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关于北京辖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55号文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辖区各创业投资基金:

  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推进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政策有效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享受该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4.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5.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6.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二、工作流程

  (一)材料接收

  1.符合上述享受税收政策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中国证监会外网监管门户(网址:neris.csrc.gov.cn/portal)“私募税收优惠”模块提出申请(基金管理人账号由证监局在外网监管门户创设),按照《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内容填写相关信息,扫描并上传《申请表》及《申请表》“企业应提交材料清单”模块所列材料。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申请时间延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交关于申请时间延误的相关说明。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北京证监局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出具意见

  1.北京证监局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材料、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如涉及)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进行认定。

  2.对于基金管理人不存在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的情形、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北京证监局自接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无异议意见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上交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申请表》“企业应提交材料清单”模块所列材料原件至北京证监局,由北京证监局在《申请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一栏加盖公章后,领取一份《申请表》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留存备查。

  3.对于基金管理人未规范运作或者创业投资基金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北京证监局说明不出具无异议意见的理由。

  (三)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的情形

  对于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创业投资基金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

  1.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刑事处罚;

  2.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我会的行政处罚;

  3.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我会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并已有明确结论基金管理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且尚未整改完毕;

  5.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且尚未整改完毕;

  6.基金管理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

  北京证监局可视情况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资格情况进行事后抽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风险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二)联合惩戒

  对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试点政策,且已被纳入失信纳税人名单的,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北京辖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证监发〔2018〕4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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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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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局北京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各区(地区)税务局、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相关参保单位,灵活就业缴费人员:

  为确保201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职工养老、机关事业养老、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25日。

  二、用人单位以职工2018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四、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需打印《北京市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签字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已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机版”申报2019年度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并打印《北京市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五、根据《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规定,自2019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自由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划归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管理,为了方便用人单位,简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2019年度工资申报仍由人社部门负责办理,申报完成后人社部门将相关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和医保部门。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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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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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第2号 利用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考虑

  在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进程中,不少大型企业集团在境外通过新设、合资、收购等方式,逐步拥有了分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境外组成部分。随着业务拓展的进一步深入,境外资产影响已愈加重大。据金融时报报道:2017年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活跃,境外融资比例高。2017年全年,我国企业共实施完成并购项目341起,实际交易总额962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212亿美元,占22%,境外融资750亿美元,占78%。担任国内企业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时,不可避免的需要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由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遵守的审计准则和其他职业准则、审计环境、审计文化以及语言等方面的差异,实务中,集团项目组除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401-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及其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0号—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规定,施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外,还需要对上述相关差异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影响予以特别考虑和风险控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含有境外组成部分企业集团审计业务,应采取的特殊应对和考虑,北京注协国际业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了解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考虑

  与境内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相比,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由于所处国家或地区不同,遵守的法律法规或法律体系、职业监管、惩戒和外部执业质量检查、教育和培训、行业协会等职业组织及其审计准则、语言和文化等各不相同,环境更为复杂。因此,集团项目组应充分了解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评估其职业道德、胜任能力等事项,考虑是否利用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是否了解并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特别是独立性要求;二是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三是是否处于积极的监管环境;四是参与境外组成部分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是评估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上述事项是否存在重大疑虑,最终确定是否利用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工作。

  实务中,集团项目组需要通过更多的途径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全面了解。例如,对于来自于同一网络的成员所,评价质量监控系统的运行结果;访问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过境外组成部分所在国同一国际网络的成员所了解;向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所属的职业团体、颁发执业许可的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进行函证等方式,来评估其职业道德、胜任能力等事项。一旦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集团审计的相关独立性要求,或集团项目组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等存在重大疑虑,集团项目组则不应再利用现任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应要求重新聘用合格的境外注册会计师来开展工作,或者由集团项目组亲自就境外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评估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要求的考虑

  集团项目组应评估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了解并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情况,实务中,集团项目组通常要求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按照国际通行的道德守则执行,如果是按照当地的职业道德守则执行需指出与国际审计职业道德守则的差异,以便集团项目组为合并报表审计之目的而做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执行特定程序,以获取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不存在重大疑虑的结论。评估需了解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事务所的规模、事务所在国际网络中的会员身份、事务所的声誉、事务所在专业组织中的会员身份;

  2.事务所对特定项目的经济依赖度;

  3.事务所实施的质量控制与监控政策与程序、事务所是否维持与国际质量控制准则1(ISQC 1)或等同国际准则一致的质量控制系统,包括关于遵守职业道德要求、职业准则和适用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成文政策与程序;

  4.事务所是否了解并将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了解和遵守的程度是否足以使其履行其在集团审计中承担的责任。

  三、评估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考虑

  集团项目组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了解可能包括: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对适用于集团审计的审计准则和其他职业准则有充分的了解,以足以履行其在集团审计中的责任;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拥有对特定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所必需的相关行业服务经验;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对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有充分的了解,以足以履行其在集团审计中的责任;对于一些特殊目的的集团审计(如IPO、重大资产重组审计),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充分理解应执行的审计程序并实施工作,以满足集团项目组发表审计意见的需求等。

  (一)审计准则的差异分析。实务中,对于境外组成部分一般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国际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境外组成部分所在国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的是非国际审计准则,集团项目组应要求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充分披露所采用的执业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并评估差异的影响,考虑是否需要执行特定程序;对于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差异,应评估差异的影响,考虑是否需要追加执行特定程序。

  (二)相关行业服务经验的要求。对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常要求其配备拥有相关行业服务经验的项目组成员,以满足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三)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的要求。对于境外组成部分的财务报表,通常要求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而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不具备对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专业胜任能力。因此,通常首先要求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境外组成部分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其次,考虑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差异对境外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会计年度截止日差异等,指导组成部分会计师对差异进行审计,以确保境外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四)特殊目的集团审计的要求。对于特殊目的的集团审计,由于国内相关审批、监管机构的特殊要求,通常由集团项目组联合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由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在其专业胜任能力范围内的工作,由集团项目组来对境外组成部分实施特定程序,以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

  四、确定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类型的考虑

  集团审计过程中,根据境外组成部分是否在合并财务报表上对集团具有财务重大性,考虑境外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识别的特别风险等因素,担任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类型是否恰当。一般情况下,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对于财务上对集团具有重大性的境外组部分,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对该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二)对于因特定性质或者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的重要境外组成部分,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对该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者针对与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相关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事项实施审计,或者针对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或者上述三项工作的任意组合。

  (三)对于不重要的境外组成部分,担任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除在集团层面实施审计程序之外,可以考虑由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信息实施审计、审阅或者特定程序。

  五、集团项目组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集团审计过程中,对于存在利用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集团项目组应配备具备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实务中,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具备熟悉英语或特定语言,精通国际审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负责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同时,集团项目组应编制用于指导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英文版集团项目组指令函,做好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保证集团审计的完成。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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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3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第2号 利用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考虑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网站域名变更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为规范网站域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相关域名变更如下:

  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

  原域名http://www.bjsat.gov.cn变更为

  新域名http://beijing.chinatax.gov.cn

  二、电子税务局

  原域名https://dzswj.bjsat.gov.cn变更为

  新域名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三、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

  原域名https://its.tax861.gov.cn变更为

  新域名https://its.beijing.chinatax.gov.cn

  四、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APP版本升级

  因域名变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APP需进行在线版本升级,或前往各应用市场以及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下载最新版本并重新安装,安卓版本建议升级到1.1.10版本或以上,IOS版本建议升级到1.1.11版本或以上。

  五、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北京)

  原域名https://fpdk.bjsat.gov.cn变更为

  新域名https://fpdk.beijing.chinatax.gov.cn

  六、车购税网上申报办税系统

  原域名http://www.bjsat.gov.cn/cgszz/变更为

  新域名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cgszz/

  七、出口退税网报综合服务平台

  原域名http://www.bjsat.gov.cn/cktsfw/变更为

  新域名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cktsfw/

  八、个人出租房屋

  原域名http://grczfw.tax861.gov.cn/变更为

  新域名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grczfw/

  九、集贸市场网上开票系统

  原域名http://www.bjtax.gov.cn/wskp变更为

  新域名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wskp

  十、发票真伪查询

  原域名http://zwcx.tax861.gov.cn/bjds_fpcx/变更为

  新域名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bjds_fpcx/

  十一、普通发票真伪查询系统

  原域名http://www.bjtax.gov.cn/ptfp/fpindex.jsp变更为

  新域名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ptfp/fpindex.jsp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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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19]120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调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体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具体调整内容,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四、减免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五、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对上述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六、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减免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财税〔2019〕46号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委宣传部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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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京财综[2019]1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19]119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知识产权局,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2019年7月1日前,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按照原标准收取,清欠收入和尚未缴库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减免政策及收费标准。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收费。

  四、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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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4
文号:京财综[2019]1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19]97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财政票据用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票据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财政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全面提高财政票据使用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落实《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原有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停止使用。

  二、本次启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如下,具体式样见附件。

  1.《北京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101+年度编码。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10119。

  2.《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501+年度编码。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50119。

  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402+年度编码。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40219。

  4.《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401+年度编码。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40119。

  5.《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701+年度编码。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70119。

  三、新版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启用后,财政电子票据的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不变。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财政部门和各用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式样换版工作,利用多种方式宣传财政电子票据,提高财政电子票据的社会认知度,做好财政新版统一电子票据式样换版相关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式样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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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3
文号:京财综[2019]9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社保发[2019]7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统一201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个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以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2018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4258元,用于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按照北京市医保局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一)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7855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565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713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6%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613元。

  (五)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根据《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规定,自2019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基数下限为3613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2.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43.36元。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3565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4713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282.78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按照下限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16.78元、失业保险费7.23元。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7786元,下限为5557元。

  (二)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53.82元。

  (三)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64.84元。

  特此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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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1
文号:京社保发[20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建发[2019]30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合理引导住房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并引导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推行使用,2008年版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BF—2008--060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BF—2008--0605)、《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BF—2008--0606)、《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BF—2008--1002)在住房租赁中不再推行使用。当事人可登录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http://scjgj.beijing.gov.cn/)查阅、下载。

  三、本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BF-2019-0603)

  2.《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BF-2019-1206)

  3.《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BF-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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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京建发[2019]3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私募基金日常监管与风险防范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19年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截至2019年6月30日,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且注册地位于北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自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

  三、自查内容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进行全面自查梳理。重点核查下列内容:私募机构在宣传推介、资金募集、投资管理等业务环节是否合规;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否完善;是否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等。

  四、自查工作要求

  (一)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高度重视本次自查工作,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梳理摸排存在的风险,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自查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工作走过场或刻意隐瞒、持续开展违法违规业务的机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填写《诚信合规经营承诺书》(附件1),承诺诚信合规经营,按照自查要求认真开展此次自查工作,对于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加盖公司公章。此外,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根据自身管理基金情况,以2019年6月30日数据为准,填写《私募基金业务自查专项报告》《自查情况表》《私募基金产品明细表》(附件2、3、4)。

  (三)自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管理人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及填报自查文件,如确有必要事项咨询我局,请将咨询事项发送至联系邮箱:bjsimu1 csrc.gov.cn。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的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建设并上线了“政务服务平台”(http://neris.csrc.gov.cn/portal),旨在建立一线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的沟通渠道,提供更为便捷的信息报送、通知公告、意见反馈等信息化服务。目前,我局已为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设了平台账号,近期将向各机构在基金业协会填报的主要联系人的联系邮箱发送激活码,请各机构注意查收邮件激活账号并使用。后期,我局将通过该平台进行机构点名,请予以关注。

  五、自查文件报送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19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述自查文件。其中,附件1请提供盖章版pdf扫描件,其余附件请提供word或excel形式,并将全部附件打包为一个压缩文件(文件名称:xx私募机构自查文件),以邮件形式报送我局自查工作接收邮箱:bjsimu3 csrc.gov.cn。纸质文件无需报送,请妥善保存。

  对于未在期限内提交自查文件的私募机构,我局会商基金业协会分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及自律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xx机构诚信合规经营承诺书

  2.xx机构私募基金业务自查专项报告

  3.xx机构自查情况表

  4.xx机构私募基金产品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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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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