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30号》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解读(刘凤委教授)
发文时间:2026-1-2
作者:刘凤委
来源: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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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信息是治理主体决策的核心依据,利润表列报的规范化可降低股东与管理层、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差,为监督与问责提供客观基础。财政部会计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利润表的列报项目与格式做了重大调整,重塑了财务信息的列报逻辑。从公司治理视角看,这一重构不仅回应了利益相关者对信息透明度的诉求,更通过信息质量提升、问责机制强化、战略传导优化,深度作用于董事会监督、管理层履职等核心治理环节。

  维度一:提升信息可比性与透明度,优化业绩评价基础

  传统利润表缺乏统一的分类与小计项标准,导致不同企业(甚至同行业企业)的“经营利润”计算口径差异显著,股东与董事会难以进行横向行业对比与纵向趋势分析,业绩评价易受管理层主观披露偏差影响。

  新的披露实施强制分类与统一小计项要求,构建了“同口径、可对比”的业绩评价基准:股东可通过标准化的“经营利润”指标,精准评估企业核心业务盈利能力,避免被非核心业务(如投资收益、筹资费用)掩盖真实经营状况;董事会在开展管理层业绩考核时,能够基于统一指标进行行业对标,明确业绩优势与短板,提升考核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维度二:规范信息分解与合并规则,强化管理层绩效评估

  传统利润表的信息披露存在“要么过于笼统、要么过于琐碎”的问题,部分企业则过度分解非核心项目,分散对核心业绩的关注。管理层可能通过选择性分解与合并,操纵业绩呈现效果,影响董事会对其履职成效的客观评估。

  新规定强化“重要项目分解、相似项目合并”原则,有效约束了管理层的信息披露操纵空间:如要求对营业收入、经营费用等重要项目按“性质或功能”分解(如营业收入按产品类别、经营费用按“职工薪酬、折旧摊销、环保成本”分解),董事会可清晰追溯业绩驱动因素与成本构成,评估管理层在核心业务运营、可持续投入等方面的执行成效;管理层利润调节表要求迫使管理层公开非准则指标的计算逻辑,避免其通过“调整一次性费用”“剔除不利影响”等方式美化业绩,董事会可通过准则指标与管理层绩效评估指标对比,识别管理层业绩宣传中的偏差,提升绩效评估的精准度。

  维度三:赋能董事会监督职能,强化战略执行管控

  董事会的核心治理职责包括战略监督、风险管控与管理层问责,但传统利润表的信息模糊性导致董事会难以精准识别战略执行偏差与潜在风险:例如,企业可能通过筹资活动现金流掩盖经营现金流不足,或通过非核心业务收益掩盖核心业务衰退,董事会监督易陷入“被动接受管理层披露”的困境。

  利润表的分类重构与信息细化,为董事会提供了“穿透式”监督工具:战略监督层面,通过“经营类利润”与“投资类利润”的拆分,董事会可评估企业核心业务战略与投资战略的执行效果(如高耗能企业若“经营利润下滑、投资类利润增长”,可能意味着核心业务低碳转型滞后,过度依赖非核心投资收益)。

  维度四:强化管理层问责机制,抑制业绩操纵行为

  传统利润表的披露弹性为管理层提供了业绩操纵空间:例如,通过将经营费用资本化、调整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时点、自定义有利的业绩指标等方式,掩盖经营亏损或夸大业绩表现,导致股东与董事会难以追溯业绩真实性,管理层问责缺乏明确依据。

  新制度要求从“披露规则”层面强化了管理层问责:强制分类标准压缩了会计处理弹性,例如禁止将筹资费用计入经营类费用,避免管理层通过科目重分类操纵经营利润;管理层薪酬指标调节表要求使管理层的“业绩调整”透明化,防止管理层美化业绩。

  本次财务报表列报内容调整,通过财务信息列报的规范化、透明化、协同化,重塑公司治理的信息基础与运行机制。从实践展望来看,随着未来准则正式生效,董事会可以同步优化治理机制与考核体系,充分释放利润表重构的治理效能。这也充分说明利润表重构不是单纯的财务技术调整,而是公司治理体系升级的重要契机。企业唯有把握准则变革趋势,将财务信息列报优化与治理机制完善深度结合,才能为企业价值创造和战略执行提供强大动力。


  作者简介

  刘凤委教授,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财政部可持续披露准则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财政部会计人才库专家、上海市青浦区拔尖人才,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专家委员会委员,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常务理事、中国会计学会环境与资源协会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分会理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研究方向:从事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财务数字化转型等教学和研究。

  (供稿: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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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22日  版次:08   作者:王明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职工退休新规(2026年)

  近期,人社部发布新规,涉及养老保险、退休等重要事项,达到退休年龄还想继续工作,权益怎么保障?到龄退休但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处理?2026男女退休规定,一文读懂↓

  超龄用工新规:权益有保障了

  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这一群体规模日益扩大。

  人社部最新发布的意见明确:

  ● 要消除户籍、身份、年龄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 超龄劳动者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条件:两个缺一不可

  众所周知,办理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手续,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想知道自己什么时候退休?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中输入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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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龄退休但缴费年限不够

  怎么办?

  以下这几种办法供你选择↓

  一次性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人,到退休年龄后多缴5年还不到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齐;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普通职工,一般不能一次性补缴。

  延迟退休: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弹性延迟退休。

  1.需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单位可以拒绝)

  2.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

  4.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只能申请一次)

  提前退休:这些事项要了解!

  想要提前退休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自愿弹性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提前时间不超过3年;退休年龄不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职工50)。

  例如: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可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退休。

  二是从事特殊工种可申请提前退休。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常见问题解答

  Q1:申请提前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不需要,坚持自愿原则,只要满足条件,职工个人申请提前退休,不需要与工作单位协商,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的申请。

  Q2:申请延迟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需要。 职工希望延迟退休的,需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Q3:提前退休养老金会打折吗?

  不会。 在允许范围内选择提前或不延迟退休,养老金正常发放,不会打折。退休手续办理成功次月起正常领取养老金。


  来源:人社部网站、中国会计报

       编辑:陈世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