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8号 经济责任审计中固定资产处置问题
发文时间:2017-12-21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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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内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通常固定资产处置环节中的不规范行为,往往也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之一。因此,任期内的重大固定资产处置清理或发生清理损益等情况,一般都将是审计人员的关注重点。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行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中,固定资产处置过程容易出现的问题,经济责任审计专家委员会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做出如下提示。


一、审计关注重点


对于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重大资产处置,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关注,发现和查找问题。


(一)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是否填写资产处置申请,申请上应注明固定资产编号、名称及处置原因,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资产处置申请单,考虑资产是否可通过维修或调用发挥作用,若必须处置,应考虑是否可以出售,并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处置申请单上签署意见。


(三)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层的审批权限,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各部门。资产处置申请单应报相应管理层按资产出售及报废的审批权限审批。


(四)出售、出租、变卖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磋商,并将价格磋商记录与结果在处置申请单上注明。数量、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需要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询比价或招标等方法确定处置价格及客户。


(五)是否由独立于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层人员(如财务部负责人)综合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出售价格,在资产处置申请单上签字。资产管理部根据经批准的资产处置申请单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应及时报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六)出租申请编制和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出租或出借时,相关管理部门是否提出出租或出借的申请,写明申请的理由和原因,并由相关授权人员和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 签订出租合同审核通过后是否 签订出租或出借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具体情况,出租的原因和期限等内容。


(七)出售申请提出和审核,固定资产出售时,资产使用部门是否提出出售申请,说明出售的原因及出售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等内容,并由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


(八)价值评估固定资产出售之前是否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审查固定资产出售的表单,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是否为不可用或不再用资产,是否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是否未进行招标出售,低于可收回金额进行出售。


(九)关联交易和处置定价控制企业是否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控制,关注固定资产处置中的关联交易和处置定价,防范资产流失。


二、需索取的资料


审计人员开始现场审计前,需被审计单位针对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准备如下(但不限于)相关资料:


(一)企业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职责分工;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增减情况变动明细表;


(四)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五)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审批表;


(六)固定资产技术鉴定审批表;


(七)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盘亏情况说明材料;


(八)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九)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需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


(十)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十一)根据审前调查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审计人员进场之后,根据提供上述资料情况以及审计事项可追加所需资料。


三、案例分析


(一)固定资产报废拆除程序不合规


1. 案例背景


某年5月,经批准,A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甲企业建设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该项目需在原有土地上,淘汰拆除原落后生产线。原生产线原值5000万元,净值2000万元。甲企业在老生产线报废处置前,未按A集团公司要求上报审批,未按要求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仅就厂房拆除部分做了工程预算,且未能提供资料设备价格估算。


当年7月,甲企业将老线设备、厂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等拆除事项,分为A、B、C、D、E、F六个标段进行招标。招标书发出时间为7月10日,开标时间为7月18日。


(1)A标段为老线设备拆除,中标单位为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款项760万元由该公司委托孙某某个人账户中支付,甲企业未向该建筑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2)B—D标段为厂房及建、构筑物拆除处置,中标价格为270万元,实际执行价格为0元。


(3)E—F标段为设备拆除处置标段,中标价格为880万元,实际执行价格为760万元,中标价格与实际收到价款相差120万元。公司提供资料及相关人员解释,原因是钢材降价所致,未签订补充协议,未收取违约金。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C标段中标人某爆破拆迁有限公司于11月24日将该工程转让给A标段中标人某建筑有限公司。甲企业将收到的工程款及保证金90万元退还给某爆破拆迁有限公司。


2. 问题分析


处置程序不合规。根据A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处置单项或累计原值超过500万,净值超过100万元的资产需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批。甲企业报废资产原值、净值均超过集团规定,但未执行上报审批程序;固定资产整体拆除应进行资产评估,甲企业未进行评估;招标公告公示期少于20日。


招标程序及合同执行不合规。合同价款发生重大变化未签订补充协议,未及时终止原合同,导致经济损失;合同存在违规转包现象,甲企业未及时制止并追究责任,且在发生违规违约的情况下退还保证金。


3. 审计应对


(1)了解任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资产处置,锁定关于重大资产处置的审计范围,取得相关资料。


(2)取得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上级单位的资产处置相关制度,明确审批上报权限和范围,查看处置程序,重点关注资产评估、处置价值确定、固定资产技术鉴定、处置审批上报等方面内容。


(3)根据审批要求,检查处置执行程序,关注招标程序是否规范,投标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判断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关注合同签订程序和时间、合同执行情况、回款渠道和时间、发票开具情况,关注回收废旧物资登记情况,关注账务处理。


(二)固定资产丢失处置不及时


1. 案例背景


审计盘点发现,A集团公司三级子公司乙企业盘亏奥迪小轿车一辆。经查,该车辆于12月被盗,原值50万元,净值22万元。经了解得知,该车辆是乙企业副总经理违规将车辆于公休日开回家中,停放在小区外被盗丢失,乙企业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2. 问题分析


该车辆在非工作日开回家中被盗,不符合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该车辆盗抢险到期尚未及时续保,无法获得保险赔偿,且车辆报案后未能破案追回,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万元;截止任期末,该事项尚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账实不符;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财务、资产管理及分管领导不知情,未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3. 审计应对


经济责任审计中,固定资产监盘是规定程序。一般采用抽查监盘,取得固定资产卡片后,可随机抽取、可重点抽查,大多数情况对房屋、土地、大额设备等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账实不符需追查原因。上述案例就是在经济责任审计监盘过程中发现资产盘亏,进而得知车辆丢失及处置程序不合规。被盗资产核销需要提供报案资料、结案证明、当事人情况说明、保险索赔资料和赔偿金到账证明、会议纪要(集体决策的奖惩决议)、处罚收入、账务处理的记账凭证等。


(三)固定资产出售价格有失公允


1. 案例背景


任期内,A集团主要控股企业丁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房屋一套形成损失55万元。该房屋位于某商品住宅小区,是丁公司于2003年购买的一处106平米的三室一厅住宅,用于职工周转住房,合同价格70万元,计提折旧10万元,净值60万元。3月,经丁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将该套住房以房改房的价格销售给该公司总经理,但未报经总公司审批。收取该公司总经理个人交回的房屋销售款5万元,并以职工房改房销售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账面形成营业外支出55万元。


2. 问题分析


经核实,丁公司总经理已经在原单位享受了房改房政策房屋一套,面积达到本人级别相应的面积标准,不应该再次享受以房改房价格购买住房的政策。经查询,该住房任期末市场价格已经达到800余万元。丁公司5万元的处置价格明显有失公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丁公司处置超过50万以上固定资产未报集团公司审批,不符合集团公司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3. 审计应对


对于因固定资产处置导致的营业外支出应引起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应进一步追查处置资产的情况,复核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确认损失形成的原因、金额,分析资产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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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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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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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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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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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