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11号 集团财务报表的审计关注

  大型企业集团,一般具有集团组成部分数量及级次众多、组成部分涉及多个行业和产业甚至具备完整的产业链、组成部分跨地区甚至跨国际、资产规模及业务规模巨大、参与大型集团审计的执业机构多等特点,从而使大型企业集团财务报表审计项目面临合并范围广、工作量大、执业人员来自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由于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规范不尽相同,如果集团项目组不能制定恰当的集团审计策略,不能充分了解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并实施适当的沟通和复核,极易造成合并过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遗漏重要事项、未能及时发现合并报表重大错报,或无法按要求的标准、时间完成审计工作等集团层面的审计风险。因此,如何划分组成部分、确定重要组成部分,明确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配合,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在制定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策略时需要做出的特殊考虑。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关注,财务报表审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集团报表组成部分和重要组成部分的确定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应用指南,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集团的组织结构划分组成部分。在某些情况下,集团还可能将职能部门、生产过程、单项产品或劳务视为组成部分(详见应用指南二、(一)部分)。因此,大型集团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会因为板块业务特征明显、地域分布广、下属企业多、合并级次多、通常全级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等特点,存在不同层次的组成部分。在考虑用哪一个层级作为集团审计的组成部分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各层级的主要经营活动、业务特点、集团内部控制体系、集团管理层对财务信息的分析、管理及考核层级等因素。

  (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组成部分:单个组成部分对集团具有财务重大性;由于单个组成部分的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三)在识别哪些组成部分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时,需要运用职业判断。集团项目组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集团中从事特殊行业的组成部分,例如,某个工业制造集团中专门从事资金管理和金融服务的财务公司;

  2.当某一单个组成部分的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超过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或其性质和金额不符合集团项目组的预期时;

  3.当某一单个组成部分从事与集团其他同类组成部分不同的交易时,例如,在集团的多家贸易公司中,某一贸易公司因从事出口贸易而拥有大量外币,该公司为了规避外汇风险而从事外汇掉期交易。即使该公司对集团并不具有财务重大性,但仍可能存在使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4.当某一单个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涉及重大会计估计和判断时,例如,组成部分管理层对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的估计变更使得固定资产折旧额发生重大变动;

  5.当某一单个组成部分的经营模式、业务流程、计算机信息技术系统、内部控制及关键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

  6.以前年度审计中发现的,存在使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的组成部分;

  7.新收购的组成部分;

  8.由于被监管部门特别关注而被视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四)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集团财务报表的审计,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外,集团项目组需要同时考虑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因素,并运用大量的职业判断以确定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的工作的类型。建议对以下因素也一并予以考虑:

  1.未测试的不重要组成部分的范围,不重要组成部分的组织结构的分散程度,业务类别的一致程度,账户余额在集团组织结构内的集中程度,处理组成部分(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组成部分)之间交易的共享服务运行程度;

  2.不重要组成部分发生与集团相关的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程度;

  3.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发生错误的历史水平,近期测试不重要的组成部分的范围,对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实施法定审计的范围,以及法定财务信息与集团财务信息的一致程度。

  (五)案例解析

  1.案例背景

  甲公司是一家业务涉及制造业、软件技术、媒体和娱乐等行业的跨国公司,公司拥有29家法人实体。法人实体级别的公司才有财务信息,且该信息被公司管理层在合并过程中使用,其中,A、B、C、D公司的财务信息如下:

image.png

  (1)公司于本年度收购D公司

  (2)其他实体包括25个法人实体,其单个收入及支出百分比占公司5%及以下。

  其他实体之一E公司于去年成立,今年累计收入6,500万人民币;另一个其他实体F公司,今年累计收入3,000万人民币;J公司和H公司今年累计收入分别为2,200万人民币和2,400万人民币。

  2.以前年度审计情况

  E公司去年被识别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今年风险评估程序中未发现异常;F公司,过去三年被识别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今年风险评估程序中未发现异常。

  3.本年度风险评估结果

  集团项目组将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和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确认为重大错报风险。

  4.集团审计范围的确定

  集团项目组在确定集团审计范围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以及上年度审计情况,对以下事项进行了充分考虑:

  (1)组成部分从法人实体这一级别上来确认,项目组将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和其他实体作为集团审计范围的组成部分。

  (2)通过专业判断,集团项目组确定收入占集团整体15%及以上的组成部分对集团财务报表具有财务重大性。因此,集团项目组将A公司和B公司确认为重要组成部分,计划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全面审计。

  (3)由于D公司本年度刚被收购,集团项目组希望对其有更深入的了解,而被确定为其他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集团项目组计划对D公司实施财务信息审计。

  (4)C公司不是重要组成部分,但收入占比较高,且收入确认存在的舞弊风险为重大风险,因此集团项目组计划对C公司的营业收入实施审计。

  (5)另外,考虑到以下因素,集团项目组决定实施特定审计程序以解决E公司和F公司收入的截止和准确性问题:E公司去年新成立,且去年被识别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F公司在过去三年中被识别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

  5.案例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集团项目组对组成部分的识别和审计工作范围确定如下:

image.png

  实践中,在考虑对非重要组成部分执行的工作时,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及时完成法定审计工作来利用法定审计已执行的工作,即便在我们出具报告之前未完全完成法定审计。例如,组成部分的注册会计师,可能可以签署就他们在法定审计中已完成的年末存货实物监盘出具的指定程序报告。

  二、集团项目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集团项目组对整个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审计意见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不因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减轻。

  (一)集团项目组的责任

  集团项目组需要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履行集团项目全面管理、监控、协调、沟通职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了解、识别和评估集团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和事项;

  2.识别组成部分,确定重要组成部分;

  3.计划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相关工作时,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4.确定对合并过程或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的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5.制定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统一执行标准、指令,及时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报工作要求;

  6.对集团合并报表构成重大影响的风险事项实施质量监控;

  7.统一集团同类会计问题及重大事项处理意见;

  8.监控工作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审计工作;

  9.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10.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外部监管部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11.组织评价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要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履行对组成部分审计职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对执行的组成部分审计工作负责;

  2.遵循集团项目组基于集团审计目的下达的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相关工作的标准和指令;

  3.及时沟通报告集团项目组要求沟通及与得出集团审计结论相关的事项;

  4.在配合集团项目组时,如果法律法规未予禁止,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以允许集团项目组接触相关审计工作底稿。

  三、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集团项目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集团项目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应当清晰、及时,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如果集团项目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未能建立有效的双向沟通关系,则存在集团项目组可能无法获取形成集团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风险。

  沟通内容和方式主要包括:集团项目组在审计过程的不同阶段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以书面形式通报的工作要求、提示;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就其已执行工作的书面汇报、可能导致集团层面重大错报风险事项的报告;双方就舞弊、重大错报风险、重要性等事项进行的各种形式包括电邮、口头、电话方式的讨论;集团项目组通过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相关底稿的复核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

  (一)在计划和实施阶段

  1.通过调查问卷等书面方式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所在机构的质量控制政策、审计方法,执业理念和遵守的法律法规;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以确定集团项目组是否参与和参与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并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就其是否已知悉其责任,确认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等作出书面回复。

  2.对参与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集团项目组通过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风险评估程序,了解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业务活动等,识别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讨论其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计划的适当性。

  3.以书面形式通报工作要求。集团项目组通常采用指令函的形式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报工作要求。

  通报主要内容包括:应执行的工作及工作标准、重要性水平和错报临界值、识别的特别风险、双方沟通形式和要求、关联方清单、审计质量控制要求等。

  4.针对集团项目组识别的组成部分可能存在重大错报、舞弊风险的重要会计事项或非常规交易,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讨论其拟执行的审计程序的充分性。

  5.针对组成部分发生的重要会计政策变更、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讨论其合理性。

  6.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与组成部分管理层的重要沟通。

  (二)在审计完成阶段

  1.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就总体复核发现的异常项目、关联交易、内部往来核对、法规遵守情况、舞弊、例外事项、重大诉讼和索赔事项等事项进行沟通。

  2.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完成阶段的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交易、重要项目和特别事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主要包括:重要性水平实际执行情况;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总体发现、得出的结论和形成的意见等。

  3.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以发现重大事项,确定是否有必要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部分,进而确定是否需要追加审计程序以及由谁来实施。

  四、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其他常见风险

  除上述对集团组成部分的划分、重要组成部分的确定,以及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外,集团项目组执行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时,还需对以下风险予以充分关注:

  (一)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多样化带来的项目组胜任能力不足的风险

  由于集团内组成部分可能涉及不同行业、不同国家或地区,各组成部分按照其适用的财务报告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因而使得集团内财务报表标准多样;在有些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分析程序还需要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业绩评价及数理统计模型,对集团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的胜任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集团审计往往面临复合型审计人员缺乏,胜任能力不足的风险。

  (二)会计期间不同带来的整合风险

  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往往存在境外子公司和境内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会计期间不同的问题。如,有的境外子公司的年度报表日期是9月30日,境内财务报表日期为12月31日,且子公司聘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报表审计。合并时,集团公司综合各种因素的考虑,往往不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如果没有适当的组成部分审计策略,容易造成对该组成部分的审计程序缺失。

  (三)重要性标准不统一带来的风险

  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集团审计项目组根据集团合并未审报表确定了整体层面的重要性水平,并采用收入、利润等指标,综合分析后确定了各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和错报临界值,下达指令给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集团审计的理解不到位,按自己对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的判断进行审计工作,一旦集团审计项目组对组成部分执行工作指令复核不到位,极有可能造成组成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未能发现符合集团层面重要性要求的错报。

  (四)出具报告时间差异带来的风险

  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各组成部分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不一致,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时间也不一致。如果审计策略不做安排,可能会造成集团财务报表披露的期后事项不完整。

  (五)集团层面质量控制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实际工作中,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可能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没有严格按照集团审计策略实施审计。因此,集团层面审计过程的质量控制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最终审计质量的重要保障。

  在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为集团项目组,分所为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情况下,也应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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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8-12-27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会协[2018]185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办理“两师”会员及从业人员体检手册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体现协会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行业从业人员的关怀,切实维护“两师”执业会员和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2018年,我会继续为“两师”执业会员及行业从业人员提供体检服务,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体检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体检机构

  北京爱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两师”执业会员及从业人员可以选择一家体检机构体检。

  二、体检日期

  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

  三、体检套餐

  本次体检按照性别和年龄段设计了多种套餐供会员选择,分为基础套餐、专项套餐和高端套餐,其中基础套餐侧重于身体全面基础检查,专项套餐侧重于身体专项检查,高端套餐侧重于身体全面高端检查。(套餐明细详见附件1)

  四、体检费用

  1.执业会员

  基础套餐和专项套餐价格相同,“两师”执业会员在基础套餐和专项套餐中任选一项进行体检,由协会统一付费。

  高端套餐支付原则:协会统一支付与参检人年龄段和性别对应的体检费用,优惠价(协会与体检机构确定的高端套餐优惠价格是不同体检项目原价的3-5折)减去协会支付费用的剩余部分由参检人自行补足。

  参检人如想在体检机构中自行增加单项体检,费用由本人自理,单项价格享受6折优惠。

  2.从业人员

  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从业人员体检费用由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支付,体检费用标准与“两师”执业会员相同。

  五、参检范围

  1.通过2018年度年检并已缴纳会费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2.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从业人员。

  六、体检流程

  1.参检人员根据体检手册上预约方式提前预约;

  2.“两师”执业会员体检当日携带身份证(或执业证书)原件、体检手册参加体检。

  3.从业人员体检当日携带身份证原件和体检手册自行在体检机构缴费体检。

  七、体检报告寄送方式

  体检机构定期将体检报告免费快递至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八、领取体检手册时间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于2019年1月7日至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凭介绍信(附件4)到工会办公室领取体检手册,同时请将本单位参加体检的从业人员报名表(附件4)纸质版一式两份报至工会办公室。

  地址: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615室

  联系人:霍鑫

  联系电话:88221059

  附件:

  1.体检套餐方案

  2.体检机构目录

  3.从业人员体检报名表

  4.介绍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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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京会协[2018]1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12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重点关注及应对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函[2012]242号)的规定,每年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协助进行产权登记。目前,该类专项审计业务已逐渐成为中小规模事务所重要的常规业务之一。实务中此类业务往往存在同一批次数量大、工作时间相对集中、审计人员需求量大、付费较低的特点。如果注册会计师对相关政策不熟悉、关注点把握不准确、资产特定状况处理方式不清晰,将会严重影响业务质量,在加大执业风险的同时也对国有资产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注册会计师准确把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的相关政策,提高执业质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项审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概述

  (一)基本概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并逐年对资产变动状况进行检查。

  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20%(含)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事业单位。

  (二)产权登记的单位范围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对象,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对产权登记单位范围的界定,需关注以下方面:

  1.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需同时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单位汇总进行产权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需同时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核算单位合并汇总进行产权登记。

  2.与管理模式无关,无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还是实行企业化管理。

  3.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4.各个级次的事业单位均适用于上述要求。任何级次的事业单位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三)产权登记的资产范围

  1.登记范围

  事业单位能够拥有和控制,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的资产,均属于产权登记的资产范围。所登记资产不能遗漏也不能重复。

  2.委托审计排除范围

  委托单位每次在业务委托时,一般会对排除范围做一些个性化设定。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与委托单位明确排除范围,并相应计划及执行审计工作。

  3.暂缓登记情况

  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暂缓登记由财政部门在审核后作出。事业单位仍应按规定进行清查,填制工作报表、编制工作报告,作出暂缓登记专项说明。

  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二、产权登记业务工作重点

  (一)与委托人沟通业务性质和委托目的

  事务所在承接和实施产权登记相关鉴证业务前,首先需要和委托人就业务性质、委托目的和出具报告的类型进行讨论。实务中由于有些委托人并不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以及执行商定程序的区别,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导致注册会计师实质承担了不恰当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该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后签订业务约定书,并按照相关准则的要求计划和实施相关工作,向委托人出具报告。由于产权登记、注销等财务信息通常不会在特定主体的财务报表中反映,因而实务中此类业务大多属于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进行了规范。

  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第二条: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二)核实产权登记表的各项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填写正确。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2.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

  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4.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详见附件1)

  (三)核实所申报登记的资产是否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情况,并获取相关资料。

  (四)核实在登记时点资产实物量的真实情况,通过询问和检查事业单位提供的盘点报告,了解是否存在盘盈、盘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并进行调查取证;针对盘盈、盘亏的资产情况,按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以及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出具鉴证报告;关注是否存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情况。

  (五)核实在登记时点是否存在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的情况,并获取相关资料。

  (六)核实在登记时点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担保等情况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漏报、瞒报和错报的情况。

  (七)核实在登记时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是否在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八)关注事业单位是否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是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出现资产流失情况;是否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重点核实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情况,确定已确权土地占用面积和已确权房屋建筑面积是否具有产权证书,证书载明信息是否与申报登记的信息一致;核实汽车实有数量;对单价200万元以上设备进行逐一核实。

  (十)核实事业单位是否存在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在办理产权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信息等,导致《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登录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十一)对已登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存量占有、使用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资产价值量、主要资产实物量及权属的增减变化情况等。

  (十二)按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产权登记工作方案要求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并完成资料整理与归档。

  三、产权登记专项审计的重点问题及应对

  (一)产权归属不清

  1.主要风险

  在产权登记专项审计中,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存在产权纠纷,是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2.应对措施

  如果发现此类情况,建议采取“三步法”进行审核:首先,要求该单位搜集相关资料,详细说明情况;其次,核实其提供的资料,协助其查清产生此类问题的主观和客观原因;第三,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完成产权登记工作。

  3.实例分析

  (1)如果发现土地房屋构筑物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土地房屋构筑物实际占用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车辆行驶证所有权人并非本单位等情况,应要求登记单位编制专项说明,并整理测绘报告或自行测量专项说明(当实际面积不为0且与证载面积不一致时)、相关文件等证据资料。在审计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披露,并在以后年度登记中予以跟进。

  (2)对资产归属不清,存在产权纠纷和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重大问题,应要求登记单位编制专项说明,并附上相关文件和凭据。

  对短时间内确实无法解决的单位,应将这一情况如实在报告中详尽披露,为解决这一难题奠定基础。

  在建议该单位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的同时,协助其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待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专家或者律师就存在纠纷的产权给出专业意见。

  (二)账外资产和收入

  1.主要风险

  账外资产的形成一般主要是:事业单位新购置资产未及时入账,或主管部门在单位之间相互调拨资产因相关手续未及时传递而造成的未能入账的账外游离资产,以及事业单位以自身的资格资质和其他单位合作经营所产生的收益。

  账外收入的形成一般主要是:事业单位未经过财政部门审批而擅自将资产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而在编制预算时又未能将上述收入纳入或未全面纳入本单位收入预算,也未及时上缴财政部门。

  2.应对措施

  针对此问题,建议主要采取以下应对策略:首先,加强实物资产盘点工作,在盘点过程中结合实物使用情况,及时询问、了解房屋、土地等实物资产是否用于出租出借,摸清出租出借收入情况;其次,核对相关合同和账务资料,对照合同编制合同收入明细表,逐一检查确认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是否及时上缴入库;第三,详细检查对外投资,分析有无投资收益产生和投资收益确认情况。必要时,延伸检查至被投资单位,确认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是否及时上缴入库。

  3.实例分析

  (1)对于“房、地、车”等重点资产,应以财务和固定资产实物台账为依据,“以账对物”逐一盘点实物;对于其他资产采取抽盘方式进行核查。在盘点过程中发现有账无物、有物无账情况的,都需如实反映;对于进行抽查的实物资产,单价5万元以上的设备要加大抽查比例。

  (2)对于对外投资检查对外投资事项的相关合同协议,了解投资行为是否经过相关审批,是否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牵制和制约,判断投资的真实性;取得被投资单位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就投资事项向被投资单位进行函证。

  (三)债权债务存疑

  1.主要风险

  由于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能直接影响当期资产的真实和准确。因此,对债权债务的确认也是产权登记的重点内容之一。

  2.应对措施

  针对该事项,在核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时,对债权需要考虑其可收回性,对长账龄债务更多的需要分析其支付的必要性,同时考虑被审计审核单位是否存在低估负债的问题。

  函证程序是现场工作的首选程序,但在此类业务中,追踪原始账目记录发生的具体缘由,包括复核债务合同,亦有助于对相关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认定。

  3.实例分析

  如针对大额或长期挂账往来款项,需进行函证予以确认。同时,抽查原始凭证,查明债权债务形成原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高估资产;对无需支付的款项,及时结转收入。

  四、主要工作成果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业务,最终形成的工作成果有以下三种:一是产权登记占有登记专项鉴证报告;二是产权登记注销登记专项鉴证报告;三是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专项鉴证报告。

  附录:主要相关文件列示

  1.财政部文件

  (1)《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

  (2)《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指南》;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 。

  2.北京市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京财资产[2014]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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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13号 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相关关注

  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购买方为消除合并双方对企业价值认定产生的差异,往往需要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被购买方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即或有对价。或有对价是企业合并中常采用的一种方法和手段,通过这种方法,买卖双方以或有对价的方式来分享被购买方未来一段时间的收益并共同承担风险。或有对价的确认,可以将合并中的这些权利及义务关系转化为会计信息。随着2014-2016年并购高峰过后,近两年并购后遗症不断显现。因此,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相关事项的审计风险愈加凸显。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相关问题及审计应对,财务报表审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以下提示:

  一、对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初始确认的关注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指出,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或有对价的初始确认及计量直接影响到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金额。或有对价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计量,应基于标的公司未来业绩预测情况、或有对价支付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因素予以确定。

  审计中,在初始确认因业绩承诺而产生的或有对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属于业绩承诺相关的或有对价

  并不是所有与业绩承诺相关的或有事项,均属于合并成本的或有对价。实务中,应结合合并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商业实质等方面,综合判断该事项是属于合并成本的或有对价还是属于一项单独的业务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务中还存在由购买方控股股东对购入标的资产做出业绩承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购买方控股股东既不是购买方也不是被购买方,其对购买方所收购标的资产的业绩进行承诺是为了使购买方单方面获益。因此,此类补偿安排应当视为权益性交易。

  (二)要注意判断企业合并中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初始确认时点

  内部决策机构对协议履行等环节的形式审批,原则上不影响或有对价的确认时点。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按照其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

  (三)要注意区分业绩奖励是属于或有对价还是职工薪酬

  由于对相关交易安排的实质缺乏深入分析,一些购买方未能合理区分企业合并成本及合并日后的职工薪酬,将应在未来期间确认为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性质的款项作为合并成本处理。存在此类安排时,购买方应考虑其支付给相关个人的款项,是针对其股东身份、为了取得其持有的被收购企业权益而支付的合并成本,还是针对其高管身份、为了获取这些个人在未来期间的服务而支付的职工薪酬。

  通常情况下,如果款项的支付以相关人员未来期间的任职为条件,那么相关款项很可能是职工薪酬而不是企业的合并成本。此外,以下因素的考虑,也有助于判断相关款项的性质:相关款项支付是对在企业任职的原股东的特殊安排,还是同样适用于不在企业任职的原股东;如果不考虑相关款项支付安排,这些原股东身份的个人作为高管的薪酬与其他高管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决定具体支付金额的因素与企业估值的关系等。购买方应结合相关安排的性质、安排的目的,确定支付的款项性质。

  (四)要注意区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或有对价的不同处理

  如果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就或有对价确认预计负债或者确认资产,以及应确认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或资产的,该预计负债或资产金额与后续或有对价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影响当期损益,而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支付的或有对价的金额,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对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后续计量的关注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后发生的实际盈利情况,并不属于“购买日已存在的情况”。如果购买日后由于实际利润与承诺利润有差异而导致对或有对价进行调整,即使该调整发生于购买日后12个月内,也不能再调整计入合并成本的或有对价金额。

  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处理;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者负债性质的,如果属于金融工具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如果不属于金融工具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

  三、对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其他需关注的要点

  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影响因素多、判断复杂,审计中还要对以下方面予以充分关注:

  (一)关注企业合并中对业绩承诺或有对价判断的合理性

  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分析购买方对业绩承诺或有对价存在与否的判断是否合理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并协议以一个或一个以上合同文本进行签订的,要结合交易目的及内容,考虑各个合同文本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第二,合并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存在未来的某个因素发生而导致对现在交易价格的改变。

  (二)需对企业合并中业绩承诺或有对价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

  企业合并中对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一般不能通过市场获取,而要结合协议条款、承诺利润、被购买方未来的盈利能力等进行估算。其公允价值的计量需根据被购买方未来剩余业绩承诺期预测利润与承诺利润的差异,以及业绩补偿义务人的信用风险、货币时间价值、剩余业绩承诺期预期利润的风险等因素计算确定。

  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估算时所选用的参数和假设、估算方法等进行复核,以判断其合理性。

  (三)关注承诺业绩与被购买方的盈利预测是否一致

  企业合并时,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一般通过未来收益法进行评估,需要被购买方对未来业绩进行预测。如果或有对价协议中的承诺业绩与被购买方的盈利预测不一致,则应充分考虑该差异对或有对价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影响。

  (四)判断购买方确认的或有金融资产是否合理

  当被购买方实际业绩未达到承诺业绩时,出售方应按约定向购买方返还部分对价。此时,购买方可能只是将合同中约定的需返还的金额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注册会计师应分析购买方在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出售方的信用风险、付款能力等因素。

  (五)关注商誉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是否存在减值

  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当被购买方的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差距较大时,表明被购买方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要远低于原来预计的金额,存在与商誉减值相关的特定减值迹象。此时,应关注购买方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依据测试结果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六)关注企业合并中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披露是否恰当

  购买方应在合并当年披露与企业合并相关的业绩承诺条款,不能仅在承诺业绩未完成、购买方收到被购买方补偿时才披露业绩承诺条款。而且,购买方还需在购买日及后续期间披露确定或有对价公允价值所采用的估值方法、关键假设及依据,以及在被购买方未实现业绩承诺时对相关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四、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处理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及其应用指南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涉及业绩承诺或有对价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相关规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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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间的重要提示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即: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明细申报”)并缴纳税款,此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月份应为2019年1月。

同时,扣缴义务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向员工发放工资并计算和预扣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2月1日起扣缴客户端才会支持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的提交上传功能。因此,也要求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一、对于此前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扣缴申报,且2018年12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已于2018年12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11月”)的扣缴义务人,请在2019年1月征期进行零申报(税款所属月份选择“2018年12月”)。同时,于2019年1月7日至1月31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dzswj.bjsat.gov.cn/),在“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扣缴申报时间信息登记”功能下进行登记。如果贵单位继续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扣缴申报,将会对本单位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产生重大影响。

二、如果贵单位此前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扣缴申报,请忽略该通知的内容,也无需按照第一条的“请于2019年1月7日至31日内登录……进行登记”的要求进行操作。

感谢贵单位对北京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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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上线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将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开放。为保障ITS系统如期顺利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ITS系统上线内容

  2018年12月31日上线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及网页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一)税务大厅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与金税三期统一门户,支持依申报的办税业务、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办理。

  (二)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三)网页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与北京市电子税务局集成,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个税预扣预缴申报、汇算清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四)手机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形式,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个税预扣预缴申报、汇算清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二、下载和登录方式

  (一)扣缴客户端

  请扣缴义务人在北京市税务局官网选择右下角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下载或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登录,选择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下载。

  已使用扣缴客户端的扣缴义务人不需要重新下载,系统实现功能自动升级。

  (二)网页端

  自然人办税时,请自然人纳税人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登录,选择自然人登录,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版登录或直接登录北京市ITS系统网(https://its.tax861.gov.cn/)。

  (三)手机端

  纳税人可以在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或者ITS系统网站,扫码下载使用,或通过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使用。

  建议纳税人尽快按照上述渠道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端APP,如实填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

  三、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对个税业务影响

  为更好地提升办税服务水平及办税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将于2019年2月下旬进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在此期间,个人所得税业务将暂停办理,为最大限度减少系统停机带来的不便,敬请留意我局后续相关通知。

  四、其他说明

  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我局门户网站和全市各办税服务厅相关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服务和便利。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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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纳入有奖发票试点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负数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参与开奖的普通发票;

  (六)票面金额在2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奖项,2019年度分两轮进行,每轮产生一等奖20万元1个,二等奖10万元2个,三等奖5万元4个。二次开奖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一)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后,参与即时开奖。每个账号每天最多参与5次开奖,参与时间为每天8:00─20:00。

  (二)二次开奖

  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2019年分别于4月10日和10月10日进行。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从符合参与条件的普通发票中随机抽取中奖发票。二次开奖结果将于开奖之日起向社会公布。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二次开奖:

  1.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

  2.已参与一次开奖的;

  3.已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的;

  4.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为非作废发票的;

  5.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不属于非正常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第一轮二次开奖范围为2019年3月31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第二轮二次开奖范围为2019年9月30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已参与过二次开奖的发票不得再次参与开奖。

  三、兑奖方法

  (一)一次开奖兑奖

  一次开奖后,奖金即时充入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账户。兑奖人须在24小时内确认领奖,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二)二次开奖兑奖

  中奖者本人需自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兑奖(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兑奖截止日期),逾期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1.兑奖时间

  兑奖期限内工作日9:00─17:00。

  2.兑奖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3.兑奖所需资料

  (1)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兑奖。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版式文件打印件兑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二次兑奖:

  (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6)单位已入账的发票;

  (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

  (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5.个人所得税

  兑奖者领取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

  四、发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对伪造、变造中奖发票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投诉举报方式: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周一至周五9:30─17:30)。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公告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2019年北京市继续在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九个行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为保障有奖发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主要将2019年北京市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开奖范围、开奖方式、兑奖方法等面向社会公布。

  (一)有奖发票活动时间

  公告明确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二次开奖于2019年4月10日和10月10日分两期开展。

  (二)有奖发票开奖范围

  公告规定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不能再次参与一次开奖。二次开奖仅限已参与一次开奖的个人消费者参与。

  (三)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奖项,2019年度分两轮进行,每轮产生一等奖20万元1个,二等奖10万元2个,三等奖5万元4个,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2019年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奖项设置和开奖次数进行了调整,旨在提升一次开奖奖金比重,增加一次开奖中奖几率,让税收红利惠及更多消费者。

  (四)有奖发票兑奖要求

  公告限定了11种不予兑奖的情况,包括:(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6)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以上情形以税务机关的判别结果为准。发票注明购买方为“个人”字样的,以参与二次开奖所录入的个人信息为准。

  (五)投诉举报

  公告明确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方式为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投诉举报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7:30。

  三、如何参与有奖发票?

  (一)一次开奖

  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参与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可通过打开微信→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选择“有奖发票”→进入有奖发票小程序→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也可通过打开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点击“发票管家”→选择“发票抽奖”→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二)二次开奖

  在购买方为个人的普通发票参与一次开奖后,消费者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选择继续参与二次开奖。实名登记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具体操作手册,可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了解。

  四、取得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

  五、公告何时执行?

  本公告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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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京财税[2019]19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市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三条等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7]2532号)、《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京财税[2018]1847号)同时废止。

  三、我市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针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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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0
文号:京财税[2019]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19]22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4年度第十七批、2015年度第十四批、2016年度第十一批、2017年度第六批和2018年度第四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七批)、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四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六批)和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七批)

  2.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四批)

  3.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

  4.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六批)

  5.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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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1
文号:京财税[2019]2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及更好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取消10项税务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税务部门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要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相关理念,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

  税务部门应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增便利、添活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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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更好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结合工作职责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10项税务证明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决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

  此次决定取消的1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24项具体办理事项。从证明材料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费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2项(服务地点在境外或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居住证明),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共8项(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证明、取款凭证或存折、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从涉及经济主体看,涉及民营经济的共7项(服务地点在境外或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税务登记证、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证明、取款凭证或存折、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个人等其他主体的3项(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

  (二)取消证明事项后的替代措施

  《公告》附件中列示的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加强后续管理等方式办理,每项证明事项的具体替代措施已在附件中列明。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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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

  二、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7号)第三条。

  三、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核实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112号)第二条中的“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征收机关留存复印件”、第三条。

  四、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05号)第一条第(二)(三)(四)项、第二条第(二)项。

  五、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10〕12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五条第(二)项中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项。

  七、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公告2011年第20号)第六条中的“须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强业务资格批复》、《税务登记证书》等资料”。

  八、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条第(二)项中“(二)城六区的其他建设项目”表述、“3.划拨决定书”、第1目、第2目、第4目、第5目、第7目。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1号公告)取消了10项证明事项。为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事项时,需提交《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事项时,需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境外注册登记证明)”“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事项时,需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购买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事项的要求。

  (二)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7号)第三条,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中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款登记事项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中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款登记事项时,需提供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事项的要求。

  (三)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核实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112号)第二条中的“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征收机关留存复印件”、第三条,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拆迁住房减免契税事项时,需提交户口本”、“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拆迁住房减免契税事项时,若户口本未显示该税务行政相对人曾在被拆迁地居住,需提交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拆迁住房减免契税事项时,需提交取款凭证或存折”事项的要求。

  (四)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05号)第一条第(二)(三)(四)项、第二条第(二)项,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需提供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税务行政相对人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变更登记时,需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事项的要求。

  (五)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10〕12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五条第(二)项中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项的要求。

  (六)废止《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项,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需提交保障房相关文件”事项的要求。

  (七)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告2011年第20号)第六条中的“须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强业务资格批复》、《税务登记证书》等资料”,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证明材料(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核准设立证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强业务资格批复)”事项的要求。

  (八)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条第(二)项中“(二)城六区的其他建设项目”表述、“3.划拨决定书”、第1目、第2目、第4目、第5目、第7目,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划拨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关于建设项目类别的证明材料”“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事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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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3月1日起上线金税三期(并库版),实现原国税、地税两套金税三期系统并库。为确保系统顺利切换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上线期间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一)2019年2月21日16点起,各委托代征单位停止办理代征税款、代开发票业务(包括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税款代征等)。

  (二)2019年2月22日0点至2月22日24点期间,税库银系统停止服务,将影响以下业务网上办理:

  1.纳税人、缴费人在22日当天完成网上申报的,将无法通过税库银系统联网电子缴税,请回办税服务厅打印纸质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缴费人在22日前已申报未划款的,将无法通过税库银系统联网电子缴税,请回办税服务厅打印纸质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税款。

  3.车辆购置税申报停止办理,包括办税服务厅和自助申报系统。

  4.其他业务不受影响。

  (三)2019年2月23日0点至2月28日24点期间,各办税服务厅(含驻行政服务中心等办税窗口)、各委托代征单位、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部分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将暂停办理除以下业务外的所有涉税(费)业务:

  1.每日7点至23点,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app、网页版、扣缴客户端)可办理事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采集、报送和下载。

  2.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和上传;

  3.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确认及认证;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采集;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3月1日9:00起,全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及各委托代征单位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电子税务局等同步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提前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交易、车辆购置税申报等涉税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系统升级完成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影响业务办理前提下,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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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税发[2019]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要求,结合北京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

  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力度大、内容实、范围广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创业创新,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作为首善之区,不折不扣、迅速有效地将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将对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北京市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改进纳税服务,为释放减税降费政策红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出台《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全市税务系统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全市税务系统要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把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作为今年税收工作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把这个责任坚决扛起来,把这项任务坚决落到地。根据税务总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已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政策制定、征管核算、督察督办、服务宣传工作组,统筹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落实。同时,市局党委纪检组将组织开展对减税降费工作落实情况的全程监督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区局”)按要求成立本单位落实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负总责,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班子,明确责任主体,梳理任务清单,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开展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运行中的管理服务、落实后的效应分析等工作抓到位、抓出成效。

  三、抓紧政策研究,尽早推进实施

  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相关地方税种和附加的政策方案,主动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按要求及时制发操作文件并抓好后续落实,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市局报告。各区局要密切跟踪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及时反馈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主动提出简便、易行、可操作的意见建议,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实施效果更有力、更有效。

  四、强化宣传辅导,有效引导预期

  全市税务系统要围绕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普遍所知、普遍所用,着力强化宣传辅导,让市场主体实实在在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力度,进一步增强信心、激发活力,在全社会推动形成稳定积极的预期。要创新方式、加大力度,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各区局要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政策辅导。政策辅导既要百分之百全面覆盖,又要点对点精准“滴灌”;既要面向企业财务人员,又要面向企业法人代表;既要讲解政策实体性内容,又要讲解办税缴费流程、申报表填报等程序性内容,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

  五、优化管理服务,增进办税便利

  全市税务系统要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持续优化管理服务措施。深入研究并不断优化便利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举措,该简化的程序一律简化,能精简的资料一律精简,尽快实施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加快税务证明事项清理、推进涉税资料清单管理等措施,确保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提质增效。各区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推出管理服务创新举措,充分发挥计算机自动识别、政策提示、标准判定、协助计税(费)等功能,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良好体验。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规模、税种、行业、经济类型等基础信息,确保基础数据质量,增强管理服务的针对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纳税人申报数据,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不断提高减免税申报质量。办税服务厅要全面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导税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等各项服务制度,确保对纳税人和缴费人的问题及时解答、事项及时办理,以更高的便利度和满意度,为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更强的获得感。

  当前,全市税务系统要围绕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合理调配办税资源。要指定专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各区局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确保小微企业涉税诉求有处提、疑惑有人解、事项有人办。

  六、加强统计核算,深化效应分析

  全市税务系统要认真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工作,务必做到“心中有数”“底账清晰”。要对减免税数据进行日常会审,全面提升减免税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要积极主动开展减税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上报政策运行情况及经济效应分析。要优化完善征管系统统计核算功能,开展统计核算时要特别注意避免给纳税人增添不必要的负担,凡是能够通过申报表提取或系统生成的数据,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另行填报。

  七、积极争取支持,凝聚工作合力

  实施减税降费需要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共同推动,目前,随着北京市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疏解非首都功能、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税务部门更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地。全市税务系统要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和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地方在编制和调整预算时充分考虑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的因素,合理确定税费收入预算。要主动向有关监督部门介绍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积极争取指导,认真改进工作,确保得到多方理解和支持。当前,要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要求,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纳税人已缴税款的退库工作。

  八、抓好督促考评,务求落地生根

  全市税务系统要在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科学编制考评指标,严格实施考评督促,并通过执法督察等方式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更好地落实落地。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做到一督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不回避、不护短,该反映的及时全面反映,能解决的及时研究解决,应整改的抓紧即查即改。同时,要积极配合好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九、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质效

  全市税务系统要牢固树立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是硬任务的理念,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严明工作要求,扛牢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享尽享”。对政策落实不力、统计把关不严以及在宣传辅导、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有重大疏漏,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以最严肃的纪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在北京得到最严格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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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5
文号:京税发[2019]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会协[2019]21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相关社会团体年度审计报告参考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经与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团管理一处、社团管理二处商定,我会分别拟定了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及中关村社团、非行业协会商会及中关村社团的其他社会团体,以及非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和中关村社团且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其他社会团体,年度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参考示范文本,请参照执行。其他审计意见类型的相关表述,请按照相关审计报告准则要求执行。

  本参考示范文本自上述相关社团单位办理2018年年度检查起施行。执行上述社团单位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同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核报告”(详见附件1-3)。

  “财务相关情况专项说明”的内容,应按照当年度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团管理一处、社团管理二处发布的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

  1.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及中关村社团审计报告参考示范文本

  2.非行业协会商会及中关村社团的其他社会团体审计报告参考示范文本

  3.非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和中关村社团且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其他社会团体审计报告参考示范文本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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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1
文号:京会协[2019]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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