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分期收款交易,不能分期确认收入
发文时间:2024-07-19
作者:唐莉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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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是指企业销售时按合同约定期限,分期收取货款的一种销售方式,常见于大额商品交易。实务中,纳税人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转让财产、股权的业务时有发生。但是,一些企业容易混淆分期收款和分次收款、销售货物和财产转让的概念,导致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当。笔者建议,企业应正确把握税收政策,依法依规确认收入,有效规避涉税风险。

  分期收款与分次收款

  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台精密设备,单价8000万元(不含税,下同)。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分4次支付设备款,第一笔为预付款1600万元,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2周内支付;第二笔为到货款3200万元,在设备到工厂并初验合格后2周内支付;第三笔为验收款2400万元,在设备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2周内支付;第四笔为质保金800万元,质保期(两年)到期后2周内支付。A公司收到第二笔到货款后开具了4800万元的发票,收到第三笔验收款后开具了3200万元的发票。前三笔设备款实际支付日期分别为2022年10月30日、2022年12月20日、2023年2月10日。

  A公司认为,该笔业务属于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2022年确认收入4800万元,2023年确认收入3200万元,并据此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于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指出,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实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规定,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货款回收期一般超过3年),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了一笔信贷资金,企业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相应冲减财务费用。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企业所得税法不采用会计准则的规定,而是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可见,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前提,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且货款回收期一般超过3年。上述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实际上是分次(或为附条件)收款销售货物,并不是企业所得税法所界定的“以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实操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另外,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收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A公司应在满足4个收入确认条件,且B公司接收设备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即2023年2月,确认销售收入8000万元,并按要求进行更正申报。

  需要提醒的是,该业务涉及交易双方,业务判定应当一致。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不属于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A公司应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确认收入。相应地,B公司也不属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

  销售货物与转让财产

  典型案例

  M公司自行修建一幢办公楼。2018年12月,办公楼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计税基础5000万元。2022年12月,M公司将办公楼转让给N公司,并于当月办理移交手续。该办公楼折旧年限为20年,转让前已累计折旧1000万元并在税前扣除。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为7000万元,N公司分十年付款,即2022年至2031年间,每年于12月31日前支付700万元。M公司认为,该笔业务具有融资性质且货款回收期超过3年,属于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22年,M公司确认了700万元收入,并据此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可见,销售货物收入与转让财产收入是不同的收入类别。M公司转让财产收入,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实操建议

  M公司转让办公楼,属于转让财产(固定资产)收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M公司应于2022年度确认财产转让收入7000万元。如果后续相关年度M公司未实际收到转让款,符合资产损失条件下,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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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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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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