金流压力从300万元降至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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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7
作者:中国经营报 记者杜丽娟
来源:中国经营报

解读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交换所得可5年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明确了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则。

适用主体方面,23号公告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按照44号公告采用清单管理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用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政策规定方面,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并依法纳税;如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均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双方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所得计算与计税基础方面,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应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应的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对应的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双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政策边界方面,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一项交易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相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适用分期纳税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应按现行规定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不得享受分期纳税政策。

停止执行的情形方面,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5年内注销的,同样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企业在2028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未满5年的,可继续享受至5年期满。

政策衔接方面,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执行;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条件的,企业可选择按其中一项政策规定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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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听税」栏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解读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红免税政策落幕的实务影响——税负测算、扣缴义务重构与协定待遇适用顺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落地后,执行三十二年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红免税政策正式终结。对于存在外籍自然人股东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这条政策直接改变了分红成本并重构了企业的合规义务。

新旧规则对比方面,旧规则下外籍个人取得外资企业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务层面基本无代扣代缴操作;新规则自2026年9月1日起,国内法层面适用20%税率,由分红支付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款在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缴纳。

需要特别厘清的误区是,20%属于我国国内法规定税率,不代表所有外籍个人实际一律按20%承担税负。我国对外签署了大量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定会对股息预提税设置上限。以中美税收协定为例,来源国征收的股息税款不超过股息总额的10%。非居民外籍个人只要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并能够出具缔约对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就可以申请适用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实务中会出现两极分化:不满足协定适用条件的,按国内法20%计税;符合全部要件的,可以争取更低的协定税率。身份认定在前、协定适用在后,这一步是股东必须优先落地的工作。

企业端的影响也同样明显。新规落地后,压力不仅落在股东身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规责任明显加重:分红不再只是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性事项,扣缴义务的履行成为企业必须前置安排的环节。企业需要在作出分红决议前完成外籍股东身份核查、协定待遇适用判断和税款测算,并在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缴税。对企业而言,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能面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操建议方面,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在2026年四季度前完成外籍股东清册,逐户确认税收居民身份及是否可适用税收协定待遇;二是更新分红决议模板与扣缴流程,将个税测算纳入分红方案审批环节;三是留存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认定资料、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四是对于历史上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分红事项,应及时评估补扣补缴及滞纳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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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作者:王泉、桂亦威、凌颖(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来源:税律笔谈(专业解读)

解读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解读——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统一适用20%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作出调整。

政策内容方面,27号公告明确三条规定。第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第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政策背景方面,1994年出台的财税字[1994]20号文件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设置了暂免征税条款,该项暂免政策已执行三十余年,长期作为外资持股架构中的重要税务基础。27号公告终止了这一安排,使外籍个人与境内个人从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趋于一致。

实务要点方面,需要厘清两个边界。一是本次废止的范围仅限于股息红利免税条款,外籍个人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等原有免税安排继续保留执行,不受本次公告影响。二是20%是我国国内法规定税率,不等同于所有外籍个人实际承担的税负,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对股息预提税设置了上限,例如中美税收协定规定来源国征收的股息税款不超过股息总额的10%。非居民外籍个人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并能出具缔约对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可以申请适用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

合规提示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扣缴流程,将外籍个人股息红利纳入代扣代缴范围,并在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缴税。企业财务人员应建立外籍股东台账,区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是否可适用税收协定待遇,留存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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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听税」栏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解读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抵扣口径明确——25号公告六类可抵扣与四类不得抵扣情形解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类可以抵扣的情形为:一是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二是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三是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四是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五是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六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四类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以及其他按照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

公告还明确了农产品销售发票定义、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及第一道门票收入免税口径、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确定等事项,并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实务提示:企业应当区分收入项目是否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据以判断对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取得财政补贴、保险赔付、违约金等收入的,应同步复核其对应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处理口径;对2026年1月至8月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应在9月申报期内按新公告口径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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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解读十五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免税范围、退税办理与实务要点解读

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支持军警用工作犬进口利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8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种源、军警用工作犬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26年8月26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第1048号公告,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五部门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至此,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

免税范围一:种子种源,清单之内皆可享惠。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类商品不限定享惠主体,凡进口清单内商品均可享惠。进口单位按规定直接向申报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免税范围二:野生动植物种源,名单管理、专种专用。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符合《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且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申请享惠的单位应向国家林草局提出申请,经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列入名单后享受免税政策。

免税范围三:军警、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名单管理、定向保障。对军队、公安(包括缉私警察)、安全、消防救援部门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申请享惠的单位应分别向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申请。

依申请退还保证金及税款: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及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单位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实务提示:企业应先核对商品与清单税则号列的对应关系,不能只凭农业用途判断免税;本次公布的是第一批商品清单,并非对所有种子种源作无条件免税承诺,也不能推定关税等其他税费一并免除;涉及已征税款退还的,应结合基础通知核对期间和未抵扣等条件,再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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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3
作者: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来源:财政部

解读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申请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平台、申报时间与自查条件梳理

问: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申请,什么时候申请,申请的步骤和平台是什么?

答:申报平台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报材料,网址为http://www.innocom.gov.cn/。

申报时间方面,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同样为2027年4月10日。

申报步骤方面,企业应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文件条件开展资格自查。需同时满足五项条件:一是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二是2025年度研发人员、研发费用、高新产品收入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认定条件;三是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四是申请前36个月无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虚开专票情形,无偷税被税务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属于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查通过后,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如实填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经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确定名单后,企业按规定时限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实务提示:续报企业应当注意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的时间节点,未在2026年9月起的申报窗口内提交继续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其间不得享受加计抵减;企业应提前准备研发人员名册、研发费用辅助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等佐证资料,以支撑资格自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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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8
作者: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解读增值税加计抵减:先进制造业企业这样申请——2026年度名单申报条件与流程解读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部署做好2026年度名单制定工作。

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享受主体: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准入条件: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具体为科技人员占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例三项指标均符合规定;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

信用与合规条件: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本次发文新增了36个月的起算点与时间认定规则,36个月是指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往前36个月。

申报流程与时间: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对于已在2025年度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均为2027年4月10日。

享受时限: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且未在2026年内取得新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并在2026年内取得新资格的企业,以及2026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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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8
作者:广东省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来源:广东省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专家解读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制度——从零星分散到规范便利的征管转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9月4日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该办法根据增值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等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上述规定降低了自然人办税成本,减少了自行处理税务申报事宜可能产生的风险。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对自然人增值税实行代扣代缴征管制度,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纳税人零星分散、偶发应税交易的特点。自然人数量大、对税收征管流程不熟悉,税法遵从成本高;自然人只有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且超过起征点时才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仅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通常不涉及增值税纳税事项。

办法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事项,增强了税款申报缴纳的便利性和规范性。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认为,办法是配套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的便利化措施。自然人只有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才会由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原本就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便利自然人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的影响也比较小。

此外,办法与一些现行征管规定也作了衔接,确保了相关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实务中,境内单位向自然人购买研发、设计、咨询、教育培训、文化及广播影视制作等服务时,应当结合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按次纳税起征点判断是否负有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义务,并及时办理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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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4
作者:中国新闻网
来源:中国新闻网

解读9月纳税申报期截至15日需重点关注的办税事项——9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新政与小微优惠衔接

2026年9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9月15日,纳税人应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重点事项一:注意9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新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了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重点事项二:关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征收率优惠方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实务提示:纳税人应重点核对9月1日前后跨期事项的适用口径。25号公告明确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新公告执行,涉及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抵扣判断、放弃免税权处理、财政补贴与保险赔付等收入性质认定的纳税人,应在本次申报期内完成口径调整与台账修正。

同时,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准确归集当月或当季全部销售额,将未开票收入一并计入判断免税门槛的销售额,避免因漏报收入导致错误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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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解读交易即开票落地对企业合规经营有何利好——从开票滞后到三流合一的涉税风险转变

随着以数治税体系持续健全,税收监管已实现对交易订单、支付流水及发票数据的聚合融通。交易即开票作为这一体系中的重要基础设施,实现了交易流、资金流、发票流的所谓三流合一,既能方便群众消费取票、保障消费维权,也能助力经营主体减负增效、规避涉税风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纳税人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当期全部实际销售收入,开票收入仅为营收组成部分,未开票收入同样属于应税收入,依法必须如实申报纳税。

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张永强表示,依托交易即开票完整归集全部经营收入,企业能够主动消除账外经营、收入漏报带来的稽查风险,从长远看大幅降低涉税违法成本。

针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担心全量自动开票会导致无法享受增值税减免的问题,张永强指出,现行增值税优惠判定标准以纳税人全部当期销售收入为核心依据,与开票频次、开票模式不直接挂钩。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可免征增值税,超出对应标准再按规定征收率计税。合规经营的小规模商户即便每一笔交易均自动生成发票,只要销售额符合政策门槛,依旧可正常享受免税、减税优惠。

在提升开票便利度的同时,交易即开票也为合规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营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非法提供发票等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在传统模式下,人工操作带来的开票滞后、漏开错开等问题,本质上是一种潜在的违法状态。

交易即开票扭转了传统交易场景中消费者被动索票的局面,将其转变为企业主动、即时、规范开票,从业务源头规范了发票开具、使用、归集的全流程,有效减少开票迟滞、漏开错开、票证不符等合规风险。张永强表示,交易即开票绝非临时举措,而是以数治税时代不可逆转的确定性方向。对企业而言,交易即开票是用最低合规成本实现税务健康、用精准数据优化经营决策、用高效服务赢得客户口碑的数字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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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4
作者:中国税务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22号公告落地解读:能源资源行业免税政策集中废止与过渡期减半征收衔接要点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2号公告正式落地实施。自2026年9月1日起,煤炭、矿山、电力、油气、建材等行业多项长期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集中废止,原有税收优惠口径发生重大调整。

为切实防范企业因政策更迭、口径误判引发错报、漏报、违规享受减免税等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涟源市税务局聚焦辖区重点税源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政策提醒与精准辅导工作,重点覆盖民爆生产、建材矿山、火力发电、城市燃气四大行业的代表性企业。

针对不同行业原有免税依据、用地类型差异较大、新旧政策衔接复杂、易出现惯性申报出错等突出问题,税务机关逐户开展点对点精准解读:一是详细告知企业原有老免税政策全面废止的具体内容;二是明确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减半征收过渡期政策;三是细致区分各类企业可继续保留免税的有限用地范围;四是指导企业全面梳理土地权属资料、用地台账及土地清册,逐地块甄别应税、免税、过渡期减税土地,规范划分计税依据,确保新政理解无偏差、税源核算无遗漏、申报缴税无风险。

政策要点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老文件同时废止。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公告所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应对建议:相关行业企业应当及时梳理本企业土地的取得方式、用途和原享受优惠依据,逐地块重新判定适用政策;建立土地台账并按新口径调整申报,重点关注过渡期减半征收的起止时点和保留免税用地的范围边界,避免沿用惯性口径造成少缴税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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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涟源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解读202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费政策要点一览:增值税、电池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大新政

2026年9月1日起,一批与企业和个人密切相关的税费新规正式实施,涉及增值税政策、电池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领域。以下为9月1日起施行的税费政策要点梳理。

一、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了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了哪些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哪些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其中明确,纳税人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接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等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二、电池消费税政策分步调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自2026年9月1日起分步调整部分电池产品消费税政策。恢复征收方面: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免税优惠方面: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公告还明确了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等事项。

三、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公告所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优化离境退税服务。税总货劳发〔202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动政策规范落实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退税商店开具“即买即退”申请单时,可通过上传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由开单地代理机构在线完成离境退税资料审核;离境地代理机构对境外旅客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并按现行规定办结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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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28号公告十问十答: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实务要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针对企业财务关心的问题,以十问十答形式梳理如下:

问1:28号公告到底改了什么?答:针对7类个人服务,付钱的公司直接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再全部由个人跑税务局代开发票缴税。

问2:到底哪7类服务要代扣?答: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仅限这七类。

问3:谁是扣缴义务人?答:支付价款的境内企业(单位),付款时代扣税款,是法定责任主体。

问4:是不是只要向个人付款,就必须代扣?答:不是。仅限上述7类服务;销售货物、租赁、运输劳务等不在本次代扣范围。

问5:付款金额多少才需要扣税?起征点怎么算?答: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税。

问6:不开票是不是就不用代扣增值税?答:开票与否不免除代扣义务。只要属于7类应税服务且达到起征点,付款时即应代扣。

问7:税款怎么计算?附加税费要不要一起扣?答: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代扣增值税的同时,同步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问8:个人已经自己去税务局交过税了,企业还要再扣一遍吗?答:自然人已自行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问9:企业代扣完,进项能不能抵扣?答:代扣不等于直接抵扣,仍需要以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问10:什么时候正式执行,过渡期怎么安排?答: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一句话总结:11月起,企业支付7类个人服务费用时,需同步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财务部门应提前更新付款与合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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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4
作者:华表财税
来源:华表财税

解读28号公告核心制度与实务要点解读: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六大要点

2026年9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或“《扣缴办法》”);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配套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填报说明。两份公告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在自然人增值税征管领域出台的最为重要的配套制度。《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28号公告和19号公告正是将这一立法精神转化为可操作的管理规范和申报流程。

28号公告的核心制度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二)计税公式。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

(三)起征点规则。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

(四)附加税费。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申报期限。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仍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六)过渡期安排。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此外,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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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5
作者:肖太寿
来源:天赋长江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以下简称《扣缴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有关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扣缴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扣缴办法》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扣缴申报事项,税务总局结合当前自然人税收征管实际,制发《公告》。

二、《公告》有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扣缴办法》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并附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以下简称《填报说明》),与《扣缴办法》同步施行。

(一)《申报表》主要内容。《申报表》主要填写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包括表头项目和表内项目两个部分。表头项目包括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名称以及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表内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增值税税款计算、附加税费、备注五类共14列,以及声明、经办人信息及代理机构信息、税务机关受理信息等。

(二)《附列资料》主要内容。《附列资料》主要填写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缴申报明细,包括表头项目和表内项目两个部分。表头项目包括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名称以及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部分与《申报表》的表头项目一致。表内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计税(费)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七类共19列。

(三)《填报说明》主要内容。《填报说明》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适用范围,二是《申报表》填报说明,三是《附列资料》填报说明,四是其他事项说明。一是适用范围,主要明确《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适用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情形;二是《申报表》填报说明,对《申报表》各填报内容进行逐项说明;三是《附列资料》填报说明,对《附列资料》各填报内容进行逐项说明;四是其他事项说明,明确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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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4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网约车电子发票抵扣规则变化解读:旅客身份信息成为抵扣"硬门槛"

自2026年1月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正式施行以来,网约车发票抵扣规则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但许多企业和员工仍存很多疑惑。

根据《公告》,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按照"票面金额÷(1+3%)×3%"的公式计算进项税额。网约车属于公路旅客运输服务,适用该规则。与此前政策相比,《公告》删除了"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这一抵扣情形,这意味着,此前凭网约车电子普通发票票面税额直接抵扣的时代已经结束。

"更为关键的是,发票必须注明乘车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且须为系统打印,手写无效。无身份信息的普通发票一律不得抵扣。"一位税务人员解释。

《公告》施行以来,全国多地税务部门已通过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发布执行口径。江西省税务局在12366答复中明确,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四川省税务局在省政府官网热点问答中指出,取得符合条件的滴滴电子普票,可按规定计算抵扣;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纳税咨询中回复,网约车电子发票须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按公式计算抵扣;海南省税务局在官网政策解读中同样确认该规则。

尽管各地答复措辞有所不同,但核心内容高度一致,即身份信息是抵扣的"硬门槛"。结合各地回复,企业要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满足三个要求:发票购买方名称须为企业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票面须列明乘车人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系统打印);该行程须用于员工因公出差,三项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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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30
作者:中国经济时报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解读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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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2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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