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非居民、无住所、外籍、华侨概念辨析
发文时间:2019-08-26
作者:老牛
来源:牛眼看税
收藏
950

 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施行。由于这次修法的动作较大,增加和修改了很多内容,因此,对于一些基础的概念有必要厘清,以免混淆。


  一、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居民个人的定义包含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这些个人可能是中国公民,也可能是外籍公民,他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典型的居民个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居民个人不包括具有中国国籍,但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二是居住时间标准。主要针对的是无住所个人,一般指外籍个人,他们在境内无住所,但如果符合“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条件,那么其判定为居民个人。


  从定义可见,居民个人包括有住所的居民个人和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其纳税义务是全面的,也就是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是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并不是简单粗暴的对无住所的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直接全面征税,而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二、非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既无住所又不居住,一般指临时短期来华工作外籍个人;


  二是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居住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仅就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无住所个人


  无住所个人包括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如何界定这个年数,实施条例也进行了明确。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当然,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并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那么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外籍个人


  外籍个人并非一个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名词,本文仅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就成为了居民个人。所以,外籍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因此,外籍个人将以“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的身份作为判断其纳税义务和税收待遇的标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外籍个人有可能同时适用国内法和税收协定,因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较为复杂。


  五、华侨


  对于华侨身份的界定,不是税法决定的。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华侨虽然已经取得住在国的居留权,但是未加入住在国的国籍,仍然持有中国护照,不属于外籍个人,更不能直接判定为居民个人。华侨定居在海外,在境内可能没有住所,属于无住所个人,应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判定居民身份。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如何计算个税及抵免境外已缴税款?

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不知道各位水友有没有取得过来源于境外的收入,木水反正就没取得过。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收入,怎么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在境外已经按照境外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是否能够抵免境内的个税?

  对于居民个人来说,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至于怎么算,本期木水谈谈个人的一些理解。由于国际税收并不是木水的强项,所以有什么错漏的地方,敬请指正。

  说到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就不得不提最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简称财税3号公告)。

  一、如何判断所得是否来源于境外

    法条速递

  财税3号公告第一条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解释

  这段规定其实基本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关于境内所得定义的反向描述,同时,增加了一些实施条例未明确的所得来源地判断规则:

  1.稿酬所得和偶然所得,根据支付且实际负担人的身份确定,如果支付且实际负担人为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就属于境外所得;

  2.经营所得,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

  3.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根据一般根据被投资单位所在地确定,但是,为了和税收协定保持一致,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当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单位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中新税收协定为例,其中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的第四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股份价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构成,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境外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3号公告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计算应纳个税的方法,根据所得的种类,分为与境内所得合并计算和单独计算两种。

  与境内所得合并计算的所得类型

  计算应纳个税时,需要合并计算的是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其中,对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外经营所得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单独计算的所得类型

  除了上述两项所得以外,其他类型的所得,不需要与境内相同类型的所得合并计算,而直接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单独计算应纳个税。

  三、怎么进行境外税收抵免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总体原则就是“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但是计算抵免限额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所得先计算来源于一国(地区)的各类所得抵免限额,再加总成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总抵免限额。

  法条速递

  财税3号公告第三条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举个栗子

  例小缘是居民个人,2019年度取得以下境内、境外收入:

  1.在境内好人有限公司任职,取得年度工资薪金300000元(缴纳个税税前,以下都是);向A国某公司提供独立咨询服务取得劳务报酬100000元,根据A国法律已缴纳个税12000元;从A国取得稿酬收入50000元,根据A国法律已缴纳个税10000元;向B国某公司授权某专利技术,取得特许权使用费200000元,根据B国法律已缴纳个税50000元;

  2.与木水设立合伙企业,2019年应分得经营所得450000元;与某外国人在A国设立合伙企业,2019年按中国相关法规规定计算的应分得经营所得200000元,根据A国法律已缴纳个税10000元;

  3.转让A国某公司的股票,取得所得300000元,根据A国法律已缴个税50000元;取得从B国某公司分得的股息100000元,根据B国法律规定已缴个税10000元。

  小缘根据中国法律规定,2019年度缴纳社保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为1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全年为30000元,没有其他税前扣除项目。

  问:不考虑其他税费的影响,小缘2019年度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是多少?小缘2019年度应纳个税是多少?

  分析

  第一步,根据“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先分别对A和B两国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A国:

  小缘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300000+100000*(1-20%)+50000*(1-20%)*70%+200000*(1-20%)-60000-10000-30000)*30%-52920]*{[100000*(1-20%)+50000*(1-20%)*70%]/568000}=87480*0.19=16621.2元

  小缘A国经营所得抵免限额=[(450000+200000)*35%-65500]*(200000/650000)=49846.15元

  小缘A国其他所得抵免限额=300000*20%=60000元

  小缘A国的抵免限额=16621.2+49846.15+60000=126467.35元

  B国:

  小缘B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87480*(200000*(1-20%)/568000)=24642.25元

  小缘B国经营所得抵免限额=0元

  小缘B国其他所得抵免限额=100000*20%=20000元

  小缘B国的抵免限额=24642.25+20000=44642.25元

  第二步,比较在A和B两国实际缴纳的个税和各自的抵免限额。

  小缘在A国实际缴纳的个税=12000+10000+10000+50000=82000元&<126467.35元。

  所以可以抵免在A国实际缴纳的全部个税82000元。

  小缘在B国实际缴纳的个税=50000+10000=60000元&>44642.25元。

  所以只能抵免在B国实际缴纳的个税中的44642.25元,剩余的15357.75元结转都后续五个纳税年度抵免。

  小缘2019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87480+162000+60000+20000-82000-44642.5=202837.50元

  通过上面的举例,木水简单的分享了一下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方法的理解。


例解居民境外所得个税抵免之一综合所得境外抵免的计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应当合并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境外某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按照居民个人从该国家(地区)取得的综合所得占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的比重,配比计算的抵免限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凡人以为,准确理解并计算抵免居民个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税,需要注意税法四个方面的内涵:


  一是适用税率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是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内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和来源于境外全部国家(地区)综合所得收入额,应合并后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三是配比计算某一国家(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按照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的收入额的占比确定;


  凡人将居民个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抵免规定,转换成公式表达如下:


  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境内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扣除)×适用税率


  某一境外国家(地区)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某国家(地区)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境内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


  【案例】:


  居民个人李某是境内A公司职员,2019年全年取得A公司支付工资薪金收入140000元(已代扣“三险一金”),2019年3月,李某在网上承揽境外甲国家B公司的一项设计业务,通过互联网远程工作,2019年全年取得B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200000元。2019年5月,李某的一本著作被境外乙国C出版社出版,取得稿酬所得折合人民币80000元。李某的劳务报酬所得已按甲国税法缴纳所得税15000元、其他税收10000元;稿酬所得已按乙国税法缴纳所得税9600元,其他税收7000元。


  李某有一独生子女,2019年在初中二年级读书。李某自己也是独生子女,父母在2018年均超过60岁。此外,2019年李某无其他按规定可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李某2020年3月份汇算清缴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款多少元?


  【解析】:


  1.李某在境外甲国、乙国取得的综合所得,按照来源国家(地区)税法缴纳的所得税,可以限额抵免。因此,李某甲国待抵免税额为15000元,乙国待抵免税额为9600元。


  在甲国、乙国缴纳的其他税收不得抵免。


  2.李某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来源于境内工资薪金收入额=140000元


  来源于甲国家的劳务报酬收入额=200000*(1-20%)=160000元


  来源于乙国家的稿酬收入额=80000*(1-20%)*70%=44800元


  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140000+160000+44800=344800元


  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44800-60000-3000*12)*20%-16920=32840元


  3.李某在境内预缴税额


  年度按累计预扣法预缴税额=(140000-60000-3000*12)*10%-2520=1880元


  4.李某甲国、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


  甲国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甲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840*(160000/344800)=15238.98元


  大于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15000元,按实际缴纳的税额15000元抵免。


  乙国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乙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840*(44800/344800)=4266.91元


  小于乙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9600元,按抵免限额4266.91元抵免。


  5.李某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32840-1880-15000-4266.91=11693.09元


  乙国未抵免税额=9600-4266.91=5333.09元,可在以后5年内李从乙国取得的所得抵免限额有余额时抵免。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