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办税服务厅信息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为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业务,为了实现服务职能更加优化,办税效能进一步提升,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具体信息公布,并对部分业务进行调整,特通知如下:


  自7月6日起,原房山地税第一税务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业务、个人出租不动产租赁业务,原房山地税第二税务所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优惠备案事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停复业业务调整到房山区个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原国税车购税专业厅、原地税第三税务所业务不变,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办税厅服务厅信息公布情况》表。


  感谢广大纳税人始终对房山区税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信息公布情况


  备注:综合厅是指办理私营以上企业纳税人各类涉税业务的办税服务厅;不动产交易厅是指办理企业和个人不动产交易的各类涉税业务的办税服务厅;车购税专业厅是指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办税服务厅;个体专业厅是指办理个体工商户各类涉税业务的办税服务厅。自7月6日起,原地税第一税务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业务、个人出租不动产租赁业务,原地税第二税务所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优惠备案事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停复业业务调整到房山区个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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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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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纳税便利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285日起,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客户端,进入“税收优惠”点击“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通过系统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具体操作说明参阅网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网上办理操作手册》。同时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二、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自2018年12月1日起开通网上申请。


三、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网上申请,可按《通知》规定,报送纸质资料申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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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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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等5个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我市税务稽查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务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现就新税务稽查机构设立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设立稽查局和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5个税务稽查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税务稽查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参与实施“一案双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负责西城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房山区、燕山地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负责东城区、朝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负责海淀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西站地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负责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尚未办结的案件及其他未办结的税务稽查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接相应职责的新稽查机构出具相关手续办理。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稽查机构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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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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