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作为会计人员应该不会感到陌生,在2006年度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中(以下简称旧收入准则)对现金折扣的定义如下: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旧收入准则第六条规定现金折扣会计处理:“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按照旧收入准则规定,涉及现金折扣条款的,销售商品时采用总价法确认收入,即按不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举例:
韦德贸易公司2019年度8月10日向甲公司销售环保设备一台,合同金额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现金折扣条款:10内天内支付货款给予10%,20天5%,30天内3%。
按收入旧准则韦德贸易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8月10日按合同全额确认收入 100万:
借:应收账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假设甲公司8月15日支付货款,按合同享受10%现金折扣,则韦德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0万
贷:应收账款 100万
财务费用 -10万
以上就旧收入准则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规定。
2017年,财政部对收入准则进行了修订,颁布财会[2017]22号文件(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将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对收入的确认、计量等规定进行了统一,采取“控制权转移”原则替代“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基本原则,并通过“五步法”模型统一了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来源收入的会计处理标准。新收入准则引进了许多旧收入准则没有的新名词、新概念,大家有学习过新收入准则的肯定有这样的感受,其条款非常晦涩,看完一遍绝对不想看第二遍的感觉。其中第十六条中收入计量的“可变对价”就是非常典型的概念。
可变对价,顾名思义,就是合同订立时,合同金额虽然确定,但是交易金额在未来存在变化,比如合同条款存在常见的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罚款或其他类似项目而可能改变交易金额。所以当合同中存在上述列举的情况时(不仅限于列举情况),此合同交易价格存在可变对价。
当合同中的可变对价条款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极可能发生转回”和“属于重大转回”,在计量收入金额时,会计应谨慎确认可变对价部分,反之可变对价可确认收入,比如虽然发生转回的金额重大,但不是“极可能”转回或者“基本确定”不会转回,此时该部分可变对价可以确认收入;或者“极可能”发生转回,但是转回的金额不重大,也可以就可变对价确认收入。
还是上述案例中规定现金折扣,如果按照新收入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情况:
威德贸易公司与甲公司其实是多年的购销合作伙伴,威德贸易公司预计甲公司10天内支付货款享受10%的折扣的概率为99%,20天支付货物享受5%折扣概率为95%,30天支付货款享受3%折扣概率90%。威德公司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可变对价折扣率为10%即10万,威德公司会计估计认为转回金额重大。
因此,在设备所有权转移甲公司时,可变对价10万不能确认收入,只能对固定对价90万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9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万
第二种情况:
威德贸易公司与甲公司其实是多年的购销合作伙伴,威德贸易公司按照以往双方的交易经验,预计甲公司享受现金折扣的概率几乎为0。此时可变对价不是“极可能”转回,因此可变对价可确认收入。
因此,在设备所有权转移甲公司时,可按合同全额100万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假设甲公司30天内支付货款了,按合同规定享受3%现金折扣,此时属于可变对价发生,按新收入准则规定冲减发生当期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7万
贷:应收账款 100万
主营业务收入 -3万
以上就是新收入准则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相比旧收入准则,涉及更多的职业判断,会计处理复杂的多,旧收入准则规定现金折扣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而新收入准则,现金折扣条款属于可变对价,影响收入金额计量。
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息息相关,回到税收上,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旧收入准则由于计入财务费用不影响计算基数,但是新收入准则下会影响计算基数的,这点我们纳税人需要注意。
新收入准则对执行日期做如下安排: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企业想提前执行的,也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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