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文搞懂:分期缴纳土地款支付的利息财税处理


现在有很多房地产公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出让合同中会约定分期支付土地价款,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土地价款的,按照约定利率计息。房企支付的利息,可以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吗?


一、会计处理


房企支付的利息支出,收到政府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实际支出,可以计入“土地成本”核算。


二、税务处理


1.契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实务中部分税局认为土地款分期支付利息属于出让合同所支付的经济利益,故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2.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财税[2016]140文件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利息,属于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可以作为对应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土地增值税

各地税务口径不一致,例如:海南省、山东省规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但是西安市税务规定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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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认为,既然在合同中约定了为分期缴纳的利息,本是属于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应当允许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


4.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可以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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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9-01
作者:焦宗欣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关注 | 残保金优惠有哪些政策依据?


残疾人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就需缴纳残保金,这是残疾人保障金概念性的理解。政策多样优惠也是层出不穷,不能单一来看,为便于理解给大家梳理一下现在常用的优惠政策:


一、新企业可以选择的残保金优惠?

财税[2017]18号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新注册的企业不缴纳残保金的关键点是,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所以如果你的公司现在成立未满三年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可以不需要缴纳残保金。

二、成立很久的企业可以选择的残保金优惠?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个政策是有时间限制的,暂时至2027年底,政策未见行业限制只有人数限制,适用范围比较宽广。

三、人数超过30人,怎么享受残保金优惠?

根据前面的优惠政策,我们了解到30人是一个界限,所以如果一个企业的在职职工超过30人,想要减免残保金,我们要怎么处理呢?

从残保金最基本的涵义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司聘请残疾人可以不需要缴纳残保金,那么对公司聘请行为的要求要满足哪些硬性条件才可以享受优惠,这是我们要关注的地方。

录用残疾人的要求,我们参考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可以了解到,我们要给录用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保,同时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控制标准,满足这些条件才算是聘用残疾人作为企业的职工。

还有一个问题也是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聘请残疾人和我们正常职工的这个比例达到多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依然看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我们简化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是0,一般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大多数是1.5%,即使比例不同,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我们以常见的为例:

0=(X*1.5%-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因此X=66.66人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一个公司人数超过30人,想要享受减免残保金的优惠政策,如果当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1.5%,那么在公司人数66.66人时安排一位残疾人就业就可以达到享受优惠的政策的条件。

以上三种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政策是在变化的,残保金的政策也不仅仅是上面的内容,但这是一种判断和选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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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30
作者:中道财税
来源:王一品

解读现阶段房地产企业土增清算困扰及建议

  

近两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深入调整,高杠杆的运营模式给企业埋下了重大的资金风险,一批民营房企纷纷暴雷陷入了流动性困境。税金是企业的刚性支出,而土增税是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在现阶段清算,不仅加大了企业的压力和困难,也对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执法带来挑战,企业和税务机关应如何面对,笔者对此做粗略的探讨。

  一、房地产企业的困扰

  1、税务机关清算节奏加快,企业来不及票、款全清,影响清算成本扣除。现阶段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受限,工程结算和款项支付迟迟不能解决,有的在走诉讼程序,供应商一般是不付款就不给票,若此时清算,相关无票成本大概率是不被认可,势必会使得清算结果失实,而大部分地方无二次清算机制,会实质性造成企业多补税或者少退税。

  2、部分房企账面无足够的现金用来支付清算补缴税金。房地产企业经营需要资金高度集中,一般由集团在各个项目公司之间进行统一调拨使用,一旦产生流动性困境,就是整个集团的资金困境,项目公司清算需要的资金很难在短期内调配到位,企业不得不面临清算后即欠税的局面。

  3、现有部分清算政策合理性有争议,影响纳税人的权益。土增税是人为的将开发项目按照不同分期、不同产品类型重新计算收入、扣除额及税金,不同的分期、分摊对税金的影响极大,经常会出现由于各期切分不均等而导致分摊成本差异较大的情况,也会出现同一清算单位内因不同产品类型成本分摊不匹配低毛利反而高增值的情况,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政策制定和执行中未给予纳税人充分的权益争取空间,一刀切、单一化处理占多。

  二、税务机关的困扰

  1、上级任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要完成,否则要面临考核和问责。近年来房地产开发项目激增,各地税务机关积累了一定的应清未清项目,部分地方要求集中快速清算。清算申报和审核时间受系统管控,而土增税又是较为复杂的税种,税企政策理解争议也会比较多,过程中还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做沟通,基层人员时间紧任务重,是切切实实的苦差事。

  2、部分企业清算后即欠税,税款无法及时入库,面临财政收入的压力。部分陷入流动性困境的房企,可动用流动资金几乎枯竭,而项目公司到清算阶段往往已经无资产可供处置,税务机关短期内较难将清算欠税追缴入库,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也会直接影响到地方主官对税务局的考评。

  3、土增税政策复杂,在执法风险和纳税人权益之间较难平衡,是造成税企争议的重要方面。政策执行简单化、一刀切,多注重外在形式的审核,少考虑内在本质,比如对售价低于同期价的一律调整、对清算单位划分一律以某个单一证照为准、对成本分摊一律以面积均分等,虽然此举实现了一定的公平、公正,能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但是可能有企业是为了快速回笼资金而降价促销,有企业是为了快速审批、快速开发而人为将同一期的项目分为多个证照,有企业不同业态实际成本差异巨大等,若简单化、一刀切的执行政策势必会侵害纳税人的权益,引发征纳矛盾。

  三、相关工作建议

  1、税务机关在制定清算任务时充分调查,对纳税人成本结算、发票、付款等做重点评估,确实不影响清算结论的再发清算通知。对部分已经启动清算,但因资金困难而无法在审核期间内做到票、款全清的企业,可以凭双方协议、法院判决等作为成本认定的辅助依据,纳入纳税人承诺事项管理。

  2、对于部分陷入流动性困境的清算后即欠税的企业,如符合总局2016年81号公告的,可以允许企业先申请所得税退税,用所得税应退金额抵减土增税欠税金额,以此降低纳税人滞纳金成本。陷入流动性困境的企业要主动、及时、诚实的与税务机关沟通,报备企业情况,让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动态,增进互信,共同配合完成好税收征纳工作。

  3、税务机关可以将争议解决机制前置,维护纳税人权益,以减少征纳矛盾。一方面可以经常性组织房地产企业进行座谈或调研,了解纳税人对于当地土增清算反映强烈的政策诉求,及时制定执行口径或者向上级机关反映建议;另一方面可以对清算审核中出现的较大的税企争议点进行专项研判,可以邀请纳税人代表、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与税务局内部专家一道开展,充分论证、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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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18
作者:徐子辉
来源:税屋

解读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的税费都涉及滞纳金吗?


企业财务人员最近一段时间反馈,特别是建筑行业需要处理大量税务局推送的数据比对异常风险报告。这些报告通常会列出一些疑似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需要逐一进行核实和处理。财务最担心的是税费多交了可以退,少交的是否有滞纳的处罚?在这里需要纠正大家一个观念误区:不是所有的补缴税款都要缴纳滞纳金!接下来由小编来给大家将其中参差娓娓道来~


一、滞纳金的本质


立足于税务领域,滞纳金是一种因迟延缴纳税款或罚款而产生的罚款性费用,是一种对超期未完成金钱缴纳义务的惩罚措施。对逾期未缴纳相关款项的义务人,按照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缴纳的款项。


二、征收主体


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机构,税务部门承担着维护国家财政秩序、确保税款征收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任,其主要职责为收取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滞纳金的部门。通过发出罚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等方式,对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缴和处罚。


三、政策依据


目前对于滞纳金征收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文件,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当中明确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以及金额计算比例具体规定如下:

1.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金额计算比例: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应当加收的情况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补缴税款

1.起始日: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二)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1.追征期:3-5年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税务机关追征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1.处罚比例: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四)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

1.结清税款期限: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2.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收征收管理法》


(五)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1.起始日: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2.政策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五、不应当加收的情况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

政策依据:《税收征管法》


(二)预缴结算补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7〕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四)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特别提示: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


(五)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部分失效)


(六)申报期内更正申报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特别提示: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已进行“更正申报”操作。


(七)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7〕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九)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


(十)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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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21
作者:林森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股权分批转让与一次转让分次付款的税收差异


股权转让过程中,受限于购买方的资金原因,会有分批次转让与一次转让但分次付款两种形式,在平价或折价转让的情况下,税收上二者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是溢价转让,二者存在税收差异。


案例分析:

A自然人拟将持有甲公司18%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A自然人原始出资成本为600万元,双方经过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500万元,合计溢价900万元,需要缴纳个税180万元。现由于B公司资金紧张,双方探讨了以下2种方案。


方案一:股权分批转让

A自然人将股权分三次进行转让,一次转让6%一次支付500万元,半年转让一次,一年半完成全部股权转让,为确保交易顺畅进行,A将剩余股权质押给B。


方案二:股权一次转让,分次支付

A自然人一次性转让18%的股权,但是B公司分三次付款,每次付款500万元,一年半以内完成全部价款支付。为保证股权款项到位,B将持有甲公司的股权质押给A。


现双方考虑两种方案下的优缺点


方案一:

优点:分次转让分次纳税

每次B支付股权价款的时候代扣个人所得税 (500-600/3)*20%=60万元

B公司每次将剩余的440万元支付给A自然人

缺点:手续繁琐,需要办理3次工商变更手续、三次个税扣缴


方案二:

优点:办理1次工商变更

缺点:存在税收风险。实务中大多数的税务机关认可需要在完成工商变更的时候,一次性缴纳全部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分期申报缴纳人所得税,小编同意此观点。


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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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分次支付可分次缴纳个税,小编个人观点认为该操作方式税收风险高,若采取先税后证模式,也无法支持全部股权过户分批次缴纳个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双方若选择方案二,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建议明确B第一次支付股权价款500万元的时候,是一次性扣除180万元的个税,还是每次扣除60万元的个税。


若第一次支付的时候扣除180万元的个税,B第一次实际支付给A 320万元,还需拿出180万元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后两次每次实际支付给A 500万元;


若每次扣除60万元的个税,第一次B支付给A 440万元,但B需拿出180万元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后两次每次支付给A 440万元。


虽然从整个股权转让期限来看,两种方式金额不变,但是一次性完税会产生资金成本,故需要在洽谈环节就约定好由谁负担资金成本。若不做提前约定,则后期在实际支付及个税代扣代缴会产生争议,若因争议无结论双方都不去履行个税的申报,双边都会存在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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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15
作者:石羽茜
来源: 建筑财税圈

解读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房屋的增值税处理


随着城市可开发土地数量越来越有限,以及城市整体规划的需要,城改项目已成为目前地产行业拿地的一个重要趋势,做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房屋就成为拿地过程中不可必免会发生的一项重要支出项目,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一、拆迁补偿支出的范围:

目前的拆迁补偿,一般包括:
(1)因拆迁给予的补偿或安置的房屋;
(2)因拆迁造成的搬迁费; 
(3)因拆迁造成的临时安置費;
(4)因拆迁造成的过渡费;
(5)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

二、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房屋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目前房地产企业实施的拆迁补偿或安置房屋的情况,增值税处理有以下几种方法:

1、拆迁协议有约定价格的:
如果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安置补偿房屋的,如果前期针对拆迁补偿房屋有协议价格的,那么我们认为应该以前期签定的协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拆迁协议没有约定价格的:
如果在前期没有签定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未约定价格、无偿移交等情况,则地产企业应该以公允价值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在本项目或者同类项目中没有公允价格的:
如果没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也无法参考其他纳税人近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业的平均价格,可以按成本加成进行核定,并和税务机关做好沟通。

4、拆迁补偿一部分为货币补偿、一部分为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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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迁补偿的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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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地产企业支付给政府的征地款,应做为土地价款从销售额中扣除计算销售额,那么通常下,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除支付城改办等政府性单位统一结算外,一般也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支付,这部分拆迁补偿,虽然不可能像土地价款那样取得财政票据,我们认为也是可以做为土地价款从销售额中扣除,只是这里需要注意,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提供但不仅限于以下资料:
(1)拆迁补偿协议;
(2)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
(3)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费单据;
(4)被拆迁人收到的收据;
(5)其他能够证明拆迁补偿的真实性资料。

因此,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拆迁安置或房屋补偿,不论是否有协议约定,也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都需要视同销售,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同时,支付的征地款及拆迁安置补偿,可以作为土地价款从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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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15
作者:陈红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涨知识】一文梳理印花税的六个常见误区


那么,关于印花税都有哪些常见误区,您了解吗?今天,小编就为您梳理印花税的六个常见误区,快来了解吧~


误区一:所有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正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的合同为印花税的应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列举的应税合同

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租赁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误区二:只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才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正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也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误区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增值税税额吗?


正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但是,如果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中未列明增值税税款的,需按照合同总额计算印花税。


误区四:营业账簿需要每年缴纳印花税吗?


正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误区五:合同上没有金额就不用缴纳印花税吗?


正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误区六:合同签订后又取消,缴纳的印花税可以退还吗?


正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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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09
作者: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总结,不能再全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什么样的税率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是多久?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除了问答形式,小编也为大家整理了汇总表格,快来接着往下看吧~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

政策优惠

政策内容

政策文件

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

亏损结转年限优惠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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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13
作者: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房屋租赁免租期内房产税如何缴纳?


某天,甲房地产公司王会计和税务干部小刘发生了以下对话:

王会计:你好小刘,我公司把原来的售楼处租给别人使用了,房产税是不是自交付次月起按租金收入而不是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小刘:是的,不过我记得你们的售楼处面积挺大的,租赁合同上有没有规定免租期?

王会计:规定了,毕竟要给对方修整、装修的时间。

小刘:那免租期内房产税仍需要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第一步:症状分析

症状情况: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小型微利企业),拥有售楼处一栋,房产原值为2000万,2023年1月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22年6月-2023年12月,月租金为5万元(不含增值税),并约定2022年6-8月为免租期,全部租金80万于2022年9月初一次性支付。房产余值扣除比例为30%.

诊断项目:在不考虑其他法定减免税的情况下,免租期内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第二步:诊断意见

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第三步:处方建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本案例中甲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免租期2022年6月~8月需缴纳房产税=2000×(1-30%)÷12×3×1.2%=4.2(万元);

2022年9月~12月需缴纳房产税=(5×4)×12%=2.4(万元);

2023年需缴纳房产税=(5×12)×12%=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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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27
作者: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解读企业取得及支付违约金的财税处理(下)销售方支付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上文主要着重分析撰写了关于购买方支付违约金时,销售方与购买方的税务处理:【原创】企业取得及支付违约金的财税处理(上)---购买方支付违约金的税务处理这在实务中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那么承接上文,本文主要分析,如果是“销售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两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虽然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并不是特别常见,但笔者还是希望跟大家共同探讨学习一下。


一、销售方的处理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增值税的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销售方属于支付价款方,自然而然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牵扯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因此,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需要以证明支付该违约金的真实性资料作为佐证该项支出发生的合理性并将其作为附件依据。

二、购买方的处理

1、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而购买方(付款方)得到的违约金并不是其生产经营收入,也不是其生产经营收入过程中产生的价外费用,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也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案例列举希望能帮助大家理解(以房屋租赁为例):
(1)如果签订房租合同后,租户(购买方)提前退租,由于租赁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因此出租方(销售方)收取违约金,该违约金构成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2)如果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开始之前,租户(购买方)反悔解除合同,由于租赁合同还未开始正式履行,因此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租方(销售方)扣罚的违约金、定金等不作为价外费用,作为出租方(销售方)的营业外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3)如果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销售方)由于各种意愿和原因进行了违约,向承租方(购买方)表明不能履行合约,而向承租方(购买方)支付的补偿,那么对于承租方(购买方)来说,不构成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购买方取得的违约金应作为当期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发票的开具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于购买方取得的收入不是经营活动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需要给销售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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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07
作者:郭晨阳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房企“售楼部”的财税处理!


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初期会建造售楼部,我们常见的售楼部有建造在主体内的、在红线内单独建造的、在红线外建造的、租赁的售楼部。


一、建造在主体内的售楼部

一般情况下,我们经常见到开发商会将建造在主体内的底商作为售楼部,这种将商铺作为临时售楼部,销售完成后,也会将商铺进行出售处理。

账务处理: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商铺建造建造成本与其他商品房核算一致,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房产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者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故商铺建成后,作为临时售楼部使用时,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增值税:销售完成,将商铺对外出售,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年度,结转完工收入、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并入“其他商品房”清算收入、按规定将分摊后的成本计入“其他商品房”的成本,进行土增清算。

二、红线内单独建造的售楼部

1.红线内临时售楼部
一般情况下,我们通常所见到的红线内的临时售楼部,销售完成后,开发商做拆除处理。

账务处理:
(1)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2)《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第二十六条这样解释: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

因此我们认为营销设施建造费符合会计关于开发间接费的定义,也应计入开发成本之中,故建造的红线内临时售楼部,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营销设施建造费”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房产税:建成后作为临时售楼部使用的,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九条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实务操作中由两种观点,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红线内的临时售楼部,是为整体项目建造而发生的支出,所以土地增值税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进行扣除。
第二种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时售楼设施,不属于土地增值税规定的“开发间接费用”的内容,因而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不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3)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修建的临时售楼设施摊销归入了开发间接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2.红线内利用会所等配套设施作为临时售楼部

账务处理:
利用红线内的商务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作为临时售楼部,发生的建造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企业所得税:销售完成后,会所作为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使用,完工年度,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结转到开发产品,开发产品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科目核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文件规定。按如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三、红线外建造的售楼部

红线外建造的临时售楼部,一般情况下,销售完成后,也会做拆除处理。

账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主体外的临时建筑售楼处,计入“开发成本-营销设施建造费”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房产税:建成后作为临时售楼部使用的,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土地增值税:实务操作中由两种观点,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红线外的临时售楼部,虽然没有在红线内建造,但是是与项目相关的支出,为项目发生的费用。所以,在土地增值税前可以扣除。


第二种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红线外的临时售楼设施,不属于红线内项目支出,与项目建造无直接关联,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不能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目前各地税务局持有不同观点,例如海南税务局认为能提供红线外发生的支出与本项目由直接关系的资料,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增税前扣除;而山西税务局认为红线外发生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土增前扣除。我们认为,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当地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的,尽量与主管局沟通,在土增前扣除。


3.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主体外的临时建筑售楼处,计入“开发成本-营销设施建造费”可以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租赁的售楼部

租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房屋作为售楼部,无售楼部的建造成本,只是发生租赁支出和装修成本支出。

账务处理:
为项目销售租赁的售楼部发生的租赁支出和装修成本支出,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房产税: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从租缴纳房产税。

2.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列支,取得合理的成本费用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只能作为销售费用在开发费用中计算扣除,不能计入开发成本,不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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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07
作者:焦宗欣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土地增值税时抵押房产的价格如何确定?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房地产企业不乏将自有房产抵押获取资金的情形,被抵押的房产最终是否需要纳入清算范围?清算价格如何确定?这都是许多财务人员关注的问题,今天小编将这一问题为大家进行梳理。


一、是否纳入清算范围


房地产企业以房产作为抵押品贷款时,需要考虑是否能够偿还债务。如果贷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可如期归还贷款,该抵押物并未丧失所有权,在未出售的情况下,可不纳入清算范围。


如果贷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通常会采取强制执行程序,包括拍卖抵押物以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抵押的房产会通过拍卖来出售,这意味着该房产将被处置,其所有权将发生变动,需要纳入清算范围,从而触发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二、如何定价


当被抵押的房产被纳入清算范围内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需要确定其转让价格。如何确定销售价格是大家关注的问题,一般来说,会有如下几个思路:


参考抵押价格:抵押金额与市场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抵押金额是根据抵押合同中的约定确定的,通常是贷款金额或贷款与房产价值的比例。然而,抵押金额并不一定反映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通常与市场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抵押金额可能存在主观因素或与市场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因此小编认为不能作为独立的定价依据。


参考估价评估:通过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估价评估,以确定其市场价值或公允价值。评估报告将提供定价的依据。


参考拍卖价格:如果该被查封房产经过拍卖程序进行处置,可以参考拍卖结果中的成交价格作为转让价格的依据。拍卖价格更加客观,能够反映当前市场的供需关系和房产的实际价值。它反映了市场对该房产的认可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评估价值的主观性。


参考市场行情:如果没有进行拍卖或评估,也可以参考类似房产的市场行情和相邻房产的成交价格来确定转让价格。这需要考虑市场供需关系、房产特征和地理位置等因素。


综上所述,虽然抵押金额可能提供一些参考信息,但小编认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更稳妥的做法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转让价格,如通过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估价评估、拍卖结果或参考相邻房产的市场行情等。这样能够更客观、公正地反映房产的实际价值,并确保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为了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税务合规性、保护权益相关方的权益,通常将被查封拍卖的房产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是必要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定价原则可能因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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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02
作者:常则宇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坏账准备与资产减值损失的区别!


在财务会计中,坏账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业绩方面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小编在本文中通过案例分析重点解析坏账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区别。


【案例一】 2020年,甲公司销售了一批电子产品给一家客户,销售金额为10万元。根据以往年度的交易记录和客户信用评级,该客户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截止2023年,甲公司发现该客户无法按时支付款项,违约了合同条款。甲公司需要计提坏账准备来反映可能的账款损失。根据公司的政策,甲公司按照10%计提1万元的坏账准备。

【案例二】甲公司购买了一台机器用于生产电子产品,该机器的账面价值为50万元。但是由于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该机器的实际价值已经下降至40万元。甲公司进行了资产减值测试,发现该机器的减值金额为10万元。因此,甲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将记录10万元的资产减值损失。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坏账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

【适用范围】坏账准备主要涉及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应收款项。资产减值损失会涉及企业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等。

【判断基础】坏账损失主要反映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违约可能性;资产减值损失则与资产价值的波动及未来收益息息相关。

【计算方式】坏账准备是以企业根据对客户的了解结合以往的经验,在公司内部制定合理的计提比例进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需要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财务处理】坏账准备是应收账款的备抵科目,通常计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通常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作为费用或损失进行记录,具体会计科目取决于减值的资产类别,如存货计入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

【税务处理】不论是坏账准备还是资产减值损失,均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符合政策要求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核算意义】对企业而言,适当的坏账准备预留了可能的应收账款损失,确保了财务报表反映出存在的潜在坏账风险,保证企业财务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正确评估资产减值损失能够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有助于避免企业高估资产价值。

综上所述,坏账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在对象、计量依据和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企业应根据客户信用风险和资产价值的实际情况,准确计提坏账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以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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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06
作者:常则宇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企业取得及支付违约金的财税处理(上)---购买方支付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在日常咨询中,经常会有很多财务问到关于企业支付出去及取得违约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针对于违约金的财税处理进行分析,希望能与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一、购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1、合同已履行情况下,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

(1)销货方处理

①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增值税的处理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销货方收取的违约金应归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另外依据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销货方向收取的违约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③发票开具

销货方应把违约金和货物价格合计起来开具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


(2)购买方的处理

①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增值税的处理由于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构成了购买货物价格的一部分,因此支付的违约金一部分计入货物的采购成本,一部分属于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


2、合同未履行情况下,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


(1)销售方的处理

①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②增值税的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由于销货方没有销售货物,因此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具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③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销货方取得的违约金作为当期应税收入。


④发票开具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由于合同未履行双方没有发生购销交易,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销货方收到违约金不需要给购买方开具发票。


(2)购买方的处理

①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支付的经营性违约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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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28
作者:郭晨阳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企业纳税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辨析!


经与财务朋友们日常咨询,发现很多朋友对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税务登记存在概念上的模糊,特别是关于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后是否需要在税务机关办理迁出,一直是困扰财务人员的问题。



一、税务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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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具体办理时需要在电子税务局端提交变更资料,后台审核通过后,信息会自动更新。自2023年4月1日起,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更新以上信息后,税务系统会自动进行关联更新,因此不再需要纳税人自行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信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除以上列举的六项常见的税务登记变更事项外,企业的其他基础信息变更,如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如仅涉及税务端单边信息更新,则也是同样在电子税务局就可以申请办理。



二、税务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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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要明确变更和注销的差别,简单的理解,变更只是在税务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信息的更新,不影响纳税人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而税务注销则意味着所属管辖关系的终结,因此也会面临终结前的“清理”,即清税,所以注销前企业需要取得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清税证明”



基于以上理解,我们就可以很好的区分,为什么有的企业办理注册地变更时,会面临清税和税务注销,因为新地址已经不再属于原所属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因此需要现在原所属税务机关办理清税及注销,再在新的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对于企业来说还是原来那个企业,但是在税务关系上好似一次“新生”。



有的朋友还问,如果企业经历了税务变更,是否会影响企业的发票开具和收取,是否会影响和原供应商的合作?



因为税务变更是对企业一系列基础信息的变更,所以如果这些信息涉及开票必要信息的范围,例如:联系电话、开户行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内容,势必会对增值税票面内容造成影响,企业需要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原合作供应商等,使其能知晓这些信息的变更,并避免后续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票面信息错误。



如企业将办理税务永久注销,即企业将不再存续,需要严格按照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实施自查和清理。尤其是尚可收回款项等,需要及时催收并开具发票,以防企业主体注销后无法正常收款或开票引起其他纠纷。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税务登记的辨析,欢迎大家后台留言探讨实务中遇到的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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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26
作者:汤茹亦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二手房东需注意,不动产租入与租出税率如何确定?


在实务中,会有二手房东,租入不动产后再租出不动产,也有酒店餐饮等需要租入不动产经营。在这些业务中,租入方经常会咨询,租入不动产与租出不动产税率是否可以一致?我们本篇财税文章将从租入和租出两个方面进行财税分析。


一、租入不动产税率


不考虑从小规模纳税人处租入不动产,从一般纳税人处租赁不动产。若该不动产属于老项目,无论租赁合同何时签订,出租人均可选择简易计税5%。对于二手房东来说,租赁老项目,可能会取得5%征收率的发票,也有可能协商后取得9%税率的发票。但是租赁新项目,不动产租赁发票只能是9%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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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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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出不动产


对于二房东来说,租入不动产税收政策较为清晰,但是租出如何界定一直比较有争议。16号公告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何定义“取得”呢?在16号公告开篇中,明确了下文中的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虽然文件中有一个“等”字,但是并未明确租赁方式是否属于。


目前可查询到的权威答复,为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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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的答复,二房东租入不动产再转租,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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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租入与租出的政策,对于二房东,如果租入的是老项目,首次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取得的不动产租赁税率可能为5%,但是租出时可选择简易计税,选择简易计税5%,简易计税下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已过首次租期,再次续签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租入时候取得的不动产租赁税率可能为5%,租出时不能选择简易计税,租赁不动产税率为9%,但是取得专票的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综上,很多纳税人认为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就会多交税,其实未必。对于二手房东,需要注意租入和租出的税率,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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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25
作者:石羽茜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建筑业难判“边界”的水电费分割单


建筑施工企业「取票难」是行业里人尽皆知的痛点,但凡能够取得税务认可的合规票据,财务人员尽可能都想获取入账。在众多票据形式当中,分割单的使用属于一类较为小众的方式,特别是在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入账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的问题,小编在此给大家在此说道说道。


一、分割单源起何处?

票据的使用规范通常来自于财会规范性文件,分割单同样来源于此。参照财会字〔1996〕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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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定的描述不难看出,分割单的产生来源于若干个单位共同负担同一项业务的费用,在结算环节需要明确拆分各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从而产生分割单这一类特殊的单据。

二、分割单使用的边界

(一)共同接受应税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特别提醒:
1.应税“劳务”的界定不局限于增值税口径的规定范畴,需要兼顾到企业所得税口径对于劳务的界定,实务中可适用的范围也就有所扩大。
2.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银行回单、付款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用以支撑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特别提醒:
1.主导接受非应税劳务企业以收款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企业、个人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单据信息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关键信息。

(三)共同承租发生相关费用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建筑企业的水电费可以分割吗?

明确的答复是:不可以!!

关于水电费分割单的使用场景,只有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述“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的情况,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

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本身定性就属于货物范畴而不是劳务,因此不适用分割单入账的情况,同时单据无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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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7
作者:林森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如何纳税?


在实务中想必大家都了解到的关于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既有个人合伙人也存在公司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等相关概念,但与此同时对于合伙企业在不同情形下的所得,合伙人到底应该如何去纳税?本文将对常见的3类所得纳税问题给大家一探究竟。

一、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收入


对于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的业务取得所得,按照先分后税原则不同合伙人分别进行纳税。


(1)自然人合伙人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公司合伙人

公司合伙人可将经营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取得分红收入


(1)自然人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照20%税率缴纳个税。


(2)公司合伙人

大家都知道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直接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显然对于公司合伙人来说不符合此规定,因此在公司合伙人取得分红收入时,依然按照25%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取得投资份额转让收入

(1)自然人合伙人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出对于在日常经营中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份额转让,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合伙人

对于公司合伙人取得投资份额转让收入依然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相关参考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1]84号》、《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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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9
作者:李星凡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争议问题之--安置房要视同销售?


安置房是否归属于房地产公司名下,如果安置房属于房地产公司,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安置房不属于房地产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往往存在更复杂的情况,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分析。


情形一安置房在房地产公司,安置房建造成本在房地产公司归集


安置房土地和报建手续在房地产公司名下,那安置房就属于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建设成本全部在房地产公司归集,房地产公司办理安置房产权手续。那么站在房地产公司角度,安置房应该视同销售。按照税法文件规定,确认视同销售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情形二安置房不在房地产公司名下,安置房建造成本不在房地产公司归集


安置房土地及报建手续不在房地产名下,一般情况下,将安置房土地划拨至城改办名下;所有的报批报建手续也在城改办名下,在城改办名下归集建造成本,城改办牵头办理安置房产权手续。只是由房地产公司最终承担建造资金,城改办收到资金,给房地产公司开具行政票据。那么站在房地产公司角度,安置房的建造与房地产公司无关,房地产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只是将支付费用,计入土地成本中核算,抵扣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即可。


情形三安置房不在房地产公司名下,安置房建造成本在房地产公司归集


安置房的土地和报建手续不在房地产公司名下,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实操中安置房多在城改办名下,就是安置房土地划拨给城改办,后期的报建手续也在城改办名下。那么也就意味着安置房不是房地产公司的产品,站在房地产企业角度而言,不是企业自己的产品,也就谈不上视同销售了。


但在实务操作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安置房虽然不在房地产公司名下,但是会由房地产公司直接出资建设。本由城改办去签订《施工合同》,完成建设。但是,实操中施工单位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建筑发票直接开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根据发票及相关的工程资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的建设成本中。那么这样在实务操作中会出现以下争议及涉税风险:


1.安置房视同销售


在房地产公司将不属于本公司立项及报建项目的安置房建设成本直接计入本公司开发成本,可能存在被税务认定视同销售的风险,虽然不在房地产公司立项及报建,但是房地产公司实际核算了安置房的建造成本,故按照业务合同的签订、核算及税务票据,存在安置房视同销售的风险;


2.房地产公司提供建筑服务


该项观点认为安置房手续全部在城改办名下,虽然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且所有的建造成本在房地产公司名下核算,但是,不是房地产公司的产品,不属于安置房视同销售,房地产公司将安置房最终移交给城改办,城改办负责办理安置手续。认为存在房地产公司属于向城改办提供了建筑服务,房企存在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无论以上那种观点,均存在涉税风险。故发生以上情况时,尽量与城改办进行沟通,房地产企业归集安置房建设成本时,由城改办及相关部门出具相关文件资料,避免房地产公司安置房视同销售或提供建筑服务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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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1
作者:焦宗欣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正确使用!


房地产企业在楼盘建造过程中,根据项目整体规划的要求,一般规划有公共配套设施费,那么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该如何分摊才是正确的呢?


一、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含义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者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那么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公共配套设施费是不会产生经营收入或者收入归全体业主的一些设施的支出。

二、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正确使用

我们知道,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公共配套设施费一般作为不可售对象,其成本应该在可售对象中进行分摊,也就是说在建造商品房楼盘过程中,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所支出的成本由于其自身不能出售或者是归全体业主所有或者因无偿赠送等原因,其建造发生的成本在土增清算时,需要由可售的商品房进行分摊。

三、案例分析

例:某楼盘建造的业态有住宅、商业,并且在规划中建造有健身房、小学,规划中明确健身房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小学不属于公共配套,也就是说健身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小学属于地产企业的一块资产,项目完工交房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税务机关核查情况:

税务机关土增清算过程中发现,该地产企业将健身房、小学发生的成本全部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在整个项目可售的住宅和商业中进行分摊,也就是说没有将小学成本做为自持的资产成本在账面中留存,而是全部做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可扣除成本由可售资产进行了分摊。

(二)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过程中,税务机关认为:

1、规划中健身房明确属于公共配套,其建造成本可以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可售的业态中进行分摊;

2、小学不属于公共配套,其成本不能参与分摊,必须在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剔除,并且将该成本做为企业自持资产予以留存,待后续企业打算处置或者变卖时做为成本对象进行扣除。

(三)针对税务机关的认定,地产企业准备进行如下的操作:

(1)该项目是由于政府大力支持引进的,并且由于当时建造的周边环境因素,要求建造有小学,如果在此次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小学不能做为公共配套予以扣除,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前期与当地政府的约定进行沟通,将该小学的规划变更为公共配套,其成本是不是就可以扣除了?

(2)由于小学建造过程中也发生了大量施工成本,那我们在进行竣工决算过程中,尽可能的把建造小学的成本缩减,把成本尽可能的转移到可售的住宅、商业或者配套的健身房成本中去,其成本是不是就可以正常扣除了?

(四)案例分析

针对上述案例及税企双方的认定和操作,我们对地产企业的操作进行如下分析:

(1)根据企业准备着手的第一项操作,我们在这里暂且不论企业是否有如此大的能量,可以通过沟通将该项目规划进行更改,也就是将小学也规划为项目的公共配套,那在这里我们就假定企业已经通过了规划变更,小学也变更为了公共配套,那么我们知道,在规划未变更前,企业由于开办小学带来的收益毫无疑问属于地产企业所有,但是如果把小学划规为公共配套,那么就意味着开办小学产生的经营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企业就必须定期公布开办小学的收支明细情况,并且将产生的收益全部给业主进行分配,如果地产企业做不到正确分配,在业主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将该地产企业的做法对薄公堂时,那地产企业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2)针对企业准备着手的第二项操作,我们知道每个项目的施工造价虽然会有差别,但根据工程造价指标规定,其主体工程及部分施工项目也是有一定标准的,上下浮动的空间也是可控的,并不是随意调节的,同时,税务机关在核查该项目时,需要根据合同、发票、付款记录、进度验收单、决算并可能会根据项目情况去项目实际查验,并不是完全凭某一单项资料就可以决定的,在本例中,小学的某些特定归属其自身的成本并不能胡乱的加到商品房成本中蒙混过关。

四、小结

1、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不会产生经营收入的不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比如居委会、自行车棚、固定公共厕所等设施发生的支出,可以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可售项目中分摊,作为配套支出在土增清算时进行扣除。

2、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其经营收入归全体业主的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比如做为公配的幼儿园、图书馆等设施发生的支出,其成本可以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增清算中扣除,同时取得的经营收入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3、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支出,其成本应该作为独立成本进行核算,不能与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混淆,妄图在土增清算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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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9
作者:陈红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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