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小规模纳税人,这些变化你务必知道,否则事后很难补救
发文时间:2026-1-2
作者:税海无涯苦作舟
来源:税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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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增值税法》的施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也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元旦期间,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并废止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新公告根据《增值税法》的精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后登记成一般纳税人的时点、程序,到达标准的时点后到登记成一般纳税人之前的纳税方法,较之增值税暂行条例时期,有了相当大的变化。小规模纳税人务必知道,否则事后很难补救。

  一、超标准后办理登记的期限。

  2号公告规定: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也就是说,因稽查查补等原因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应在调整之日10日内即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只有正常销售额超过标准的情况下,才允许在超过标准后的次月申报期内办理登记。

  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小规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新规定是10日内或者次月申报期内,而原规定为次申报期(还允许按季)结束后15日内,纳税人不办理的,再增加5+5天的期限。且必须有税务机关前置通知程序。新规定对纳税人自我管理的要求明显增强。

  二、办理登记后按一般纳税人纳税的起点。

  2号公告规定: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因此,无论是超标登记还是自愿登记,一般纳税人起始时点都是满足条件的当月1日。

  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老办法还很“贴心”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而新法则由规范性文件统一规定。

  三、达到标准的时点没有按规定进行登记,延后到以后申报期进行登记,中间时间段的销售额如何计税。

  2号公告规定:

  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上述规定杀伤力太大了,按照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现在的规定是,只要你符合了一般纳税人标准,即使你一段时间内依然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但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那自销售额达到500万的那个月开始,就需要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

  举例,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某小规模纳税人实际销售额已达510万(其中6月50万),但该纳税人一直采取虚假申报的手段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到11月,实际累计销售额1010万,11月被税务局发现其6月份已经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在2025年的情境下,纳税人可以在12月开始按一般纳税人纳税。而此前超标的销售额,也只需要按1%交税,你说气人不?

  而上述案例如果发生在2026年,则情况大为不同,即使是税务机关在2026年11月才发现小规模纳税人超过500万销售额,由于超标的时点在6月,因此,纳税人必须从6月即开始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具体操作就是更正申报。假设该纳税人适用税率13%,6-11月销售额650万需要按一般计税方法13%适用税率进行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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