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房产交易申报—100 房产交易申报

【事项名称】

房产交易申报


【业务描述】

房产交易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 填报《房产交易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 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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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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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它个人)发生二手房交易,在房产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完毕后,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申报其二手 房交易销售额并扣减已缴税额。

7.房产交易申报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产生规则为,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 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 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信息系统出现提示信息的,及时将相 关信息告知纳税人。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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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099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事项名称】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业务描述】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通 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 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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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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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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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定期定额户申报—098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业务描述】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 期(指纳税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申报方式已被认定为简易申报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经税 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不需提交申报表。


【办理地点】

1.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 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 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 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 按月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调整为按月 10 万元(按季纳税 30 万元),“货 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销售额不再分别计算,以合计数来确 定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 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基本规范】

对于实行简易申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办理其他具备简易申报特点的类似业 务的纳税人,无需提交申报表,根据系统中已有的核定信息完成申报。


【升级规范】

探索对特定规模以下个体工商户实行综合征收率,推动取消个体工商户定期 定额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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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定期定额户申报—097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 期限、申报内容,填报《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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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定期定额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 申报失败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超定额申 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6.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 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第七条规定的方 法核定其定额。

7.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 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 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8.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 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9.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 机关确定。


【基本规范】

  1.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探索对特定规模以下个体工商户实行综合征收率,推动取消个体工商户定期 定额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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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附加税(费)申报—096 附加税(费)申报

【事项名称】

附加税(费)申报


【业务描述】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 号)第二条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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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7.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免于零申报。

8.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 附加税申报。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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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环境保护税申报—095 环境保护税申报

【事项名称】

环境保护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 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 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287


【办理材料】

1.首次申报或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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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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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适用 A 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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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5.环境保护税一般申报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 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 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

6.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及按次申报适用于除环境保护税一般申报之外的其 他纳税人,包括抽样测算和简易申报。

7.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海洋工 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8.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自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 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遇最 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 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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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烟叶税申报—094 烟叶税申报

【事项名称】

烟叶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 叶的单位填报《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 叶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第九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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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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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6.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 并缴纳税款。

7.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 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 按烟叶收购价款的 10%计算。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2.(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3..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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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车船税申报—093 车船税申报

【事项名称】

车船税申报


【业务描述】

应税车辆、船舶未被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填报《车 船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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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单位纳税人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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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 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 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8.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 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 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 签章确认即可。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 行填报。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 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9.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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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印花税申报—092 印花税申报

【事项名称】

印花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印 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印花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 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 变。

7.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 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 报缴纳印花税。

8.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 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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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契税申报—091 契税申报

【事项名称】

契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契税 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 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8.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 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 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9.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 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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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源税申报—090 资源税申报

【事项名称】

资源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依照规定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水资源税试点地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 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 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273


【办理材料】

1.开采以原矿、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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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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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资源税纳税人报送资料由试点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资源税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 按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或者 1 个月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 可以按次计算纳税。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8.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9.2016 年 7 月 1 日,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北京、 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 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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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耕地占用税申报—089 耕地占用税申报

【事项名称】

耕地占用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 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补缴耕地占 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之日,改变用途之日分两种情况:一是经批准 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发文日期为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未经批准 改变用途的,耕地占用税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在耕 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8.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 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 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9.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 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实现耕地占用税信息共享。与自然资源部门实现批地数据共享,实现耕地 占用税网上缴税。耕地占用税网上缴税数据反馈至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纳税人在 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电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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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土地增值税申报—088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业务描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应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或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办理材料】

1.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image.png

2.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image.png

3.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 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 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9.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 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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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土地增值税申报—087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 按规定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 盘销售适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 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 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 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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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土地增值税申报—086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 关政策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 值税税款。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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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 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 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 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 办理清算手续。

7.对经审核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环节进行更 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对需要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更正申报后办理多缴税 款的退还。

8.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9.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 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 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 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10.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 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1)受理申报时,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2)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 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3)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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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土地增值税申报—085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 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 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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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 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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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084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事项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应依照税 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城镇土地使 用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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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 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 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 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1.5. 12—035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 纳税人申报次数。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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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房产税申报—083 房产税申报

【事项名称】

房产税申报


【业务描述】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应依照税收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房产税纳税申 报表》等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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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 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 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 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 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1.5.12—035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 纳税人申报次数。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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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082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事项名称】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业务描述】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 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 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 1 日起 3 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 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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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6.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 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 售股);

(2)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 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 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 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 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 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

7.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 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 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 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 东支付的对价;

(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纳税人发生第(1)(2)(3)(4)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 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 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 税款的次月 1 日起 3 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 理清算申报事宜。 纳税人发生第(5)(6)(7)(8)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 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 15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 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

8.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 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9.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 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 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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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081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业务描述】

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 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 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 天满 24 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 24 小时的, 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

(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向扣 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 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 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 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 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 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9.非居民个人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 办理纳税申报。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 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 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 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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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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