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过程中,遇到应收应付账款未处理怎么办?
发文时间:2021-09-10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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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纳税人问申税小微,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业务时,被告知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未处理。需处理此疑点,才能继续办理注销业务。这究竟该怎么处理呢?别着急,申税小微带您来理清~


  如应付账款无法支付、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该怎么处理?


  01、应付账款无法支付


  会计:需转为营业外收入;


  税务:转出的应付账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要并入利润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02、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会计:需确认为坏账损失或营业外支出;


  税务: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7)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8)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9)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有以上证明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提供,则需在企业所得税中做纳税调增。


  参考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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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时的清算所得还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吗

问题描述:企业现在要注销,有一笔其他应付款无法偿还,如果转入营业外收入,是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如何区分正常经营期间和清算期间,如果我到税局办理清算之前,把其他应付款计转入了营业外收入,清算所得能否继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呢?我企业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解答】


  1.经营期间与清算期间的划分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终止,不再持续经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的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在税务上,具体的清算期间开始时间应该是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了清算备案时。


  2.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在终止经营活动前可以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因此,小微企业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终止经营活动前满足税法规定,是可以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


  3.清算所得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参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十八、关于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企业清算期间,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清算所得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贵公司如果确实有不能支付的应付款项,建议在进行清算前的经营期间按照税法确认为应税收入,以便在经营期间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公司注销时账面多出来的存货咋办?

公司要注销了,账面上还有许多存货,但实际上这些东西早已经没有了,会有什么问题?该怎么办?


  以下为咨询记录概述,虽然隐了细节,但相信也能讲清楚了。


  ①俺就当作东西都还在,不行吗?


  如果公司注销时还有存货,这些存货就会分回给股东。对公司来说,将存货分配股东,应该视同销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要视同销售。


  一般存货不会增值,所以不会有额外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但会交增值税。就是说,后果是按市场价记一笔增值税销项,交增值税。当然,如果股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给股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个销项,就结束了。


  ②经查,这批货物是前段时间被盗了。


  被盗的话,增值税上,要作进项转出,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损失,其进项不得抵扣。企业有妥善管理存货的义务,所以被盗一定是管理不善。


  因被盗转出进项的金额包括该批货物本身当初抵扣的进项,以及对应运费的进项,如果其当初抵扣进项金额无法核算,就按成本价计算进项。进项转出后,一般会导致交增值税。


  但是,如果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呢?


  小规模纳税人当然也就不存在转出进项的问题了,增值税上就什么事也没有了。


  所得税上,被盗货物的成本作为损失扣除。注意,按税务总局的要求,存货被盗,要求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自己留存,税务要看再给他看),否则这个损失不能扣除,不扣除的话意味着产生25%的企业所得税。


  由于货物已经被盗,所以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了。注意,东西所有权是你的,被小偷偷了,所有权依然是你的,只是被小偷控制了而已,不能理解为所有权转移给了小偷,所以不能视同销售。


  总结一下,如果是被盗,把报案手续备齐了,不会导致再交所得税问题。增值税上,一般纳税人要补一个增值税进项,小规模纳税人不受影响。


  ③那么,如果是被抢的呢?有区别吗?


  有区别。被“抢”就不同了,那是不可抗力,不是管理不善,与被盗相比,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不需要转出进项税。当然,此时应提供的手续就是被抢的公安报案手续了。


  什么?你问税务会不会相信?


  我们现在讨论的,不是一个信不信的问题,而是企业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履行法律职责的严肃问题,是由证据来证明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若你主张是被抢了,由你证明被抢了;若税务主张没被抢,由税务证明你没被抢。谁能有证据证明,谁的主张就成立。


  ④实际上,这批货早已经卖了,只是当时没有入账


  之前已经销售了,客户不要发票,也就没有确认收入交税,当然也就没有结转成本,所以,现在账上多出来了。


  这就是之前的偷税行为。因为隐瞒收入而少缴税,其后果是补税、滞纳金。同时,偷税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实,会被罚款50%~500%。


  增值税上,可以补上那笔销项税,偷税就变成延迟交税了,按你承认的延迟时间,计算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上,补上那笔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库存数量就没有了,会产生一个利润来补税。同时,也需要按你承认的延迟时间,计算滞纳金。税务机关如果查到你延迟缴纳,也可以给予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⑤悄悄给您说,这批存货本来就不是真的


  以前因为增值税税负太高,就买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实际上根本没有货进来和出去。所以,就一直账实不符。


  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人应该去公安机关自首。


  你问责任人指谁?买票的,或者指使买票的,或者配合买票的。


  你问多严重?理论上最高无期,当然就你们这个金额和自首情节,我看恐怕最多也就一两年,甚至缓刑或者免于处罚。


  公司则构成了偷税,以前多抵扣的增值税要追溯在你抵扣那个月或季度转出,会导致补税、滞纳金、罚款50%~500%。如实处理后,也就同时解决了账面库存虚大的问题。


  既然本身就没有货,所以,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和视同销售问题。


  ⑥实际上,刚才都是猜的,俺是代账的,俺也不知道原因,只知道账上比实际多。


  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盘亏”。盘亏后,还是需要公司出一个处理结论,找到其原因,按原因处理,不能就这么不了了之。


  ⑦那么,可不可能是以前账做错了呢?您知道俺刚接手


  比如是前任会计入库时错了金额、数量呢?光怀疑不行,必须要查清楚,错在哪里,来龙去脉,还有什么其它影响没有。


  就以你猜的入库时出错来说,必然同时导致货币资金、往来账项或其它科目同时错误,可能影响到企业所得税,也可能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查实是错账,就进行差错调整,正确调整后,这个虚的库存就没有了。当然,如果这个错误导致以前多缴税或者少缴税,就应该再分析是否进行退税与补税。补税还要补滞纳金,退税还要退存款利息。


  ⑧这神仙也查不清啊!账不可能查清、盘亏的原因也不可能查清。


  实际上查清并非不可能。但是,如果你硬觉得查不清,按《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如果无法查账,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包括前面你说被抢了,如果税务认为你“被抢”的证据不足,但也找不到证据证明你“没被抢”,也可以触发核定。包括前面你说的发现盘亏,但死活找不到原因,也可以触发核定。


  你可以如实向税务人员坦白,这本烂账与事情都无法查清了。除非他们有本事查清,否则依法的后续就是核定征收。


  税务核定的后果,就是要求你按一定金额交税,并出具一个核定通知书,企业有异议可以提出来,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商、调解。但核定权之下,最终金额由税务决定。


  ⑨核定的话,只核定补税,不会核定是否偷税、是否虚开发票吧?


  是的。交了税就完了。只是钱的事。


  偷税、虚开发票的判定,是违法甚至犯罪的事实问题,对事实的认定不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授权的核定范围之内,违法的事实必须由证据来证明。


  但是,比如税务立案检查,跑去取证,并找到证据证明你虚开发票,核定的金额也可以作为偷税金额——至少税务人员普遍是持这个观点的。


  ⑩如果老板觉得核定多了,交不起,然后就不交,公司一扔直接走了怎么办?


  如果老板都跑了,你有什么办法?但是,因为交不起而不交税,也要讲究手段。


  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就构成偷税了,偷税依然不交,视金额,严重的有可能导致责任人坐牢。


  所以,当会计的必须要按税务要求去作纳税申报,只是申报后尽着企业的钱财,能交多少交多少,这就变偷税为欠税了,风险低了至少两个数量级。欠税又不犯法,税务依法进行税款执行即可。公司是纳税义务人,公司欠的税只能让公司交,不能让老板交,更不能让会计来交。


  在欠税事宜办完前,法定代表人可能被税务机关限制出境。若确实要出境,只能先把税款结清或者提供担保。


  当然,如果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老板占用、转移了公司的财产,或者发现老板尚未出资到位,还是可以追老板钱和责的,严重的甚至由公安来追究。关键看老板有没有以上行为。


  ⑪如果税务也不管你,管你欠不欠税,就是不给你出证明,一直拖着怎么办?


  税务如果认为公司交得起税、有多余钱财,他一般会倾向于出文书让你补税,你不申报就偷税、申报不交就可以强制执行。


  税务如果认为公司交不起税,他一般会倾向于不给你出补税文书,免得形成无法收回的欠税。


  导致的情况就是,他表示还在查、让你等、让你自查、让你开这个证明那个证明等。办理注销业务,法律法规没有设定法定的期限,所以税务要拖你,你没有什么办法,因为你急他不急。实务中一般是找一些神通广大的中介来处理。不要嫌贵,能处理妥当就算缘份了,你是哪个区的?


  ⑫税务拖着不办、老板也拖着不交。公司早资不抵债,老板早就不想要了,就没有个合法的办法么?


  那就说说合法的办法。当交不起税、公司也不想要了时,基于法律规则的标准做法,就是通俗说的走正步:


  首先是要让税务出文书责令你补税你再申报,或者自主依法申报,总之因无钱交税形成欠税。欠税属于到期债务,企业资不抵债,就应该申请破产。这是法律设计的游戏规则。——注意老板是否有转移、占用公司财产或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如果有并且能被税务、公安找到证据,就会被要求补钱,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所以,此时公司应该向当地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15天之内裁定受不受理,如果法院受理了就走破产的路,公司剩的钱财赔光了事。


  法院如果裁定不受理破产,并且上级法院也维持不受理的裁定,这路也就算走到头了。要么货比三家出钱找中介搞定,要么按税务的心理底线增资给公司凑着把税款交了好出证明,看看哪个划算。要么硬着头皮拖下去,提醒老板可能坐不了高铁了。


  ⑬老板坐不坐高铁管我屁事,我担心挂着财务负责人销不了


  一旦公司异常了,我在别的公司还怎么当会计啊,小孩明年就要上初中了……她自己都可能没有意识到,这才是她花钱咨询的核心目的。

 


  2008年10月之前的解答——


一般纳税人的注销问题


  问:我公司(商业批零)已注销并取消一般纳税人,现有存货处置分配给个体经营的门店,税务机关让我们补缴税款,该如何办?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六款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如果是税务登记证注销后对存货进行销售、对外投资或有其他视同销售的行为,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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