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般纳税人住房出租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收入区分情况: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收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收入只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9%。但为了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行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适用该政策必须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二是向个人出租住房。出台该政策的本义就是为了鼓励企业住房出租,扩大住房租赁市场。三是出租的是住房并没有要求不动产取得时间,也就是说即使不动产是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也可以适用政策。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专门作为住房出租选择简易计税的,对原取得不动产时已抵扣的进项税要按照转用住房时房屋的净值转出进项税。四是该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注意:企业向本单位员工出租的住房收入,虽然有偿提供了租赁服务,因为提供服务的对象是本企业的员工,在增值税上,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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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6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建筑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有两种缴纳增值税方式:一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按照差额纳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可以全额3%,也可以差额5%。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目前大多数地方已取消)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属于合法的工程分包活动。建筑劳务分包属于“建筑服务”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法定增值税税率为9%,但对提供建筑劳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与建筑劳务的最大区别在于:劳务派遣的是“人”,建筑劳务分包的是“活”。比如A公司正在从事建筑作业,甲公司向A公司派出建筑工人100名,双方就“工人”签约;上述工人由A公司管理,干什么活,怎么干,听A公司的,甲公司不管,此乃“劳务派遣”。又比如乙公司承包B公司一项建筑工程,双方就工程劳务签约,对于乙公司来说,承接的活儿,至于怎么用人与B公司无关,此乃“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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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7
作者:黄时光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小型微利,税收优惠选哪个

编者按:最近,不少老师咨询小微企业是选择西开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还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最近,不少老师咨询小微企业是选择西开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还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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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小微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高新技术优惠政策条件,也符合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不需纠结,就选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原因其实非常简单——


  小微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高新技术优惠政策条件,无论是选择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还是高新技术优惠政策,都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言而喻,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优惠。


  因此,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或者符合高新技术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其中一项政策适用优惠税率。


  思考:小微企业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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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7
作者:李冼
来源:每日一税

解读储煤棚是否征收房产税?

供热企业、发电企业等一般会建有储煤棚或干煤棚等用于储藏煤炭等物资,但这些设施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一直困扰很多企业。


  目前实务中的情况是有的地方征收,有的地方不征收,还真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对其进行明确,我们可以通过几个地方性的法规来看一下各地方局的实务征管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8月28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储煤棚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内税函〔2018〕82号)规定,你局《关于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储煤棚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包地税发〔2018〕6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为了减少煤尘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在前期防风抑尘网的基础上,增加钢结构环保防尘网罩,形成独立罩棚体系。根据房管部门的相关证明,该储煤棚属于网状环保构筑物。因此,该储煤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注意,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做了一些工作,找当地房管部门出具了相关证明,证明该储煤棚属于网状环保构筑物,不属于房产;即使这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还是比较谨慎起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才判定该储煤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电厂干煤棚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9〕114号)中明确,发电厂干煤棚的功能是储存煤炭和通风晾干,结构是钢架两端开口大棚,避雨不遮风,故不属于“房产”范畴。


  注意,该局强调干煤棚结构是钢架两端开口大棚,避雨不遮风,不属于房产,因此也就不征收房产税了。


  2018年1月25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起草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仓等建筑物征免房产税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煤矿企业的煤仓和皮带机走廊、发电企业的干煤棚、储灰罐、输煤栈桥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注意,但该文件最后没有正式出台,咨询12366也没有查询到相关文件,但从这个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当时安徽省地税局的一个征管态度。


  实际上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征收房产税还要依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文件,必竟税务机关也仅仅是执法机关,并非立法机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税务机关征收房产税主要根据“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这个房屋的定义来判断建筑物是否属于房屋,如果属于就按相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如果不属于就不征收房产税。


  通过对国家税收政策及几个地方税局的地方政策分析,供热企业、发电企业等企业的储煤棚或干煤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最主要的事项就是要判断该设施是否属于房屋的概念,我们相关企业可以借鉴上述几个省份的相关政策及实操经验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


  第一:要根据房屋的概念来设计储煤棚的形式,避免符合相关概念而多交房产税。


  第二:发生税企争议时寻求第三方鉴定机构,不要各说各的理,请第三方来权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多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四:各地执行口径不同,不要拿外地的文件强行要求税务机关参照执行,可以让主管税务机关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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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7
作者:赵东方
来源:东方税语

解读自然人赠送股权需要缴税吗

最近有客户咨询以下两个问题:


  我们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净资产1300万,老板赠送了7%的股权给公司的一个员工(业务骨干),已经做了工商变更,现因为公司申请退企业所得税被查到了这笔股权转让,税局要求补税,请问这个税该补吗?如果补税该怎么计算呢?是老板交还是员工交呢?


  另一个问题是员工受赠的股权将来对外转让,其股权原值是按0还是原持有人的股权的成本呢?


  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转让方,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赠送行为的股权转让收入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应纳个人所得税也为0。


  但是在该文件中还有以下规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股权转让收入为0属于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局有权进行核定。


  那什么情况下视为收入明显偏低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你公司的净资产为1300万元,对应7%的净资产为91万元,老板将该股权赠予员工,远低于净资产份额,属于以上第(一)条中的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如果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什么情况下可视为有正当理由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你公司的情形可能符合以上第(三)条,你可以拿着股权转让协议去税局进行沟通,如税局认为符合,即为有正当理由,此时,股权赠与方也就是转让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请注意,第(三)条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就是员工接受赠与的股权是不能对外转让的,如果没有这个限制条件,则不能被认定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那么税局有权利按以下方式进行核定: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一般情况下,会选择按照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也就是1300万元*7%=91万元,股权原值为500万元*7%=35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91-35)*20%=11.2万元。


  接着,我们来分析一下受赠方,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由上述条款可见,自然人接受赠与的股权所得不在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之内。故受赠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自然人之间赠送股权,转让方符合条件无须缴纳个税。如果不符合条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


  第二个问题,受赠的股权将来对外转让时,其股权转让的成本如何确定?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


  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如下: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


  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也就是说想要继承原持有人的股权成本,只有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或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才可以。


  除此以外,根据第(五)条规定确定: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如果股权转让收入在转让时已被税务机关核定并缴纳了个税,则按以下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受赠股权再次转让时,除取得股权时的合理税费外,特定亲属之间的股权赠与,可平移原持有人的股权成本;如赠与时股权转让收入已被税务局核定并已依法缴纳了个税,则按税务局核定金额确定。除此以外,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也就是说,如果你公司员工受赠的股权将来对外转让,如果老板没交过个税,股权原值按0元计算,如果老板已经按核定的金额计算缴纳过个税,则股权原值按税局核定的金额91万元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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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8
作者:徐冬艳
来源:燕园财税

解读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员工拿个人抬头的发票来报销,特别是对于一些只能开具个人抬头的票据,比如车票、通讯费、医疗费用等,针对这类发票我们作为财务人员经常头疼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先看一下各地税务机关针对此类问题的答复:


  一、福建税务局答复:


  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个人发生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如果企业取得发票或有效凭证抬头为员工个人的,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了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二、深圳税务局回复:


  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凭开给个人的发票税前扣除。如果是按职工福利发放,按福利费规定扣除。


  三、北京税务局回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四、总结


  根据上述各地税务机关的答复我们可此口径进行掌握:对于员工取得个人发票抬头的,如果是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并且可以明确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公司支出与个人支出应该区分,如不能区分的则不能税前扣除。如各地有相关规定应遵从当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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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8
作者:王庆玲
来源:优税智云

解读如何提供并证明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购买车库是否征收契税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开始施行,近日,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收到了很多契税相关的咨询,我们整理了网友最关心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一、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二、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一方所有如何征收契税?


  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三、购买车库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四、如何提供并证明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五、申报契税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的规定:


  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件;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3)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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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9
作者:中国税务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企业注销过程中,遇到应收应付账款未处理怎么办?

 最近有纳税人问申税小微,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业务时,被告知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未处理。需处理此疑点,才能继续办理注销业务。这究竟该怎么处理呢?别着急,申税小微带您来理清~


  如应付账款无法支付、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该怎么处理?


  01、应付账款无法支付


  会计:需转为营业外收入;


  税务:转出的应付账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要并入利润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02、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会计:需确认为坏账损失或营业外支出;


  税务: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7)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8)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9)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有以上证明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提供,则需在企业所得税中做纳税调增。


  参考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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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0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进口货物退运,己缴的增值税可否抵扣?

前语:以下是围绕这一主要问题,税务海关所作的问答。


  问题一:进口货物,己报关己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未放行,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进口,故货物己办理退运,海关未办理退进口关税增值税。该进口增值税己申报进项抵扣,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1-09-08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所述,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进口,货物己办理退运,没有实际购进货物,因此,己申报进项抵扣的进口增值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问题二、我司前期有取得一批“不作价设备”,在进口环节缴纳了增值税,现需要原路退运,请问,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1-07-26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问题三:我司进口一台设备(或试用机),如果超1年后,因达不到预定验收标准,选择不购买并协商退运的,其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如果已经抵扣,是否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


  因咨询不同分局有不同答复,还望帮忙确认,谢谢。


  答复一(厦门):因机台退机,企业实际未进口机台,不需要承担对应增值税税负,且根据财税2016年第36号文第27条,需要进项转出的不包含该情形,故不用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也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


  答复二(泉州):参照国内销售退回,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已认证的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增值税需要做进项转出。


  (进项转出的情形看来主要针对国内销售,由于增值税部分由厂商收取,缴纳,厂商会退回,所以做转出合理,但与境外退运情形实质可能不太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0-12-04答复:


  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形,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问题四:我司于2019年6月进口了一台设备(进口报关单上申报日期6月4日,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税单上填发日期6月5日),因设备安装调试后无法达到协议要求,经第三方鉴定,存在缺陷,与国外协商后退还设备。我司于同年9月24日申报出口该全套设备(监管方式:退运货物)。该设备不再重新进口。2020年4月15日我司向海关申请退还设备进口时缴纳的进口关税。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条,我司符合“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但是海关人员回复我司未在退运后三个月内提交退税申请,拒绝退回关税。


  请问:


  1.是否有规定要求退运后三个月内必须提交退税申请?


  2.若没有相关规定,我司该如何回复海关工作人员?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2020-04-16答复:


  建议联系海关核实该问题。


  问题五:我司今年9月份进口一台设备。后发现是不良品,已在11月份报出口退运,现在我司向海关申请退回当时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海关要求我司提供由国税部门出具的《增值税未抵扣证明》。但是我司在10月份已将这增值税做了抵扣(现计划将抵扣部份转出!!)。地方国税回复:1,出口退运,已抵扣部分必须转出(否则不合规)2,增值税做了抵扣后,无法出具《未抵扣证明》,只能海关出函,国税在函上做回复!但是海关回复,他们没有办法出函。现在就僵在这个环节!!!请问:1,出口退运,已抵扣部分是否一定需要转出??(如果不转出,我司只要请海关退回关税即可!!!我司并没有多抵扣)2,如果不给抵扣又无法出具未抵扣证明,我司会有几十万的税金损失!!我司到底如果操作?盼回复!!!


  吉林省税务局2019-12-16回复:


  我局在收到纳税人的咨询工单后,第一时间责成调查员毕**、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员打电话与咨询人包先生沟通,已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相关业务正在办理过程中。咨询人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问题六:2017年4月出口的货物,因产品质量问题于2019年9月退运,在退运报关入境环节缴纳的进口增值税,能否凭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河南省税务局2019-10-24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中规定,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公司的货物出口放行已超过一年退运,需要缴纳进口增值税,通过稽核比对后,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根据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与出口咨询:


  我司从日本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因工艺要求,需要出口至韩国进行再加工,请问此减免税货物出口前需要补缴关税吗?不知我司该情形是否符合“海关总署第17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中提及的“退运出境或者出口”,期待您的回复!


  深圳海关2020-12-08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凭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请贵公司详细查看海关法规文件,结合货物实际情况,如实规范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原进口货物退运后办理退还已缴纳关税增值税问题


  我司有一票货物因故已办理退运退税,期间已缴纳关税及增值税,目前正在办理退税业务。我们已经从快递公司拿到全部资料1、原底单资料,2、退税资料(内含缴款书、转运退税申请书、开户资料、退税保证函、情况说明、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委托核查函、进口增资税抵扣信息核查回复函、原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现有问题如下:1、现在要求我们将这两份文件上传到单一窗口申报系统中然后去现场确认,请问具体的在单一窗口中何处进行此操作。2、如果不在单一窗口上传资料,可否直接去海关窗口凭已有资料办理此项退运退税业务。


  上海海关2020-10-20回复:如果是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操作问题,请拨打010-95198,如果是上海版请拨打021-962116。


  办理货物退运出口


  我司从台湾进口一批货物,由于检验检疫局检测结果有问题,现在客户要求,有问题部份退回台湾,那么我们要如何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和需要提供哪些文件?进口时缴纳的税,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吗?


  福州海关2019-12-18答复如下:你司办理该票货物退运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按规定应予检验检疫的退运货物,还需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退运进口机器申请退还已缴纳海关关税及海关增值税


  我公司与从日本购买一台机器设备并在2019年5月通过蛇口海关报关进口。报关单号530420191041027362.现发现该机器有质量问题,需要退运(不复进口)。海关进口增值税我司尚未抵扣。特咨询如何申请退还已经缴纳关税及增值税及申请退税所需的资料。是否需要提供税务机关的未抵扣证明,还是公司出具未抵扣证明即可谢谢!


  深圳海关2019-08-19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税舟收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六十一条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第六十六条海关收到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者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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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4
作者:一叶税舟
来源:一叶税舟

解读常见事项:要不要开具发票/税率多少/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实务分析


  1.若是合同未执行,尚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无论是销售方和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支付违约方以收取违约金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甲乙两个企业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其中甲公司是建筑企业,施工还未开工:


  (1)由于甲公司的原因,合同不能执行,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甲公司以乙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支付凭证、合同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由于乙公司的原因,合同不能执行,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甲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支付凭证、合同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若是合同项目已执行,因某些原因造成项目中止或者合同执行过程某方违约的,其中:


  (1)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购买方违约金支出若确实属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以购买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备注】这种情况也可以按照销售折让处理,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例】甲乙两个企业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其中甲公司是建筑企业施工方,合同已经执行:


  (1)由于甲公司的原因,合同不能执行下去或合同执行中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甲公司以乙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支付凭证、合同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种情况也可以按照销售折让处理,甲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2)由于乙公司的原因,合同不能执行下去或合同执行中乙公司违约,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乙公司给的工程奖励),甲公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税率应该跟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一致,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思考】我司承租一商铺经营,A公司看中该商铺希望可以承租,愿意支付10万元补偿金给我司,让我司与房东终止租赁合同,A公司与房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请问我司收取该10万元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参考】该公司未发生相应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单纯收取的补偿金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


  【再思考】接上例,如果A公司与房东不重新签租赁合同,只是和我司、房东签订补充协议,继续执行我司与房东租赁合同,A公司变成了承租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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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4
作者:小陈税务
来源:小陈税务

解读仅凭一张发票就可以入账吗

 在实务工作中经常看到企业规定白条不可以报销,员工要报销必须有发票才可以,或者让员工找发票来领取奖金等,而会计则认为只要有了发票,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入账了。如果问他这样做对吗?他会一脸鄙夷的告诉你:当然对,这样做还能有什么问题,我一直这样做的没见有什么风险等等说辞。


  会计这样做也是有原因的。


  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再看看《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有很多的财税从业人员,根据这两条规定,从而得出结论:要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必须要有发票。有些税务稽查人员也是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所以又进一步加深了发票在财税人员大脑中的地位。


  只要有发票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法真是这样规定的吗?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来看看税法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条规定里强调的是跟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说必须是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呦。


  我们再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的规定:本公告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及各种情形的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比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本条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做了强调,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并是“实际发生的”的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本条对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这一条特别强调了税前扣除,不是只有一张发票就可以的,而是要留存相关资料,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


  第八条到第十条,强调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而不是只有发票一种形式。内部凭证是企业自制的用于会计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同时规定了对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小额零星业务可以不用发票。而是采用企业内部的自制凭证即可。这是国家根据当下社会经济中的实际情况给企业的一些优惠措施。


  另外如果企业实在是无法取得发票的实际支出,本办法也给与了规定:


  第十四条 规定当企业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时,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这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了支出,但是由于对方单位实际注销等情况,使得企业确实无法取得发票,那么可以凭着这条规定,补足证据链,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报销的费用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要有一个证据链,证明这笔业务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而且是合理的、真实发生的。而仅仅依靠一张发票就认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观念是错误的。


  为了规避由于费用报销不规范带来的税务风险,企业应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规定什么样的业务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可以报销。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些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业务需要完善的证据链:


  1、工资:要有相应人员的劳动合同、日常考勤记录,公司薪资制度,非现金支付的凭证,个税申报、社保申报记录等。


  2、房租: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非现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房租的发票。水电费的消耗凭证。


  3、差旅费:企业要在公司的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差旅费报销的标准、流程,以及差旅费补助的标准,差旅费补助的标准要参照省级政府机关制定的差旅费补贴标准,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出差人员的姓名、时间、地点、任务等及支付凭证,使得差旅费的证据链形成闭环。


  4、会议费: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5、汽油费:企业给员工报销单汽油费,要有私车公用的租车协议,要有租车发票,要有非现金支付的的凭证。租车协议中要有明确的约定,哪些费用由企业负担,哪些费用由个人负担,报销油费的标准等。企业名下的汽车要在固定资产中体现,要有购车的相关证件及企业保险的报销等。


  当然,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还有很多的费用要发生,这里不一一列举了。但是有个原则要明确:所有入账的报销单据,都必须是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真实发生的。企业要保留与之相关的证据链。所以,仅凭借一张发票就做税前扣除凭证是非常危险的,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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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5
作者:燕园财税
来源:燕园财税

解读企业残疾人工资如何加计扣除看这里

今天,申税小微带来了关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的五问五答,各位财务朋友们一起来关注一下吧!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如何进行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还是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在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可以按照实际发放的残疾员工的200%进行扣除。


  2.可以享受该加计扣除政策的残疾人员的范围是哪些?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企业享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应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为: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企业应为安置残疾人员缴纳哪些种类的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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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5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虚开发票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

目前“虚开发票行为”已经是税务系统重点针对、靶向打击的目标。随着税务征管信息化技术的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发票备注栏、发票填写信息的比对越发准确、及时。现在又有强大的“金税四期”,可以实现银行、税务、工商、社保四方信息的共享。虚开发票、偷逃骗税、洗钱等违法行为将无所遁形。那么虚开发票会受到怎样严重的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程度分类的标准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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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5
作者:郝雪
来源:优税智云

解读不动产拆了重建,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案例:A企业2017拿到一块工业用地自建厂房用于生产陈醋,在厂房建设过程中,支出的建造成本基本都取得了专用发票。2018年初建成投产,但后续经营惨淡,直到2020年初账面仍有500万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由于厂区位于所在城市的重点开发区域,公司管理层看到了进军房地产行业的希望,于是将土地变性为商业用地,计划将厂区改造成大型商场。改造过程需要拆除原厂房,深挖地基。问题来了,如果将原厂房拆除,账面留抵的500万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办,是否需要转出呢?


  DJZ答:财税2016年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如果案例中A企业拆除原厂房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那么根据36号文第27条,留抵的500万元进项税额就只好转出了,意味着这500万元的进项税额不能在后续经营中抵扣销项税。


  案例中A企业拆除原厂房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动产吗?


  36号文28条解释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没收、拆除的不动产,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因改变土地用途,自行拆除后重新建造不动产,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因此,案例中A企业拆除原厂房,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500万的进项税额留抵可以正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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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6
作者:姚三贵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企业购买用于收藏的艺术品如何财税处理

在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没有文件规定进项税额要是“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与销项税相关性原则”。所以企业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的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取得合法增值税抵扣凭证,可按规定抵扣销项税额。


  在企业所得税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用于展示的艺术品不可以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其投资成本于处置时税前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用于投资并获取升值收益的艺术品,往往价值重大,通常不对外展示而是收藏起来,对于此类艺术品,企业可以参考“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增设“投资性艺术品”科目单独核算,该科目属于非流动资产类科目,资产负债表上,应在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单独设置“投资性艺术品”项目,或将其归于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下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企业取得投资性艺术品时按成本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手续费等直接费用;后续计量上,假定艺术品市场健全、价值可以准确评估,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从而真实反映投资性艺术品的价值,但由于当前艺术品市场价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因此企业应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并按会计准则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处置时,处置收入与取得成本的差异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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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7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能否减除补偿款?

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单纯转让营改增之前的土地选择差额缴纳增值税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增值税差额纳税时不能减除补偿款。


  注意: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适用-般计税的,土地价款采取抵减销售额的方式。抵减土地价款是否包括补偿款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三)项第10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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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7
作者:中汇十堰分所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学生实习报酬的个税、社保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案例:A企业2021年8月安排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李梦娇实习,当月支付3000元实习报酬。


  问题:1、A企业支付给李梦娇的实习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2、A企业如何为李梦娇的实习酬金申报个税?


  3、A企业是否需要为李梦娇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4、A企业为李梦娇支付的报酬是否需凭借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A企业为李梦娇支付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文)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A企业与李梦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李梦娇不属于A企业员工,所支付的实习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属于劳务报酬。


  二、A企业应如何为李梦娇的实习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具体申报方法如下:


  1、A企业在填写李梦娇的“任职受雇从业信息”时,应选择“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选项,如图:

image.png

 2、申报个税时,应通过“劳务报酬(报销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选项进行申报,如图:

image.png

3、不考虑李梦娇本人的专项附加扣除,A企业9月份申报其个税时,应税金额为0元【=3000-600(劳务报酬成本=3000×20%)-5000(累计减除费用)】。


  注:a、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报酬,不征收增值税(这个问题纯属光光哥的个人理解,没有找到文件支持)。


  b、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的报酬预扣预缴个税时,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c、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三、A企业不需要为李梦娇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的规定,李梦娇作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大学生参加实习,不视为就业,不认定为A企业的职工。A企业无需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四、A企业为李梦娇支付的报酬无需凭借发票即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提示——本条中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废止】


  根据文件规定,A企业为李梦娇支付的实习报酬,虽然在个税申报时,按照“劳务报酬”进行申报,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可以确认为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无需凭借发票。


  这个规定完美解决了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实习报酬的税前扣除凭证难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光光哥认为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报酬不征收增值税的判断。


  总结:参加实习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与实习企业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企业无需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实习企业为其支付的实习报酬,扣缴个税时,按照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酬金的特殊个税政策进行扣缴申报,不以工资薪金收入申报;实习企业为其支付的实习报酬,虽然属于劳务报酬,但可以以工资薪金的名义税前扣除,且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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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7
作者:张钦光
来源:钦光税道

解读销售使用过的旧设备如何计征增值税?

问题:老师好,咨询一个问题,一般纳税人购进旧设备后再销售,一般纳税人的销售税率是多少?是不是可以依照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简按2%征收增值税呢?


  解析:


  经了解该公司今年购买了旧设备,今年又进行了销售,该如何缴纳增值税?该一般纳税人销售今年购进的旧设备进行再销售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该公司取得了专票并抵扣了,那么该公司应按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该公司取得了专票但放弃抵扣,那该公司应按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况:该公司取得了普票而不能抵扣,那该公司应按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


  也就说是说,该一般纳税人2021年购买的旧设备当年又进行了销售处理,不论取得的是专票还是普票,不论抵扣了进项税额还是未抵扣进项税额,都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不能适用简易计税而享受减税的优惠政策。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合规的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作为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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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7
作者:赵东方
来源:东方税语

解读简析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差异

常常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小伙伴说,现在许多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可以直接在编制预算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中。其实政府对政府购买服务是有规范限定的,预算中的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是有差异的,简单梳理一下,仅供参考。


  一、概念上的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的定义,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二、法律法规上的差别


  政府采购服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购买的目标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政府采购服务的规范化,从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提高。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目标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这一点从财政部《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中可以看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增强服务意识,激发内在活力。”


  四、购买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购买主体包括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只能是各级国家机关。


  五、购买的内容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既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又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条)。现行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并没有把“公共服务”纳入服务类采购品目,所以政府采购服务更多是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服务项目进行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4.融资行为;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


  六、承接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多为营利性组织,且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供应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要获取利益或利润的。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多为非营利性企业、组织或个人,承接的目标是为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总结一下,从法律的角度看,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是小于政府采购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只能是国家机关实施,购买和不得购买的范围都有具体的限定;而且强调政府购买服务一定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如财政开展绩效评价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而事业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就不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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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8
作者:财人财语
来源:财人财语

解读企业转租房屋如何纳税?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存在转租房屋业务。企业租入房屋后,再将房屋转租出去怎么缴税是困扰很多人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简单分析。


  企业转租房屋,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一、增值税


  企业转租房屋,是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房屋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需要按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按照9%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租入房屋,属于企业取得不动产的一种方式,如果企业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房屋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也就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企业为住房租赁企业,即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同时企业租入住房后向个人转租住房的,适用如下政策: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依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房屋所在地与企业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再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转租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相应地,企业还要以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缴城建税、教育附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印花税


  企业转租房屋,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需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三、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企业承租房产后再转租的,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企业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四、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房屋,并不拥有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企业转租房屋原则上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转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属于租赁收入,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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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8
作者:邱晓玲
来源:优税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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