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间的重要提示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即: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明细申报”)并缴纳税款,此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月份应为2019年1月。

同时,扣缴义务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向员工发放工资并计算和预扣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2月1日起扣缴客户端才会支持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的提交上传功能。因此,也要求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一、对于此前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扣缴申报,且2018年12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已于2018年12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11月”)的扣缴义务人,请在2019年1月征期进行零申报(税款所属月份选择“2018年12月”)。同时,于2019年1月7日至1月31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dzswj.bjsat.gov.cn/),在“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扣缴申报时间信息登记”功能下进行登记。如果贵单位继续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扣缴申报,将会对本单位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产生重大影响。

二、如果贵单位此前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扣缴申报,请忽略该通知的内容,也无需按照第一条的“请于2019年1月7日至31日内登录……进行登记”的要求进行操作。

感谢贵单位对北京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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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上线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将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开放。为保障ITS系统如期顺利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ITS系统上线内容

  2018年12月31日上线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及网页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一)税务大厅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与金税三期统一门户,支持依申报的办税业务、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办理。

  (二)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三)网页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与北京市电子税务局集成,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个税预扣预缴申报、汇算清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四)手机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形式,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个税预扣预缴申报、汇算清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二、下载和登录方式

  (一)扣缴客户端

  请扣缴义务人在北京市税务局官网选择右下角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下载或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登录,选择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下载。

  已使用扣缴客户端的扣缴义务人不需要重新下载,系统实现功能自动升级。

  (二)网页端

  自然人办税时,请自然人纳税人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登录,选择自然人登录,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版登录或直接登录北京市ITS系统网(https://its.tax861.gov.cn/)。

  (三)手机端

  纳税人可以在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或者ITS系统网站,扫码下载使用,或通过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使用。

  建议纳税人尽快按照上述渠道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端APP,如实填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

  三、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对个税业务影响

  为更好地提升办税服务水平及办税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将于2019年2月下旬进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在此期间,个人所得税业务将暂停办理,为最大限度减少系统停机带来的不便,敬请留意我局后续相关通知。

  四、其他说明

  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我局门户网站和全市各办税服务厅相关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服务和便利。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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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纳入有奖发票试点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负数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参与开奖的普通发票;

  (六)票面金额在2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奖项,2019年度分两轮进行,每轮产生一等奖20万元1个,二等奖10万元2个,三等奖5万元4个。二次开奖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一)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后,参与即时开奖。每个账号每天最多参与5次开奖,参与时间为每天8:00─20:00。

  (二)二次开奖

  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2019年分别于4月10日和10月10日进行。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从符合参与条件的普通发票中随机抽取中奖发票。二次开奖结果将于开奖之日起向社会公布。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二次开奖:

  1.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

  2.已参与一次开奖的;

  3.已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的;

  4.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为非作废发票的;

  5.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不属于非正常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第一轮二次开奖范围为2019年3月31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第二轮二次开奖范围为2019年9月30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已参与过二次开奖的发票不得再次参与开奖。

  三、兑奖方法

  (一)一次开奖兑奖

  一次开奖后,奖金即时充入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账户。兑奖人须在24小时内确认领奖,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二)二次开奖兑奖

  中奖者本人需自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兑奖(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兑奖截止日期),逾期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1.兑奖时间

  兑奖期限内工作日9:00─17:00。

  2.兑奖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3.兑奖所需资料

  (1)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兑奖。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版式文件打印件兑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二次兑奖:

  (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6)单位已入账的发票;

  (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

  (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5.个人所得税

  兑奖者领取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

  四、发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对伪造、变造中奖发票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投诉举报方式: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周一至周五9:30─17:30)。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公告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2019年北京市继续在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九个行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为保障有奖发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主要将2019年北京市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开奖范围、开奖方式、兑奖方法等面向社会公布。

  (一)有奖发票活动时间

  公告明确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二次开奖于2019年4月10日和10月10日分两期开展。

  (二)有奖发票开奖范围

  公告规定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不能再次参与一次开奖。二次开奖仅限已参与一次开奖的个人消费者参与。

  (三)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奖项,2019年度分两轮进行,每轮产生一等奖20万元1个,二等奖10万元2个,三等奖5万元4个,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2019年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奖项设置和开奖次数进行了调整,旨在提升一次开奖奖金比重,增加一次开奖中奖几率,让税收红利惠及更多消费者。

  (四)有奖发票兑奖要求

  公告限定了11种不予兑奖的情况,包括:(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6)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以上情形以税务机关的判别结果为准。发票注明购买方为“个人”字样的,以参与二次开奖所录入的个人信息为准。

  (五)投诉举报

  公告明确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方式为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投诉举报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7:30。

  三、如何参与有奖发票?

  (一)一次开奖

  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参与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可通过打开微信→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选择“有奖发票”→进入有奖发票小程序→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也可通过打开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点击“发票管家”→选择“发票抽奖”→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二)二次开奖

  在购买方为个人的普通发票参与一次开奖后,消费者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选择继续参与二次开奖。实名登记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具体操作手册,可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了解。

  四、取得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

  五、公告何时执行?

  本公告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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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京财税[2019]19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市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三条等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7]2532号)、《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京财税[2018]1847号)同时废止。

  三、我市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针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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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0
文号:京财税[2019]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19]22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4年度第十七批、2015年度第十四批、2016年度第十一批、2017年度第六批和2018年度第四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七批)、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四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六批)和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七批)

  2.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四批)

  3.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

  4.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六批)

  5.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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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1
文号:京财税[2019]2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及更好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取消10项税务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税务部门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要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相关理念,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

  税务部门应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增便利、添活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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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更好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结合工作职责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10项税务证明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决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

  此次决定取消的1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24项具体办理事项。从证明材料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费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2项(服务地点在境外或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居住证明),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共8项(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证明、取款凭证或存折、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从涉及经济主体看,涉及民营经济的共7项(服务地点在境外或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税务登记证、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证明、取款凭证或存折、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个人等其他主体的3项(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

  (二)取消证明事项后的替代措施

  《公告》附件中列示的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加强后续管理等方式办理,每项证明事项的具体替代措施已在附件中列明。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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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

  二、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7号)第三条。

  三、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核实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112号)第二条中的“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征收机关留存复印件”、第三条。

  四、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05号)第一条第(二)(三)(四)项、第二条第(二)项。

  五、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10〕12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五条第(二)项中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项。

  七、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公告2011年第20号)第六条中的“须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强业务资格批复》、《税务登记证书》等资料”。

  八、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条第(二)项中“(二)城六区的其他建设项目”表述、“3.划拨决定书”、第1目、第2目、第4目、第5目、第7目。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1号公告)取消了10项证明事项。为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事项时,需提交《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事项时,需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境外注册登记证明)”“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事项时,需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购买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事项的要求。

  (二)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7号)第三条,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中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款登记事项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中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款登记事项时,需提供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事项的要求。

  (三)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核实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112号)第二条中的“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征收机关留存复印件”、第三条,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拆迁住房减免契税事项时,需提交户口本”、“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拆迁住房减免契税事项时,若户口本未显示该税务行政相对人曾在被拆迁地居住,需提交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拆迁住房减免契税事项时,需提交取款凭证或存折”事项的要求。

  (四)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05号)第一条第(二)(三)(四)项、第二条第(二)项,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需提供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税务行政相对人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变更登记时,需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事项的要求。

  (五)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10〕12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五条第(二)项中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项的要求。

  (六)废止《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项,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需提交保障房相关文件”事项的要求。

  (七)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告2011年第20号)第六条中的“须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强业务资格批复》、《税务登记证书》等资料”,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证明材料(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核准设立证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强业务资格批复)”事项的要求。

  (八)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条第(二)项中“(二)城六区的其他建设项目”表述、“3.划拨决定书”、第1目、第2目、第4目、第5目、第7目,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划拨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关于建设项目类别的证明材料”“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事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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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3月1日起上线金税三期(并库版),实现原国税、地税两套金税三期系统并库。为确保系统顺利切换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上线期间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一)2019年2月21日16点起,各委托代征单位停止办理代征税款、代开发票业务(包括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税款代征等)。

  (二)2019年2月22日0点至2月22日24点期间,税库银系统停止服务,将影响以下业务网上办理:

  1.纳税人、缴费人在22日当天完成网上申报的,将无法通过税库银系统联网电子缴税,请回办税服务厅打印纸质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缴费人在22日前已申报未划款的,将无法通过税库银系统联网电子缴税,请回办税服务厅打印纸质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税款。

  3.车辆购置税申报停止办理,包括办税服务厅和自助申报系统。

  4.其他业务不受影响。

  (三)2019年2月23日0点至2月28日24点期间,各办税服务厅(含驻行政服务中心等办税窗口)、各委托代征单位、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部分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将暂停办理除以下业务外的所有涉税(费)业务:

  1.每日7点至23点,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app、网页版、扣缴客户端)可办理事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采集、报送和下载。

  2.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和上传;

  3.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确认及认证;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采集;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3月1日9:00起,全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及各委托代征单位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电子税务局等同步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提前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交易、车辆购置税申报等涉税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系统升级完成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影响业务办理前提下,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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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税发[2019]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要求,结合北京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

  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力度大、内容实、范围广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创业创新,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作为首善之区,不折不扣、迅速有效地将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将对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北京市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改进纳税服务,为释放减税降费政策红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出台《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全市税务系统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全市税务系统要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把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作为今年税收工作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把这个责任坚决扛起来,把这项任务坚决落到地。根据税务总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已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政策制定、征管核算、督察督办、服务宣传工作组,统筹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落实。同时,市局党委纪检组将组织开展对减税降费工作落实情况的全程监督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区局”)按要求成立本单位落实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负总责,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班子,明确责任主体,梳理任务清单,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开展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运行中的管理服务、落实后的效应分析等工作抓到位、抓出成效。

  三、抓紧政策研究,尽早推进实施

  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相关地方税种和附加的政策方案,主动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按要求及时制发操作文件并抓好后续落实,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市局报告。各区局要密切跟踪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及时反馈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主动提出简便、易行、可操作的意见建议,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实施效果更有力、更有效。

  四、强化宣传辅导,有效引导预期

  全市税务系统要围绕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普遍所知、普遍所用,着力强化宣传辅导,让市场主体实实在在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力度,进一步增强信心、激发活力,在全社会推动形成稳定积极的预期。要创新方式、加大力度,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各区局要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政策辅导。政策辅导既要百分之百全面覆盖,又要点对点精准“滴灌”;既要面向企业财务人员,又要面向企业法人代表;既要讲解政策实体性内容,又要讲解办税缴费流程、申报表填报等程序性内容,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

  五、优化管理服务,增进办税便利

  全市税务系统要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持续优化管理服务措施。深入研究并不断优化便利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举措,该简化的程序一律简化,能精简的资料一律精简,尽快实施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加快税务证明事项清理、推进涉税资料清单管理等措施,确保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提质增效。各区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推出管理服务创新举措,充分发挥计算机自动识别、政策提示、标准判定、协助计税(费)等功能,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良好体验。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规模、税种、行业、经济类型等基础信息,确保基础数据质量,增强管理服务的针对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纳税人申报数据,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不断提高减免税申报质量。办税服务厅要全面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导税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等各项服务制度,确保对纳税人和缴费人的问题及时解答、事项及时办理,以更高的便利度和满意度,为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更强的获得感。

  当前,全市税务系统要围绕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合理调配办税资源。要指定专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各区局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确保小微企业涉税诉求有处提、疑惑有人解、事项有人办。

  六、加强统计核算,深化效应分析

  全市税务系统要认真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工作,务必做到“心中有数”“底账清晰”。要对减免税数据进行日常会审,全面提升减免税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要积极主动开展减税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上报政策运行情况及经济效应分析。要优化完善征管系统统计核算功能,开展统计核算时要特别注意避免给纳税人增添不必要的负担,凡是能够通过申报表提取或系统生成的数据,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另行填报。

  七、积极争取支持,凝聚工作合力

  实施减税降费需要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共同推动,目前,随着北京市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疏解非首都功能、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税务部门更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地。全市税务系统要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和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地方在编制和调整预算时充分考虑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的因素,合理确定税费收入预算。要主动向有关监督部门介绍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积极争取指导,认真改进工作,确保得到多方理解和支持。当前,要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要求,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纳税人已缴税款的退库工作。

  八、抓好督促考评,务求落地生根

  全市税务系统要在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科学编制考评指标,严格实施考评督促,并通过执法督察等方式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更好地落实落地。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做到一督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不回避、不护短,该反映的及时全面反映,能解决的及时研究解决,应整改的抓紧即查即改。同时,要积极配合好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九、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质效

  全市税务系统要牢固树立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是硬任务的理念,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严明工作要求,扛牢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享尽享”。对政策落实不力、统计把关不严以及在宣传辅导、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有重大疏漏,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以最严肃的纪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在北京得到最严格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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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5
文号:京税发[2019]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会协[2019]21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相关社会团体年度审计报告参考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经与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团管理一处、社团管理二处商定,我会分别拟定了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及中关村社团、非行业协会商会及中关村社团的其他社会团体,以及非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和中关村社团且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其他社会团体,年度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参考示范文本,请参照执行。其他审计意见类型的相关表述,请按照相关审计报告准则要求执行。

  本参考示范文本自上述相关社团单位办理2018年年度检查起施行。执行上述社团单位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同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核报告”(详见附件1-3)。

  “财务相关情况专项说明”的内容,应按照当年度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团管理一处、社团管理二处发布的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

  1.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及中关村社团审计报告参考示范文本

  2.非行业协会商会及中关村社团的其他社会团体审计报告参考示范文本

  3.非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和中关村社团且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其他社会团体审计报告参考示范文本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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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1
文号:京会协[2019]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会协考[2019]6号 北京市财政局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9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考区报名资格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人员: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19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规定,现将2019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考区报名资格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核时间

  2019年4月23日至30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周六、日不休息)。

  二、资格审核地点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北京注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5层

  三、资格审核办法

  1.首次报名(不含应届毕业生)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持本人签名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或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北京注协办理资格审核。

  2.应届毕业生应当持本人签名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到北京注协办理资格审核。

  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还应当于2019年8月12-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到北京注协考试部现场审核毕业证书。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将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3.非首次报名人员的照片信息需要变更或网报系统中未能显示本人照片,应当持本人签名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电子版),到北京注协办理信息变更。

  四、报名交费

  1.报考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考试的所有报名人员均需到资格审核地点办理交费确认。办理交费手续后,不再允许变更考试科目。

  2.报名费标准:北京地区专业阶段考试报名费每科60元人民币;综合阶段考试报名费(试卷一、试卷二)120元人民币。

  3.交费方式:现金。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中注协考试专用邮箱ks31@cicpa.org.cn。

  2.报名人员如果咨询与网报系统相关的技术问题,请拨打中注协电话+8610-88250110(工作日8:00—11:30,13:00—17:00)。


北京市财政局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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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7
文号:京会协考[20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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