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煤棚是否征收房产税?
发文时间:2021-09-07
作者:赵东方
来源: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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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发电企业等一般会建有储煤棚或干煤棚等用于储藏煤炭等物资,但这些设施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一直困扰很多企业。


  目前实务中的情况是有的地方征收,有的地方不征收,还真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对其进行明确,我们可以通过几个地方性的法规来看一下各地方局的实务征管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8月28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储煤棚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内税函〔2018〕82号)规定,你局《关于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储煤棚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包地税发〔2018〕6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为了减少煤尘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在前期防风抑尘网的基础上,增加钢结构环保防尘网罩,形成独立罩棚体系。根据房管部门的相关证明,该储煤棚属于网状环保构筑物。因此,该储煤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注意,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做了一些工作,找当地房管部门出具了相关证明,证明该储煤棚属于网状环保构筑物,不属于房产;即使这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还是比较谨慎起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才判定该储煤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电厂干煤棚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9〕114号)中明确,发电厂干煤棚的功能是储存煤炭和通风晾干,结构是钢架两端开口大棚,避雨不遮风,故不属于“房产”范畴。


  注意,该局强调干煤棚结构是钢架两端开口大棚,避雨不遮风,不属于房产,因此也就不征收房产税了。


  2018年1月25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起草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仓等建筑物征免房产税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煤矿企业的煤仓和皮带机走廊、发电企业的干煤棚、储灰罐、输煤栈桥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注意,但该文件最后没有正式出台,咨询12366也没有查询到相关文件,但从这个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当时安徽省地税局的一个征管态度。


  实际上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征收房产税还要依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文件,必竟税务机关也仅仅是执法机关,并非立法机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税务机关征收房产税主要根据“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这个房屋的定义来判断建筑物是否属于房屋,如果属于就按相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如果不属于就不征收房产税。


  通过对国家税收政策及几个地方税局的地方政策分析,供热企业、发电企业等企业的储煤棚或干煤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最主要的事项就是要判断该设施是否属于房屋的概念,我们相关企业可以借鉴上述几个省份的相关政策及实操经验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


  第一:要根据房屋的概念来设计储煤棚的形式,避免符合相关概念而多交房产税。


  第二:发生税企争议时寻求第三方鉴定机构,不要各说各的理,请第三方来权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多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四:各地执行口径不同,不要拿外地的文件强行要求税务机关参照执行,可以让主管税务机关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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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不征(免)税阶段


  起初,对停产、关闭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不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文件依据如下:


  (一)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条明确,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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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自2004年8月19日起,废止“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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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要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发布;


  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文件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亮点在于对于之前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也可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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