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6]6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1-16
文号:京工商发[2016]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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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根据商事制度改革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16日


北京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工商局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适用区域。


  第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网站、告知单等方式告知公司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的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规范,由公司自主选择申请注销的方式。


  第二章  简易注销程序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内资有限公司,适用简易注销:


  1.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开业的科技公司;


  2.设立登记未满一年,已开业但未发生债权债务的科技公司;


  3.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无税无票户;


  4.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满5年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


  2.设有分公司或有对外投资的;


  3.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被纳入总局黑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被记载其他失信记录的;


  4.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有异议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被质押的;


  7.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


  8.被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9.公司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10.工商部门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其股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公司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情况、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及注销后出现未尽事宜的清偿责任做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  公司决定解散,可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公告平台发布注销公告。注销公告应包含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第八条  自注销公告发布七日后,公司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全体股东签署);


  4.全体股东确认的清算报告(应当载明企业无债权债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已结清,无欠缴税款情况);


  5.通过公告平台发布的清算组公告及注销公告打印页(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九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及在报纸上刊登的执照遗失公告报样。


  第十条  公告期间,税务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公司简易注销程序被终止的,可以按照普通程序办理注销。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在中关村示范区逐步试行注销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通过北京工商网上登记系统申办注销登记,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及纸质申请材料的电子影像文件。经登记机关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登记与审核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和电子影像文件作为企业登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无需到登记部门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将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法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清算组负责人的登记行为。


  公司因前款原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可以按照普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20日实施,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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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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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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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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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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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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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