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居民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般来说,股权激励所得属于纳税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相关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如果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应该如何计税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相关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文件同时明确了,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以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为例。某上市公司为激励员工提高积极性、继续创造价值,于2021年6月和员工李先生约定,如未来两年李先生继续在该公司任职,自2023年6月份起将有权以10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20000股股票,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12元/股。股权激励方案同时约定,被激励对象可分期行权。在2023年6月,李先生以10元/股的价格行权购入10000股,行权当日股票收盘价为18元/股。2023年10月,李先生再次行权购入股票5000股,施权价仍为10元/股,行权当日股票收盘价为25元/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基于此,李先生在2021年6月接受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2023年6月,第一次行权购入股票时,该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计算扣缴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的应纳税所得额=(18-10)×10000=8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0×10%-2520=5480(元)。2023年10月,李先生第二次行权购入股票时,股权激励的应纳税所得额=(25-10)×5000=75000(元),两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合计=80000+75000=155000(元),两次股权激励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5000×20%-16920=14080(元),减去第一次行权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那么第二次股票期权行权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14080-5480=86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居民个人当年除取得股票期权所得之外,还取得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等形式的股权激励所得,或当年从其他任职受雇单位取得了股权激励所得,均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股权激励,既包括境内的股权激励,也包括境外的股权激励。但是,对居民个人跨年度取得的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不需要合并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对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合并申报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即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备案。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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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17
作者:孙彤 吴健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企业如何防范费用税务稽查风险,比如:发票不合规?


企业如何防范费用税务稽查风险,比如:发票不合规?


解答:


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发票不合规的情况,比如善意收到虚开发票或上游失联造成的异常凭证,这可能会引发税务稽查风险。以下的几点建议,帮助企业防范费用税务稽查风险:


一、加强合作方的资信审查


企业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该对合作方的资信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人员、经营情况和规模、财务状况和信用等级、以及税务风险情况等基本信息。


如果发现对方公司已经被税务稽查或者处于税务机关风控局管理阶段、此前被税务机关做过纳税风险评估的话,应该谨慎选择与对方公司合作,避免税务风险传导至本企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甚至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二、全面留存相关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证明业务真实


企业应该建立规范、合理的票证管理制度,即使取得了不合规的发票,也应该尽可能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扣除。因此,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至关重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从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在交易中应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手段,禁止使用现金支付。


三、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税法服务,严控涉税风险


从企业收到税务机关检查通知书到接到税务机关最终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期间给予企业非常充足的准备时间与税务机关沟通。通过收集整理企业业务真实性资料,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提交证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四、 树立正确的发票税务风险意识


企业员工应该以端正的态度对待企业纳税问题,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以业务真实性开具发票,在依法纳税前提下,通过正确的操作节税,而不是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纳税。


五、 提高财税人员的业务专业和职业素养


企业应当定期或税法政策更新等情况下,鼓励和支持财税人自我提升专业和业务知识,培养财税专业人员,准确区分享受优惠政策,准确识别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及时规避。


六、加强企业的发票税务管理


企业应当有正确发票税务管理意识,认识到不规范的业务取得发票,会引起税务风险。


七、 进行发票税务风险自查


自查风险是企业防范税务风险一种必查事项。


通过定期的自查,企业可以尽早发现潜在问题,及时进行应对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八、制度适合企业特点的发票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做好发票税务风险管理同时,还需要制定完善的发票管理并严格执行。


总的来说,防范费用税务稽查风险需要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建立规范的票证管理制度,提高财税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与合作方的资信审查,及时寻求专业的税法服务,并且定期进行自查和自我改进。通过这些措施,企业可以有效地降低因发票不合规等原因引发的税务稽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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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17
作者:彭怀文
来源:彭怀文说

解读总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如何财税处理?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监督与连带责任,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为发放。总包人代发工资有关财税问题分析如下:


一、总包人代为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合法凭据?按照建筑法,工程总承包人可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结算金额向总承包人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现行政策将应当由分包人直接发放的工资采取实行由总承包人代为发放,总公司代为发放的工资实质属于应支付方分包方的工程款,应支付的工程款“坐支”分包人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因此,总承包人代为发放的工资部分,分包人仍然应当提供相应的建筑服务发票,以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作为总承包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总公司代为发放的工资属于分包方的人工成本,应当在分包单位税前扣除。


二、总承包人代发工资,分包人应当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总承包企业应代发的民工工资, 对于分包单位来说,是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分包单位并未实际收取,相当于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民工三方之间的往来款项结算,可简化为一笔应收账款过渡处理。总承包企业已实际代发了工资,相当于分包单位已收讫销售款项。因此,如果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工程款,分包方需开具带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不在工程款计量周期内、工程进度款未结算的,或已付清前期工程结算款项的,属于预付工程款,分包单位可开具发票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


三、会计处理。


1、总承包企业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分包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简易计税项目的,全额计入工程施工成本;未能及时取得专票的,可暂按全额计入施工成本,待取得专票后自成本中冲回进项税额部分。


2、分包单位会计处理


1)计提工资:

借:合同履约成本—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2)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个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收账款—总包代发民工工资(实发工资)


3)提交工资表由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后:

借:应收账款—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实发工资)

贷:合同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代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因此,农民工取得的报酬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当中,并未对“农民工工资”有什么特别优惠政策。因农民工不是按月发放工资,且流动性较大,有时三五个月就会换一个工地做工,结算工资时也是一个工地结束再结算,这就导致一次结算工资超万,还有的农民工一年可能只干几个月的活儿。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按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平时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在预缴阶段多缴税款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是否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总包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是由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交给总包方代为发放的。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是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是个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全员全额申报,总承包人不负有扣缴义务,不需要全员全额申报。


建议:总包与分包签订代发协议时,明确相关的个税扣缴和申报义务,由分包公司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和缴纳。总包方在发放工资时,是按照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的“实发工资”的金额发放工资,通常所说的税后工资。如果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没有明确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总包直接按照工资表上的金额发放工资,分包方在申报缴纳个税的时候需要按照总包实际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税后工资,倒算出税前工资,作为计算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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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13
作者:施红军
来源:十堰畅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解读分包人开具1%,总包差额简易计税可以全额开3%专票吗?

     案例: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工程总承包人,承包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承包采取“甲供工程”方式,选择简易征收,1000万的工程又劳务分包出去400万元,劳务公司按照1%开具普票,请问,总承包人能否开具全额即1000万3%专票?


     目前,关于差额征税,有两大类开票方式,一是全额开票,即企业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差额开票,即扣除部分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另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综上所述,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才应当开具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全额开具专票必须是政策有明确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采用分包模式选择差额征税,政策并未规定扣除的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筑分包差额征税允许全额开具3%专用发票。至于分包人是1%也好,甚至于是免税也罢,总包人是凭分包开具的发票差额纳税,不影响其全额开具3%专票,并且所开具的专票下家可以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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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14
作者:施红军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解读兼职人员费用是入“工资”还是“劳务费”?


兼职人员工资,是计入工资表内,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还是按劳务费入账,申报时按个人劳务报酬预扣个人所得税?


同样是兼职,其实身份是不同的。为了完成单个任务而雇佣的兼职,无论兼职是否在企业工作,都属于劳务报酬,按劳务费入账,申报个税时按个人劳务所得预扣。这种兼职,企业与兼职直接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如果兼职费用按月结算或工作具有延续性,兼职劳动期间需要听从企业安排,这时,企业与兼职存在实质上的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有劳动合同,都应当按职工工资所得入账,个税申报时按工资所得预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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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小张在九州文昌公司担任兼职会计,每月兼职费用3000元。小张的工资是属于劳务费还是兼职工资?


分析解答:小张的兼职工作属于有延续性工作,且工资是按月支付。应当确认为兼职工资入“应付职工薪酬”,个税应当按工资申报个税。


例2:小王是A公司设计师,B公司想要设计一套宣传版,雇佣小王在休息日来B公司进行设计,小王经过一个月的工作设计完成,B公司支付小王5000元。此时小王的所得属于劳务所得税还是兼职工资?


分析解答:对于B公司来说,小王5000元支出属于劳务费,因B公司为了完成临时单一任务而聘用小王。费用结算也是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结算,双方不具备实质上劳动关系,支付的费用应当计入“劳务费”,个税申报时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税。


例3:B企业为了开发一套办公系统,由于工期,所以招聘2名兼职程序员,B企业安排其入技术部,工作由技术部经理安排,2名程序按照月度结算工资。


分析解答:因为招聘的兼职程序员,需要服从甲公司安排,属于甲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部分,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所以属于“职工工资”范畴,个税申报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


在实务工作中,会出现劳务费与职工工资很难界定的情况。也就是说,该项支出既可以认定“劳务费”,也可以认定为“职工工资”。如不提供劳动场所兼职代工,这种代工工人按完成件数结算报酬,工作上比较松散,基本上工作期间不可能接受工厂的领导。但其工作又有延续性,在一定程度上又需要接受工厂安排。像这种情况的兼职,既可以认定是劳务报酬也可以认定是工资。具体选哪一种,会计一般会选择申报方式更省税的方式。


哪一种方式申报更省税


1、个人代开劳务发票税率:


个人去税局代开劳务费发票个人的劳务费,增值税税率是3%,同时根据增值税额,计提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同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①、800元以下免个税。

②、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直接抵扣800元的费用。

③、每次劳务费收入超过4000元的以后,收入额的20%,再乘以20%的个人劳务费税率。

④、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个人劳务费税率是为20%。

⑤、每次劳务报酬收入在2万元以上,但是不超过5万元的部分,个人劳务费税率是为30%,速算扣除数为两千元。

⑥、每次劳务报酬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劳务费税率是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2、计入工资的税率


工资个税税率表


002.png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3、做入工资明显更加省税,是财务的第一选择


以5000元月收入为例,计入工资是不纳任何税,但个人代开要缴纳 200多的增值税与附加,以及个税 640元。自然人代开劳务费的税率,无论是哪一个税收阶梯上都要高于工资的税负。所以可以很明确的断定,超过800元的兼职费用,做入工资更省税。会计操作的关键点在于,什么情况下才能把兼职费用做入工资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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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11
作者:
来源:张章说分录

解读什么时候需要进行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什么时候需要进行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解答:


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通常发生在以下几个情况下:


1. 资产减值的确定


当企业的实物资产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需要进行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这可能是由于市场变动、报废、失效等原因导致的。企业首先需要通过实际价值测算(鉴证)方法,确定企业实物资产的实际价值,并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以确定减值损失的数额。


2. 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或坏账准备的计提


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的,应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


借: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资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


3. 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


如果相关资产的价值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该转回仅限于流动资产,对于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借: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4. 资产减值损失的结转


期末时,应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 资产减值损失的影响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


总的来说,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企业在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时,充分考虑资产的实际价值和账面价值,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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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11
作者:彭怀文
来源:彭怀文说

解读职工福利费科目稽查,会计容易出错的问题有哪些?


职工福利费科目稽查,会计容易出错的问题有哪些?


解答:


在职工福利费科目稽查过程中,会计容易出错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忽视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方式的改变


在2008年之前,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作为职工福利费。但从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实施,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政策改为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即使企业计提了职工福利费,但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超过计提的数额,超出的部分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擅自扩大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


企业在计算职工福利费时,不能随意扩大扣除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不能将其他费用,如健身费、旅游费等,都计入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


三、科目列支错误


这也是会计在处理职工福利费时容易犯的错误。例如,有些企业在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用餐或购买运动服装用于工会活动时,错误地将这些费用计入了职工福利费科目。实际上,这些费用应该分别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和工会经费。


四、未取得合规的凭证


在支付福利费时,必须取得发票或其他合规的支付凭证。如果支付的福利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货物等应税项目支出,就需要取得发票作为支付凭证。而对于一些小额零星支出,可以凭商贩出具的收款凭证入账,并依法扣除。


五、将不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的费用计入


例如,公司办公室购买的桶装水和茶叶,不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而应该计入办公费或其他相关的科目。如果不正确地计入职工福利费,可能会导致企业在税务稽查时出现问题。


这些问题都需要会计人员在处理职工福利费时格外注意,以避免在税务稽查时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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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09
作者:彭怀文
来源:彭怀文说

解读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缴纳个税,还款后可以申请退税吗?

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缴纳个税,还款后可以申请退税吗?

股东向公司借款超过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还款的,需要怎么处理?


股东可以在对应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申请退税吗?


解答:


一、股东借款需要征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借款征个税后的退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退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但在有的地方明确是可以退税的。例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中抵扣。


如果您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后来发现应该退税,您可以尝试联系当地的税务机关,了解具体的退税流程和政策。


但是,不能通过“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办理退税。


三、股东借款的税务风险


股东向公司借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借款用途:借款必须用于公司经营需要,并需要保留与经营有关的证据。


2.借款期限: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


3.其他应收款科目: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最大。


综上所述,股东向公司借款超过一年后还款,并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退税以及如何退税,需要根据具体的地方性法规和税务政策来确定。建议您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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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10
作者:彭怀文
来源:彭怀文说

解读进了「黑名单」的员工工资,怎么发放才稳当?


随着时代的进步,个人信用已成为每一位居民最重要的财富之一。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很难做到落实个人征信信息的事项,或者是正式员工在任职期间未做到妥善维护个人征信,都会造成员工进入「黑名单」的情况发生。


那么,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进入失信名单的员工的薪金该如果处理才算妥当?今日小编来向大家浅浅分析一番。


一、失信人员的工资卡还能正常使用吗?


依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并无明确规定说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在银行开户的要求。同时,已经开设银行账户的员工,其所有公开账户均以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准被银行执行冻结。


然而“法律不外乎人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具体规定,在执行冻结过程中,法律会考虑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超出这部分的工资卡余额将被转移到法院指定的账户,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二、失信人员的工资卡被冻结,可否由亲属代收工资?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确定三个关键要点的答复:

失信人员工资卡被冻结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是否为直系亲属代为收取工资?

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如此发放工资?


根据实务中对于这一类问题的大多数处理方式,原则上是可以这么操作的。但是需要做好前置工作,个人需要出具书面申请并保证所说理由属实,同时注明因此出现的经济责任或经济纠纷与单位无关,然后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下工资可以发放到亲属卡上。


相关操作流程在此不做详细叙述,具体以当地有关部门的官方答复为准。


三、失信人员的工资发放账务处理有何不同?


其实征信问题涉及法律风险,而并非财税领域,和正常的财务处理并无差异: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具体会计科目的使用根据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来判定。


四、企业发放工资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作为用人单位其实不必过于恐慌,因为涉及法律风险的是失信人员自己本身,只要是其通过合法劳动获取的劳务报酬,工资支付方按照《劳动法》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按时支付薪酬,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要求按时申报并预缴税款,站在企业角度并无重大财税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工资薪金支付账户一定要通过公户统一发放,切忌为了“配合”员工而触碰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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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09
作者:林森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与独资和公司相对,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虽然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遇到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时,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我们常见的合伙企业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私募基金等。


一、合伙企业的会计特点


1、合伙企业财政部没有出台专门的会计制度或准则。


2、合伙企业是参照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中一个。


3、合伙企业不属于独立法人,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合伙企业撤资,只要全体合伙人同一,就可撤资。法律未对其做其他约束。


5、合伙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科目与企业不同,有着自己独有的科目设置。这是合伙企业制度与一般企业会计制度最大的不同。


二、合伙企业权益类科目的设置


1、无“实收资本”科目,设置“合伙人资本”记录合伙人投入的原始资本。


2、设置“合伙人往来”科目(合伙人提款),此科目记分配给合伙人的收益,包括发放给合伙人工资部分。期末将其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


3、设置合伙人损益账户。相当于企业的“本年利润”账户,用于期末汇总合伙企业的收入与费用。并将“合伙人损益”账户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再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账户。


合伙企业的入股


1、现金出资


借:银行存款


贷:合伙人资本—XX股东


2、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


借:固定资产


贷:合伙人资本—xx股东


3、溢价与折价入股


合伙企业没有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科目,“合伙人资本”即为合伙企业的实际资本。由投资引起的增值可以直接记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内。


例:A、B为甲合伙企业两个普通合伙人。各享受50%股份,甲企业“合伙人资本”贷方额100万。经过协商C出资100万,占甲合伙企业30%股份。请列出甲合伙企业吸纳C为合伙人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合伙人资本—C股东 60 万 (200×30%)


合伙人资本—A股东 20万 (200×35%-50)


合伙人资本—B股东 20万


合伙企业的经营


经营过程中,合伙企业对外的账务处理大部分与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致。(有行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除外)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其与合伙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会计处理比较独特。


1、计提合伙人工资/提成


借:合伙人往来 —XX合伙人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合伙人借款给合伙企业


借:银行存款


贷:合伙人往来 — xx股东


3、企业借款给合伙人


借:合伙人往来—xx股东


贷:银行存款


4、合伙企业利润归集


借:主营业务收入


投资收益 等


贷:合伙人损益(损益汇总)


借:合伙人损益


贷:主营业务成本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等


5、计提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限制,只要合伙人之间同意,可以取任意比例的利润进行分配。进行分配的利润,转入“合伙人往来”科目;未进行分配的利润,视为合伙人在投资转入“合伙人资本”。期末“合伙人损益”无余额。


借:合伙人损益


贷:合伙人往来


6、发放合伙人利润


借:合伙人往来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不发放利润,转资本


借:合伙人损益


贷:合伙人资本


8、合伙人退股


借:合伙人资本


贷:合伙人往来


借:合伙人往来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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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03
作者:
来源:张章说分录

解读最新实缴出资37类公司目录(仅供参考)


实缴行业,限额及法律依据


1.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没有规定认缴限额,期额从其行业规定。


2,劳务派遣企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保安公司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4、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6、典当行


《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7、期货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8、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9、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10、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12、保险经纪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3、基金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4、非银行支付机构


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15、金融控股公司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16、外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八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17、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七条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8、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19、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2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21、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3、金融租赁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4、汽车金融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5、货币经纪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6、海员外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27、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二)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四)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28、村镇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29、贷款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在县(市)级及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30、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3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32、信托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银行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金额。


3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可以调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35、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6、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的,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7、代理销售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互联网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代理销售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互联网机构的公司法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应当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附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 国发[2014]7号)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2:

微信图片_2024040710183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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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07
作者:
来源: 注册帮

解读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在增值税上的最大的区别在哪?

请问

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在增值税上的最大的区别在哪?


答复

在增值税上的最大的区别就是看看是否是同一项经济业务销售行为中发生的。


比如一:

销售货物的同时给客户提供运输收取运费,这个业务实际上就是一项纳税行为,也是面向的同一个客户发生的一项业务,属于混合销售,需要按照主业适用13%的增值税。


比如二:

某公司主要从事销售业务,也对外从事货运服务。这就是两项不同的纳税行为,两项独立的业务行为,面向不同的客户,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因此属于兼营业务,增值税是需要分别按照13%和9%适用增值税。


参考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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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01
作者:郝守勇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解读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各位股东的工作清单(推荐收藏)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正式实施。


作为公司的股东,有一系列的工作需要提前完成,或者提前做好准备。


为了方便对照,笔者简单汇总一个“工作清单”,大家可以分享给身边的做公司的各位股东。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减资或修改出资期限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股东的出资期限超过五年,或者公司注册资本明显超过公司目前的业务规模,那么股东可以考虑公司先减资,然后再修改出资期限。


2、建议公司的发起股东互相督促,实缴注册资本,避免将来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


为确保自身股东资格的稳定,建议股东在实缴出资后,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并且一定要让法定代表人签字,确保其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的形式要求。


4、老股东是否未实缴即转让,且需督促新股东及时实缴


如果老股东未实缴即转让,那么一旦新股东也未出资,则老股东就要对新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所以老股东也并非完全高枕无忧,一定要督促新股东及时出资。


5、如不打算减资而是计划实缴,那么应当按时缴足避免失权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股东没有按时出资,董事会是有权利限制股东的股东权利,甚至可以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使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因此,如果股东不打算减资,而是想要实缴,那么就要在公司法规定的认缴期限内实缴到位,避免失权。


6、如现金实缴有困难,可考虑其他合法的非货币出资形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实践中,土地、房产、车辆、其他货物、机器设备、商标、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对外债权、持股其他公司的股权……这些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转让的财产,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


所以,当股东觉得货币出资有困难时,则可以考虑上述合法的非货币出资形式,完成实缴。


7、及时排查公司负债情况,尤其是到期债务是否能够清偿,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出资“加速到期”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就是所谓的出资“加速到期”。据此,应当是不再要求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等要件,只需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要求已认缴但未届期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鉴于此,建议股东们及时排查公司是否存在到期债务以及到期债务能否及时清偿,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避免出资“加速到期”。


8、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资料的范围有所扩大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股东可以查阅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凭证,而且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9、如果想尽早退出,股东对外股权转让流程比之前要更简单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即可。并且其他股东30天未回复不再视为同意转让,而是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新进股东要及时督促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确保自己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并可以名正言顺地行使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如果新进股东想主张股东权利,那么切记要尽快督促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在此之后,方可行使股东权利。


11、如果公司规模较小,可以考虑不设监事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换言之, 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那就可以不设监事,公司的治理机构就更加简单。


12、加强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的监督


如果发现全资子公司董监高违反忠诚勤勉义务损害公司权利,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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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3-30
作者:赵世峰
来源:峰股荟

解读如何理解转让“旧房”评估费的扣除政策?


一、旧房的概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因此,按照48号文中的规定,如果房屋建成后已使用或者说达到磨损,那么税务机关可以将其定义为旧房,房屋再次转让时将按照转让旧房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评估费扣除的范围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涉及两个评估价格:


①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其中包括: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在《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解释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即扣除成本的评估价格。


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第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第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第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很明显,可以看出第一及第三指的是销售价,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那么评估机构需要参考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来确认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48号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既包括扣除成本价的评估费,也包括销售价的评估费。


三、选对评估机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旧房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也就是说,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仅限于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而纳税人自己聘请的其他评估机构发生的评估费是不允许扣除的。


四、评估机构需要经过税务机关认可,评估费用才可扣除


《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也就是说,只有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价,其评估费用才允许扣除。


进而,我们可以将不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理解为两部分,第一: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评估价格不实而要求进行评估时,对新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可扣除。第二: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评估价格不实时,对其原来已支付发评估费用不可扣除。即: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提供的评估价不实,对已发生的和将要产生的评估费皆不能扣除。


总之,48号文规定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是指旧房的扣除成本和销售价的评估费。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前提是评估机构是指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且初始评估价格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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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03
作者:郭晨阳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订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达112个条文,对于公司设立、变更、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有哪些影响呢?


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旨在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确化:新《公司法》修订中明确了党组织在国家出资企业中的领导作用,强化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使党的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完善:提升董事会的地位和功能,明确了董事会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属性,赋予其更多实际决策权,强化了董事会在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职能。监事会的角色得到强化,增加了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力度,促进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


决策机制规范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与公司法的融合,意味着国有企业需要在公司章程和实际操作中确保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保证决策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国有资本来说,这一变革拓宽了投资渠道和运营模式,有利于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和市场化改革。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明晰:明确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失权条件,同时可能增加了关于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等方面的规定,以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内


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新《公司法》有可能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更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二、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新《公司法》旨在通过加强对国有企业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法律规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国有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规范运作,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效能,同时也体现了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首先,新《公司法》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规范,通过原则性规定来约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严禁他们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可能增设或细化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要求相关交易必须公开透明,定价公允,且需经过非关联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的适当审议程序,确保交易的公平性。违反关联交易规定并导致公司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增强了对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新法进一步提升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国有企业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关联方信息及交易情况,以便其他股东和市场参与者了解和监督。


新《公司法》可能明确了禁止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从而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针对国有企业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问题,新法可能会要求有关主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例如剥离相关资产或业务,或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豁免等。


通过新增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一套更为严格的关联交易审查机制和同业竞争处理机制,确保国有企业能在遵守法规的基础上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三、董监高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通过对国有企业董监高义务与责任的强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了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降低了潜在的法律风险,有助于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意味着他们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必须始终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且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谨慎、勤奋地执行职务。


扩大责任范围:如果董监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不仅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董监高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个人赔偿责任。这种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了对董监高行为的约束力。


新法可能对董监高在关联交易中的角色和责任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他们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交易公平合理,防止滥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同时,也将监事纳入了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监管范围。


独立履职和连带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要求独立合规履职,若违规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将会面临连带责任。这有助于打破“一股独大”背景下的管理困境,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新法还强化了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如果未尽责导致公司资本不足或出现抽逃出资等问题,董监高将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的具体化:法律条款变得更加详细,使得对董监高违背义务的行为可以进行更具针对性的追责,从原来的抽象原则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提高了法律责任的执行效率和威慑力。


新《公司法》通过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实际上是在鼓励国有企业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和合规文化,促使董监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提高决策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


四、合规管理体系


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构建全面、系统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从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持续稳健发展。


合规要求的法定化:新《公司法》可能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的法定要求,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强化了合规管理在国有企业运营中的基础性地位。


合规组织架构与机制建设:规定国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合规管理的职责分工,形成包括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控、报告及应对在内的全流程合规管理机制。


合规风险识别与防控:新法要求国有企业系统梳理经营管理中的各类合规风险点,制定相应合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尤其针对国有企业特有的国有资产保护、招投标、反腐败、反垄断、环保、数据安全等领域强化合规管控。


决策合规性审核:在决策流程中,新《公司法》可能要求国有企业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前置合规审查,确保所有决策在满足法律、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因不合规行为造成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全员合规文化:推动国有企业树立全员合规意识,通过教育培训、考核激励等方式,促使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和支持合规管理工作,形成“人人讲合规、事事守规矩”的企业文化。


法律责任和处罚:新法加大了对违反合规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一旦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可能对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进行个人追责,强化了合规管理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国际合作与接轨: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合规管理方面的规定也可能借鉴国际先进做法,推动国有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更好地与国际合规标准对接,降低跨国经营的风险。


五、应对措施


新《公司法》出台后,国有企业为了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和要求,应该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以确保合规经营和提升治理水平。


制度修订与完善:国有企业应及时修订公司章程,使之与新《公司法》保持一致,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与义务、董监高职责与义务、出资与实缴期限、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治理结构优化:根据新《公司法》对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新要求,国有企业应强化党组织在战略决策、人事任免等关键环节的领导作用,并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运作机制,确保决策科学民主、监督有效到位。


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体系,包括设立专职合规岗位,制定详细的合规手册、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经营活动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新《公司法》的各项要求。


董监高培训与管理:对国有企业董监高进行新《公司法》的专项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合规意识;同时,强化对董监高的考核与问责,确保其严格履行法律义务,严防失职渎职行为。


风险防控与审计监督:加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审查与披露,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强化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确保企业资产安全、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国有企业应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对外公布公司重大事项,保障公众和股东知情权,提升社会信任度。


资本运作与实缴管理:针对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认缴与实缴的规定,国有企业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金筹集和实缴计划,确保按时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


股权管理和多元化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市场机制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通过以上各项措施的实施,国有企业能够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进一步强化自身的规范运作和市场化改革进程,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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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3-31
作者:
来源:风盾堂

解读母子公司之间如何收取管理费用?


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子公司能不能税前列支,这个要看以什么方式收取管理费用,很多人理解错误,今天帮大家梳理一下。


先看税法政策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很多人对税法政策的理解停留在表面,只看到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而不理解政策的背景。如果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发生业务,母公司没有向子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直接提取管理费,变相的替代了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分红,此时子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是不能税前列支。


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单纯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若是支付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是可以税前列支的。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哪些业务可以税前列支,比如:


1、若母、子公司本身有业务发生,优先考虑关联交易,通过关联定价收取相关费用;

2、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3、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4、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仓储管理服务;

5、母公司向子公司派遣人员,提供劳务服务;

6、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财务服务,提供经营内控服务。

......


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考虑税收成本,若母子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独立交易原则,收取的费用符合市场行情。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予以调整。

3、签署合同或协议。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4、多个子公司,可以分项签署合同或协议。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5、提供成果性资料。需要相关资料佐证业务的真实发生,比如咨询服务过程和成果。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6、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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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3-19
作者:荆明
来源:钱力财税咨询

解读买房送车位、买房送家电究竟如何税务处理?


不少房地产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会推出大量优惠活动,比如买房送车位、买房送家电,那么针对以上情况,财务有点犯难,到底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接下来我们从两个角度剖析:


一、增值税


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就需要清楚赠送的车位和家电是否要视同销售,以下为有关税务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从政策可以看出,无偿赠送自产或者购进的货物都需要视同销售,那么,买房送车位和家电的行为明显属于有偿赠送,只有“买”才涉及到“赠”,赠品显然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


首先,我们看下政策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买房送车位


文中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组合销售本商品的,需要按照公允价值分摊确认收入,那么,买房送车位时,车位款需要根据其公允价值占比确认收入;


2.买房送家电


如果买赠时,赠送的产品非本公司商品,企业所得税收入无需确认、购买赠品的成本应计入销售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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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02
作者:行思玉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新收入准则下计提产品质量保证金为什么不再计入销售费用了吗?


新收入准则下计提产品质量保证金为什么不再计入销售费用了吗?


解答:


不一定。


依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涉及到的“质量保证义务”需要区分两种情况:1.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2.不构成单独履约义务的。


一、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会计处理


依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对于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比如,汽车销售商承诺首次保养免费等。就是在销售汽车(单项履约义务)的基础上,又提供了汽车的保养服务(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销售汽车收到的总价款,就应该在汽车销售和汽车保养服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1.汽车销售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免费保养服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客户首次保养免费服务时:


借:合同负债-免费保养服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等


二、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会计处理


依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还是以汽车销售为例,按照法律法规出现质量问题的,汽车厂家需要负责召回,以及因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等需要负责赔偿等。这类情形的出现,很多时候就是一种概率问题,需要按照“或有事项”处理,厂家就需要根据历史数据、行业惯例等预估,作为“预计负债”处理,借方还是需要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销售量或销售额,以及合理预计的计提比例,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同时确认:


借:销售费用-三包费用


贷:预计负债


实际发生“三包费用”时: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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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3-29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关联企业间:出现无偿借贷,警惕税务风险


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短期的资金缺口问题,提升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不过,需要关注的是,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融资难、融资贵,是影响企业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优化融资增信、风险分担、信息共享等配套措施,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从实践看,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短期的资金缺口问题,提升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值得关注的是,关联企业之间由于关系密切,常出现无偿借贷行为,而这种行为一不小心就容易发生涉税风险,需要提高警惕,妥善进行税务处理。


典型案例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08年8月,主要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与销售。2023年12月,税务人员在检查A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发现,其他应收款和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巨大,高达8亿多元,且长期挂账,有高额的财务费用,可能存在风险隐患。


于是,税务人员对A公司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明细账等资料进行一一核查,发现A公司向B、C、D、E、F共5家关联企业提供了借款,但未收取利息费用。A公司财务人员表示,B、C、D、E、F公司为A公司的关联企业,这些企业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都高于A公司。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凭借自身影响力,从商业银行借入贷款并支付利息,供5家关联企业使用。


政策分析


A公司向5家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分2次延长该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企业,必须是同一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在本案例中,经税务人员核实,A公司和B、C、D、E、F公司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按照规定,其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倘若A公司和5家公司不属于同一企业集团,那么A公司向其提供的无息借款,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政策规定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征收相应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将资金无偿提供给5家关联企业使用,似乎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但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此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基于此,税务机关是否作调整,取决于A公司与5家关联企业的实际税负以及有无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


税务人员详细分析A公司和B、C、D、E、F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情况后发现,A公司与5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税负差别,其无偿借贷行为实际上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不符合6号公告规定,因此依法对A公司作出特别纳税调整。


案例启示


据笔者了解,实践中,类似A公司这样凭借自身融资优势,为关联企业提供融资的情况较为普遍,并且往往不向关联企业收取利息费用,很容易埋下风险隐患。相关企业应当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一方面要始终遵守独立交易原则,规范借贷行为;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应准确理解和把握企业集团的概念,倘若出现拿不准的情况,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切勿盲目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导致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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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3-22
作者:姬颜丽 张煜嘉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搞不清的“尾盘”如何申报纳税?


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很多情况下,楼盘不能全部销售完毕,不能做到全盘清算。经常是住宅全部销售,但商业和车位销售速度缓慢,所以在清算时,是将已经销售完毕住宅,销售的商业和车位一并进行土增清算。剩余未售部门的商业和车位的资产,待实际销售时,在按照要求再进行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尾盘销售的过程中,关于土增主要存在以下三点争议。


一、尾盘销售如何申报土地增值税?


很多财务经常存在疑问,清算后再销售的产品,是按照清算前的申报方式先进行预交土地增值税还是直接申报土地增值税呢?


1.直接陆续销售尾盘的情况


其实,在项目进行清算时,已经将项目所有可扣除成本进行了审核和确认,故在尾盘清算时,无需再预交土地增值税,直接在尾盘销售的申报表(下图所示)中,按照销售收入、清算时审核的可扣除单位成本*面积、销售产品产生的税金及附加据实填报,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直接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即可。


图片1.png


2.房企出租再转让的情况


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很多商铺情况不容乐观,所以房企为资金回笼,先将商铺进行出租,若干年后,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喜好,为完成销售,重新进行装修提升品质及形象,便于出售。在此情况下,房企的所有商业用房成本已经超过原来确认的成本,若还按照原来清算时审核的成本计算,企业后期实际发生的成本无法进行扣除,造成损失。企业可与主管税务沟通按照重置成本价,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尾盘销售增值过高怎么办?


通常在清算结束后,若当期仅仅销售商业,商业价格很高,但是成本已经确认,会造成增值率很高,土地增值税很重。其实,房企最后留下基本上是商业和车位,在计算土增税时,商业和车位均属于“其他商品房”类,且通常情况下,车位是负增值,商业是正增值。所以,在尾盘销售时,更应该注重尾盘的销售方案,将商业和车位销售最好规划,可将商业和车位进行同期销售。


三、不同期间的尾盘销售可以同时汇总申报吗?


很多房企在进行尾盘销售时,未做好销售方案,未做到商业和车位的同期销售。

例如:A公司2018年已经完成土增清算,2019年销售商铺,但由于增值额过高,一直未按要求申报缴纳土增;2020年销售车位,也未按要求申报。2021年经过计算,想将2019年及2020年销售的商铺及车位,一并进行汇总申报,是否可行?


根据税法要求: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当月销售的实际情况,无论是否产生税费,须次月15日前进行申报。结合案例,A公司的做法是不可行的,还会带来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故在尾盘销售时,一定做好规划,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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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01
作者:焦宗欣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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