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最新变化(2026年1月1日起)
发文时间:2026-1-1
作者:财税罗老师
来源: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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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与增值税法实施前的相关政策对比,变化显著。

  增值税法实施前的相关政策主要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2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已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已同步废止)。

  一、销售额追溯确认

  现行要求: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前期要求:“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如被追溯计算超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虽允许逐期补充勾选及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实务中一般难以完全补充取得扣税凭证,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会存在较大的进销税率差。

  二、销售额逐月拆分确认

  现行要求:(破季确认)如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为10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为1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1月超过规定标准,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1月1日。

  (破季申报)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前期要求:不需拆分。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以连续四个季度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确认。

       三、2026年之前销售额追溯

       如,2026年6月1日,稽查查补某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2月销售额300万元,该300万元应计入其2025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假设追溯后连续四个季度不超销售额标准的,300万元不再计入查补当期销售额;追溯后在2025年某个季度超过销售额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统一为2026年1月1日。

  四、办理登记的期限压缩

  现行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前期要求: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现行规定中,调整销售额及其他超标的,税务机关可不再下发文书,纳税人须在规定期限自行办理登记及纳税申报。前期规定中,有15日纳税人自行办理、5日内税务机关制作文书、5日内通知办理,最长可达20日的缓冲期限,且从逾期次月起一般计税,一般计税缓冲期最长可达两个月。

  五、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限定为当期1日

  现行要求: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前期要求: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六、取消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概念表述变化

       现行概念:“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前期概念:“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中未提及免税销售额是否计入销售额,但按现行概念“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表述,应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无需重复表述。

       八、意义何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这两项条件确定后,“纳税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意义何在?不论是否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不都得自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确认为一般纳税人?这是本文件最值得思考的一点!解读中未举例,笔者尝试思考如下:

  比如,2026年10月15日,税务机关下达文书查补调增某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2月税款所属期销售额390万元,致使该纳税人至2026年度第一季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该纳税人一季度:纳税申报应征增值税销售额210万元,账面销售元月90万元、2月70万元、3月50万元),破季追溯确认2026年2月当期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此处调整之日,假设是指税务机关下达查补文书之日(文件未明确),规定10日期限结束后(2026年10月25日)纳税人仍未办理登记手续,“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即2026年10月30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即虽然税务机关5个工作日暂时不处理,但追溯一般计税时点仍是2026年2月1日。晕了,还有更准确的理解嘛?也就是说,既然销售额追溯计算和生效之日固定后,第八条到底有何深意?就是晾5个工作日等着?

  匆忙学习,态度诚恳,误解难免,如有不妥,请予指正,愿即删除!建议抓紧组织小规模纳税人的培训,有效降低政策执行中的难度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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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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