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8]56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纳税等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14
文号:京财税[2018]5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98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各税务直属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企业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便利化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制定了《进一步提升纳税等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提升纳税等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14日


附件


进一步提升纳税等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部署,以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为导向,坚持首善标准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税降费,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一)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按照中央部署,简并增值税税率,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调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依法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减除标准,增加专项费用扣除;落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


  (二)扎实推进先行试点工作。积极落实我市先行试点的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实施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及相关附加税费退税政策;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试点水资源税改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创新服务,提升纳税准备便利度


  (三)打造立体宣传辅导体系。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形成线上、线下互通互补的宣传辅导体系;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实现“税务事项提示函”等文书批量处理,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精准服务。


  (四)创新智能咨询服务模式。依托“六能”服务平台智能咨询服务、微信智能客服系统,实现7×24小时不间断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出现问题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咨询。


  (五)加强涉税信息共享互通。推进国税地税服务融合、征管协同、信息共享,加强办税服务厅共建,提升联合办税能力;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涉税数据交换,充分发挥涉税信息多方采集优势,扩大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范围。


  (六)大力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加大“票e送”以及邮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推广力度,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网上申请代开、云平台自动受理、物流限时配送上门”的一条龙办税服务。


  (七)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新办及未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优化流程,提升税费办理便利度


  (八)推行全业务、分时点预约办税。优化预约办税体验,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微信等方式预约办税,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


  (九)推行涉税业务全市通办。推行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优惠办理等300多项税收业务全市通办,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税。


  (十)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当天办结。打通新办企业办税事项全流程,整合各涉税事项,实行“套餐式”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从新办到领票一日完成。


  (十一)推出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在网上即可办理或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十二)推行无纸化、免填单办税服务。对纳税人利用CA证书,通过互联网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上传图片或办税服务厅拍照等形式传递的涉税资料,进行电子化存档;推出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减少纳税人手工填报,缩短办税时间。


  (十三)推广自助办税服务。推广自助办税终端,在增加自助办税终端数量的同时,拓展24小时自助办税网点数量,探索在银行自助服务区和街道办事处等具备网络安全环境区域部署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设备。


  (十四)推行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纳税人通过“一表集成”方式,利用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分类编码,海关发票、取得发票等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自动归集,生成申报所需数据,提高办税效率。


  (十五)推进存量房交易网络预核。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要求,不断优化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减少信息重复录入及审核时间;实行由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上传涉税资料,开展网上预核,减少纳税人窗口等候时间。


  (十六)完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办税平台。在不断拓展自然人纳税人网上实名认证渠道和实现网上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功能,增加移动端网上办税事项。


  (十七)全面推行印花税网上申报。将印花税网上申报纳税范围,扩大到应纳税额500元以下的全部应税凭证,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的繁琐程序。


  (十八)扩大网上更正申报范围。在小规模纳税人网上更正申报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更正的基础上,推行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自主更正;申报期内的错误,允许自行多次网上修改。


  (十九)研究财务系统数据对接。研究推进企业财务系统与税务申报系统对接工作试点,逐步实现自动计算应报税额功能。


  (二十)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打造以数据驱动为基础,以风险与信用管理为支撑,集成再造新一代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智慧、快捷、高效的办税服务。


  (二十一)缩短公积金业务办理时限。优化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办理流程,简化申报材料,推行单位开户业务“零要件”;拓展互联网服务内容,完善网上大厅功能,单位各项业务除可在全市范围管理部就近办理外,全面推行网上办理。


  四、拓宽渠道,提升税费缴纳便利度


  (二十二)拓展多元化缴税方式。纳税人可借助银行手机客户端实现手机实时缴税功能,体验“掌上缴税”;在税务网站和银行签订税库银实时缴税三方协议,即可开通网上实时缴税业务,同时可采用微信、支付宝、POS机等多元化缴税方式,实现便捷缴税。


  (二十三)推进退税电子化。将出口退税业务由逐笔申请简化为汇总清单申请,在部分地区开展电子退库更正业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退税业务电子化。


  (二十四)实施多种线上社保缴费方式。参保单位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作的16家银行,通过委托实现协议扣款,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办理,实现线上即时缴费。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即时告知参保单位线上缴费结果的服务信息。


  (二十五)增加公积金便捷缴存方式。在支票缴存方式的基础上,开发实时结算平台系统,实现网上托收实时到账。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