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2018年版) 2020年修订

目  录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2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12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14

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25

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26

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32

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33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4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45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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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预缴方式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二)企业类型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选择“一般企业”。

(三)按季度填报信息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所有项目。

1.从业人数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2.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3.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4.小型微利企业

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四)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9、10、11、12、13、L15、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L15、15行。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填报。

7.第7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

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9.第9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行=第3+4-5-6-7-8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0.第10行“税率(25%)”:填报25%。

11.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第9×10行,且第11行≥0。

12.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填报。

13.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4行。

14.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5.第L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 □ 是 □ 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延缓缴纳的所得税额。本行为临时行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行废止。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是”;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否”。二者必选其一。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L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L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本行填0。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时,本行填报0。

16.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第11-12-13-14-L15行,当第11-12-13-14-L15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第L15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第L15行<0时,本行填0。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若“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本行填报0;若“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的,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在2020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自2021年第1季度预缴申报起,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五)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16、17、18、19行;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20、21行。

1.第16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6行=第17+18+19行。

2.第17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7行=第15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3.第18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8行=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4.第19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5.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四、附报信息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附报信息”所有项目。

(一)高新技术企业

必报项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履行相关认定程序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凡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选择“是”;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选择“否”。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必报项目。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凡是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有效的纳税人,选择“是”;未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者已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但被科技管理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纳税人,选择“否”。

(三)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必报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本年内发生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且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选择“是”;本年内未发生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或者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但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纳税人,选择“否”。

五、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9行=第3+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

3.“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L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第L15行=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L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第L15行=0。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时,第L15行=0。

4.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5行=第11-12-13-14-L15行。当第11-12-13-14-L15行<0时,第15行=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第L15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第L15行<0时,第15行=0。

5.第16行=第17+18+19行。

6.第17行=第15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7.第18行=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8.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表A201010第41行。

2.第7行=表A201020第11行第5列。

3.第12行=表A201030第30行。

4.第15行=表A202000“应纳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5.第17行=表A202000“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6.第18行=表A202000“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7.第19行=表A202000“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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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政策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总体说明

本表各行次填报的金额均为本年累计金额,即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本年累计减免金额和附列资料中相关税收政策的本年累计金额。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享受,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第24至28行。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4-5行减本表第1+16+24行>0时,可以填报本表第29至40行。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3+8+9+…+15行。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填报第4+5.1+5.2+6+7行的合计金额。

4.第4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

5.第5.1行“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第5.2行“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7.第6行“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8.第7行“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9.第8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10.第9行“(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1.第10行“(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2.第11行“(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3.第12行“(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4.第13行“(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5.第14行“(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6.第15行“(十)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政策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7.第16行“二、减计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7+18+22+23行。

18.第17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19.第18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填报第19+20+21行的合计金额。

20.第19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1.第20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收入。

22.第21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3.第22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 

24.第23行“(四)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填报第23.1+23.2行的合计金额。

25.第23.1行“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6.第23.2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政策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7.第24行“三、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5+26+27+28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8.第25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9.第26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30.第27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31.第28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32.第29行“四、所得减免”: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30+33+34+35+36+37+38+39+40行,同时0≤本行≤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

33.第30行“(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第31+32行。

34.第31行“1.免税项目”: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5.第32行“2.减半征收项目”: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额的减半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本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50%。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6.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本行包括享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金额。

37.第33.1行“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8.第34行“(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39.第35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且大于0的,本行=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本行=5000000+(转让所得-5000000)×50%。

40.第36行“(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1.第37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2.第38行“(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3.第39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4.第40行“(九)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所得减免政策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项目减免的所得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分别确定各项目减免的所得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5.第41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16+24+29行。

46.第42行“附列资料: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本年累计金额。

47.第43行“2.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的本年累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8+9+…+15行。

2.第3行=第4+5.1+5.2+6+7行。

3.第16行=第17+18+22+23行。

4.第18行=第19+20+21行。

5.第23行=第23.1+23.2行。

6.第24行=第25+26+27+28行。

7.第29行=第30+33+34+35+36+37+38+39+40行。

(1)当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0时,第29行≤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

(2)当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0时,第29行=0。

8.第30行=第31+32行。

9.第41行=第1+16+24+29行。

(二)表间关系

第41行=表A200000第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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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填报本表。

(二)总体说明

1.本表主要目的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进行纳税调整,以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2)实施减免税核算。对本年度内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算其减免税情况。

2.填报原则

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优惠政策的,应按以下原则填报:

(1)按照上述政策,本表仅填报实行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实行上述政策的资产不在本表填报。

(2)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大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摊销额。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即可。

(3)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小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不填报本表。

资产折旧、摊销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和“税收折旧、摊销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摊销”两种情形的,在“税收折旧、摊销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仍需根据该固定资产“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期内最后一期折旧、摊销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4)以前年度开始享受加速政策的,若该资产本年符合第(2)条原则,应继续填报本表。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加速折旧、摊销(不含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3+4+5行。

2.第2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情况,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本年累计金额。

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的有关情况,不在本行填报。

3.第3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其他行业纳税人在2019年之前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2019年及以后年度需要继续填报的,应在本行填报。

4.第4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按照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对新购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2行或第4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5.第5行“(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按照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对新购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无形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摊销方法的,在本行填报相关无形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摊销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6行“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7+8+9+10行。

7.第7行“(一)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8.第8行“(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进行一次性扣除政策且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进行一次性扣除政策且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在本表第7行填报,不在本行填报。

9.第9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按照财税〔2020〕31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第7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10.第10行“(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按照财税〔2020〕31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相关无形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摊销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11.第11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6行。

(二)列次填报

列次填报时间口径: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计算的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摊销小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同时,保留本年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最后一期的本年累计金额继续填报,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1.第1列“资产原值”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账载折旧\摊销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摊销额。

3.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本列填报该资产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一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

所有享受上述优惠的资产都须计算填报一般折旧、摊销额,包括税会处理不一致的资产。

4.第4列“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摊销方法计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和按上述文件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

5.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

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在列次填报时间口径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会计折旧、摊销金额与税收加速折旧、摊销金额填报:

当会计折旧、摊销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摊销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账载折旧\摊销金额”。

当会计折旧、摊销金额大于税收折旧、摊销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按0填报。

6.第6列“享受加速政策优惠金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结果填报。本列=第4-3列。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行。

2.第6行=第7+8+9+10行。

3.第11行=第1+6行。

4.第6列=第4-3列。

(二)表间关系

第11行第5列=表A200000第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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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本年累计减免税额。

3.第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优惠在本行填报,区外所得优惠在本表第2行填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报本表第2行。

4. 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25%的金额。

5. 第5行“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6. 第6行“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7.第7行“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的金额。

8.第8行“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的金额。

9.第9行“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0.第10行:“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1. 第11行“十一、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2. 第12行“十二、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3.第13行“十三、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4.第14行“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5%的金额。

15.第15行“十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6.第16行“十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5%的金额。

17.第17行“十七、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8.第18行“十八、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9.第19行“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25%的金额。

20.第20行“二十、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25%的金额。

21.第21行“二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的金额。

22.第22行“二十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的金额。

23.第23行“二十三、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的,本行填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需填报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并按百分数填报。

24.第24行“二十四、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5.第25行“二十五、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6.第26行“二十六、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号))等规定,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7.第27行“二十七、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规定,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25%的金额。

28.第28行“二十八、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8.1+28.2+28.3+28.4行。

29.第28.1行“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的金额。

30.第28.2行“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的,本行填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

31.第28.3行“3.其他1”:填报纳税人享受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31.第28.4行“2.其他2”: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33.第29行“二十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 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享受“免征”优惠的纳税人,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本表第1行至第28行合计金额]×40%;享受“减征”优惠的纳税人,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本表第1行至第28行合计金额]×40%×减征幅度。

34.第30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2+3+4+5+…+28+29行。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8行=第28.1+28.2+28.3+28.4行。

2.第30行=第1+2+3+4+5+6+…+28+29行。

(二)表间关系

第30行=表A200000第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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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预缴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表单样式一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由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填报。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如: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申报时“税款所属期间”填报“××年4月1日至××年6月30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本税款所属期企业汇总计算的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的金额。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的金额。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50%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金额。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金额。

三、表间关系

1.“应纳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15行。

2.“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17行。

3.“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18行。

4.“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1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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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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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2020年修订

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B类,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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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B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此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发生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当年1月1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当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根据申报税款所属期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选择填报。

(二)按季度填报信息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仅填报“小型微利企业”选项。

1.从业人数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2.资产总额(万元)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3.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4.小型微利企业

本栏次为必报项目。

①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②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时进行判断并告知纳税人,判断标准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三)按年度填报信息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填报本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不填报。

1.“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4.“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行次说明

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21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2行至第21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填报第L19行、第19行至第21行。

1.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各项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收入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4+5+10+11行。

4.第4行“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5.第5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填报第6+7.1+7.2+8+9行的合计金额。

6.第6行“其中: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7.第7.1行“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8.第7.2行“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9.第8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0.第9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1.第10行“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2.第11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3.第12行“应税收入额 \ 成本费用总额”: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2-3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填报纳税人各项成本费用的本年累计金额。

14.第13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5.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2×13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2行÷(1-第13行)×第13行。

16.第15行“税率”:填报25%。

17.第16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本行=第14×15行。

18.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表第14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9.第18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0.第L19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填报附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延缓缴纳的所得税额。本行为临时行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行废止。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是”;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否”。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第L19行=第16-17-18行。当第16-17-18行<0时,本行填报0。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时,本行填0。

21.第19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6-17-18-L19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若第16-17-18-L19行<0,本行填报0。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若“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本行填0;若“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的,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在2020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自2021年第1季度预缴申报起,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22.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 50 %”。

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本年累计金额。

23.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四、表内关系

1.第3行=第4+5+10+11行。

2.核定征收方式选择为“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第12行=第1-2-3行。

3.核定征收方式选择为“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第14行=第12×13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为“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第14行=第12行÷(1-第13行)×第13行。

4.第5行=第6+7.1+7.2+8+9行

5.第16行=第14×15行。

6.“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第L19行=第16-17-18行。当第16-17-18行<0时,本行=0。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时,第L19行=0。

7.“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第19行=第16-17-18-L19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若第16-17-18-L19行<0,第19行=0。

8.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享受“免征”优惠的,第20行=(第16-17-L19行)×40%;享受“减征”优惠的,第20行=(第16-17-L19行)×40%×减征幅度。

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享受“免征”优惠的,第20行=[核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4或者12)×截止申报所属期的实际应申报属期数-本表第L19行]×40%;享受“减征”优惠的,第20行=[核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4或者12)×截止申报所属期的实际应申报属期数-本表第L19行]×40%×减征幅度。

9.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第21行=第19-20行。当第19-20行<0时,本行=0。

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第21行=[核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4或者12)×截止申报所属期的实际应申报属期数]-本表第L19行–本表第20行-截止上期本表第21行合计金额。当计算结果<0时,本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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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商务部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对《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关税配额外食糖(产品目录见附件1)纳入《目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进口报告管理。进口上述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办法》履行有关进口信息报告义务。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橄榄油进口报告管理。


  三、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商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四、进口上述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原糖加工生产型企业应向中国糖业协会备案,食糖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关税配额外食糖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抄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京中央企业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五、商务部每半个月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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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1
文号: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20]31号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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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3
文号:财税[2020]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18]263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团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社会团体:

  为切实加强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以下简称社团会费票据)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社团会费票据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团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关于调整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7]269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社团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我市推行社团会费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启用机打版《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票样见附件)。

  二、手工版《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暂时可继续使用,随社团会费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的推进,在2019年12月31日废止。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新版票据启用前的准备,制定办事指南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加快推进财政票据“互联网+政务系统”的建设,推行财政票据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最大限度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共同推进社团会费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有关工作。

  五、在市民政部门领用过社团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应按照《关于调整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7]2699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到市民政部门办理社团会费票据的审验和缴销手续。

  六、各社会团体不得使用过期票据,票据作废后仍继续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七、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参与社团会费票据电子化改革,在依法收取社团会费时,应优先开具机打版社团会费票据。

  八七、各社会团体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九八、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核销、销毁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机打版票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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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6
文号:京财综[2018]26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评协[2018]35号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奖励通过资产评估师考试的执业机构员工的通知

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会协党[2018]48号),加大行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决定对2017年通过资产评估师考试的执业机构员工进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

  奖励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通过2017年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登记在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2.截至2018年12月15日,已完成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手续(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公示为准),并持续在北京地区执业。

  二、奖励领取

  1.奖励标准为每人2500元(含税)。

  2.由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办理(奖励人员名单见附件1)。

  3.资产评估机构应于2018年12月25日前将确认的《评估机构奖励发放相关银行信息确认表》(见附件2)报送至我会财务部。我会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收据,在3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额发放至奖励人员所在单位。

  4.各资产评估机构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填写完成的《资产评估师奖励领取表》(见附件3)及按奖励金额出具的收据提交至我会评估一部。

  三、其他

  1.资产评估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奖励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2.对在奖励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奖励资格。如已领取奖励,一并追缴。

  联系电话:88221018

  附件:

  1.奖励人员名单

  2.评估机构奖励发放相关银行信息确认表

  3.资产评估师奖励领取表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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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9
文号:京评协[2018]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会协[2018]179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奖励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执业机构员工的通知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会协党[2018]48号),加大行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我会决定对2017年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执业机构员工进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

  奖励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北京地区参加201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取得全科合格证书,并在北京地区申请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

  2. 截至2018年12月15日,在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奖励领取

  1. 奖励标准为每人2500元(含税)。

  2. 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奖励人员名单见附件1)。

  3. 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8年12月25日前将确认的《事务所奖励发放相关银行信息确认表》(见附件2)交至我会财务部。我会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银行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额发放至奖励人员所在单位。

  4. 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填写完成的《注册会计师奖励领取表》(见附件3)及按奖励金额出具的收据提交至我会注册部。

  三、其他

  1. 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奖励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2. 对在奖励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奖励资格。如已领取奖励,一并追缴。

  联系电话:88221020 88221022

  附件:

  1. 奖励人员名单

  2. 事务所奖励发放相关银行信息确认表

  3. 注册会计师奖励领取表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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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9
文号:京会协[2018]1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会协[2018]184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及续保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体现协会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行业从业人员的关怀,我会继续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作,为通过年检的执业会员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投保单位及被投保人

  (一)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投保单位: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三)被投保人:

  1.已缴纳2018年度个人会费并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2.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从业人员。

  二、投保费用、保险内容及责任

  (一)每人每年投保费用为70元;

  (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保险费用由协会统一支付;

  (三)从业人员的保险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或个人缴纳;

  (四)保险内容及责任(详见附件1)。

  三、从业人员投保说明

  请参加投保和续保的从业人员由所在机构统一于2019年1月7日至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期间到我会工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一)携带材料

  1.营业执照(即三证合一)复印件;

  2.2019年度参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员名单(附件3)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两份;

  3.2019年意外险方案纸质版加盖公章(附件2);

  4.单位公章。

  以上纸质版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电子版文件名写清单位名称)发送至:248071152 qq.com。

  (二)从业人员投保人数不能低于5人(含5人)。

  (三)费用缴纳形式:汇款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

  账号:11191201040002886

  收款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霍鑫联系电话:88221059

  保险公司联系人:朱毅杰咨询电话:13522218828

  地址: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6层工会办公室(615房间)

  附件:

  1.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计划手册)

  2.2019年度从业人员参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员名单

  3.2019年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意外险方案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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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5
文号:京会协[2018]1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11号 集团财务报表的审计关注

  大型企业集团,一般具有集团组成部分数量及级次众多、组成部分涉及多个行业和产业甚至具备完整的产业链、组成部分跨地区甚至跨国际、资产规模及业务规模巨大、参与大型集团审计的执业机构多等特点,从而使大型企业集团财务报表审计项目面临合并范围广、工作量大、执业人员来自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由于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规范不尽相同,如果集团项目组不能制定恰当的集团审计策略,不能充分了解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并实施适当的沟通和复核,极易造成合并过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遗漏重要事项、未能及时发现合并报表重大错报,或无法按要求的标准、时间完成审计工作等集团层面的审计风险。因此,如何划分组成部分、确定重要组成部分,明确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配合,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在制定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策略时需要做出的特殊考虑。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关注,财务报表审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集团报表组成部分和重要组成部分的确定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应用指南,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集团的组织结构划分组成部分。在某些情况下,集团还可能将职能部门、生产过程、单项产品或劳务视为组成部分(详见应用指南二、(一)部分)。因此,大型集团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会因为板块业务特征明显、地域分布广、下属企业多、合并级次多、通常全级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等特点,存在不同层次的组成部分。在考虑用哪一个层级作为集团审计的组成部分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各层级的主要经营活动、业务特点、集团内部控制体系、集团管理层对财务信息的分析、管理及考核层级等因素。

  (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组成部分:单个组成部分对集团具有财务重大性;由于单个组成部分的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三)在识别哪些组成部分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时,需要运用职业判断。集团项目组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集团中从事特殊行业的组成部分,例如,某个工业制造集团中专门从事资金管理和金融服务的财务公司;

  2.当某一单个组成部分的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超过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或其性质和金额不符合集团项目组的预期时;

  3.当某一单个组成部分从事与集团其他同类组成部分不同的交易时,例如,在集团的多家贸易公司中,某一贸易公司因从事出口贸易而拥有大量外币,该公司为了规避外汇风险而从事外汇掉期交易。即使该公司对集团并不具有财务重大性,但仍可能存在使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4.当某一单个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涉及重大会计估计和判断时,例如,组成部分管理层对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的估计变更使得固定资产折旧额发生重大变动;

  5.当某一单个组成部分的经营模式、业务流程、计算机信息技术系统、内部控制及关键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

  6.以前年度审计中发现的,存在使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的组成部分;

  7.新收购的组成部分;

  8.由于被监管部门特别关注而被视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四)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集团财务报表的审计,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外,集团项目组需要同时考虑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因素,并运用大量的职业判断以确定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的工作的类型。建议对以下因素也一并予以考虑:

  1.未测试的不重要组成部分的范围,不重要组成部分的组织结构的分散程度,业务类别的一致程度,账户余额在集团组织结构内的集中程度,处理组成部分(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组成部分)之间交易的共享服务运行程度;

  2.不重要组成部分发生与集团相关的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程度;

  3.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发生错误的历史水平,近期测试不重要的组成部分的范围,对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实施法定审计的范围,以及法定财务信息与集团财务信息的一致程度。

  (五)案例解析

  1.案例背景

  甲公司是一家业务涉及制造业、软件技术、媒体和娱乐等行业的跨国公司,公司拥有29家法人实体。法人实体级别的公司才有财务信息,且该信息被公司管理层在合并过程中使用,其中,A、B、C、D公司的财务信息如下:

image.png

  (1)公司于本年度收购D公司

  (2)其他实体包括25个法人实体,其单个收入及支出百分比占公司5%及以下。

  其他实体之一E公司于去年成立,今年累计收入6,500万人民币;另一个其他实体F公司,今年累计收入3,000万人民币;J公司和H公司今年累计收入分别为2,200万人民币和2,400万人民币。

  2.以前年度审计情况

  E公司去年被识别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今年风险评估程序中未发现异常;F公司,过去三年被识别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今年风险评估程序中未发现异常。

  3.本年度风险评估结果

  集团项目组将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和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确认为重大错报风险。

  4.集团审计范围的确定

  集团项目组在确定集团审计范围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以及上年度审计情况,对以下事项进行了充分考虑:

  (1)组成部分从法人实体这一级别上来确认,项目组将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和其他实体作为集团审计范围的组成部分。

  (2)通过专业判断,集团项目组确定收入占集团整体15%及以上的组成部分对集团财务报表具有财务重大性。因此,集团项目组将A公司和B公司确认为重要组成部分,计划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全面审计。

  (3)由于D公司本年度刚被收购,集团项目组希望对其有更深入的了解,而被确定为其他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集团项目组计划对D公司实施财务信息审计。

  (4)C公司不是重要组成部分,但收入占比较高,且收入确认存在的舞弊风险为重大风险,因此集团项目组计划对C公司的营业收入实施审计。

  (5)另外,考虑到以下因素,集团项目组决定实施特定审计程序以解决E公司和F公司收入的截止和准确性问题:E公司去年新成立,且去年被识别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F公司在过去三年中被识别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

  5.案例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集团项目组对组成部分的识别和审计工作范围确定如下:

image.png

  实践中,在考虑对非重要组成部分执行的工作时,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及时完成法定审计工作来利用法定审计已执行的工作,即便在我们出具报告之前未完全完成法定审计。例如,组成部分的注册会计师,可能可以签署就他们在法定审计中已完成的年末存货实物监盘出具的指定程序报告。

  二、集团项目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集团项目组对整个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审计意见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不因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减轻。

  (一)集团项目组的责任

  集团项目组需要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履行集团项目全面管理、监控、协调、沟通职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了解、识别和评估集团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和事项;

  2.识别组成部分,确定重要组成部分;

  3.计划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相关工作时,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4.确定对合并过程或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的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5.制定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统一执行标准、指令,及时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报工作要求;

  6.对集团合并报表构成重大影响的风险事项实施质量监控;

  7.统一集团同类会计问题及重大事项处理意见;

  8.监控工作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审计工作;

  9.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10.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外部监管部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11.组织评价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要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履行对组成部分审计职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对执行的组成部分审计工作负责;

  2.遵循集团项目组基于集团审计目的下达的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相关工作的标准和指令;

  3.及时沟通报告集团项目组要求沟通及与得出集团审计结论相关的事项;

  4.在配合集团项目组时,如果法律法规未予禁止,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以允许集团项目组接触相关审计工作底稿。

  三、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集团项目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集团项目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应当清晰、及时,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如果集团项目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未能建立有效的双向沟通关系,则存在集团项目组可能无法获取形成集团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风险。

  沟通内容和方式主要包括:集团项目组在审计过程的不同阶段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以书面形式通报的工作要求、提示;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就其已执行工作的书面汇报、可能导致集团层面重大错报风险事项的报告;双方就舞弊、重大错报风险、重要性等事项进行的各种形式包括电邮、口头、电话方式的讨论;集团项目组通过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相关底稿的复核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

  (一)在计划和实施阶段

  1.通过调查问卷等书面方式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所在机构的质量控制政策、审计方法,执业理念和遵守的法律法规;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以确定集团项目组是否参与和参与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并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就其是否已知悉其责任,确认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等作出书面回复。

  2.对参与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集团项目组通过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风险评估程序,了解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业务活动等,识别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讨论其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计划的适当性。

  3.以书面形式通报工作要求。集团项目组通常采用指令函的形式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报工作要求。

  通报主要内容包括:应执行的工作及工作标准、重要性水平和错报临界值、识别的特别风险、双方沟通形式和要求、关联方清单、审计质量控制要求等。

  4.针对集团项目组识别的组成部分可能存在重大错报、舞弊风险的重要会计事项或非常规交易,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讨论其拟执行的审计程序的充分性。

  5.针对组成部分发生的重要会计政策变更、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讨论其合理性。

  6.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与组成部分管理层的重要沟通。

  (二)在审计完成阶段

  1.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就总体复核发现的异常项目、关联交易、内部往来核对、法规遵守情况、舞弊、例外事项、重大诉讼和索赔事项等事项进行沟通。

  2.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完成阶段的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交易、重要项目和特别事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主要包括:重要性水平实际执行情况;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总体发现、得出的结论和形成的意见等。

  3.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以发现重大事项,确定是否有必要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部分,进而确定是否需要追加审计程序以及由谁来实施。

  四、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其他常见风险

  除上述对集团组成部分的划分、重要组成部分的确定,以及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外,集团项目组执行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时,还需对以下风险予以充分关注:

  (一)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多样化带来的项目组胜任能力不足的风险

  由于集团内组成部分可能涉及不同行业、不同国家或地区,各组成部分按照其适用的财务报告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因而使得集团内财务报表标准多样;在有些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分析程序还需要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业绩评价及数理统计模型,对集团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的胜任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集团审计往往面临复合型审计人员缺乏,胜任能力不足的风险。

  (二)会计期间不同带来的整合风险

  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往往存在境外子公司和境内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会计期间不同的问题。如,有的境外子公司的年度报表日期是9月30日,境内财务报表日期为12月31日,且子公司聘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报表审计。合并时,集团公司综合各种因素的考虑,往往不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如果没有适当的组成部分审计策略,容易造成对该组成部分的审计程序缺失。

  (三)重要性标准不统一带来的风险

  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集团审计项目组根据集团合并未审报表确定了整体层面的重要性水平,并采用收入、利润等指标,综合分析后确定了各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和错报临界值,下达指令给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集团审计的理解不到位,按自己对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的判断进行审计工作,一旦集团审计项目组对组成部分执行工作指令复核不到位,极有可能造成组成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未能发现符合集团层面重要性要求的错报。

  (四)出具报告时间差异带来的风险

  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各组成部分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不一致,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时间也不一致。如果审计策略不做安排,可能会造成集团财务报表披露的期后事项不完整。

  (五)集团层面质量控制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实际工作中,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可能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没有严格按照集团审计策略实施审计。因此,集团层面审计过程的质量控制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最终审计质量的重要保障。

  在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为集团项目组,分所为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情况下,也应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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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8-12-27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会协[2018]185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办理“两师”会员及从业人员体检手册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体现协会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行业从业人员的关怀,切实维护“两师”执业会员和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2018年,我会继续为“两师”执业会员及行业从业人员提供体检服务,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体检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体检机构

  北京爱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两师”执业会员及从业人员可以选择一家体检机构体检。

  二、体检日期

  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

  三、体检套餐

  本次体检按照性别和年龄段设计了多种套餐供会员选择,分为基础套餐、专项套餐和高端套餐,其中基础套餐侧重于身体全面基础检查,专项套餐侧重于身体专项检查,高端套餐侧重于身体全面高端检查。(套餐明细详见附件1)

  四、体检费用

  1.执业会员

  基础套餐和专项套餐价格相同,“两师”执业会员在基础套餐和专项套餐中任选一项进行体检,由协会统一付费。

  高端套餐支付原则:协会统一支付与参检人年龄段和性别对应的体检费用,优惠价(协会与体检机构确定的高端套餐优惠价格是不同体检项目原价的3-5折)减去协会支付费用的剩余部分由参检人自行补足。

  参检人如想在体检机构中自行增加单项体检,费用由本人自理,单项价格享受6折优惠。

  2.从业人员

  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从业人员体检费用由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支付,体检费用标准与“两师”执业会员相同。

  五、参检范围

  1.通过2018年度年检并已缴纳会费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2.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从业人员。

  六、体检流程

  1.参检人员根据体检手册上预约方式提前预约;

  2.“两师”执业会员体检当日携带身份证(或执业证书)原件、体检手册参加体检。

  3.从业人员体检当日携带身份证原件和体检手册自行在体检机构缴费体检。

  七、体检报告寄送方式

  体检机构定期将体检报告免费快递至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八、领取体检手册时间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于2019年1月7日至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凭介绍信(附件4)到工会办公室领取体检手册,同时请将本单位参加体检的从业人员报名表(附件4)纸质版一式两份报至工会办公室。

  地址: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615室

  联系人:霍鑫

  联系电话:88221059

  附件:

  1.体检套餐方案

  2.体检机构目录

  3.从业人员体检报名表

  4.介绍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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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京会协[2018]1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12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重点关注及应对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函[2012]242号)的规定,每年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协助进行产权登记。目前,该类专项审计业务已逐渐成为中小规模事务所重要的常规业务之一。实务中此类业务往往存在同一批次数量大、工作时间相对集中、审计人员需求量大、付费较低的特点。如果注册会计师对相关政策不熟悉、关注点把握不准确、资产特定状况处理方式不清晰,将会严重影响业务质量,在加大执业风险的同时也对国有资产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注册会计师准确把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的相关政策,提高执业质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项审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概述

  (一)基本概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并逐年对资产变动状况进行检查。

  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20%(含)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事业单位。

  (二)产权登记的单位范围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对象,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对产权登记单位范围的界定,需关注以下方面:

  1.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需同时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单位汇总进行产权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需同时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核算单位合并汇总进行产权登记。

  2.与管理模式无关,无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还是实行企业化管理。

  3.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4.各个级次的事业单位均适用于上述要求。任何级次的事业单位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三)产权登记的资产范围

  1.登记范围

  事业单位能够拥有和控制,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的资产,均属于产权登记的资产范围。所登记资产不能遗漏也不能重复。

  2.委托审计排除范围

  委托单位每次在业务委托时,一般会对排除范围做一些个性化设定。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与委托单位明确排除范围,并相应计划及执行审计工作。

  3.暂缓登记情况

  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暂缓登记由财政部门在审核后作出。事业单位仍应按规定进行清查,填制工作报表、编制工作报告,作出暂缓登记专项说明。

  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二、产权登记业务工作重点

  (一)与委托人沟通业务性质和委托目的

  事务所在承接和实施产权登记相关鉴证业务前,首先需要和委托人就业务性质、委托目的和出具报告的类型进行讨论。实务中由于有些委托人并不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以及执行商定程序的区别,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导致注册会计师实质承担了不恰当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该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后签订业务约定书,并按照相关准则的要求计划和实施相关工作,向委托人出具报告。由于产权登记、注销等财务信息通常不会在特定主体的财务报表中反映,因而实务中此类业务大多属于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进行了规范。

  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第二条: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二)核实产权登记表的各项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填写正确。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2.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

  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4.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详见附件1)

  (三)核实所申报登记的资产是否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情况,并获取相关资料。

  (四)核实在登记时点资产实物量的真实情况,通过询问和检查事业单位提供的盘点报告,了解是否存在盘盈、盘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并进行调查取证;针对盘盈、盘亏的资产情况,按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以及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出具鉴证报告;关注是否存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情况。

  (五)核实在登记时点是否存在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的情况,并获取相关资料。

  (六)核实在登记时点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担保等情况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漏报、瞒报和错报的情况。

  (七)核实在登记时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是否在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八)关注事业单位是否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是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出现资产流失情况;是否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重点核实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情况,确定已确权土地占用面积和已确权房屋建筑面积是否具有产权证书,证书载明信息是否与申报登记的信息一致;核实汽车实有数量;对单价200万元以上设备进行逐一核实。

  (十)核实事业单位是否存在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在办理产权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信息等,导致《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登录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十一)对已登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存量占有、使用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资产价值量、主要资产实物量及权属的增减变化情况等。

  (十二)按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产权登记工作方案要求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并完成资料整理与归档。

  三、产权登记专项审计的重点问题及应对

  (一)产权归属不清

  1.主要风险

  在产权登记专项审计中,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存在产权纠纷,是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2.应对措施

  如果发现此类情况,建议采取“三步法”进行审核:首先,要求该单位搜集相关资料,详细说明情况;其次,核实其提供的资料,协助其查清产生此类问题的主观和客观原因;第三,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完成产权登记工作。

  3.实例分析

  (1)如果发现土地房屋构筑物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土地房屋构筑物实际占用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车辆行驶证所有权人并非本单位等情况,应要求登记单位编制专项说明,并整理测绘报告或自行测量专项说明(当实际面积不为0且与证载面积不一致时)、相关文件等证据资料。在审计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披露,并在以后年度登记中予以跟进。

  (2)对资产归属不清,存在产权纠纷和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重大问题,应要求登记单位编制专项说明,并附上相关文件和凭据。

  对短时间内确实无法解决的单位,应将这一情况如实在报告中详尽披露,为解决这一难题奠定基础。

  在建议该单位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的同时,协助其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待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专家或者律师就存在纠纷的产权给出专业意见。

  (二)账外资产和收入

  1.主要风险

  账外资产的形成一般主要是:事业单位新购置资产未及时入账,或主管部门在单位之间相互调拨资产因相关手续未及时传递而造成的未能入账的账外游离资产,以及事业单位以自身的资格资质和其他单位合作经营所产生的收益。

  账外收入的形成一般主要是:事业单位未经过财政部门审批而擅自将资产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而在编制预算时又未能将上述收入纳入或未全面纳入本单位收入预算,也未及时上缴财政部门。

  2.应对措施

  针对此问题,建议主要采取以下应对策略:首先,加强实物资产盘点工作,在盘点过程中结合实物使用情况,及时询问、了解房屋、土地等实物资产是否用于出租出借,摸清出租出借收入情况;其次,核对相关合同和账务资料,对照合同编制合同收入明细表,逐一检查确认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是否及时上缴入库;第三,详细检查对外投资,分析有无投资收益产生和投资收益确认情况。必要时,延伸检查至被投资单位,确认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是否及时上缴入库。

  3.实例分析

  (1)对于“房、地、车”等重点资产,应以财务和固定资产实物台账为依据,“以账对物”逐一盘点实物;对于其他资产采取抽盘方式进行核查。在盘点过程中发现有账无物、有物无账情况的,都需如实反映;对于进行抽查的实物资产,单价5万元以上的设备要加大抽查比例。

  (2)对于对外投资检查对外投资事项的相关合同协议,了解投资行为是否经过相关审批,是否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牵制和制约,判断投资的真实性;取得被投资单位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就投资事项向被投资单位进行函证。

  (三)债权债务存疑

  1.主要风险

  由于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能直接影响当期资产的真实和准确。因此,对债权债务的确认也是产权登记的重点内容之一。

  2.应对措施

  针对该事项,在核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时,对债权需要考虑其可收回性,对长账龄债务更多的需要分析其支付的必要性,同时考虑被审计审核单位是否存在低估负债的问题。

  函证程序是现场工作的首选程序,但在此类业务中,追踪原始账目记录发生的具体缘由,包括复核债务合同,亦有助于对相关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认定。

  3.实例分析

  如针对大额或长期挂账往来款项,需进行函证予以确认。同时,抽查原始凭证,查明债权债务形成原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高估资产;对无需支付的款项,及时结转收入。

  四、主要工作成果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业务,最终形成的工作成果有以下三种:一是产权登记占有登记专项鉴证报告;二是产权登记注销登记专项鉴证报告;三是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专项鉴证报告。

  附录:主要相关文件列示

  1.财政部文件

  (1)《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

  (2)《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指南》;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 。

  2.北京市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京财资产[2014]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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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13号 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相关关注

  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购买方为消除合并双方对企业价值认定产生的差异,往往需要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被购买方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即或有对价。或有对价是企业合并中常采用的一种方法和手段,通过这种方法,买卖双方以或有对价的方式来分享被购买方未来一段时间的收益并共同承担风险。或有对价的确认,可以将合并中的这些权利及义务关系转化为会计信息。随着2014-2016年并购高峰过后,近两年并购后遗症不断显现。因此,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相关事项的审计风险愈加凸显。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相关问题及审计应对,财务报表审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以下提示:

  一、对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初始确认的关注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指出,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或有对价的初始确认及计量直接影响到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金额。或有对价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计量,应基于标的公司未来业绩预测情况、或有对价支付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因素予以确定。

  审计中,在初始确认因业绩承诺而产生的或有对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属于业绩承诺相关的或有对价

  并不是所有与业绩承诺相关的或有事项,均属于合并成本的或有对价。实务中,应结合合并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商业实质等方面,综合判断该事项是属于合并成本的或有对价还是属于一项单独的业务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务中还存在由购买方控股股东对购入标的资产做出业绩承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购买方控股股东既不是购买方也不是被购买方,其对购买方所收购标的资产的业绩进行承诺是为了使购买方单方面获益。因此,此类补偿安排应当视为权益性交易。

  (二)要注意判断企业合并中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初始确认时点

  内部决策机构对协议履行等环节的形式审批,原则上不影响或有对价的确认时点。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按照其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

  (三)要注意区分业绩奖励是属于或有对价还是职工薪酬

  由于对相关交易安排的实质缺乏深入分析,一些购买方未能合理区分企业合并成本及合并日后的职工薪酬,将应在未来期间确认为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性质的款项作为合并成本处理。存在此类安排时,购买方应考虑其支付给相关个人的款项,是针对其股东身份、为了取得其持有的被收购企业权益而支付的合并成本,还是针对其高管身份、为了获取这些个人在未来期间的服务而支付的职工薪酬。

  通常情况下,如果款项的支付以相关人员未来期间的任职为条件,那么相关款项很可能是职工薪酬而不是企业的合并成本。此外,以下因素的考虑,也有助于判断相关款项的性质:相关款项支付是对在企业任职的原股东的特殊安排,还是同样适用于不在企业任职的原股东;如果不考虑相关款项支付安排,这些原股东身份的个人作为高管的薪酬与其他高管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决定具体支付金额的因素与企业估值的关系等。购买方应结合相关安排的性质、安排的目的,确定支付的款项性质。

  (四)要注意区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或有对价的不同处理

  如果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就或有对价确认预计负债或者确认资产,以及应确认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或资产的,该预计负债或资产金额与后续或有对价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影响当期损益,而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支付的或有对价的金额,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对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后续计量的关注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后发生的实际盈利情况,并不属于“购买日已存在的情况”。如果购买日后由于实际利润与承诺利润有差异而导致对或有对价进行调整,即使该调整发生于购买日后12个月内,也不能再调整计入合并成本的或有对价金额。

  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处理;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者负债性质的,如果属于金融工具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如果不属于金融工具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

  三、对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其他需关注的要点

  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影响因素多、判断复杂,审计中还要对以下方面予以充分关注:

  (一)关注企业合并中对业绩承诺或有对价判断的合理性

  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分析购买方对业绩承诺或有对价存在与否的判断是否合理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并协议以一个或一个以上合同文本进行签订的,要结合交易目的及内容,考虑各个合同文本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第二,合并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存在未来的某个因素发生而导致对现在交易价格的改变。

  (二)需对企业合并中业绩承诺或有对价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

  企业合并中对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一般不能通过市场获取,而要结合协议条款、承诺利润、被购买方未来的盈利能力等进行估算。其公允价值的计量需根据被购买方未来剩余业绩承诺期预测利润与承诺利润的差异,以及业绩补偿义务人的信用风险、货币时间价值、剩余业绩承诺期预期利润的风险等因素计算确定。

  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估算时所选用的参数和假设、估算方法等进行复核,以判断其合理性。

  (三)关注承诺业绩与被购买方的盈利预测是否一致

  企业合并时,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一般通过未来收益法进行评估,需要被购买方对未来业绩进行预测。如果或有对价协议中的承诺业绩与被购买方的盈利预测不一致,则应充分考虑该差异对或有对价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影响。

  (四)判断购买方确认的或有金融资产是否合理

  当被购买方实际业绩未达到承诺业绩时,出售方应按约定向购买方返还部分对价。此时,购买方可能只是将合同中约定的需返还的金额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注册会计师应分析购买方在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出售方的信用风险、付款能力等因素。

  (五)关注商誉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是否存在减值

  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当被购买方的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差距较大时,表明被购买方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要远低于原来预计的金额,存在与商誉减值相关的特定减值迹象。此时,应关注购买方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依据测试结果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六)关注企业合并中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披露是否恰当

  购买方应在合并当年披露与企业合并相关的业绩承诺条款,不能仅在承诺业绩未完成、购买方收到被购买方补偿时才披露业绩承诺条款。而且,购买方还需在购买日及后续期间披露确定或有对价公允价值所采用的估值方法、关键假设及依据,以及在被购买方未实现业绩承诺时对相关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四、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处理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及其应用指南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相关规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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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间的重要提示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即: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明细申报”)并缴纳税款,此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月份应为2019年1月。

同时,扣缴义务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向员工发放工资并计算和预扣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2月1日起扣缴客户端才会支持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的提交上传功能。因此,也要求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一、对于此前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扣缴申报,且2018年12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已于2018年12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11月”)的扣缴义务人,请在2019年1月征期进行零申报(税款所属月份选择“2018年12月”)。同时,于2019年1月7日至1月31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dzswj.bjsat.gov.cn/),在“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扣缴申报时间信息登记”功能下进行登记。如果贵单位继续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扣缴申报,将会对本单位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产生重大影响。

二、如果贵单位此前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扣缴申报,请忽略该通知的内容,也无需按照第一条的“请于2019年1月7日至31日内登录……进行登记”的要求进行操作。

感谢贵单位对北京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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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上线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将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开放。为保障ITS系统如期顺利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ITS系统上线内容

  2018年12月31日上线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及网页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一)税务大厅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与金税三期统一门户,支持依申报的办税业务、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办理。

  (二)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三)网页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与北京市电子税务局集成,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个税预扣预缴申报、汇算清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四)手机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形式,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个税预扣预缴申报、汇算清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二、下载和登录方式

  (一)扣缴客户端

  请扣缴义务人在北京市税务局官网选择右下角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下载或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登录,选择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下载。

  已使用扣缴客户端的扣缴义务人不需要重新下载,系统实现功能自动升级。

  (二)网页端

  自然人办税时,请自然人纳税人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登录,选择自然人登录,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版登录或直接登录北京市ITS系统网(https://its.tax861.gov.cn/)。

  (三)手机端

  纳税人可以在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或者ITS系统网站,扫码下载使用,或通过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使用。

  建议纳税人尽快按照上述渠道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端APP,如实填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

  三、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对个税业务影响

  为更好地提升办税服务水平及办税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将于2019年2月下旬进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在此期间,个人所得税业务将暂停办理,为最大限度减少系统停机带来的不便,敬请留意我局后续相关通知。

  四、其他说明

  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我局门户网站和全市各办税服务厅相关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服务和便利。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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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纳入有奖发票试点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负数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参与开奖的普通发票;

  (六)票面金额在2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奖项,2019年度分两轮进行,每轮产生一等奖20万元1个,二等奖10万元2个,三等奖5万元4个。二次开奖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一)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后,参与即时开奖。每个账号每天最多参与5次开奖,参与时间为每天8:00─20:00。

  (二)二次开奖

  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2019年分别于4月10日和10月10日进行。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从符合参与条件的普通发票中随机抽取中奖发票。二次开奖结果将于开奖之日起向社会公布。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二次开奖:

  1.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

  2.已参与一次开奖的;

  3.已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的;

  4.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为非作废发票的;

  5.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不属于非正常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第一轮二次开奖范围为2019年3月31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第二轮二次开奖范围为2019年9月30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已参与过二次开奖的发票不得再次参与开奖。

  三、兑奖方法

  (一)一次开奖兑奖

  一次开奖后,奖金即时充入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账户。兑奖人须在24小时内确认领奖,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二)二次开奖兑奖

  中奖者本人需自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兑奖(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兑奖截止日期),逾期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1.兑奖时间

  兑奖期限内工作日9:00─17:00。

  2.兑奖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3.兑奖所需资料

  (1)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兑奖。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版式文件打印件兑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二次兑奖:

  (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6)单位已入账的发票;

  (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

  (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5.个人所得税

  兑奖者领取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

  四、发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对伪造、变造中奖发票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投诉举报方式: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周一至周五9:30─17:30)。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公告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2019年北京市继续在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九个行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为保障有奖发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主要将2019年北京市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开奖范围、开奖方式、兑奖方法等面向社会公布。

  (一)有奖发票活动时间

  公告明确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二次开奖于2019年4月10日和10月10日分两期开展。

  (二)有奖发票开奖范围

  公告规定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不能再次参与一次开奖。二次开奖仅限已参与一次开奖的个人消费者参与。

  (三)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奖项,2019年度分两轮进行,每轮产生一等奖20万元1个,二等奖10万元2个,三等奖5万元4个,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2019年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奖项设置和开奖次数进行了调整,旨在提升一次开奖奖金比重,增加一次开奖中奖几率,让税收红利惠及更多消费者。

  (四)有奖发票兑奖要求

  公告限定了11种不予兑奖的情况,包括:(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6)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以上情形以税务机关的判别结果为准。发票注明购买方为“个人”字样的,以参与二次开奖所录入的个人信息为准。

  (五)投诉举报

  公告明确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方式为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投诉举报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7:30。

  三、如何参与有奖发票?

  (一)一次开奖

  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参与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可通过打开微信→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选择“有奖发票”→进入有奖发票小程序→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也可通过打开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点击“发票管家”→选择“发票抽奖”→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二)二次开奖

  在购买方为个人的普通发票参与一次开奖后,消费者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选择继续参与二次开奖。实名登记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具体操作手册,可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了解。

  四、取得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

  五、公告何时执行?

  本公告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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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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