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纳税便利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285日起,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客户端,进入“税收优惠”点击“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通过系统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具体操作说明参阅网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网上办理操作手册》。同时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二、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自2018年12月1日起开通网上申请。


三、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网上申请,可按《通知》规定,报送纸质资料申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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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等5个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我市税务稽查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务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现就新税务稽查机构设立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设立稽查局和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5个税务稽查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税务稽查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参与实施“一案双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负责西城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房山区、燕山地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负责东城区、朝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负责海淀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西站地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负责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尚未办结的案件及其他未办结的税务稽查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接相应职责的新稽查机构出具相关手续办理。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稽查机构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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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安排,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税务分局4个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实施专业化管理和提供个性化服务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参与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负责驻华使(领)馆和离境退税管理工作,负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指导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反避税管理工作,承担反避税行业联查、集团联查和协助、谈签与执行税收协定相关工作。


  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负责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税收知识库和纳税服务平台的运维、纳税服务投诉和涉税违法举报的接收转办等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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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工商办发[2018]48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利用地下空间、居民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及腾退空间从事便民商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一、支持利用地下空间从事便民商业服务


  根据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京商务规字[2018]5号),对于利用规划用途与从事经营活动不一致的地下空间开办便民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区政府出具房屋权属、用途的书面意见,并由人防或住建部门按照区政府意见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或普通地下室备案后,登记机关按照调整后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办理工商登记。


  二、支持利用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从事便民商业服务


  根据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京商务规字[2018]6号),对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确认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各分局要建立台账明确点位,确保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规划用途服务居民生活需求。不按规划用途开展经营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三、支持利用腾退空间从事便民商业服务


  用于便民商业服务的闲置或腾退用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用途与所从事经营活动不一致的,经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工商部门在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时予以支持。房屋属于市属国有企业的,可以由市属一级国有企业出具房屋权属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确认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分局要对本通知和有关文件组织专题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利用地下空间、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腾退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网点建设的重要意义,主动加强与同级商务、规划、人防、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积极履职,严格准入。各分局要及时掌握经区政府或商务部门认定的从事便民商业服务的地下空间、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腾退空间点位,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名单制度。对利用上述设施开展便民商业服务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好登记服务。未经批准,此类市场主体不得变更从事非便民商业服务经营项目。


  (三)加强统计,建立机制。对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确认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各分局应及时建立台账,将本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经营主体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数据登记造册,做好统计分析。建立与同级商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为政府决策和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支撑。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10号)


  附件2:利用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

  附件3: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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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5
文号:京工商办发[2018]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18]227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征我市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停征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停征水利建设基金(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收费代码600031。


  二、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市规划国土委要继续做好2019年1月1日前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有关清欠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水利建设基金欠缴款”(收费代码600097)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编码1030199),请做好欠缴收入的追缴工作。


  四、市规划国土委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同时要在收费场所及时发布信息,做好政策宣传。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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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18
文号:京财综[2018]22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并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3%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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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扣缴申报时间的重要提示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比如,某企业2018年10月向员工发放工资,实际发放工资的当月代扣个人所得税,应当在1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此时税款所属月份为2018年10月。


  如果贵单位前期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存在“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当月扣缴申报并缴款”的情况,请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一、对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已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税款所属月份选择“2018年11月”)的,2018年12月征期不再进行扣缴申报和缴款,也无需进行零申报。对于2018年12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


  二、对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尚未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且计划在11月征期申报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1月”的,2018年11月征期不再进行扣缴申报和缴款,也无需进行零申报。对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


  2018年11月10日,我局将关闭“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人工选择当月税款所属月份的功能,即11月征期不再可以选择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1月”,12月征期不再可以选择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2月”。


  对于贵单位纳税人由于上述扣缴申报时间的调整,在购房、购车、积分落户纳税审核中受到的影响,我们将根据调整后的实际扣缴申报情况予以认可,请贵单位向员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比如:上述第一种情形中2018年12月征期没有缴纳税款的,我们将根据该纳税人2019年1月征期的缴税情况进行确认;上述第二种情形2018年11月征期没有缴纳税款的,我们将根据该纳税人2018年12月征期的缴税情况进行确认。


  感谢贵单位对北京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贵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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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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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工商发[2018]2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治理联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商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税务局、公安消防支队,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专项整治成果保持工作,严防问题反弹回潮,现就加强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治理联合执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以防反弹、促提升为核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攻坚克难,坚持协同治理,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实现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专项整治与改善环境、提升功能、保障民生的有机结合,切实巩固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二、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


  工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点位台账,详细掌握点位的房屋产权、规划用途、经营行业、涉及证照等情况。负责查处固定场所内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为无照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负责根据执法检查或有关部门的提请,对“开墙打洞”房屋内经营主体吊销营业执照。负责将吊销营业执照的点位情况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提请撤销、撤回或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根据工商部门的提请,对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违法点位,向工商部门提供房屋交易相关信息。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负责对存在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的房屋,暂停办理网上签约。


  税务部门:负责根据工商部门的提请,对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的房屋出租人和经营主体进行税款征收和追缴。


  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建筑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的,依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联合执法的实施


  (一)联合执法的统筹


  各区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整治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统筹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落实防控反弹责任,对重点点位进行排查,根据处置难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联合执法的具体点位,并做好上报市联席办(市工商局)备案工作。


  (二)联合执法的启动


  区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将需要联合执法的点位情况,书面函告区级相关部门,提请开展联合执法,同时将点位台账报市联席办备案。市联席办负责汇总全市联合执法的点位台账,并推送给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联合执法情况的督察督办。


  (三)联合执法执行


  参与联合执法的区级相关部门收到提请函后,及时对违法点位进行检查,要求自行停止违法行为,并明确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对逾期不改的应依职权采取惩戒措施。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吊销营业执照条件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联合执法结果反馈


  执法部门应自接到提请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结果。经核实不符合联合执法条件或执法存在困难的,应及时反馈提请部门。区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部门的联合执法情况进行汇总,并归集相关文书资料,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档案。


  (五)联合执法情况通报


  区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将联合执法情况报市联席办,市联席办通过简报形式通报各区联合执法的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联合执法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对违法经营的有力震慑。


  (二)严格标准,有序实施


  严格履行违法点位的认定标准和提请程序,利用好联合执法手段,优先重点打击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场秩序、且经多次查处拒不整改的少数顽疾痼疾,注重发挥重拳出击的示范效应,达到警示震慑的效果。要善于总结联合执法的好经验,固化成为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沟通,及时反馈


  各部门要建立数据交换和共享对接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明确专人负责联合执法相关对接工作,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名单应报同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部门接到提请联合执法来函后,要认真研究,积极配合开展执法行动,并按照时限要求反馈检查情况。各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要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公示,发挥信用约束和社会惩戒作用,提升联合执法效果。


  (四)上下联动,共商难题


  对于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执法部门应及时向提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馈,不能无故拖延。区级层面经多部门会商仍无法解决的,报市级部门协商解决。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应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并将修改调整情况及时函告市联席办。


  (五)加强宣传,文明执法


  各部门要加大对联合执法的正面宣传引导,为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争取群众的理解和参与。各部门在采取执法和惩戒措施前,要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和法律责任,可给予其自行整改的一定期限,尽量通过劝导和疏通来化解矛盾,避免过激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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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8-8-30
文号:京工商发[2018]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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