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5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5号 2025-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6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予以公告。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7月15日
法规财会便[2025]40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行业实施指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行业实施指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会便[2025]40号 2025-07-11
有关单位:
2025年7月3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行业实施指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由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开展的SASB标准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修订工作,使修订完善后的SASB标准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能够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请贵单位组织负责可持续发展事宜的部门对上述两份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5年8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反馈意见请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两份征求意见稿的中文简介和英文原文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kj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www.casc.org.cn)“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简介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联 系 人:会计准则委员会联络处 杨星月 韩頔
联系电话:010-68580743 010-6858061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 (邮编:100045)
电子邮箱:comments@casc.org.cn
附件:1.《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行业实施指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
1.d0e1a66a2588d4d5dd3114cf6d8cdfa0.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2.《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的修订(征求意见稿)》英文原文
2.c370a67db3d38f485f0782baa86d17c1.pdf
3.《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行业实施指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英文原文
3.3f7c81cc816fbb398ba7bc10e5bd3cfe.pdf
财政部会计司
2025年7月11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2025-07-0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申报项目,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进一步加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优惠力度。为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结合纳税人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预缴环节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口径及出口业务等特定事项的申报要求,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执行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应在汇缴环节享受。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便利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公告》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
(二)明确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
一是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应就其出口货物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自营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除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外,出口企业还需进一步申报上述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
二是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为规范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1】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A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应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逐笔填报B公司委托A公司出口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B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最终B公司对应的出口金额合计应为1000万元。
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案例2】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C公司与D公司、D公司与E公司均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只有C公司是实际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E公司是该批出口货物的实际委托出口方。因此,C公司有义务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E公司的相关信息。C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填报对应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E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1000万元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
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需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需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优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结合上述政策执行口径优化情况及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一是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设立了B、C、D分支机构。2025年9月,天津市D分支机构注销。A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均按规定及时并准确完成汇总纳税信息备案。2025年第1季度预缴时,B、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10%、40%、50%。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A公司发现第1季度分配比例计算有误,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为30%、60%。
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
1.A公司各季度税款计算
2.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
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B、C、D分支机构均参与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由于D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机构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案例中,由于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C、D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在第二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5万元;B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没有错误,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D分支机构注销后,需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
二是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2025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变化点 <严颖>
一、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https://www.shui5.cn/article/05/120667.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https://www.shui5.cn/article/a3/137612.html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自2025年10月1日起废止)。https://www.shui5.cn/article/a2/139947.html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https://www.shui5.cn/article/e1/189034.html
二、可在预缴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二、可在预缴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1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2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3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4 |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5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6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7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8 | 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9 |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10 |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1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12 |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13 | 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6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17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18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19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21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24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25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6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
27 |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28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29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30 | 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31 |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
33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34 |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35 |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
38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39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0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1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42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43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44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45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46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47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8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9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0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51 |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3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54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55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56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可7月份预缴、10月份预缴享受) |
57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三、新旧变化
(一)整体结构差异
模块 | 2025年版 | 2021年版(10月废止) |
表头信息 | 新增"出口收入细分"(自营/委托/代理) | 仅"营业收入"统一填报 |
预缴税款计算 | 细化15项利润计算步骤(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 简化为4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
附报事项 | 明确三项固定事项(职工薪酬、出口方式、自定义) | 仅要求填写"特定事项名称",无具体分类 |
民族自治地方减免 | 独立行次(第39行)需选择免征/减征幅度 | 嵌套在分支机构分摊行次中,公式复杂 |
分支机构税款计算 | 直接填写分摊比例和税额(第37-38行) | 需通过公式计算(如:16行×比例%) |
(二)关键内容对比
1. 预缴税款计算逻辑
项目 | 2025年版 | 2021年版 |
利润计算 | 分步计算: | 直接填报利润总额(第3行) |
特定业务应纳税所得额 | 单列房地产开发未完工收入(19.1行) | 合并至第4行 |
减免项目 | 分22行(免税等)、23行(所得减免) | 合并为第7行(免税等)、第8行(所得减免) |
实际利润额 | 公式:18+19-20-21-22-23-24(第25行) | 公式:3+4-5-6-7-8-9(第10行) |
2. 税收优惠填报
项目 | 2025年版 | 2021年版 |
小型微利企业判定 | 明确要求同时满足: | 条件相同,但嵌入在"优惠信息"栏 |
附报事项 | 强制填报三项: | 仅要求按目录填写事项名称,无具体内容指引 |
民族自治地方减免 | 独立行次(39行)选择免征或填减征幅度 | 嵌套在分支机构行次,需计算(12-13-15)×40%×减征幅度(第23行) |
3. 汇总纳税企业处理
项目 | 2025年版 | 2021年版 |
分支机构分摊 | 直接填写比例(37行)和税额(38行) | 需手动计算: |
总机构分摊 | 分三项:总机构分摊(34行)、财政集中分配(35行)、生产经营部门(36行) | 合并计算:总机构(18行)、财政(19行)、职能部门(20行) |
(三)新增/删除内容
新增(2025年版):
出口收入细分:1.1自营出口、1.2委托出口、1.3出口代理费收入。
成本费用明细:销售费用(4行)、管理费用(5行)、研发费用(6行)等7项。
附报事项具体化:职工薪酬分项、出口方式复选。
民族自治地方独立减免行次(39行)。
删除(对比2021版):
疫情防控相关优惠:2021版提及疫情防控捐赠、扶贫捐赠等,2025版删除。
简易计算公式:2021版的16行×比例%类公式被直接填报取代。
(四)填报逻辑优化
资产加速折旧表(A201020)
2025版:新增"纳税调减金额"(5列)和"优惠金额"(6列=4列-3列)。
2021版:仅要求填优惠原值、折旧金额等基础数据。
分支机构分配表(A202000)
2025版:强调"三项因素"(营收/薪酬/资产)计算分摊比例。
2021版:未明确分摊依据,仅要求填比例和税额。
(五)结论
变化方向 | 具体表现 |
精细化 | 拆分收入/成本项目、细化税收优惠、明确附报事项内容 |
实操简化 | 删除疫情防控条款、合并冗余行次(如2021版的10行简化为2025版的25行) |
政策适应性 | 强化出口业务核算、民族自治地方减免独立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更清晰 |
监管强化 | 通过职工薪酬分项和资产加速折旧明细,增强数据可追溯性 |
核心差异总结:2025版申报表通过结构细化和逻辑优化,提升了数据填报的精确性与政策适配性,同时删除过时条款(如疫情防控),更契合当前税收监管需求。企业需注意新增的明细填报要求(如出口收入、职工薪酬),以避免申报误差。
法规发改高技[2025]3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
二、2024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5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3月31日至4月18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三、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
四、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3月27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二、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
三、对《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四、企业申报免税收入等优惠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五、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除此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
六、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7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4年修订).doc(请在网页端打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月8日
法规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4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4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4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登录系统(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中第2、3、6、8项,其余项若有变化请一并提交。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登录系统(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5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六、地方工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并在三年之内不得申请享受本优惠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doc(请在网页端打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3月5日
法规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八、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6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九、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十、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docx(请在网页端打开)
2.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doc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5年5月28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信息数据归集服务。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用途确认时,需要填报对应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和附件6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doc(请在网页端打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7日
法规财会便函[2025]35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有关单位:
2025年6月17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以下简称意见征询稿),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的总体评价、信息的有用性、实施成本、过渡规定、与其他会计准则的衔接问题等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制定,使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请贵单位组织对意见征询稿提出意见,并于2025年8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反馈意见请针对意见征询稿中所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意见征询稿的中文简介和英文原文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站(kj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asc.org.cn)“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简介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联 系 人:会计准则委员会研究处 钟冰
联系电话:010-6851033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 (邮编:100045)
电子邮箱:comments@casc.org.cn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中文简介.pdf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英文原文.pdf
财政部会计司
2025年6月27日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