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界定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
发文时间:2019-09-09
作者:李华
来源:税屋
收藏
1147

前些日子,《另辟蹊径之自然人劳务报酬与生产经营所得辨析》揭示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的不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所得如何准确区分?李舟先生《个税中的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究竟如何区分?》认为:有税法明文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文件规定的,如果是纯粹个人行为,应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如果是团队经营行为,应当按照经营所得。如咨询,个人替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就属于劳务报酬,如果是一个团队,持续性提供经营活动,就应该属于经营所得。


  要准确界定个人收入属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所得,需要依据交易双方的纳税人身份、合同、行为性质、经营形式、款项支付、发票(收据)开具、国家政策规定等情况综合进行判断。例如,张三、李四、王二3个自然人组成一个团队,共同与A建筑公司签署建筑劳务合同。A公司将劳务款项分别支付每个人,三个人分别以自已名义开具发票和收据,那么,每个人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如果张三作为包工头与A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张三以其个人名义开具发票结算工程劳务款,A公司将报酬款项统一支付给张三。张三再向李四、王二转付其应得部分。张三按承包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劳务合同法规定,个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雇佣关系。李四、王二就其所得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一个人提供劳务服务还是团队提供服务,不是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关键因素。


  为了解决建筑施工领域中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规定,总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通过《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直接支付本单位、代付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每一个建筑施工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建设工程劳保统筹和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每个建筑工地实行用工实名认证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属于高风险行业,工地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严格,与非普通劳务用工相对自由不同。同时,建筑施工项目作业具有显著的阶段性,具有专业技术的农民工队伍流动性强。因此,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大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农民工管理制度日益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适用场景将越来越少。


  屈健康先生《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不想多交个税的你都应该清楚!》认为,应该从合同签订形式和工作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标准。


  劳动者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动服务是一种不征增值税的“经营行为”,企业是劳动者个人的“客户”。和企业投资者、高管相比,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风险不在一个级别。个人销售劳动服务,人工资性收入与其职位、贡献、风险相当。各种考核奖金、罚款、绩效奖、业务提成、股权激励政策,均为劳动者个人的“风险收益”。有的公司与高管签订“对赌协议”,劳资双方均存在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关系。个人以自已名义按市场价格销售劳务服务,取得劳务服务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开具增值税发票,承担经营风险。劳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个人需要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无论销售劳动服务还是劳务服务,收益与风险是否对称,不是区分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有效方法。


  关于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同时,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上述两处内容相近的表达一度让我迷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究竟如何区分?这是不是本轮个税法修订的失误?


  “依法从事”是什么意思?显然,这此事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安全,不可以个人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必需依法注册成立单位,申办行政许可,接受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例举783个经营事项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本人走访几家诊所医院、幼儿园、驾校,发现个人从事办学、医疗、驾驶员培训等事项需要先拟定经营主体的形式和名称,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名称,然后向有关权利机关申请行政许可。例如,医生个人李某拟办一个个体诊所,需要先行向工商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然后向区县级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申请《医疗卫生执业许可证》,然后到工商局、税务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教师贾某拟办一个学校,需要到民政局进行名称核准,然后到区县教育局申办《办学许可证》,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发放《民营非企业单位》执业证件。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只提及经营行为的内容,没有明确经营形式及纳税人身份主体。第六条只提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未提及民营非企业单位、农业合作社等其它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民营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如何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民营非企业单位应先行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投资者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关键因素是,个人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纳税人身份)参与经济活动。从事无需行政许可的事项,以个人名义从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规定事项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对于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和部门规章规范注册成立经济组织的,根据经济组织的情况判断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基于承包合同或事实承包合同行为事项,承包人按承包经营所得履行个人所得税。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支付一笔税后劳务报酬3万元,公司实际要承担多少支出?

 今天朋友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公司要付给专家一笔咨询费。发票公司帮忙代开,约定税后报酬是3万元。


  于是老板对他说:支付税后3万元,咱们公司到底该出多少钱?代缴多少税费?


  朋友第一次遇到这类事情,发了半天呆,拿起计算器猛按了半天,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噢,卖糕的,好头疼!


  苦思冥想半天,想到了我。


  我说,好吧,平时好事也想不起我,总是有这些费脑筋的事情会想起我。我再给你当一次帮工吧!这个事情分两个步骤考虑:


  一、税后报酬换算成税前报酬


  一笔税后3万元的劳动报酬,换算成税前是多少钱呢?税法书中是给过公式的,但这些公式太过繁琐,记起来很费劲。作为都接受过九年全日制义务教育的我们来说,用列方程式的方法来计算,其实是最简便不过的。


  设税前收入为X,根据预扣率表,用30%这个预扣率

 X-X*(1-20%)*30%-2000=30000


  X=36842.11元。


  将此数字带回去重新计算,36842.11*(1-20%)*30%-2000=6842.11元。


  税后收入36842.11-6842.11=30000元。重新验证正确。


  【特别提示】使用方程式这种算法,用“税收后入-费用扣除标准”视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找相应的级距。计算出税前收入后,必须重新验证一遍。因为可能会遇到一些数字跨档,试算时的税率不一定正确。验证如果不正确,应选用下一级税率重新计算。


  二、用税前收入计算出发票金额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你公司支付的金额,除了不含税的金额,还有增值税税额。


  本业务中,专家是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是3%,而且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人,不能享受按期纳税每月10万元的免税额。


  专家应该给你公司开一张咨询费发票,


  票上价款是36842.11,税款是36842.11×3%=1105.26元。


  价税合计是36842.11+1105.26=37947.37元。


  另外,还需要考虑附加税费,如果当地城市维护建设税是7%,教育费附加是3%,地方教育附加是2%,2019年之后减半征收。


  该咨询费应缴纳附加税费:1105.26×(7%+3%+2%)×50%=66.32元。


  上述66.32元如果约定由你公司承担,会计上可以列支,但需要注意,因为该笔税款显示的纳税人不是本公司,不能税前扣除,年终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6.32元,按25%的税率计算可能会多缴企业所得税16.58元。不过这只是估算,如果你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那就更少了。或者万一你公司亏损了呢,也可能就不用补缴税款了。


  所以,目前你公司需要支付的金额是37947.37+66.32=38013.69元。


  朋友想了半天说,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应该缴纳的城建税和两个附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不能扣除吗?


  我说: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有争议,我见过北京12366答复可以扣除。但是根据目前国家明确颁布的文件,计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除了保险证券营销员外,其他人额外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1号公告规定是这样的: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可以看出,公告中并没有任何规定允许扣除附加税费。劳务报酬所得超过四千元,减除费用只能按照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实际上这个20%相当于是对劳务报酬取得时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包括税费做了一个统一的匡算并扣除。


  也有的朋友会说,有没有政策依据不归我考虑,不过我们当地税务机关既然同意扣除,那我就扣除呗。


  我的意见是:如果是约定的是税前收入,没有问题。扣除附加税费后,再扣减除费用,用预扣率计算,扣多扣少其实影响都不大,最终个人所得税是需要汇算清缴的。


  如果类似本文约定的是税后收入,若想倒算一个税前劳务报酬,而且要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都考虑到扣除项目中,难度真的挺大的。税法书中给定的倒算公式肯定不能用,而凭我目前残余的初中数学水平,我居然连方程都列不出来。由此,我更坚定认为总局的政策是不允许额外扣除附加税费的,他要照顾我们这些数学水平差的人,真不会倒算税款~~




一般劳务报酬个税申报时,怎样填报有利于纳税公平

营改增后,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均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个税扣缴客户端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的“收入”栏填报口径提示为“含税”,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特殊劳务报酬”的“收入”栏填报口径提示为“不含增值税”(与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致),对“一般劳务报酬”的“收入”栏填报口径未提示是否含增值税,只提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总额”,单从字面“收入的总额”看,可以理解为“含增值税收入”,但也容易产生歧义。因此,纳税人取得各类收入同样含增值税的情况下,个税申报时,“收入”栏填报时是否含增值税是不一致的,不能以“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来判断一般劳务报酬等各类所得的“收入”栏填报时是否含增值税,一般劳务报酬的“收入”栏是否含增值税需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收入”栏是否含增值税直接影响“减除费用”的计算结果,最终影响应纳税额。如果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选择“含增值税收入”或“不含增值税收入”,税务机关都不应该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按“含增值税收入”填报时,“允许扣除的税费”应填报“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按“不含增值税收入”填报时,“允许扣除的税费”只能填报“附加税费”。笔者倾向于一般劳务报酬“收入”栏按“含增值税收入”填报,理由如下:


  虽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自然人)佣金特殊劳务报酬的“收入”填报“不含增值税收入”,表面上看,比用“含税收入”计算对应的“减除费用”会小,但大部分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月收入未超10万元都免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相当于大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减除费用”都是按“含税收入”计算的。而同样是自然人取得的“一般劳务报酬”只能享受按次500元以内的免征增值税优惠。为了劳务报酬课税的相对公平,建议税务总局对“一般劳务报酬”的“收入”栏明确为“含增值税收入”,对应的“允许扣除的税费”栏填写包括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