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并不必然导致发票开具主体的转移
发文时间:2019-08-27
作者:骏哥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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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本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最为常见。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债务),买受人则具有相对的权利(债权);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债务),出卖人则具有相对的权利(债权)。我们经常会将债权(债务)单纯地理解为基于上述买卖合同形成的应收(应付)账款,这其实是非常不完整的。


  根据合同法,有的债权可以转让,有的债权不可以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进一步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合同法明确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有很多债权人就想当然地认为随着债权的转让,发票的开具也自然转移给受让人。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可见,开具发票对于卖方(原债权人)来说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且必须有对应的基础交易。以销售货物为例,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形成了买卖合同债权。就货款给付而言,债权人为甲公司、债务人为乙公司。现在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但是,乙公司实际还款时,并不能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因为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并未发生货物买卖交易。该项基础交易发生在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仍应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因此,债权转让并不破坏原来的基础交易,也就不会必然导致开具发票的义务随之转移。


  应收账款是一个典型的会计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前述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货物,因为赊销等原因,形成了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甲公司后来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丙公司,这就形成了一个债权转让。


  当然上述概念目前在法务、财务、会计、税务、金融等领域已经被交叉使用,内涵及外延上既有一定的重叠,又存在明显的差异。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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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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