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解读(李琳教授)
发文时间:2026-1-3
作者:李琳
来源: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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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相关实务问题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25年12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下称《解释第19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对五类业务会计处理问题予以明确,有助于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本文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及相关准则,对相关业务的会计规定的要点和注意事项予以解读,以帮助各方学习和理解。

  一、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该条规定主要解决相关会计处理不一的问题,同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

  要点1:合并财务报表要求补偿性资产与被补偿项目同步确认计量;

  要点2:个别财务报表遵循或有事项准则,仅在“基本确定”可收回时确认,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要点3:初始与后续计量需考虑合同限制及可收回性;

  要点4:专设“补偿性资产”科目,按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中列示。

  新旧衔接:对施行日已存在的补偿性资产按相关准则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对于施行日前已经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权利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二、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该条规定回应实务中相关问题,对现有准则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

  要点1:处置并丧失控制权时,原合并日形成的资本公积差额不得转入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要点2:适用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且无论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

  新旧衔接: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该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保持趋同,同时统一国内对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时点的实务操作。

  要点1:一般终止确认时点为“结算日”;

  要点2:为适应电子支付,允许在严格满足条件下在结算日之前将其终止确认,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

  (2)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支取因付款指令而将用于结算的现金;

  (3)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若选择该例外,必须一致用于同一电子支付系统的所有结算。

  新旧衔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四、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

  该条规定既是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也回应了国内包含ESG等或有挂钩条款的金融工具快速增长带来的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实务分歧。

  要点1:应聚焦于利息所补偿的风险或成本的性质(“基于什么获得补偿”),而非补偿金额;

  要点2:若与权益工具价值、商品价格、债务人的收入或利润挂钩,则不符合SPPI(仅为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特征;

  要点3:针对ESG(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或有特征”,首先判断是否与基本借贷风险直接相关(如随信用评级变动);若不直接相关(如与碳减排目标挂钩),则需评估在所有可能情景下,其现金流量与不含该特征的普通工具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无显著差异方可通过测试;

  要点4:对受此类或有事项影响的金融工具,需按类别披露事项性质、现金流量可能变动范围及账面金额。

  新旧衔接: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五、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

  此条规定主要为简化披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

  要点1:将最低披露要求明确为至少按类别披露,取代可能被理解为“按每项”披露的要求,减轻披露负担;

  要点2:需披露报告期末公允价值及期内变动,并区分披露与期内终止确认投资和期末持有投资相关的变动额;

  要点3:披露终止确认时累计其他综合收益转出的情况;

  要点4:“按类别”披露为最低要求,企业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对重要项目作进一步详细披露。

  总之,《解释第19号》聚焦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金融工具等复杂领域,通过填补空白、澄清争议、简化披露,解答了并购重组相关业务的会计规范需求,回应了全球范围内数字经济与绿色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实施过程中可联系相关准则,系统研判出台背景及相关细节规定,助力顺利实施。

  本文解读基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官方正文、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及相关准则,仅供参考,具体会计处理请以财政部正式文件为准。


       作者简介

  李琳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博士,财政部第四届和第五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财政部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入选财政部对外财经人才库和联合国审计人才库。

  主要研究方向: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数据资产、数字货币与数字资产,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准则、绿色低碳会计与ESG、宏观政策的微观财务效应、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

  (供稿: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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