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479 2026年了,增值税的新时代开始了。
新颁布的增值税法配套文件之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事项,和之前大不相同了,这个不同的后果,不知道众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真正理解了。
财税人员都知道,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优惠后的征收率1%,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其实并不重。也正因为如此,一部分纳税人为了保留自己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总是千方百计控制自身的销售额,最常见的手段就是隐匿收入或者分拆收入。
这样做的“好处”太明显了,首先是可以一直按1%缴税,其次即使事后被税务机关查出隐匿收入的问题,最大的后果是补税、加滞、罚款。
补税是怎样补呢?因为还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身份,增值税还是按1%补,即使有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因为是以补缴的税款为基数计算的,总算账下来依然是划算的。
这样的稽查案例还是挺常见的,有些人隐匿了上亿元的收入,补缴的增值税款不过百万元。6亿元收入公司被查税,还享受了小规免税待遇。
对违法行为的宽容,其实是对守法行为的歧视。
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事项,对稽查查补、自行更正申报等行为,要将销售额追补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如果超过了500万元,当期就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1月隐匿销售货物含税收入1010万元,在2027年7月被稽查发现,原先需要补缴增值税10万元,今后就是补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16万元(1010÷(1+13%)×13%),当然也允许你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平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票的意识,很可能就没有取得专票,那这116万元就不仅仅是销项税额了,而是应纳税额了。
如果2026年1月被追补认定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该企业2026年2月到2027年6月所有的销售额也都需要按一般纳税人补税。
这仅仅是税款,还没有考虑滞纳金和罚款。初步测算,违法后果应该是原先的十倍以上。
这个后果的严重性,不知道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意识到了没有。
对此,我只有两个建议:
一是不要隐匿、分拆收入,这些已经是被定性为偷税的行为了,是会无限期被追征税款的行为,被查到的后果和之前的“收益”相比,可能是小巫见大巫。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从今之后,也应该尽量取得专票,这样还有可能出现核算错误等情形更正申报,被升格为一般纳税人后,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税收负担。
其实如果合规处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未见得比小规模纳税人重很多,只要正常申报,这个新规不会对纳税人产生伤害。
最大的伤害来之于无知无畏,来之于自以为的聪明,来之于不了解违法的后果。
新规定是从2026年开始的,在一切都还来得及的时候,真希望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能看到、知道、深刻领会这个政策。
增值税新政策,把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漏洞堵上了!
郝龙航 2026.01.02
这个持续数十年的“纳税漏洞”被堵上了,必将带来一系列的涉及经济利益、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争议问题。
比如在2025年,某个体工商户成立当月,就安排做了一笔大生意,交易金额1亿元,由于此时该个体户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旧规定当月按小规模纳税人报税,征收率为1%,次月申报后,该个体工商户主动或等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进行登记一般纳税人,此时可以选择登记当月或次月按一般纳税人计税,这相当于给了很大的自由选择权,更是有着极大的利益空间。
但是,2026年1月1日起,上面的处理方式行不通了:纵使在次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申报期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没有特别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就需要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对于没有或缺少进项,或者是想节约增值税的纳税人来说,就失去了选择权。
何去何从?充分要进项,要进项也要先掏钱付进项才是,若有胆量去虚开取得进项,这不仅是经济利益的问题,还把自己向刑事责任上推了!莫做!
或许有人说:
要不,成立多个主体吧,原来是一个主体,现在成立10个就是5000万元,行不行?要注意,此时要么交易做实,而别认为“空中分账”就得到美事了!
要不,改变经营模式,从原来的经销贸易模式,改为收佣金的服务模式,减少税基的增大;此时的合同交易关系一定要明确清楚。
......
但合规纳税的立意不能变,要改变,不是在政策层面,而是在生意层面上入手。新变化,新挑战,这不是坏事,而是要看成机会!
不过好在,25年之前的查补税等出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时候,最早的一般计税方式从2026年1月1日起算,而不是无限的追溯。小编担心的是未来,对于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出现的销售额的前置情形下,追溯、调整、滞纳金等等,这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了。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