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7]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0
文号:京工商发[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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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工商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清理工作, 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同时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净化市场环境。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今后开展清理工作的机制和具体流程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方式


  清理的范围共有两类:一是两年及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查无下落、 未纳税申报达两年以上且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注销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是税务部门责令改正仍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以及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纳税年度) 未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信息补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登记事项、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清理的程序和规范


  (一)市工商局在每年年报截止后,对两年及以上未参加年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确认, 8月1日前通过市级工商、税务数据直连平台分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进行清理比对。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及时将比对结果和相关书式证明予以反馈, 对其中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不在同一区(地区)的要特别注明。市工商局经过再核对, 将同时符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清理标准的经营主体数据和书式证明分别发送各工商分局, 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工商分局通过现场勘验、 发布公告等方式开展问题核查,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2.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应从清理范围中剔除。


  3.对属于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经现场勘验查无下落、且未报税达两年以上属税务部门认定非正常注销的, 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二百一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属于“三证合一”改革前设立的企业、“两证合一”改革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对税务部门责令改正仍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属于“三证合一”改革后设立的企业、 “两证合一”改革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信息补录的, 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汇总核对后,将相关数据通过市级数据直连平台一次性交换至市工商局, 同时移送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相关书式材料。市工商局再将数据和相关提请吊销材料分送各工商分局,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吊销营业执照。


  三、工作要求


  (一)部门协同,完善衔接 各区工商分局对符合清理范围的经营主体要逐一复核,对跨区税务登记的经营主体, 注册地工商分局要与相关税务分局进行沟通,将相关数据进行再核实,避免出现错吊。 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及税务信息补录的,区税务部门要及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吊销处理。 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经营主体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 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加强宣传,引导自律 各区工商、税务部门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有效实施。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经营主体在工商、 税务门户网站上进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 引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强化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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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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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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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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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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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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