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治税”监管方法与风险推送逻辑分析
发文时间:2024-07-18
作者:张双利-张文-文福来
来源:华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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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随着税务总局推进金税四期工程建设,“以数治税”成为税收征管的新趋势,企业涉税风险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文详细阐述了“以数治税”的数据来源、归集及应用,分析了其特点和风险推送逻辑,并针对此提出企业应从制度、人才、系统和沟通等方面完善税务管理的建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基于前述要求,税务总局加快推进金税四期工程建设,数电票开票、收票全面铺开,提高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申报数据质量,强化数据的利用效率,达到以数治税的目的。

  当前,很多企业切实感觉到,税务机关推送的涉税风险点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风险越来越准,企业涉税风险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01、数据来源、归集及应用

  为更好地应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新举措,首先需要了解税务机关如何实现“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实现“以数治税”,首先,要明确数据来源,形成有效可利用的数据库;其次,要明确数据的归集主体及方式;最后,要实现数据的有效应用,利用相关数据,对企业进行涉税管理画像,实现税收风险管控目标。

  (1)“以数治税”涉税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上报的财务数据、电子税务局的纳税申报数据、发票要素中获取的业务数据、政府其他部门共享的业务数据。

  财务数据: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的财务报表、千户集团企业提供的科目余额表及序时账等,能够让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数据以及账务处理情况。

  申报数据:纳税人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税种的税源明细表及纳税申报表,能够让税务机关全面获取企业的各税种的申报情况,包括计税依据、税率、税额等。

  发票数据:通过纳税人开具发票及收取发票,获取企业业务信息,包括销售方、购买方、项目名称、税率以及一些特殊业务标签等,税务机关可以获知企业做了什么业务。例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发票底账库,抓取发票中的“项目名称”为租赁的关键字,获知企业发生了租赁业务,通过匹配税率或征收率为9%或者5%,进一步知道企业发生了不动产租赁业务。

  第三方数据:通过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税务机关可获取涉税涉费必要信息。例如,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获取企业占用耕地信息,通过环保局可以获取企业的排污信息等。

  (2)“以数治税”涉税数据归集主体及方式

  一户式:即以纳税人为中心,将以往分散的数据进行集成,包含纳税人关联方等信息,实行纳税人全要素整合、多税种联动、一体化防控;

  一人式:以自然人为中心,将自然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户籍信息、收入申报信息等进行归集;

  一票式:数电发票全面改革完成后,纳税人业务信息可通过发票要素进行提取归集;

  一局式:将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机关信息的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

  一员式:是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

  (3)涉税数据的应用

  税务机关通过金税四期完成按照纳税主体的涉税财务数据、申报数据、发票数据(业务数据)、第三方数据归集后,可按照税种、行业、地域等不同维度预设税务风险分析指标,通过风险指标的对比分析,筛查税务风险点,以达到对企业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防控。

  例如:

  1.在2023年汇算清缴申报期,电子税务局通过预设的风险规则向纳税人推送风险提示及风险阻断信息,要求纳税人修改错误申报信息,做到事前风险防范。针对税务机关推送的风险信息,企业应该进行逐项判断,并消除风险,以防在事后的检查中,被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确实存在风险,而补缴税款和滞纳金,造成不必要损失。

  2.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收到税务机关推送的通知,涉及以前年度入账的发票被识别为走逃失联发票,企业被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调增企业所得税成本。这属于税务机关利用走逃失联企业数据,做事后的涉税风险防范。

  02、以数治税的特点

  以数治税在税收征管中具有覆盖经济活动全、反映经济动态快、数据颗粒度细、反映涉税风险准和共享传输快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以数治税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具体如下:

  (1)覆盖经济活动全

  “以数治税”能够全面覆盖各类经济活动和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无论是传统行业还是新兴行业,线上交易还是线下交易,都在其监管范围内。从市场主体的生命周期看,“以数治税”能够完整展现纳税人从设立到注销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通过全活动、全主体、全周期的监管覆盖,确保税务机关在识别企业税务风险时能够无死角、全方位地进行检查,全面揭示企业涉税风险,让税收风险无处遁形。

  (2)反映经济动态快

  通过数电发票的开具和收取,金税四期可以做到税收数据实时采集、高效集中,税务机关可以快速掌握企业在做哪些业务,是否有经营异常指标。当某个行业或地区出现经济活动异常时,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数据分析立即发现这些异常,并评估其行业或者对应企业是否涉及税务风险。

  (3)数据颗粒度细

  各项业务指标、财务指标、税收指标可下探到每个纳税人缴费人,税务机关结合行业、地区等不同维度为纳税人画像,在发现企业税务风险时,能够更准确地定位问题,提高风险识别的精度。通过对比不同时间段、不同业务类型的数据,税务机关可以更加精确地评估企业税务风险的性质和程度。

  (4)反映涉税风险准

  税务机关通过规范税收分类编码,进而规范发票的开具,使其发票数据能够精准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助于税务机关在发现企业税务风险时减少误判和漏判的可能,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税务机关可以利用这些准确的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从而为企业制定更为精准的税务风险管理策略。

  (5)共享传输快

  在“以数治税”模式下,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传输速度快,在发现企业税务风险时能够迅速获取其他部门的数据支持,提高风险识别的效率和正确性。在某一省市税务局发现风险时能够及时传输至其他省市税务局参考,从而实现税务风险的联动防范。

  03、以数治税风险推送逻辑

  “以数治税”的实施,使得税务风险推送更加智能化和精准化,风险推送的逻辑分析是通过数据比对分析,推送异常比对结果,达到税务风险推送的目标,以数治税风险推送比对逻辑举例如下:

  (1)账表比对:对纳税人提交的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序时账数据与纳税申报表数据进行比对。

  例如:将纳税人提交的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利润总额进行比对,发现是否存在季度预缴时少申报利润总额,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从而收取少预缴税款的税收滞纳金。

  (2)票表比对:发票金额与纳税申报表金额比对。

  例如:将纳税人电子底账库中开具的税目为餐饮服务的发票进行汇总统计,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招待费金额进行比对,以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少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3)发票要素比对:对发票票面中的税目、税率、备注信息等要素进行比对。

  例如:税务机关通过稽查比对某商贸企业的购销发票,发现存在进项发票税目与销项发票税目不符,可能存在变名虚开发票行为,从而将该企业开具发票列入异常发票清单,同时通过信息系统追踪发票去向,提示下游企业取得虚开发票风险。

  (4)财务、税务等综合指标比对:通过分析纳税人财务指标或税务指标,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例如:通过分析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发现纳税人税负偏低,经过分析可能存在滞后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5)税种联动比对:对比不同税种之间的纳税情况,发现是否存在少缴纳税费的情况。

  例如:对比房产税申报表中的租金收入金额与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以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少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情况。

  (6)跨部门涉税数据比对:通过其他政府部门分享的纳税人的外部信息与税务信息对比分析,以防止偷税漏税行为。

  例如:从土地管理部门获取纳税人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与纳税人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纳税税源信息表对比,以防止纳税人少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04、应对建议

  (1)制度保障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纳税合法、规范,以减少或避免被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分析,推送税务风险。企业可以编写《税务基础管理手册》《分业务的税收管理指南》《分税种税务管理指南》《涉税风险管理清单》,明确涉税事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并结合信息化手段管税,实现依法合规纳税。

  (2)人才保障

  企业应加强对财税管理人员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养,强化其税务合规意识,确保财税管理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3)系统保障

  企业应构建专属的税务管理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应对以数治税的新征管模式,确保税务工作的严谨性、高效性和合规性。

  (4)沟通保障

  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和联系,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及时获取并深入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要求,确保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合规性强、遵从度高。

  编辑:华政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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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双利

  合伙人

  10年+ 国内税务经验

  税务师

  zhangshuangli@harg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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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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