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8]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14
文号:京工商发[201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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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决策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结合首都功能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首善标准、坚持改革创新,以商事制度改革为抓手,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环节、缩时限、降成本,围绕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精准发力,着力解决营商环境“最后一公里”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构建更为便利的企业开办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18年3月底前将企业开办的必备流程环节精简至4个,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天,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准入又准营”。其中工商登记事项办理不超过3天,刻制印章不超过1天,申领发票不超过1天。各区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开展缩减办理环节、压缩开办时间、降低开办成本工作。加快推进企业开办全面网上办理,搭建市级企业开办网上服务平台,涉企审批及服务事项纳入网上平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建设区级企业开办大厅


  各区依托区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开办大厅,涉及企业开办事项一窗受理,实现“只进一门,只对一窗”。 积极推进开办大厅标准化建设,工商、税务部门应进驻开办大厅,并合理配置印章刻制、银行开户等服务。涉企审批事项实现“一窗受理、后台流转;一次申报,全程办结”。以购买服务方式,增加行政辅助人员,实现“一站式服务”。


  (二)建立市级开办企业网上服务平台


  大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开通涵盖企业开办各类事项的一窗式网上办事服务系统“e网通”,按照“一数一源、信息共享、协同办理”的原则统一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标准,打通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信息系统之间的共享通道,逐步实现企业开办事项网上办照、在线申领发票等环节协同并行办理。


  (三)优化工商登记程序,提升注册便利化水平


  全面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精简企业登记文书表格材料,实现经营范围标准化。进一步优化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实现名称自主预查全市全覆盖。大力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公司登记全范围、全流程网上办理,逐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范围。


  (四)提高办税效率,实现企业初次申请当日领取发票


  推出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快捷办理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申请领用流程,推行税控设备费用网上缴纳,大幅度压缩发票申领时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只需一次前往办税服务厅,1日内即可领取、发行税控设备,领取增值税发票。国地税实现联合办公的窗口,相关手续在1天内完成。不涉及地税部门业务的,企业不需到地税部门单独办理登记手续。


  (五)进一步提高刻制印章效率


  公安部门加大和工商部门网上数据交换力度,完善公章刻制即时自动备案机制。对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印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


  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级各相关单位成立提高开办企业效率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提高开办企业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工作。各区参照市级工作机制建立区级工作专班,制定提高开办企业效率工作方案。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回应,让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实施保障


  进一步加强窗口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配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资源,保障窗口服务顺利高效运行。要对优化企业开办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工作落实


  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坚决兑现向社会的承诺事项,全力保障首都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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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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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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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