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通过法院拍卖的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1.企业销售在营改增前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否根据判决书差额扣除?


  答:可以。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房地产公司取得一批法院拍卖的二手房,二手房的原始取得时间在营改增之前,企业拿到的时间是营改增后。请问我们销售时,增值税是按照5%简易计税,还是按照适用税率9%?


  答:应按照企业取得不动产时间判断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企业销售在营改增后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3.销售营改增后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可以差额,实际缴税时还可以差额吗?是在房产地址预缴,在经营地实缴吗?


  答:销售营改增后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差额预缴,全额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


  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政策依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1-15
作者:杨泳
来源:清茶税语

解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如何获知公益性社会团体具备捐赠的税前扣除资格?是如何公布以及由哪些机构来公布的?这是纳税人所关心的,也有不少纳税人对此相当困惑。


  一、公布单位


  两个层次联合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


  财税[2010]45号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二、资格公布


  1、每年公布继续获得和新获得资格的名单。当年未公布的,即未取得资格。


  财税[2010]45号规定,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2、仅在公布所列明的年度内有效。如,通过查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的名单,甲公益性社会团体如在2017年度第一批、第二批名单内,乙纳税人在2017年通过其捐赠给慈善事业的,可按公益性捐赠相关规定作税前扣除;2018年,乙再次通过甲捐赠,但甲未在2018年度的名单内,乙不得按公益性捐赠规定作税前扣除。


  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公布的滞后性。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在2019年5月21日发文,公布的是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9第3号)在2019年5月6日发文,公布2018年度第四批。


  纳税人并不能提前查询到全部的资格,即便一般是于汇缴前公布,但离实际捐赠时点已相差数月。


  4、取消或无法获得资格的“一票否决”。如果纳税人通过相关公开信息或渠道,获知该公益性社会团体在该年度有行政处罚单次在1万元以上的,当年度就会被取消或无法获得资格。


  财税[2018]110号规定,财税[2008]160号和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三、捐赠票据


  1、票据种类。公益性群众团体,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政府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财税[2009]124号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2、开具金额。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3、使用范围。财综[2010]1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4
作者:财税罗老师
来源:税白天下

解读进口免税扩围助力疫情防控

为了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从今年一月以来下发一系列紧急公告,实施紧急便利措施,全力保障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在此基础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月1日发布6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此次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实行更为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现行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进口捐赠物资、捐赠人及进口捐赠渠道、受赠人等须符合有关条件才能适用上述办法下的进口免税政策。此次发布的6号公告拓宽了上述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并明确免征税种包括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


  新政概要


  扩大进口物资范围


  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在适用免税政策的进口捐赠物资范围中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扩大捐赠人及渠道范围


  原有免税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主体实施慈善捐赠的情形;6号公告增加了两类情形: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并且,相应的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


  扩大受赠人范围


  在原有政策下,可适用免税政策的受赠人包括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及符合民政部门相关条件的社团或基金会。6号公告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另外,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可享受免税的进口捐赠物资,已征税进口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其中:


  尚未将进口增值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已将进口增值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消费税。


  登记放行的便利通关措施


  6号公告项下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原产美国物资不加征关税


  针对符合6号公告规定的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中国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中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建议


  此次疫情的发展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纷纷从海外购入相关物资用于支援国内的疫情防控工作,缓解有关防护用品紧缺的局面。相关主体在积极组织进口物资的采购捐赠工作的同时,也应对其中所涉及的进口通关和税收事宜的影响有所了解,从而确保相关物资能够合规、迅捷、有效地抵达所需之处而发挥功用。有鉴于此,我们建议有意从海外购入疫情防护物资并用于捐赠的单位和个人考虑以下行动:


  选择合适的进口方式:除了根据6号公告按“进出口捐赠物资”方式报关进口以外,实践中捐赠人还可能存在以其他方式进口捐赠物资的情形,例如:


  以“一般贸易”货物方式进口,主要适用于国内进口人自境外付汇采购物资的情形,一般需缴纳进口环节税收,并需要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方式进口,该方式主要针对个人消费者,进口税收负担较“一般贸易”更轻,监管模式也更为宽松,但该项政策的适用对于进口商品和金额均有一定限制。


  以个人邮递物品或旅客行李物品方式进口,一般要求相关物品系自用且在一定合理数量以内才可能适用免税待遇。但针对此次疫情,海关总署于近日也发出通知,对涉及疫情防护物资的予以适度从宽处理或通关便利。


  相对而言,捐赠人通过上述三种情形进口的物资可不受有关受赠人或捐赠物品范围的限制,但可能产生进口税收负担。如果进口物资数量较大,则建议考虑按6号公告进行适用的可能性。


  制定合适的物流方案:目前,多家物流企业开通了全国各地驰援武汉救援物资的特别通道,优先向公益机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有组织的救援团体开放。因此,有捐赠需要的企业和个人建议事先与物流公司进行沟通确认,保证物流方案的合适可行。尤其考虑到部分地区的交通状况,捐赠人可以选择安排在国际运输较为通畅的地区先行通关后,再将物资转运至相关地区的使用人。


  了解实操的注意事项:对于拟根据6号公告免税进口相关捐赠物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捐赠人和受赠人,应与海关保持密切沟通,积极了解物资进出口全程在实践操作中的各注意事项,以免物资通关受到迟延等不利影响,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关注物资在出口国的关务事宜,例如某些出口国海关要求出口人必须为海关注册实体,作为捐赠人的海外团体或机构未在当地海关注册的,可能需要委托其他当地实体作为名义出口人;


  确保捐赠人、受赠人、捐赠物资符合公告要求,尤其某些疫情防护用品的进口可能涉及技术规格等不同的证照要求,因此捐赠人有必要在采购前与物资的指定使用人(如医院等)进行仔细确认;请注意不要购买过期商品,保质期均应在1年以上;


  适用免税待遇的受赠人必须在海关登记注册,因此受赠人未办理海关登记注册的,应及时在海关办理临时登记注册程序;


  捐赠人与受赠人应准确填写境外捐赠函、物资进口证明及分配使用清单等进口文件,在填报前建议就有关信息与指定使用人先行确认;


  以登记方式先行办理验放手续后,进口方仍应及时补办相关的免税申请和通关手续;为了方便办理,进口方需准确填写相关物资清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


  对于国内主体作为捐赠人的情形,建议及时与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沟通,了解可操作的付汇方式;


  对已经交税但符合退税条件的受赠人,应及时对申请退税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留档,并在2020年9月30日前办理退税申请事宜。


  关注后续的政策发展:由于此次疫情尚未结束,6号公告在3月31日到期后是否会延长仍具有不确定性。与此同时,我们观察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口疫情防护物资自用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如境外企业向境内关联企业提供物资用于防护等),截至目前此类情形仍应按一般规则处理。未来政府部门是否会视疫情进展对防护用品的进口政策增加特殊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保持密切关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3
作者:德勤
来源:德勤

解读增值税立法征求意见稿之银行业洞察

  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征税范围和纳税主体,规定了包括销售金融商品在内的五大类应税交易活动的税率和征收率,承袭了现行增值税政策下的三档税率,同时还明确了销售额、税收减免等计算依据和操作方法。此次增值税立法,既是深化增值税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体现。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普华永道在第一时间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读,并与企业分享其与现行增值税政策的区别之处。同时普华永道在深入了解银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听取并广泛收集银行业企业对征求意见稿及目前税收制度的一些意见,并提出了我们的观点。

  详细内容

  关于银行业,我们听取并总结了行业对于增值税政策的各种反馈和建议,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贷款服务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和逐渐完善,目前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政策上基本打通。但是目前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仍不得抵扣。

  贷款利息在全面营改增初期不得进项抵扣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增值税采取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上存在难度;二是贷款利息总金额巨大,纳入抵扣范围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三是利息的增值税抵扣可能影响贷款基准利率等重要金融指标发挥作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

  随着信息技术在增值税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贷款利息进项抵扣操作层面的障碍已逐渐消除。出于目前国家实质性减税的政策导向、充分利用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可以考虑将贷款利息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以进一步贯穿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让纳税人普遍受益,同时避免因金融服务业交易复杂频繁推陈出新,无法套用贷款定义而导致灰色地带,进而增加的纳税人税务合规成本。

  (二)跨境金融服务

  在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的情况,属于境内发生交易,应在境内缴纳增值税。而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市场交易金融商品应缴纳增值税,其代扣代缴存在难点。一是以购买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难以操作;二是代扣代缴时无法掌握境外投资者投资多个产品的正负差。

  以外汇市场为例,目前,符合条件的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以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银行间外汇交易,其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所兑换的人民币资金须“落地”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之后可以用于境内或汇出境外。鉴于购买人可能同样为境外机构,即使购买人为境内机构,也难以掌握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因此难以作为境外机构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执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可以考虑以交易中心或开户银行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如果同一境外机构投资多种金融商品,单个交易所或单个银行由于无法掌握总体投资情况,可以考虑按单个产品计算代扣代缴税额,同时给予境外投资者自行申报,并按照各金融商品正负差抵减进行清算后,进行补缴或退税的权利。

  (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的范围

  在现行增值税政策中,规定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政策。然而当涉及跨境融资时,虽然也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但由于境外银行非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导致除外资银行与其境外母行或者总行之间的往来之外的金融同业往来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可以考虑将境外金融机构与中国境内非关联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入与借出纳入到增值税免税的范围中,并在实施条例中考虑明确金融机构的定义包括境外由其注册管辖地与银监会职能相同的监管机构所批准成立并监管的金融机构。

  (四)合并纳税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增值税合并纳税的原则。合并纳税可以有效减少增值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并有效解决合并纳税的不同主体之间的税负差异。可以考虑进一步在增值税法或者实施细则中明确纳税人合并纳税的定义和具体操作,例如不同纳税人之间销项、进项是否可以合并计算、抵扣,合并纳税的范围与条件等。

  除上述问题外,金融行业共有的金融商品转让中的进项抵扣、金融商品转让负差的跨年度结转、是否可以考虑给予金融服务进项加计抵减政策等问题,我们已经在《》一文中做出详细阐述,网页链接如下:

  【金融视点】在增值税立法过程中逐步完善资管行业税收政策

  注意要点

  银行业增值税制度目前还存在部分不适应行业现状的问题,有待国家层面考虑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予以进一步优化。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引起了银行业的高度关注。普华永道在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对于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同时,也通过人大、学会、行业协会等多种渠道向国家层面提出银行业相关增值税立法建议。鉴于增值税政策对于银行业的影响重大,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情况,积极关注增值税立法的相关政策。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增值税立法的相关进程,并及时分享我们的观点。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3
作者:PWC中国
来源:PWC中国

解读股票股利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深度分析

发放股票股利是经济实务中的常见事项,但对于此事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尤其是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如何确定,由于现行税务政策不明确,导致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尚立观点:只有通过在转股环节增加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的处理方法,才能保证投资企业税收利益的合法与公平!

  一、案例背景:

  2007年某市JD股份有限公司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后,JD集团持有其209,996,752股票,持股比例为66.74%,实际计税成本为237,994,592.95元,每股单位成本1.1333元。JD股份以2008年、2010年、2012年的年底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通过未分配利润按照每10股送红股2股、4股、8股。JD集团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3年对应收到JD股份派发的股票股利41,999,350股、96,798,441股、274,308,435股。JD集团分别于2010年、2014年、2015年累计减持JD股份8000万流通股。对于被投资方JD股份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即发放股票股利)时JD集团对应的股份数额,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在后续股权转让时予以扣除;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双方产生争议。

  比如:

  2009年JD集团收到JD股份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10送2股红利后,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增加了41,999,350股(209,996,752*2/10),达到251,996,102股。2010年JD集团减持了持有JD股份流通股1000万股。

  一种观点认为股票减持单位成本应为1.1111元/股【(237,994,592.95+41,999,350)/251,996,102】;第二种观点认为是0.9444元/股(237,994,592.95/251,996,102)。

  二、尚立观点:

  被投资方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即股票股利)时,投资方应以对应的股份数额增加长期投资计税基础,在股权转让时予以扣除。

  三、理论依据:

  一是从税会处理角度看,两者有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上述事项时,投资方不做会计处理,只做备查登记。分析其原因,是因为投资方占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及比例没有变化,同时没有经济利益流入,故会计上不确定为收入,同时根据匹配原则,相应账面投资成本也不予增加。但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收入,应以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税务认为该项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为计税收入,可以看出税务与会计处理方法差异明显。在确定为计税收入的前提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该项收入为免税收入。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9条(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7、28条,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在股权转让时可以扣除。所以虽然企业在获得股票红利时不需要账务处理,但在涉税处理上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按原投资成本加上股票股利的面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在转让股权时予以扣除。

  二是从税收政策方面看,有现行政策可参照。

  首先,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方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这条规定是对实务中形形色色的转股方案确定计税基础的规制,单就资本公积转股作一限制,说明对其他方式包括以未分利润转股不限制,允许增加长期投资计税基础。其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明确规定了未分配利润转股时,自然人股东以转增额增加股本原值,调增计税成本。对于未分利润转股事项,不管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业务实质一致,会计处理相同,而且从税收原理上说,个税和企税的处理原则相通,故处理方法应该可以参考。既然自然人股东按照这个方法处理,法人股东应该也按此种方法执行。

  三是从该事项本质看,符合计税基础增加条件。

  证监会2013年《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三号---现金分红》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股票股利是企业利润分红的一种形式。而且从本案所涉公司实务操作来看,其发放股票股利有董事会提议的分配预案,有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分配方案,有宣告日、发放日、除权日等等,符合上市公司利润分红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因此未分利润转股的经济实质是先分红,后增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进行涉税处理时也应该将该项业务分解为两部分进行处理,即将股息红利确定为投资收益,然后投资方将取得的股息红利资金增加投资,增加计税基础。第四从案例论证看,未分配利润转股应该增加投资方计税基础,目的是保证投资企业税收计算的合法及税收利益的公平。

  案例:

  假定A企业是B企业的唯一法人股东,初始投资100元,持股数为100股,B的股本为100元。1年后,企业盈利40元计入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40。假设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相等,排除其他因素,每股价格上升到1.4元(140/100)。此时,B企业将40元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A持股数增加到140股。此时B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仍为140元,其中股本140元,未分配利润为0,每股价格下降到1元(140/140)。A持有股票的价格为140*1=140元,其中老股总价格100元,转股收入40元(跟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该40元为免税收入)。若按平价转让,A的应纳税所得额正确计算结果应该为:140(总收入)-40(免税收入)-100(初始成本)=0。但在实际转让时,由于B企业未分配利润等于0,140元中没有应确认为免税收入的部分,即140元全部为应税收入。此时若不增加计税基础,则需要确认140-100(初始投资成本)=40元的股权转让所得,这显然是将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40元进行了征税,与正确结果矛盾。反之,只有增加A的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即从100增加到140,此时A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140-140=0,结果才正确。

  综上所述,被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股尽管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变动,企业总体价值不变,但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增加投资方计税基础。因为未分配利润转股后,投资方如果进行股权转让,其转让收入中有部分实际上是已经确认为免税收入的金额,但由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减少而无法得到扣减。此时,只有通过在转股环节增加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来实现扣减。这种税收处理方法,目的是保证投资企业税收计算的合法及税收利益的公平。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2
作者:尚立
来源:税海沉浮

解读年假的规定、计算方法、纠纷等问题解析

1、适用单位范围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2、享受年假条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条例的累计工作1年,后续出台的条例中有一些调整,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所以年假的条件应按照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只要累计工作时间1年及以上,就符合年休假规定。


3、年假天数的规定


累计工作年限 年假天数 备注

1-10年 5天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0年(含)-20年 10天

20年(含)及以上 15天


4、年假天数计算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举个例子1:小王2019年10月1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年限累计8年3个月,计算小王2019年可休年假天数是多少?


答:小王年假天数应为5天。


计算小王折算后的年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即92/365×5=1.26,所以小王2019年可休1天。


5、年假是单位安排?还是个人安排?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可以根据业务情况,集中安排员工休假,本人请年假要经过批准后才可以休,否则可视为旷工处理。


6、未休的年假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总结为两种情况:


因单位原因未安排的,需要按照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给本人。


因员工本人原因的,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可。


7、未休年假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2:小王2019年10月1日入职,2020年1月1日离职,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没有加班工资,因单位原因未休年假,小王的年假工资是多少?


答:小王的年假天数折算后为1天(详见例子1),小王的日工资为15000/21.75=689.66元,按照规定,应支付小王年假工资为689.66×2=1379.32(年假当天正常工作,工资已经包含15000内)。


8、年假的纠纷问题


近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年假争议给出指导意见,整理总结为以下4点:


(1)明确因单位未休年假且未按300%支付工资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3)明确计算年假工资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与个人对月工资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能低于前款规定。


(4)年假的仲裁时效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如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总结:


近年关于年假的争议开始增多,企业要准确的解读政策,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共同权益,企业福利不应只停留在法定层面,要在法律之上建立和完善福利,激发员工活力。


本文政策及法律依据: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1
作者:庚鑫
来源:庚鑫专栏

解读例解居民境外所得个税抵免之一综合所得境外抵免的计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应当合并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境外某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按照居民个人从该国家(地区)取得的综合所得占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的比重,配比计算的抵免限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凡人以为,准确理解并计算抵免居民个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税,需要注意税法四个方面的内涵:


  一是适用税率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是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内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和来源于境外全部国家(地区)综合所得收入额,应合并后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三是配比计算某一国家(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按照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的收入额的占比确定;


  凡人将居民个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抵免规定,转换成公式表达如下:


  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境内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扣除)×适用税率


  某一境外国家(地区)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某国家(地区)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境内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


  【案例】:


  居民个人李某是境内A公司职员,2019年全年取得A公司支付工资薪金收入140000元(已代扣“三险一金”),2019年3月,李某在网上承揽境外甲国家B公司的一项设计业务,通过互联网远程工作,2019年全年取得B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200000元。2019年5月,李某的一本著作被境外乙国C出版社出版,取得稿酬所得折合人民币80000元。李某的劳务报酬所得已按甲国税法缴纳所得税15000元、其他税收10000元;稿酬所得已按乙国税法缴纳所得税9600元,其他税收7000元。


  李某有一独生子女,2019年在初中二年级读书。李某自己也是独生子女,父母在2018年均超过60岁。此外,2019年李某无其他按规定可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李某2020年3月份汇算清缴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款多少元?


  【解析】:


  1.李某在境外甲国、乙国取得的综合所得,按照来源国家(地区)税法缴纳的所得税,可以限额抵免。因此,李某甲国待抵免税额为15000元,乙国待抵免税额为9600元。


  在甲国、乙国缴纳的其他税收不得抵免。


  2.李某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来源于境内工资薪金收入额=140000元


  来源于甲国家的劳务报酬收入额=200000*(1-20%)=160000元


  来源于乙国家的稿酬收入额=80000*(1-20%)*70%=44800元


  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140000+160000+44800=344800元


  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44800-60000-3000*12)*20%-16920=32840元


  3.李某在境内预缴税额


  年度按累计预扣法预缴税额=(140000-60000-3000*12)*10%-2520=1880元


  4.李某甲国、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


  甲国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甲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840*(160000/344800)=15238.98元


  大于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15000元,按实际缴纳的税额15000元抵免。


  乙国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乙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840*(44800/344800)=4266.91元


  小于乙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9600元,按抵免限额4266.91元抵免。


  5.李某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32840-1880-15000-4266.91=11693.09元


  乙国未抵免税额=9600-4266.91=5333.09元,可在以后5年内李从乙国取得的所得抵免限额有余额时抵免。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1-22
作者:李欣
来源:凡人小站

解读消费要积分,税务与会计该怎么处理?

 现在的生意不好做,商家们也是挖空心思想招揽回头客。


  这其中的招式可谓是花样百出!


  但是,消费积分却是众多商家们百试不爽的招式,也几乎是众多商家们必备的“武器”之一吧。


  可是呢,对于这个问题,就难住了我们的一些会计人员:不知道该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不急,老彭来个大家说道说道,保证让你记住该咋整。


  一、先说会计上的事情


  消费积分,是人们一个通说的说话,并不是会计术语。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说法,应该叫做: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是不是有点拗口呢?没办法,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现在的通病,读着顺口了显示不出有些人是喝过“洋墨水”的,也显示不出人家的高深。


  扯远了,拉回来。消费积分,反正大家也都明白是个啥意思,不多说,按照准则的说法就是给了消费者一个“额外购买的选择权”。


  当然,这个“额外购买的选择权”是有价值的,否则消费者才不会陪着你玩呢,钓鱼还要撒点诱饵呢,是吧?


  既然是有价值的东西,而且是企业承诺以后将会支出或负担,会计上就要确认,这叫谨慎性原则。


  这个价值怎么确认呢?收入准则倒是说了一大堆,反正看着是云里雾里的,就不转述了,如果不复制粘贴的话,我也估计转述不清楚。


  反正会计准则说可以“合理估计”,就说说我的“估计”想法吧,不对的话,欢迎指出:


  先举个例子来说,比如商家规定消费10元积分1分,以后再来消费时1分就可以抵扣1元钱,但是不能兑换现金。


  那这个积分到底在会计上该确认多少价值呢?1元钱?


  肯定不对啊,消费者现在还是消费了价钱为10元的服务啊,那1分是不能直接兑换现金的,只是相当于后续消费可以用来打折的。


  所以,我想这个应该是把第一次收入金额10元用来分成11份,其中10份立马确认为当期收入,积分1分当然就是商家的负债。因此,1分的价值=1/(10+1)=0.09元。


  当然,按照会计准则没有这么简单,因为还要考虑消费者来使用积分的可能性,消费者不来使用的积分等于没有价值。


  撒出去的鱼饵小了,鱼儿不上钩,鱼饵就等于没有价值,是白忙活了!


  所以,对于积分的价值我们还要乘以使用的概率,这个就需要会计人员根据历史数据、营商环境等来一个“掐指一算”,看看是60%合适还是80%合适。


  这个“掐指一算”,不是让你当半仙,专业上叫会计职业判断!


  还是举个例子来说说吧,不然我也说不清楚了。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连锁火锅店,在2019年12月搞了迎新促销,消费满100送100(积分)。积分可在未来180天内在旗下所有门店使用,消费满200可用积分100。同时,甲公司计划在未来180天推出88折优惠(优惠12%)。


  上述两项优惠不能重叠使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计有80%的积分客户会使用。


  假定甲公司在2019年12月取得了含税销售额3180万元,送出积分3180万元,其中积分在2019年12月31日前使用了1060万分,剩下的积分预计使用率不变。


  假定上述金额均为含税价,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


  【解析】本案例中,使用积分有50%的折扣率,远高于其他一般客户能够享有的12%折扣率,因此应认为甲公司的该折扣券是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就是要单独确认积分价值的意思)。


  因此,100分积分的价值(含税)=100*(50%-12%)*80%=30.40元。


  甲公司2019年12月销售积分的价值=3180*30.4%=966.72万元(含税),积分价值不含税金额=966.72/1.06=912万元。


  因此,确认销售收入时,确认积分价值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18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8万元(3180/1.06-912)


  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9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万元


  2019年12月31日,根据已经使用的消费积分,再次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30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4万元


  这个304万元是怎么来的呢?


  计算方法一:积分总价值912*使用积分1060万/总积分3180=304万;


  计算方法二:使用积分1060万*积分价值率30.4%/1.06=304万。


  如果年底“掐指一算”,之前预估的使用率会发生变化,就还要在“合同负债”和“主营业务收入”之间进行调整,方法跟前面的计算积分价值是一回事,计算出来的积分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就调增“合同负债”、调减“主营业务收入”,反之亦然,不多说。

 二、再说税务处理


  税务方面涉及到三个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处理涉及到三个环节,下面依次说说。


  1.发放消费积分时:


  在发放消费积分时,会计处理是把消费积分从总收入中扣除一块作为积分的价值单独确认入账(合同负债),但是按照增值税的规定,需要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不能扣除一块。


  2.使用消费积分时:


  (1)如果作为商业折扣处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比如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消费金额和折扣金额,或者只开具折扣后的金额等,是可以按照折扣后金额计税,也就说积分在此时不需要再计税的。


  (2)如果在使用积分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比如全额开具了发票,或者将消费积分折扣金额填写在备注栏的,则不能按照折后金额计税,消费计税需要再次计税。


  (3)如果使用消费积分直接兑换礼品或奖品,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相当于消费积分需要再次计税。


  3.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


  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由于在发放积分时,已经确认过了增值税,失效时不再做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主要是消费积分跨年度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1.消费积分发放时:


  与增值税一样,会计处理单独扣除的一块(积分价值-合同负债),在税务方面是不予认可的,其扣除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


  2.消费积分使用时:


  (1)如果严格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使用的消费积分,不计入应税收入,并且按照折扣后金额确认应税收入;


  (2)如果不是严格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使用的消费积分,不能扣除消费金额,应按照扣除消费积分前的金额确认应税收入,但是消费积分不确认应税收入。


  (3)如果是用消费积分直接兑换礼品或奖品,应按照兑换的礼品或奖品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但是消费积分本身不确认应税收入。


  3.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


  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由于在发放积分时,已经按照发放积分时的销售额全额确认了应税收入,因此失效时不再确认。


  4.消费积分跨年度的纳税调整:


  当年新增的“合同负债-消费积分”,相当于是从应税收入中扣出来而没有计入应税收入的,所以对当年新增的消费积分账面价值,应调增应收收入。


  当年“合同负债-消费积分”减少,说明当年有使用以前年度消费积分或消费积分失效,消费积分的账面价值转回了“主营业收入”,由于税务方面以前年度的消费积分都是已经确认过“应税收入”的,此时转回的部分就需要调减“应税收入”。


  这里的话,是不是有点绕?那好,我就用通俗的话再解释一下:


  当年新增的积分,由于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来的,所以需要调整回去,增加应税收入;当年减少的积分,由于以前年度已经交过税,本年度就不再交税,所以需要调减应税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个人通过使用消费积分得到的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1-21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有限公司股东撤资,被撤资企业的会计处理实务

钦光公司由A、B、C三个股东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A为自然人,出资50万元,占比50%;B为自然人,出资30万元,占比30%;C为有限公司,出资25万元,占比20%。C超出股份占比出资的部分5万元计入钦光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9年8月份,股东C提出撤资申请。经A、B股东同意,同意其撤资申请,决定公司减资2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80万元。


  经查,2019年8月底,钦光公司账务中,“资本公积-投资溢价”余额为5万元,“盈余公积”余额为5万元,未分配利润15万元,本年利润5万元。


  有限公司出现股东撤资行为,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形:股东撤资所得金额低于其投入的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


  经A、B、C三股东商定,C取得撤资金额为18万元,产生撤资折价。首先冲减“股东C”对应的“实收资本”,其次,低于“实收资本”的折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投资溢价”。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C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8万元


  资本公积-投资溢价  2万元


  第二种情形:股东撤资所得金额大于其投入的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但小于其原始投入的金额


  经A、B、C三股东商定,C取得撤资金额为22万元,产生撤资折价。首先冲减对应的“实收资本”,超出部分,冲减“资本公积-投资溢价”。钦光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C   20万元


  资本公积-投资溢价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万元


  第三种情况:股东溢价撤资


  经A、B、C三股东商定,C取得撤资金额为40万元,产生撤资溢价。首先冲减“股东C”对应的“实收资本”,然后依次冲减“资本公积-投资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钦光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C   20万元


  资本公积-投资溢价  5万元


  盈余公积  5万元


  未分配利润  10万


  贷:银行存款  40万元


  特殊强调:


  1、股东采取减资撤资的方式,无论溢价撤资还是折价撤资,影响的是公司股东的税收,对于被撤资公司没有税费产生;


  2、股东采取减资撤资的方式,在会计处理时,冲减“资本公积”科目金额时,只允许冲减“资本公积-投资(股本)溢价”部分,不得冲减其他项目;


  3、股东采取减资撤资的方式,在会计处理时,对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最多冲减至零,但“未分配利润”可以冲减成负数;


  4、股东采取减资撤资的方式,在会计处理时,不得冲减“本年利润”科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1-20
作者:钦光税道
来源:钦光税道

解读3月1日即将开始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公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由于疫情爆发于2020年1月中下旬,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大多发生于近期,不属于2019年度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捐赠”,因此无法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不明原因肺炎”首次公开,可能存在极个别发生于2019年度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


  尽管公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无法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但是可以在本人当月(2020年1月、2月)取得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当然也可以选择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2021年3月)。具体扣除方法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华税
来源:华税

解读对2月6日连续出台的三条新政进行解读

2月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密集出台2020年第8号、第9号和第10号公告,对疫情期间,相关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政策进行明确,效率不可谓不高。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的公众号也不能落后,今天也快速反应,集中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三个公告。

  首先明确一个共同点,就是这三个公告的执行期间,都是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一、增值税

  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总共有4条。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这一条款表述很明确,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二是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三是所说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条款也是三点,一是适用范围是全体纳税人;二是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这三个行业;二是这三个行业的收入在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三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增值税销售。而这一条款则明确: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捐赠票据的形式应符合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的要求,即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的印章,并且开具捐赠票据的只能是:(1)公益性社会组织,(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如果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二、企业所得税

  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总共有3条。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二是必须是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三是设备金额没有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无论金额多大,都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二是必须是2020年发生的亏损;三是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比原先增加了3年。

  3.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这一条款有四点,一是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捐赠票据的形式应符合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的要求,即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的印章,并且开具捐赠票据的只能是:(1)公益性社会组织,(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如果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二是捐赠必须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三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没有12%的限制;四是如果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允许扣除的只能是实物,直接捐赠的现金不允许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总共有2条。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二是必须是政府规定的标准,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三是免征范围为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所有人;二是免征范围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但不包括现金;三是发放符合条件的实物金额,没有限额要求。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7
作者:正和智酷
来源:正和税参

解读有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涉税问题

 经常有软件行业的会计问我,软件产品发票怎么开具。因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不仅核算有要求,发票开具也要明晰。可惜的是相关政策对开票这块并不是很明确:有认为只要在备注栏将软件、硬件分开即可,有地区要求在发票品名上有所体现……

  除这个问题之外,有关该文件的备案,笔者在写《软件产品那些财税事儿》时引用的是100号文的相关规定,同群的李友刚老师指出,2019年8月份新出的税务总局48号令对软件产品的备案管理有些许变化:按照税务总局48号令,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纳税人办理该类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原来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现在不必再提交。

  因此,笔者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规定重新整理成文,感谢诸位的信任和指点。

  涉及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规定

  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委托开发软件产品当中,由于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归属开发者,著作权通常并不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受托方是常规意义上的纳税人。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施行即征即退政策。嵌入式软件产品同理,计算软件销项基数时要扣除计算机硬件、设备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如果是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实务中有一类单纯安装软件的,给予客户使用软件的授权使用(许可费、维护费),一般税率为6%。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等,按照6%缴纳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方法老生常谈,但还是得强调,多提并没什么坏处。

  1.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例题:果果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的开发和销售。2019年7月进行税额合计为200万元。当月销售收入如下:(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当月不存在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当月销售开发软件收入共计7000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取得销售收入共计85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销售额为550万元;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共取得收入65万元;对老客户收取当年的维护费用55万元。问当月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以及能否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

  【解析】

  销售开发软件销项税额为:7000*13%=910(万元)

  销售嵌入式软件销项税额为:(850-550)13%=39(万元)

  销售改造产品销项税额为:65*13%=8.45(万元)

  收取客户维护费用销项税为:55*6%=3.3(万元)

  进项税额分摊:200*(7365/7970)=184.82(万元)

  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910+39+8.45-184.82=772.63(万元)

  增值税税负:957.45/7365=13%,高于3%,符合条件应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因此,可以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772.63-7365*3%=551.68(万元)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要求

  (一)进项税额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进项有严格要求:

  对于水、电等共同耗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销售额

  需要提醒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需要按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4.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该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实务核算和发票开具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发票品名开具有严格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时,要求软件产品名称要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优惠政策备案、申报缴税、退税管理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1.办理资料

  《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2份,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2.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流程

  按照受理——办理——反馈——归档的流程办理相关事项。税务机关还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服务。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实现备案管理(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申报缴税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在申报时须将此部分填写在《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表》及附表一的“增值税即征即项目列”征(退)税数据中。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1.报送资料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4份,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其中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2.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办理流程

  A.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B.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C.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D.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注意事项: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结尾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要求比较严格,核算上要求软、硬件分开,共同耗费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要求按比例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则不得分摊。涉税疑问主要集中在开票环节,我们建议: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销售时能够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单独开具发票;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软件产品的备案大体按照100号要求,按照48号税务总局公告,省略一项省级软件检测机构检测证明;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会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将纠正并依法处理。另外,按规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对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增值税超过3%给以税收返还的优惠,但这一优惠也存在漏洞。有企业仅对软件包进行备案,对软件包的子软件也按软件包价格报送,骗取返还税款;有软件企业根本不备案,或者干脆冒用以前备案软件享受优惠……提醒各位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备案、核算、开票都要按相关规定,否则不但享受不到应有的税收返还优惠,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7
作者:郭琪燕
来源:雁言税语

解读疫情之下,不可不知的延期申报和延纳税!

肺疫情的影响,总局专门对2月份的法定申报期做了延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仍有困难,可以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申请进一步延期,到底申请什么延期?可能很多纳税人并不是很清楚。

  申请延期其实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申请延期申报,一种是申请延期纳税。到底该如何区分呢?我们从头来捋一捋这两者的关系。

  纳税人每个月在规定的期限内去税务大厅或网上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自我感觉是做了一件事情,但在金三系统中显示是做了两件事情,一是纳税申报,二是税款缴纳。


  纳税申报,其实就是纳税人自己计算出来应该缴多少税,告诉金三系统,比如应缴增值税10万元,系统就会出现一个10万元增值税的应缴金额。税款缴纳,就是纳税人把自己算出来的10万元缴入国库,系统中就会出现10万元增值税入库金额,应缴=入库,这条缴税记录就完整了。但如果没有缴呢?应缴10万减去入库0元,系统中就会显示纳税人欠缴10万元。

  明白了这个工作流程,就容易理解这两种延期的区别。

  申请延期申报

  申请延期申报,针对的是纳税人那些没有办法计算出应缴金额的情形。通常是指不可抗力因素,比如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克服的自然灾害;财务处理的特殊原因,即财务处理未结束,导致的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确有特殊困难的。

  这次的新肺疫情就属于一种不可抗力因素,如果财务人员被隔离,无法进行财务处理,就应该申请延期申报。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总的来说,延期申报是因为纳税人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计算应缴税额,向税务机关提出的延期申请,延期的期限没有限制性规定,纳税人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后,并不表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也会自动延期,纳税人应该根据在法定申报期内根据上一期的实缴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先预缴税款,随后再延期内进行结算,估计这一点很多纳税人会疏忽。

  申请延期纳税

  申请延期纳税,针对的是因为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形。也就是说纳税人虽然可以计算出应缴多少税,但是没有钱,交不了税。

  当然,这个特殊困难《征管法细则》四十一条给出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这次新型肺炎疫情,如果相关行业纳税人损失较大,缴税困难,应该是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申请延期纳税,税务机关可批准的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果被批准了,延期的三个月之内是没有滞纳金的。如果超过三个月还没有缴,税务机关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折合下来是一年18.25%。

  有的纳税人会觉得这个资金成本率也可以接受,比高利贷便宜。这个决策根据企业自己的情况决定吧,毕竟不按时缴税,除了滞纳金之外,还有纳税信用等级的扣分。而纳税信用等级会影响纳税人享受税务优惠,发票的供应,以及被评估稽查的概率。

  通过上述解释,大家对申请延期申报,还是申请延期缴纳,是不是有了一个更清楚的认识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14
作者:晶晶亮的税月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解读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缴税

 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这次新冠病毒肺炎的疫情让大家春节过得也挺闹心的。幸好党和国家对广大纳税人进行了关爱,出台了系列旨在减轻受影响纳税人的办税和纳税负担。其中,税务总局把2月份的法定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月24日,同时,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上述关爱政策存在两个时间段了,第一个是2月1日至2月24日,这是对原来2月17日的法定申报期限的延长;第二个是2月24日以后,这是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还是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依申请继续延期申报。这就出现了两个时段的缴税义务有所不同了。


  一、2月1日至2月24日


  这个时间段,是税务总局统一把原来2月17日的税期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属于法定税期的延长,普遍适用于全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以水友们无论是申报还是缴纳税款,只要在税期结束前完成就可以了,无需在2月17日前办理延期申报手续,也无需在2月17日前预缴税款。


  二、2月25日及以后


  这个时间段,是税务总局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即使延长了法定税期也无法完成申报的个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但是,这延期的只是申报,税款是需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在法定税期结束前预缴的。


  法条速递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解释


  也就是说,如果水友们只是在延长后的法定税期内申报有困难,无法完成申报而申请延期申报的,也必须按规定在法定税期内预缴税款,在经核准延长的申报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那么连如期缴税都有困难的怎么办?这时,就要先评估一下是否符合法定的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如果符合的话,除了办理上述延期申报手续外,还需要另外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我们来看看什么样的法定条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法条速递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


  解释


  木水认为,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就是属于不可抗力,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是属于法定的特殊困难情形的,水友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延期申报的同时,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具体需要报送的资料,请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在此,木水再重申一下,超出法定税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申请,是两个不同的办税事项,申请时请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合并一起或者分开申请,千万不要搞混了哦。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6
作者:戴木水
来源:税月有情

解读2019年年报中如何披露疫情的财务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挑战。各企业目前正在积极评估疫情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并针对当前情况迅速制定应对措施。与此同时,财务报告,特别是2019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挑战。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于2月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为受疫情影响的地区和企业提供金融和政策支持,其中包括强调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公司等对严格依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披露2019年年报确有客观困难的企业从政策层面给予了特殊情况特殊考虑的通道。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而言,除需要考虑年报的披露时间外,如何在财务报表中恰当披露疫情影响也是需要同时考虑的问题。


  首先需要考虑该疫情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及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此次疫情对于多数地区而言是在2019年12月31日后爆发,各地针对该疫情相关的特殊防控政策和措施也在2019年12月31日之后陆续出台,所以对于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年报而言,该疫情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除非该事项导致企业的持续经营假设不成立。


  以上是基于一般情况的判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下述规定予以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


  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第三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如果该疫情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则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在2019年年报中予以额外披露。


  对于多数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而言,此次疫情应该不会导致企业的持续经营假设不成立。这些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应该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此疫情的影响。


  当该疫情对企业的影响重大,如不加以说明,将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时,企业需要在年报附注中披露该事项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以制造型企业为例,该疫情可能影响的方面有:


  部分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下降,应收款项需要计提额外减值


  存货价值下跌,需要考虑额外减值


  亏损合同准备的计提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借款合同违约的影响


  原材料供应不足、生产和交货延误等导致的影响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业务和经营情况,判断该疫情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影响重大,则需要按照下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予以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二)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496页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有的非调整事项对财务报告使用者具有重大影响,如不加以说明,将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要求在附注中披露“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毕马威中国
来源:毕马威KPMG

解读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的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温馨提示

一、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四、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

  八、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十、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

  十一、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盒马“租借”餐饮企业员工,聊聊背后的税事

由于新冠状肺炎疫情的影响,餐饮行业受到沉重打击。近日,西贝餐厅董事长曾坦言2万多员工待业,公司发放工资的现金流撑不过3个月。


  而这一切迎来了转机,2月3日阿里巴巴盒马宣布,盒马联合知名云海肴、新世纪青年饮食有限公司,合作解决现阶段餐饮行业待岗人员的工作及收入问题,缓解餐饮企业成本压力,和商超生活消费行业人力不足的挑战。


  这一举动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网友纷纷笑称阿里巴巴盒马“租借”餐饮企业员工,不愧是阿里!这一神奇的操作不仅实现了盒马、餐饮企业与员工的三赢,还体现了阿里巴巴是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那么盒马“租借”受疫情影响的餐饮企业的员工,盒马与这些员工是什么关系呢?又涉及到什么税呢?请听小编给您分析分析~


  盒马与这些餐饮企业的员工签订的是短期劳务合同,疫情结束后,员工就可以回到原来的餐厅上班,盒马在这期间内支付员工劳务报酬。


  那么,盒马支付劳务报酬涉及什么税呢?


  增值税


  餐饮企业的员工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其他个人,提供劳务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些员工这段期间获得的报酬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


  这些餐饮员工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一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或者通过税务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平台APP,填写信息,自行开具增值税电子普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开具发票环节自行缴纳。


  若盒马和税局有签订委托代征协议,那么盒马就可以为这些餐饮员工向自己代开发票,代征相关的税款了。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盒马与这些餐饮员工签订的是短期劳务合同,并不属于雇佣关系,盒马应该支付给这些员工劳务报酬,不需要缴纳社保,同时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预扣预缴个税,这些员工需要在次年3-6月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员工可以办理退税。


  普通企业还有其他处理方式吗?


  与借调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手续复杂,个人税负高。


  除了像盒马这样财大气粗,人员众多,和税局的关系比较好的大企业,能够解决发票的问题。


  其他普通企业,要从其他关联方借调人员时还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式呢?


  有的!借调方可以直接与被借调方以公司的名义签订服务合同,由被借调方派遣相关人员为借调方提供服务,向被借调方开具服务费发票。被借调的人员工资成本仍然在被借调方中列支,不改变其劳动关系。


  盒马这次“租借”餐饮企业员工,灵活变通,互利共赢,小编要点个大大的赞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王钰媛
来源:理道财税

解读捐赠中的常见财税政策梳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很多企业和个人向武汉等地医院捐赠财物,本文对捐赠有关的财税处理和涉税风险进行了梳理。


  一、捐赠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2.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


  依据:财税〔2008〕104号、财税〔2010〕107号、财税〔2013〕58号、财税〔2015〕27号


  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对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


  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1目规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二)进口税收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2.根据《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3.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4.依据《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税〔2000〕152号)和《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财税字〔1998〕98号)规定,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接受的,由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防护用产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结束之前,除两个办法规定的受赠单位外,卫生部也作为接受免税捐赠物资的受赠单位。(财税〔2003〕110号)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对于直接捐赠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对于受赠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六十一条、六十六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计入收入总额,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通过捐赠取得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4.对于通过非营利组织捐赠的,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一)项


  5.对于股权捐赠的,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财税〔2016〕45号(公益股权捐赠)


  6.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依据: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一项


  7.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8.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10.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


  依据:财税〔2008〕104号、财税〔2010〕107号、财税〔2013〕58号、财税〔2015〕27号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有:


  (1)根据《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


  依据:财税〔2008〕104号、财税〔2010〕107号、财税〔2013〕58号、财税〔2015〕27号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4.非典相关政策


  (1)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3年9月30日,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3年9月30日,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3〕101号


  (2)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在医疗机构任职的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的规定执行。(财税〔2003〕109号)


  (五)印花税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六)土地增值税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2.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


  (七)其他税费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购税。(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受灾地区)


  二、会计处理


  (一)捐赠方


  1.捐赠发生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这里贷方记库存商品,而不是做收入,因为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现金流入,不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但是注意计算销项税额时,是以视同销售收入为基础来计算。


  案例1:某企业2019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通过县政府向希望小学捐赠了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不含税)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增值税税率为13%。


  解析:《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1.捐赠税收支出(申报口径)=120+120×13%=135.6万元;


  2.捐赠账面支出=100+120×13%=115.6万元;


  3.捐赠扣除限额=300×12%=36万元;


  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5.6-36=99.6万元;


  5.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120-100=20万元;


  6.应调减会计处理与申报口径差额=20万元;注:因为账面列支的捐赠支出是115.6万元,所以需要在申报表第30行调减20万元,这样捐赠的税收支出才是135.6万元,同时需要调增135.6-36=99.6万元。


  因此: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0+20+99.6-20)×25%=99.9万元。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99.6万元,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即可结转2020年,2021年,2022年扣除。


  假设本案例企业利润为2000万元,其他条件都不变:


  1.捐赠税收支出(申报口径)=120+120×13%=135.6万元;


  2.捐赠账面支出=100+120×13%=115.6万元;


  3.捐赠扣除限额=2000×12%=240万元;


  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5.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120-100=20万元;


  6.应调减会计处理与申报口径差额=20万元;


  因此: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20-20)×25%=500万元。


  2.捐赠结转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捐赠扣除结转)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扣除结转捐赠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接受捐赠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三、涉税风险提醒


  (一)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和《非税一般收入缴款书》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当前捐赠人捐赠款项税前扣除仅有的有效凭证,是作为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捐赠人为个人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捐赠人为企业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未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纳税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捐赠,方可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捐赠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也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在我国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是依照中国法律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专门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同时还需满足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等条件。从程序上看,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三)未按规定的顺序、限额、领域、金额、时间进行扣除


  1.时间限额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但个人所得税捐赠支出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扣除比例限额


  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注意区分全额扣除和限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是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除了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扣除限额为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


  3.捐赠方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领域。我国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的捐赠,比如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进步都属于公益慈善事业的主要领域。


  4.个人捐赠扣除顺序必须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5.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6.忘记申报扣除捐赠怎么办?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例:小张中了彩票,获得奖金500万元,将其中300万元捐赠给慈善机构,可以扣除500×30%=150,需要交个人所得税(500-150)×20%=350*20%=70万元;如果小张通过红十字会捐的,可以全额扣除,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500-300)×20%=40万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严颖
来源:小颖言税

解读企业发生对新冠肺炎的公益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这个春节,湖北新型肺炎疫情肆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大家纷纷捐钱捐物。与此同时,有关捐赠的税收政策也引起了财税人员的关注,很多网友纷纷留言咨询,问对于企业的新型肺炎的捐赠行为,税收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税法适用总的一个原则就是,没有特殊规定,就只能适用一般的政策规定。根据以往的惯例,这次疫情应该会有专门的优惠政策出台,但因网友们问得比较多,也比较着急,我就截止到今天,有关新型肺炎疫情捐赠可以适用税收政策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大家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按图索骥,随后有新政策再更新补充。


  对于企业的公益捐赠行为,我们分以下四种类型来考虑。


  类型一:捐赠现金


  【涉税分析】对于企业给捐赠现金的行为,只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关于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在年度利润12%的部分限额扣除,超额部分可结转三年扣除。


  但新型肺炎疫情特殊,估计国家会像当年非典时期一样,出台专门的文件财税〔2003〕106号,允许疫情期间,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所以在此可以期待一下后续相关政策。


  另外,捐赠扣除需要注意税前扣除凭证的合规性。


  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


  类型二:捐赠货物


  【涉税分析】企业捐赠货物,在税收政策上要复杂一些,主要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并按税法规定的顺序来确定销售额。


  之前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事件发生,都出台过捐赠免增值税的规定,所以这次也这里也可以期待一下。(财税〔2017〕60号、财税〔2015〕27号、财税〔2013〕58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公益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在会计利润12%以内限额扣除,超额部分三年结转扣除。(此处期待全额扣除的新政)


  税前扣除票据问题:规定与第一种类型相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类型三:捐赠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涉税分析】上述中国平安的捐赠行为属于捐赠保险服务。在税务处理上,无偿向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没有规定例外情形,无偿捐赠服务在企业所得税种也应做视同销售收入。


  公益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在会计利润12%以内限额扣除,超额部分三年结转扣除。(此处期待全额扣除新政)


  印花税:一般的赠与合同不涉及印花税,但如果赠与合同涉及产权转移如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应该就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例外的优惠是,如果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


  类型四:进口物资捐赠


  【涉税分析】对于直接从海外采购物资捐赠,需要考虑两个纳税环节,一个是进口环节,一个是捐赠环节。


  捐赠环节:涉及的税种及规定与类型二相同,不再赘述。


  进口环节: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于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进口物资,新增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在进口环节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梁晶晶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解读直接捐赠不能扣除,除非公益组织给你开票

 这几天,湖北和武汉红十字会的名声算是彻底毁了,许多组织和个人直接给医院捐赠,不再通过红十字会。很多公众号说莆田系买自己的口罩通过红十字会捐给自己的医院是沽名钓誉,有懂税的说是为了避税。本馆主对此事不作评论,只是想说说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


  本馆主一直不认为公益性捐赠是为了避税,捐赠是限额扣除,人家留着这钱干点什么不好,还能全额扣。


  企业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自然人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根据税法,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捐赠才能税前扣除,直接捐赠不能税前扣除。既然汶川地震那样的大灾,也是规定可以据实扣除,直接捐赠也不能税前扣除。至于为什么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组织,可参见第二条推送财政部答复政协委员的解释。


  近日,武汉红十字会发布第六号公告,其第四条规定:“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意愿,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确认后可以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捐赠单位或个人如有捐赠凭证需要,后期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市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调整了捐赠程序,捐赠者可直接捐给受赠单位,事后到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大大提高了效率,也增加了透明度。那么,这种情况能否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本馆主认为,尽管是直接捐赠,但只要企业或个人能够提供红十字会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就可以税前扣除。另外,本馆主认为,总局会有政策规定此次疫情中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本馆主认为,既然做好事,就不要过多地考虑税收,但是按照税法规定捐赠,避免做了好事又不能扣除,那也是极好的。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马泽方
来源:税屋
1... 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 166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