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筑企业“人工”与“材料”的难分难舍


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速度明显放缓,甚至出现了局部的爆雷现象。这使得原本依赖房地产市场的施工单位陷入了困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挑战。随着施工业务订单的缩水,建筑企业对于仅有的业务内容进行深挖,尽可能将“人工”与“材料”统一包揽,严格把控工程建设质量。


业务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到后期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近日小编就遇到客户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某建筑企业中标承接建筑施工业务,作为业务总包分别与建设方同时签订清包工合同和水泥混凝土销售合同,财务人员在进行财税处理过程中可否按照两个合同各自判定使用简易计税?


【业务界定】


l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l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l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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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话说】


1.若建筑企业与同一家企业针对不同的项目工程,分别签署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合同,可以单独判定业务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天津税务局回复]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2.若建筑企业与同一家企业针对同一项目工程,两项业务合并签订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混凝土来自于建筑企业。即使提供部分建筑劳务,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该项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若建筑企业与同一家企业针对同一项目工程,分别签署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合同,理论上两份合同内容是有冲突的部分。界定为清包工服务就不存在提供建筑材料的可能性,界定为自产商品混凝土销售服务就不存在清包工的可能性。


因此,通常这种情况下倾向于定性为提供甲供工程服务,具体以各地税务部门回复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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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8
作者:林森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收到一张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何进行正确抵扣?


实务中企业购买农产品取得了相关票据,那么取得的票据是否正确、增值税进项能否抵扣、又应该怎么抵扣,这一系列的问题常常困扰着企业的财务人员,只因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一直以来是财务人员的“心头病”,因此,笔者梳理文章如下观点与大家共同分享学习:


在实务中,我们购买农产品,一般情况下会收到以下三种凭证:


①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②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③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既有销售发票、又有收购发票,那么这发票到底该谁开呢?这也正是农产品区别于其他货物及产品的地方,其他货物当然都是销售方开发票,但农产品由于它原生的局限性(农产品收购企业会面对许多农户,很多农户是不具备开发票的条件和能力),所以允许反向开具发票,由收购企业向农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一: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专用缴款书


这两种类型票据比较常规,在实务中没有什么争议点,直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正常抵扣即可,可参考如下案例: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购进一批苹果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因用于餐饮服务属于销售税率为6%的服务,则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9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万元


第二: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那么,“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税政策到底都有哪些情形呢?


1、我们先从”农业、农产品”、“农业生产者”的定义进行剖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我们可得出以下定义:


①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②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③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根据税法对于“农业生产者”的解释,我们这里不能单纯的将农业生产者理解为就只是农户或农民,这里的农业生产者是包括单位和个人。


2、“公司+用户”经营模式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2008年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总结:以上情形的企业应该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免税发票或者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企业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中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买价*9%。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也就等于实际扣除率是10%。这是营改增后简并税率的时候出现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原先的扣税力度而专门制定。


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所以可不能一看到农产品免税的销售发票就抵扣进项,具体内容可参考政策文件: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的是3%的专票却可以按9%计算抵扣,这种抵扣方式也是独一份的了。参考如下案例:


案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向小规模纳税人B购进一批苹果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则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9%=0.9(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9.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


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希望能为各位财务朋友提供帮助,农产品进项抵扣在实务种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分析具体情况做出判断,正确计算及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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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4
作者:郭晨阳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利润表上为什么看不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临近年底,财务人员即将忙于应对年底关账,但是即使再认真小心也不免可能需要应对后续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涉及跨年度账务调整时,因为以前年度损益已经结转至本年利润后归集到未分配利润中,因此在当期发现后需要使用会计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原损益科目进行替换。


例如:某财务人员在2024年3月收到一张20万元的费用发票,该费用的所属发生期为2023年度但尚未支付,在2023年底前并未对该项应计费用进行提前预提,导致2023年度利润多计,该企业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因此需要对该项费用进行补计。


调整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做完这笔分录后,很多财务不禁要问,该项调整将如何反应在财务报表中呢?为什么无论在利润表,或者资产负债表中都没有看到反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栏次?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是在咨询中却有很高的问答率。


其实,我们应该理解利润表反映的是企业一段时间经营成果,为了体现当期的经营成果,因此利润表只反应经营当期,而最终当期与以往各期的累计成果则会汇集到一起形成股东所享盈亏,也就是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体现。


至于因为调账引起的损益变动,自然不属于当期的正常经营成果,因此在标准利润表中是完全不体现的,但是某些企业为了便于管理层了解更多信息可能会自主添加这样的行次,因此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有的企业财务人员可以在利润表中看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金额。


既然这样的调整不影响到当期,那么自然是应当在以往期间体现,因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需要直接被结转至所有者权益中,即需要在完成上例分录后再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当我们对调账后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表及其对应当期的利润表进行比较时,我们会发现资产负债表的当期“未分配利润”总额中是含有该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的,而利润表的当期“净利润”中则不含,因此会形成资产负债表全年对应栏的累计金额与利润表对应栏的累计金额恰好形成一个差额,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这一暂时性差异会在全年结转后消失,因为最终这一差异会形成下一年度的期初数累计数,而不再影响当年的累计金额。


以上就是关于利润表上为什么看不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成因,欢迎朋友们后台留言分享遇到的同类困惑,让我们一起探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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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3
作者:汤茹亦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升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期间取得进项专票能否抵扣?


近期身边一朋友咨询:公司因业务需要,已从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我们在小规模期间收到的专用发票现在可以抵扣吗?


首先带大家看下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面的政策,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不可以抵扣情形


1、企业在小规模期间取得收入并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申报增值税,在这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抵扣凭证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抵扣进项。


2、企业在小规模期间取得收入并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申报增值税,期间发生的业务如购买设备、办公用品等,当时供货商未及时提供发票,在升为一般纳税人后对方补开的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


3、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取得收入但是没有申报或者延迟申报增值税,那么也是不得抵扣进项。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这些取得的专票或者其他可抵扣凭证如果不能抵扣也需要及时退回或者勾选认证做进项转出处理,否则会形成滞留票。


二、可以抵扣情形


企业在小规模期间未取得经营收入,一直是零申报,那么在此期间取得可以抵扣的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抵扣凭证在升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进项。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遇到这样得问题,可以根据上述情形进行判断,如果满足政策规定得条件是可以抵扣进项,否则就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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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06
作者:张倩茹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建筑企业异地项目水利基金怎么交?


在建筑企业从业的财务朋友们经常会遇到项目跨地区经营的情况出现,在办理了跨地区涉税事项登记后就会面临项目地、机构地的涉税问题,今天我们就选取其中水利基金的问题来和大家分享。


根据陕财办综[2008]55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陕西省在具体计算水利基金时是以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8计算征收水利基金的。


这里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范围如下图:


24.png


基于陕西省的政策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陕西的企业如果在陕西取得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当然应当缴纳水利基金;


2、非陕西的企业,如果来陕外阜经营取得的收入也需要缴纳水利基金。


3、对于异地项目,应当是在项目所在地就地缴纳水利基金,但是如果未在项目地及时缴纳的回到机构所在地需要补缴水利基金。


此外关于水利基金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参考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这一政策中要注意几点:


1、月度销售额(营业额)10万以内的免征水利基金,不限于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即使是一般纳税人只要月度销售额低于10万的,依旧可以享受这一政策优惠;


2、季度的纳税人可以按季度额累计,即及时一个季度中某个单月超过10万,但是三个月累计不超过30万依旧可以享受该项政策优惠;


3、如要享受此项优惠,在申报时见面代码为“99129901”,切勿误填其他代码。


除上述提到的财税[2016]12号文,根据陕财办综[2021]9号 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我们也可得知水利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即一项非税收入,因此实际的收缴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12号文中提及的营业收入限额内可以享受水利基金免征外,企业应该密切关注是否符合政府专项减免标准规定,是否属于残联、社会福利企业,是否属于农田灌溉水费等特殊情形。


以上就是本次关于建筑企业异地项目水利基金的缴纳问题,欢迎大家后台留言分享自己遇到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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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01
作者:汤茹亦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出现给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业务,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汇总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支付给个人的费用,需要取得发票


个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支付报酬的企业应该凭发票税前扣除。很多以为个人不能开发票,这是错误的,个人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但是需注意,支付给个人500元以下的劳务报酬可以不用发票。


政策规定:28号文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到税务局去代开劳务报酬的发票时,在开出发票的备注栏会写着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意味着代开发票的时候只交了增值税和其他税费、预缴了部分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所得税是由费用的支付方来代扣代缴的。


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话,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在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的时候,预扣对方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分为三档。


很多企业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直接按照预扣税率20%来计算,这是对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不熟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分为三档,看下面这个表,最高税率可达40%。


23.png


四、一个月内多次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每次都不超过800元,如果在同一个月内,针对同一个项目所产生的劳务费用,应该合并计算个税。


五、劳务报酬虽不超过800元,很多人认为不用申报了。这个认知是错误的。税额为0不代表不用申报,即使没有税款也需要做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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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1
作者:郭晨阳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向客户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该如何账务处理?

向客户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该如何账务处理?

解答:


如果客户是指销售客户的话,就意味着对方购买货物等,超过了正常的信用期限,销售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构成重点融资成分


如果购销双方在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资金占用费,且满足新收入准则规定构成“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按照现金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现金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资金占用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首付款)


合同资产-xx(尚未到收款的期限)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销价格)


未确认融资收益(差额,资金占用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已产生的纳税义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尚未产生的纳税义务)

2.收款权利到期:


借:应收账款-xx/银行存款等


贷:合同资产-xx


3.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收款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二、不构成重大融资成分


(一)合同有约定的


如果合同有资金占用费的约定,但是不构成重大融资成分的,在确认收入时就不需要将其单列,而是直接作为收入的组成部分。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首付款)


合同资产-xx(尚未到收款的期限)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销价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已产生的纳税义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尚未产生的纳税义务)

2.收款权利到期:


借:应收账款-xx/银行存款等


贷:合同资产-xx


3.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


合同中没有约定资金资金占用费,但是购货方由于资金紧张导致拖欠货款违约等,事后支付了资金占用费的,应在实际收取的时候确认。


1.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xx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实际收款时收取资金占用费: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账款-xx


财务费用(资金占用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资金占用费作为价外费用,与销售货物等税率(征收率)一致。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需要考虑是否构成“重大融资成分”,但是也需要考虑资金占用费是否在合同中有约定。


(一)合同中有约定的


比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当收款时间超过正常信用期限的,通常会约定资金占用费。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首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首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出库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首付款对应的成本)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2.分期收款到期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分期收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分期收款对应的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也是事后支付了资金占用费的,应在实际收取的时候确认。


1.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xx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实际收款时收取资金占用费: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账款-xx


财务费用(资金占用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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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08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在建工程先结转固定资产后收到发票该如何处理?


在建工程先结转固定资产后收到发票该如何处理?


问题详情:付款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按资产固定价值结转固定资产,到票后怎么冲,在建工程成负数怎么办?


解答:


按照描述的业务,正确的会计分录应如下:


1.预付设备、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xx工程(预付账款)(按不含税金额确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按预计能取得的进项税额确认)

贷:银行存款


2.在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安装费,领用安装材料等:


借:在建工程-xx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工程物资/银行存款等


3.工程竣工,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不管是否收到发票,依照固定资产准则以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应暂估入账:


借:固定资产-xx


贷:在建工程-xx工程


4.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规定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5.收到预付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6.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后,经工程决算或陆续收到的发票,与暂估金额一致的,对固定资产入账的会计分录不再调整;如果与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值存在差异,只需要对固定资产原值金额进行调整,对于按照暂估金额计提的折旧不需要调整。


综上所述,在正确的会计处理下,“在建工程”的科目余额是不可能出现负数,否则就是会计差错。对于会计差错,应比对上述的正确会计处理,找出错误的地方,然后按照会计准则对“会计差错”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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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09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临时用工的工资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临时用工的工资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解答:


临时工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发放时,实务中有两种计算方法: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2.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如果要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雇佣+非独立劳动”的临时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临时工从事的工作跟正式工的工作没有区别,也是需要考勤打卡,上流水线等接受企业的现场工作安排等。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规定,临时工、季节工等报酬属于工资的部分,可以直接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再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在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临时工的工资是可以直接造工资表发放的,以工资表以及付款凭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照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非雇佣+独立劳动”的临时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企业的下水道堵塞找一个临时工进行疏通,企业将宣传插画、壁画等业务外包美术学院师生等。这些业务中,企业聘请这些“临时工”,都是不会要求对人家进行考勤打卡,也不会对具体工作做安排,只是对最终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即可,属于“独立劳动”。


由于这些“独立劳动”属于增值税中的“有偿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金额超过500元的,企业就需要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二者的异同


(1)个税方面:


都是“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但是:“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等,预扣预缴税金较少甚至不用预缴;而一般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等,预扣税率最低20%,会导致预扣预缴时税金较高,虽然在次年可以通过汇算清缴退税,但毕竟麻烦。


不过,“劳务报酬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可以先扣除20%的费用,相当于收入按八折计算。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按照“工资薪金”算,不需要发票,且可以作为福利费等限额扣除的基数;但,同时也可能造成“工会经费”“残保金”等根据工资来计算缴纳的多交;同时,也可能造成“小型微利企业”员工人数的超标等。


按“劳务费”处理,主要就是不满足“小额零星”时,需要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工资额度影响


在国企,工资有“工效挂钩”的额度,如果按照“工资”计算可能造成额度超标。


综上,对于临时工的工资,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应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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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0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该房屋总租金为人民币 2750000 元(含税,税率9%,税额为人民币227064.22 元)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于 2022年7月支付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的半年租金,即人民币:550000元,2023-2025两年期间于每年开始的第一个月支付该年的租金,即人民币: 1100000 元,按照新租赁准则如何计算及做账。


解答:


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的会计处理,需要在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低价值租赁和短期租赁可以简化处理除外)。


由于“使用权资产”的确认,需要根据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进行确定,提问描述中少了租赁合同的内含报酬率(实际利率、折现率),或者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导致无法据实计算。为确保计算与会计处理顺利进行,我们假设该租赁合同如果是一次性支付租金的话,租金含税总额为2475000元,这个现付租金的不含税金额就是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1.租赁开始日(2022年7月):


借:使用权资产 2,270,642.20(2,475,000/1.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412.84(首笔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52,293.58(差额)

贷:银行存款 550000.00(首笔租金)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018,348.62(110×2/1.09)

说明:实务中还要考虑押金、复原成本等对现值的影响。


21.jpg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实务中,对于实际利率(折现率)的计算,通常是在Excel表格中使用IRR函数或XIRR函数计算。


22.jpg


比如,2023年1月的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21,275.45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其余的各月会计分录类似,不赘述。


表格为了显示方便有隐藏。


3.租赁期间折旧


假如从计租当月开始折旧,合计30月。


月折旧额=2,270,642.20/30=75,688.07


借: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如2023年1月):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009,174.3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825.69

贷:银行存款 1,100,000.00


5.按照16号会计准则解释,在租赁开始日,需要根据确认的“使用权资产”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年末,根据当年度减少的“使用权资产”(已折旧)和“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支付租金)冲减租赁开始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


租赁业务的税会差异较为复杂,纳税调整也比较复杂。


6.租赁期结束后,不再续租的,应将该租赁业务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及其折旧从账面冲减。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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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0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融资租赁分成式租赁的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分成式租赁的账务处理?


A公司与B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业务合同,A公司销售设备一台给B公司,B公司回租给A,A与B在合同中约定:本租赁项目采用分成式租赁,为或有租金,每期租金金额不确定,即B按回租的设备每月产生的收入的70%作为租金,期限10年。到期后无论B是否收回成本设备都归A公司所有。请问这种模式下A与B各自的账务如何处理?


解答:


业务判断:(1)该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且销售不构成实质性销售。(2)该项业务的实质,就是以该项设备未来的收入做担保。


一、承租人兼销售方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且销售不构成实质性销售,因此,承租人兼销售方不需要确认设备的出售,只需要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即可。设备依然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保持不变,折旧等也保持不变。


虽然未来需要支付的租金是不确定的,但是企业需要依据相关的数据合理预测与推断未来需要支付的租金额,并不能全部做为“或有租金”;当后期实际支付租金,与预估的租金存在差异的部分,再作为“或有租金”处理。


1.售后回租收到融资款项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融资金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预计的租金额)


2.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实际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4.如果实际支付租金与预估的租金存在差额,则作为“或有租金”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说明:或者做相反的分录。


二、出租方兼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同样原因,出租方兼购买方也不需要确认资产的购进,只需要确认一笔金融资产。


1.租赁开始日


借:长期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2.租赁期间收回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预计的本金)


投资收益(与本金的差额,可能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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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3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销售方按财务费用入账的处理和依据是什么?


销售方按财务费用入账的处理和依据是什么?


解答:


销售方在销售业务中产生的“财务费用”,可能计入借方,也可能计入贷方。


一、“财务费用”计入借方的情形


销售业务中产生的“财务费用”借方,是销售方向采购方的一种融资行为,比如采购方提前预付货款可以获得低于正常销售的价格,或者采购方提前支付货款可以获得现金折扣。


(一)预收账款融资


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应当按照现销价格确认收入;现销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当然,融资期间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予考虑。


1.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合同对价)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合同负债(现销价格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在合同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确认收入时:


借: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略。


说明:


(1)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会大于发票开具金额或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销售额,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注意税会差异以及纳税调整。


(2)此会计分录中的“销项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比例,不等于增值税税率。


4.“财务费用”确认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购销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


(2)企业同类产品的现销价格资料;


(3)《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计算表》等。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也是销售方的一种融资行为。在旧收入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按照总额确认,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处理,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合理预计现金折扣的发生额,然后从收入中扣除,收入确认是按照“差额法”确认,现金折旧也就不再计入“财务费用”了。


1.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销售总额确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确认成本,略。


2.提前收到款项,实际产生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3.现金折扣的“财务费用”确认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购销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


(2)实际收款凭据。


二、“财务费用”计入贷方的情形


销售业务中产生的“财务费用”贷方,包括销售方通过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等向采购方提供融资,以及采购方拖欠货款等被追究利息。


(一)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含有重大融资成分


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应当按照现销价格确认收入;现销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当然,融资期间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予考虑。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首笔款或已经取得收款权部分)


合同资产(分期收款尚未取得收款权的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现销价格确认)


未确认融资收益(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在合同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财务费用”确认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购销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


(2)企业同类产品的现销价格资料;


(3)《未确认融资收益分摊计算表》等。


(二)被拖欠货款产生的利息


如果采购方拖欠货款产生违约的,采购方依照合同约定,或者销售方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等,在实际收回货款的同时,也收回利息等。销售方因对方违约而收取的利息等,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根据销售货物、服务等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实际收到货款和利息: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账款


财务费用(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财务费用”确认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购销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


(2)实际收款凭据;


(3)双方的和解协议、司法调解书或法院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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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9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年终没有发票的费用计入预付账款该如何平账?

年终没有发票的费用计入预付账款该如何平账?


公司账上一直挂着些预付款,没收到发票,不是货款,而是平时的一些费用和样品零件购买等,这个要如何平账?


解答:


一、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企业只要是真实发生的经济事项,不管是否收到发票,都需要真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核算结果和会计报表真实的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结果和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


如果企业因为没有收到发票,就将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采购的货物而支付的款项计入“预付账款”,就会造成企业资产和利润的虚增,同时企业的成本、费用也是不真实的。


因此,企业如果没有真实的反映已经发生的经济事项,将本来已经发生的费用或货物(样品)采购计入“预付账款”,就是会计核算错误(会计差错),应及时做会计差错更正。


对于会计差错更正,需要先区分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其次要区分会计差错是否跨年度。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会计差错跨年度的,需要区分是否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属于重大会计差错的,需要做追溯调整,即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果不属于重大的会计差错,则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即在发现的当期直接调整。


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会计差错跨年度的,直接按照“未来适用法”调整。


如果会计差错是当年的(没有跨年),直接红字冲销错误的会计分录,然后再做正确的会计分录。


(一)会计差错的追溯调整


1.冲销已经不存在的资产“预付账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预付账款


2.由于没有收到发票,导致无法税前扣除的,虽然会计核算调整入损益的,也不影响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不产生影响。


如果依照税法规定,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则可以在5年内申请追补扣除,从而导致可能退还部分已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调整留存收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平)


(二)会计差错的未来适用法调整


1.发现差错时:


借:成本、费用等科目


贷:预付账款


2.如果有跨年度的差错调整,导致有追补扣除且有已交企业所得税的退还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说明:会计差错的“未来适用法”调整,适用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会计差错不属于重大的情形。


二、税务处理


(一)税前扣除不一定必须要发票


发票是企业税前扣除凭证中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税前扣除都需要发票。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包括下列情形是可以不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企业境内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2.企业境内支付的款项,属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是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对方是个人且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


3.企业境内收购农民个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的,可以按规定执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4.企业境外购入货物、服务等,不需要境内发票;


5.共同接受服务,共同承担费用的,采购分割单形式的;


6.租赁房屋等资产的,对水电气等费用采用分割单的;


7.企业在补开发票时,发现交易对方已经注销等情形无法补开的,有满足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的(28号公告14条规定)。


因此,企业应首先对照区分发生的经济事项,是否可以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纳税调整


如果企业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了损益,依照规定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在汇算清缴前依然没有取得的,需要做纳税调增。


在季度预缴的时候,按照会计核算的数据申报,即便是没有取得发票,也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三)追补扣除


1.因为没有取得发票,在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的,后期取得发票的,可以在5年内追补扣除。


2.如果满足不需要发票也能税前扣除的,对于跨年度的会计差错更正,也可以申请做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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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20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分期付款租赁怎么确认销售收入?


分期付款租赁怎么确认销售收入?


假设一件商品1000,客户分五期付款,第一期付款0.3,第二期付款0.2,第三期0.2,第四期0.2,最后一期0.1。在做利润表测算的时候是否可以直接按照1000除以60分摊到五年的每个月作为销售收入,成本就用商品的制造总成本的70%分摊到60个月(30%是使用五年后的残值)。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


解答:


首先需要依照双方签署的合同,根据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判断,该合同到底应适用新收入准则还是新租赁准则。


提问描述说的不是很清楚,无法准确判断应该适用收入准则还是租赁准则。


如果合同到期后,标的物所有权无偿或低价转移给承租方(付款方),应视为融资租赁(直租),或者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融资租赁(直租)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虽然适用的具体会计准则不同,但是会计处理的实质是一样的,即在租赁开始日或合同生效日,如果是存货的都需要一次性确认标的物的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同时将现销价格与租金或收款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收益”,然后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


如果合同期限5年到期后,出租方不无偿或低价转让出租物的所有权,就构成“经营租赁”。


如果不属于“经营租赁”,且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又跟上述几种情况存在差异。


(一)适用新租赁准则的融资租赁(直租)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现销价格确认)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租金,已产生的纳税义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付租金,尚未产生纳税义务)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说明:“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都是一次性确认,不是分期确认。


2.租赁期限内按期收回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在租赁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确认: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或财务费用)


(二)适用新租赁准则的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如果构成的经营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应作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租赁期间收取的租金作为收入,租赁物的折旧费作为成本(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除外)。


1.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等

2.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折旧费:


借: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三)适用新收入准则的会计处理


1.按“五步法”判断,满足收入确认标准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等(已收款或已取得收款权利)


合同资产(尚未取得收款权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现销价格确认)


未确认融资收益(总收款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收款,已产生的纳税义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付款项,尚未产生纳税义务)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2.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按合同约定时间取得收款权利: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同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四)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融资租赁(直租)的出租人会计处理作出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融资租赁(直租)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是融资租赁(直租),也可以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一样的会计处理。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需要分期确认;对于成本,按照“配比原则”,也应分期确认。


1.合同开始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首笔款项)


贷:主营业务收入(首笔款项不含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分期、按收款比例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收款比例结转)


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尚未收款对应的部分)


贷:库存商品等


2.合同期内按约定时间收款: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合同约定的收款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合同约定收款的不含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分期、按收款比例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收款比例结转)


贷: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按收款比例结转)


如果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但是构成的是“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与前述的“(二)适用新租赁准则的经营租赁会计处理”一致,不赘述。


说明:上述会计处理中,发票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开具,而不是在开始一次性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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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21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企业给股东分红注意事项!


忙碌的一年就要结束了,企业难免涉及给股东分红的事项,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是股东分红的有关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股东分红适用税率


(一)股东为自然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实际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为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股息、红利,不需要以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为主体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当年亏损是否可以分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当年亏损,当年是没有利润给股东分红的,但是如果公司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可以决议分配以前年度结余的未分配利润。


三、是否必须按照出资比例来分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股东原则上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不是认缴比例。在股东没有实缴出资的情况下,想要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或不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都需要按上述规定,由全体股东一致约定同意。


四、给个人股东分红的税务处理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被投资企业给自然人股东分红,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东会做出了分红决议,公司没有支付股利,是否需要代扣个税呢?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东会出了分红决议,被投资企业做了应付股利的账务处理,应该按规定代扣个税。


五、给法人企业股东分红税务处理问题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人企业股东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从境内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取得分红,为免税收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法人企业股东取得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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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1
作者:郭晨阳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坏账损失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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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06
作者:行思玉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 “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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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04
作者:常则宇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公司年终资产盘点需要收集哪些信息?


公司年终资产盘点需要收集哪些信息?


解答:


为了确保企业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企业在年终前都要进行盘点工作。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都对企业资产清查盘点做出了相关明确的规定,企业也都应建立相关的盘点制度。企业可能在平时也在进行一些盘点工作,比如月度盘点或临时抽查盘点,但是年终还是必须进行一次比较彻底地盘点。


年终盘点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公司的账实相符,确保财报反映的资产与实际吻合。因此,年终盘点主要是针对有形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应收票据、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中以存货和固定资产为重点。


在进行年终资产盘点时,需要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1.有形资产的实际数量


包括库存现金、应收票据、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中以存货和固定资产为重点。


主要收集各项资产的实际数量,然后与账存数量进行比对,从而发现资产的盘盈、盘亏、毁损与报废等。然后,针对各种情形,分别查找原因,做出合理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属于企业购进但未收到发票等未入库的资产,应及时做“暂估入账”处理。


对于经过盘点后发现在建工程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或已经在使用的,比如虽然没有竣工手续但是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上应及时办理暂估转固手续,以便次月开始折旧。


2.资产状态及相关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比如资产更换了使用人,更换了使用部门,就需要根据公司内部流程手续,进行资产的调拨以及资产管理系统上的更新。


通过资产盘点,收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执行情况。


3.收集资产的价值贬损情况


在盘点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货存在临近保质期、滞销、积压、疑似霉变等价值贬损的情况,应该在盘点表中专门注明清楚,注明包括存货数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存货价值贬损与盘点发现的报废、毁损与盘亏不一致,因为存货毕竟还在,有保质期的也没有超过保质期只是临近而已,因此在实务工作很容易被忽视,或者被有些人故意“忽视”。


同样,在固定资产盘点过程中需要关注是否发生减值迹象,为后续的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提供线索。


对于已经存在价值贬损的存货或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跌价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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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08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决议分红但实际未分红个税纳税义务是否实现?

具备财务知识的人就会知道,企业账面有利润但是不一定有可供分配的现金,反之企业账面没有利润但是可能有可供分配现金。尤其是房地产企业,这种情况更是常见。企业账面没有利润,股东以借款等方式拿走分红,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需要按照分红计征个人股东20%的个人所得税。反之,也会有特殊情况,在没有现金流的情况下,企业决议分红,股东是否需要交税?


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分红,但是未到约定分红的时间点,或者决议根本没有约定实际分红的时间点,属于在途分红决议。在途分红,没有及时申报缴纳所得税,股东是否会产生税收风险呢?


对于法人股东,即使账面未确认投资收益未进行纳税申报,符合直接投资的条件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不会影响到最终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键是自然人股东以及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自然人合伙人,实际未收到分红,被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或者自然人是否需要自行申报个税呢?根据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认定扣缴义务人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此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即产生。



在该文件出台的后续年度,也有纳税人继续咨询,个税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支付时才代扣代缴,在途分红并未实际分红,为何依旧需要履行个税代缴呢?2010年,总局在回复纳税人意见中,也再次强调了,有权随时提取,即视为“支付”。



纳税人继续产生疑问,决议分红并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往来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纳税义务实现。但是如果决议分红,并未做任何账务处理,那是否会被认定个税纳税义务实现呢?


在这里,小编个人观点是账务处理并不能影响到纳税义务是否实现。《公司法》规定,公司决议分红后,应载明实际分配的日期,若没有载明的,以公司章程为准,若都无决议作出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意味着无论公司账务是否进行账务处理,股东均在规定时间后会获得随时提取分红的权利,即使是公司账面无资金,此时这笔分红也变为公司对股东的债权。扣缴义务人和股东不能以股东会只做出决议实际未分配利润为由不进行纳税申报。


为了避免出现税企争议,首先在股东会决议分红的时候就要预先考虑税收风险,综合权衡后确定是否在无能力实际分红的情况下继续做出分红决议;其次是做好税收风险规划,若未及时申报个税,在税务机关提出不同征管观点后,自然人股东可有能力先行缴纳税款或及时通知被投资企业承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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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24
作者:石羽茜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房企清算后再转让房产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开发项目清算后,还有剩余房量未进行销售,那么剩余的房产再转让时,是就剩余的房产单独计算土地增值税?还是并入原清算数据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相信这是很多房地产企业会计存疑的问题,笔者就清算后再转让房产如何进行涉税处理跟大家进行共同探讨学习。


一、剩余房产是否要单独重新启动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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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是以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的清算,对属于同一清算单位所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是不得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扣除,对同一项目也不能作为两个清算单位,所以,对一个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不能再单独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无需再按照原清算程序重启启动清算。


二、剩余房产再转让如何计算其扣除成本?


同样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 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注意: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是否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企业应注意本地区内的具体政策规定,我们以海南省的为例:认为扣除项目总额是不包含税金的,详见下图)也就是说:

清算后房产转让扣除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转让面积+本期转让房产有关税金及附加


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期已售部分与清算后期销售部分,尽管单位建筑面积成本是相同的,但由于先后销售房屋的房价不一,一般来说,后期销售的房高于前期销售的房屋,而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所以计算结果是有较大差异的。


三、审核期间转让的具体规定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参考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

例如:海南省的规定如下:


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的,企业人可先按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待税务机关出具清算结论后,纳税人按照尾盘管理的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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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23
作者:郭晨阳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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