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合伙企业向自然人投资者回购份额时,如何代扣代缴个税?

 问题:合伙企业向自然人投资者回购合伙企业份额,即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是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个税,还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税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七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因此,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所以,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由您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7-12

 



  2018年3月的解析——


自然人股东收回投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编者按:现将自然人股东收回投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云南如意有限公司是王小二和张一共同投资100万元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08年1月4日成立,其中分别王小二占股60%,张一占股40%。2018年3月23日,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王小二和张一各减少其10%,公司给予退股款王小二90万,张一100万。公司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个人收回投资款,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因此,就本案而言,云南如意有限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1.王小二应交个人所得税=(900,000.00-100,000.00)*20%=160,000.00(元)。


  2.张一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000.00-100,000.00)*20%=180,000.00(元)。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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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1
作者:李冼
来源:每日一税

解读收到这些税费类返还,记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哪些政策依据?我们已整理好四个相关热点问答,快来一起学习吧。


  1.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类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简称“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因此从税务机关取得“三代”手续费返还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享受减免税的增值税税款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除上述情况外,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增值税加计抵减进项税额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能同时符合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要求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属于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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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5
作者:税屋综合
来源:税屋综合

解读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需备案?

编者按: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需备案,但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填报报告表和申报资料。现将该话题有关涉税事宜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1年7月11日,每日一税刊发《经典案例:只因未履行备案手续,被税局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很多老师后台留言咨询,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到税务机关备案的,是否需要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不需要。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需备案,但进行重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举个例子——


  【案例】2020年3月,吉祥集团以其持有吉祥农业(实收资本2,000.00万元)100%的股权,以12,000.00万元的公允价投资到吉祥股份,占股60%。


  2021年5月,吉祥集团等重组各方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吉祥集团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吉祥集团自行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2021年7月,吉祥集团发现该项重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为了规避被税务机关追征企业所得税税款2,500.00万元及滞纳金的风险,拟与重组各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重组事项进行补充备案,吉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呢?


  案例解析: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主导方可按规定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


  本案重组主导方吉祥集团,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只在《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调整明细表》进行了填报。


  吉祥集团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规定,发现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资料,不需担心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吉祥集团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但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纳税资料的由,最高处1万元的罚款。


  每日一税提醒:企业重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自2015年起不需事前备案,但进行重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填报报告表和申报资料。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清单不包括企业重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思考: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需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的,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重组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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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5
作者:李冼
来源:每日一税

解读个人以技术成果入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入股获得公司的股权,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


技术成果入股也属于非货币性投资范畴,对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人股的,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应当注意:一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该企业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二是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因此,将技术成果使用权用于出资的行为将无法适用递延纳税待遇。三是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才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部分为股票的,不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四是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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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6
作者:张国永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企业聘用临时工、退休返聘员工等到底按劳务报酬还是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经常有财务朋友询问,单位招用临时工,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返聘的退休员工支付的报酬按什么缴纳个税?兼职人员的收入按什么缴纳个税?我们用下面四个案例分析一下:


  案例一:李峰是北京A公司的技术人员,已于2021年3月退休,退休工资每月8000元。2021年5月李峰与A公司又签订了返聘合同,返聘收入为每月5000元,同时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李峰返聘期间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1、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李峰的退休工资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李峰返聘收入每月5000元,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否则,可能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案例二:孙明为M公司临时招用的“临时工”,那么M公司为孙明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判断的关键是:支付单位M公司与取得报酬的个人孙明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如果存在的是劳务关系,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孙明和M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构成劳动关系,那么该个人从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即为“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该个人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并提供独立的劳务,构成劳务关系,该个人从该公司所获得的报酬即为"劳务报酬”所得。


  这种情况下实际就是M公司购买个人独立提供的技艺或劳务,向其支付的是该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的劳务报酬,孙明需要到税局开具发票给M公司,支付单位M公司应按支付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中提到了什么情况下为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并非判定劳动关系的必备要件:


  案例三:李静是A公司的技术主管,每月收入8000元,同时在非关联的L家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每月可以获得5000元的顾问费。那么李静的兼职收入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呢?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兼职收入一定都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吗?其实不一定,比如张三是A公司财务经理,月收入8000元,个人缴纳社保1000元,A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子公司——B公司,B公司的财务经理也由张三担任,每月张三在外地工作四天,处理相关业务,B公司每月为张三发放工资4000元,无社保。小编的个人理解这种情况属于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将所得合并计算纳税,但是有的税局认为这也属于兼职收入,这种情况下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案例四:K公司是建安企业,在工地现场需要临时性事务特多,比如打扫卫生、简易维修等等,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与被用工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请问,K公司支付给被用工者报酬,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是否需要被用工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通过以上可知,K公司和被用工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两者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用工单位列工资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不能由被用工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


  总之,企业聘用相关人员为公司提供服务,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关键在于是否在企业任职或受雇。


  另外,个人与企业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判定个人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之一,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并没有把劳动合同列入判断个人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在公司工作的个人如果“没有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满足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也应按公司职工对待,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即可。如果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则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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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9
作者:一品税悦
来源:柠檬云财税

解读个人转让股权如何申报个税?

近期和“股权转让”紧密关联的话题就是“先税后照”,特别是今年4月广州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并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更是加快了股权转让“先税后照”的脚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先税后照”就是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其实关于“先证后照”自2018年以来,各地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对于个人股权转让相关涉税问题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2014年67号)文件即可,本文主要就实操角度来为大家深入刨析个人发生股权转让后将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谁?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作为股权受让方也就是扣缴义务人来说,一定要完成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个人股权转让股权如何计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三、发生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时点?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以下六种情形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的界定: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四、股权转让所得申报地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五、申报方式


  (一)受让方去所属税务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在企业自然人扣缴系统帮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申报流程(被投资企业操作流程)


  1.点击【分类所得申报】--【财产转让所得】--【填写】--【添加】

2、点击【姓名】选择纳税人,如果没有纳税人信息需要新增纳税人信息。


  3、点击【所得项目】选择【股权转让所得】,并在相关收入、扣除类空格处填上企业数据,系统自动计算出【应退补税额】,点击【保存】。

4、点击【分类所得申报】--【申报表报送】--【发送申报】

 5、申报成功以后点击【税款缴纳】,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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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0
作者:姚三贵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教育培训费全额扣?满足条件才可以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该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只有特定行业特定用途的职工教育经费才可以全额扣除。


  近期,税务机关对某法人企业错误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全额扣除风险进行核查,最终查补税款143,824.08元,滞纳金24,665.83元。


  政策讲解


  深圳市某保理有限公司,登记行业为社会经济咨询。经风险筛查,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在2018年将653833.45元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准许全额扣除的特殊行业、特殊用途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主要有以下几项: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4.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社会经济咨询行业不适用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特殊规定,所以该企业不符合全额扣除的条件。税务机关向该企业告知了其存在的涉税风险及政策依据,纳税人配合进行了整改,并补缴税款143,824.08元,滞纳金24,665.83元。


  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因为对税收政策学习不足,不了解教育培训经费的扣除政策,所以申报时填写错误,以后会多加注意。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风险提示


  如果企业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全额扣除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特定行业,或属于特定行业但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属于规定的特殊用途,则只能在法定扣除限额内进行扣除,剩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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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0
作者:深圳市税务局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解读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五种情形

房产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是按照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即从价计征;二是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即从租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从价计征房产税有以下五种情形:


  一、自用房产依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企业拥有的房产无论使用与否都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用房屋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1.2%。


  二、无租使用房产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不向承租人收取任何费用即为房产无租使用。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其他纳税单位的房产,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商品房应由用于生产经营之月起,开始计算交纳房产税。


  三、免租期房产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明确,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房产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举例:甲公司2009年11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该生产车间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则该生产车间会计入账价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那么甲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为840万元[1200×(1-30%)]。


  五、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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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1
作者:黄时光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公益性捐赠,这些知识点要牢记

昨夜,郑州洪灾牵动着每一位国人的心,很多朋友们想通过捐赠的方式为抗洪救灾尽一份力。今天,申税小微就为大家带来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相关知识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等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您知道进行公益性捐赠需要注意什么吗?


  一、找准捐赠渠道


  企业和个人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的,要注意公益性组织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根据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纳税人在进行捐赠时,要注意判断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取得捐赠票据


  企业或个人向外捐赠时,要及时取得捐赠票据。按照规定,捐赠人应凭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公益捐赠的银行支付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进行相应扣除。


  三、计算扣除金额


  为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系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按照扣除的幅度范围,税前扣除区分为“限额扣除”与“全额扣除”。纳税人在计算可税前扣除金额时,须计算准确。


  “限额扣除”的规定主要是: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三年内结转。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以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


  “全额扣除”的规定主要是: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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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1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增值税这些税目如何选择

 问:申税小微,增值税的税目我有时会搞错,能出一期增值税税目合集帮我梳理一下吗?


  答:好的,没有问题。下面是增值税税目中容易混淆的,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


  对应税目: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错误税目:交通运输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技术咨询


  对应税目: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


  错误税目:研发和技术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技术转让


  对应税目:销售无形资产


  错误税目:研发和技术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对应税目:研发和技术服务


  错误税目: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工程监理


  对应税目: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


  错误税目:建筑服务——工程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利用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


  对应税目: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错误税目: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利用固网提供短信服务


  对应税目: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错误税目: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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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1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土增税清算如何界定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为业主所有

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请问该如何界定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答: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人防等为公共事业建造,不可销售的公共设施。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其中“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认:


  A.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B.经人民法院裁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C.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纳税人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应当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接收文件。


  纳税人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接收,但因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原因不能接收或未能及时接收的,经接收单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证明相关设施确属公共配套设施,且说明不接收或未及时接收具体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纳税人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得扣除。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在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已建设、费用已实际发生并且已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可按照各分期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清算项目可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但不得超过已实际发生的金额。


  5、纳税人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未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因客观原因房屋登记机构未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取证予以确认。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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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2
作者:税中望月
来源:税中望月

解读旅游相关的税收政策问答

随着红色七月以及暑假的到来,全国各地旅游景区人气逐渐高涨。今天,申税小微为大家梳理一下和旅游相关的一些税收政策问答,感兴趣的朋友们快来关注一下吧~


  Q1、哪些服务是旅游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Q2、旅游可能会遇到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一是差额征税。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


  二是加计抵减15%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依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三是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Q3、旅游企业提供旅游服务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要提醒大家的是,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Q4、旅游企业在景点经营索道和游船,该怎么纳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Q5、雇员从企业取得的免费旅游形式的业绩奖励,怎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Q6、个人收到外单位赠送的旅游服务应该如何纳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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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2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包装物的涉税处理

 包装物是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容器,其形式多样,各种形式的包装物销售及收取的押金,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征收上有所不同。


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


  一、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二、增值税


  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销售货物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时,作为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押金形式的包装物


  一、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特别注意:


  酒类包装物押金有特殊的规定: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增值税


  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在计算押金时要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上对包装物押金的规定较为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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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3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持股平台解散清算通过非交易方式过户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免税?

一、案例


  A公司为12个自然人在2014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12个自然人利用A公司做为持股平台,持有B公司9%股份。2016年B公司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A公司做为主要股东之一,股票纳入限售,限售期3年。2020年,A公司的12名自然人股东决定解散A公司,将持股平台间接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变为12名自然人直接持有。截止2021年6月份,A公司持有B公司股票已经通过中登公司结算系统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完成股权登记变更。请问持股平台A公司解散清算过程,12个自然人股东从A公司取得B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免税?如果要缴税,请问都缴纳哪些税?


  二、案例分析


  从形式上看持股平台解散,将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的形式转给自然人,财产的最终受益人没有发生变化,且在这个过户过程中自然人并没有取得现金,很多人认为这是将资产从左口袋换到右口袋的问题,不属于纳税行为。但是这个问题换个角度来思考,A公司与12个自然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和纳税主体,A公司由于解散的原因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配给12名自然人,相当于A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给了12个自然人。根据财税2009年16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在A公司在清算注销分配过程同时视为转让财产过程,应当按照以下分析缴纳税款。


  1、A公司层面


  (1)增值税


  A公司按照先税务后工商进行结算清算,由于A公司是持股平台,除了持有B公司股票外无其他资产,股票所有权发生转移过程A公司需要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金融商品转让处理,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差额缴纳增值税。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产品,卖出价格应该按照完成股票过户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买入价可以参考B公司IPO发行价(具体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3号文件)。


  (2)企业所得税


  A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照清算程序计算缴纳,根据财税2009年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A公司按照60号文件计算出清算应税所得,按照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因此,A公司在向12名自然人股东过户上市公司股票时应由证券登记公司按照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应税基数,按照0.1%代扣代缴印花税。


  2、12名自然人股东


  A公司的12名自然人股东在分配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年6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A公司的12名自然人股东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各自应分配的剩余资产,分得资产中相当于按各自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视为取得分红,按股息缴纳个税,剩余金额扣除每个自然人各自的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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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3
作者:石波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不能作废的五种发票

0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0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可以作废重开。


  03、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0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05、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以上情形不能作废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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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3
作者:建筑财税频道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解读委托贷款合同如何贴花?

企业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取得资金或者将自有资金对外放贷,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委托贷款合同中涉及的三方要如何缴纳印花税呢?


  委托贷款合同涉及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其中,委托人是资金提供方,受托方也就是贷款方为金融机构、通常为银行,借款人为借入资金方。


  对于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不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不缴纳印花税,受托人为金融机构,它和借款人都应按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一、什么是委托贷款?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委托贷款合同签订方式有哪些?


  委托贷款合同签订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先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事项、代理人权限,由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再由受托人作为贷款人,依照委托人指定的条件,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另一种是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共同签订一个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也就是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并在一个合同中签订。


  三、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应由立合同人进行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合同贴花。


  四、结论


  不论委托贷款合同采用何种方式签订,委托人与受托人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受托人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由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就各自所持的凭证贴花。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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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7
作者:邱晓玲
来源:优税智云

解读电子订单、电子商务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个文件规定。


  “财税〔2006〕162号”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注:有人说了,既然属于“应税”凭证,还出个文件做什么?其实,这儿“应税”,是指实体应税,即属于购销、运输、加工承揽等项目;这个文件是基于传统纸质形式来讲,强调了一下电子形式也属于征税范围。)


  也就是说,电子商务、电子订单等电子形式的应税凭证,是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


  ——但,这是现行政策。


  印花税法有个新的规定。


  第十二条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基于此条款,草木财税解析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上述“免征优惠”需要自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印花税法第二十条规定,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2022年7月1日)废止。


  也就是说,印花税法只是废止了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废止上述“财税〔2006〕162号”文件。则基于“上位法(印花税法)优于下位法(财税〔2006〕162号)”、“新法(印花税法)优于旧法(财税〔2006〕162号)”之判定规则,“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自2022年7月1日起免征印花税。但是:


  (一)在2022年7月1日之前,“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仍须依照“财税〔2006〕162号”征收印花税。


  (二)对于“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之外的电子应税凭证,无论在2022年7月1日之前,还是在2022年7月1日之后,都是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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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7
作者:于小强
来源:草木财税

解读10种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有哪些?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大量融资业务,产生一定的利息支出,但根据不同的融资模式和企业不同的使用情况,企业利息支出存在较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情形,通过全面的梳理,帮助大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降低涉税风险。


  第一种情况


  企业取得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或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种情况


  资本金未按期缴足部分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四种情况


  企业债资比超标部分且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五种情况


  企业发生的不合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六种情况


  属于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七种情况


  法人企业内的非法人机构间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八种情况


  企业被特别纳税调整而加收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第九种情况


  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却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十种情况


  企业计提的利息出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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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7
作者:赵东方
来源:东方税语

解读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在多地税务局官网上有这样的解答:


  问: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此解答需细品,细品,你细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述的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指的是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比如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解答所说的“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增加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现有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包括以下项目: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有奖发票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代收民航发展基金;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应该说“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和“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不是一回事,“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多数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更多的是收据的意思。


  两者有着共同的项目,部分“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比如“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等。


  显然取得“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的发票税率栏为“不征税”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扣除,需要看开具的具体项目,并按现行的税收规定来处理,比如企业购买预付卡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但是需要结合其他凭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费用所属期扣除,而取得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显然不可以直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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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5
作者:万伟华
来源: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解读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是否缴纳增值税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固定或不可确定,包括存货(如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股权、固定资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应当区分情况:


  一、以货物进行捐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以货物进行捐赠也有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比如,自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又比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应当注意:如果以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货物以及运费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以货物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由此可见,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服务以及劳务用于公益性捐赠,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即属于“不征增值税”范畴,并且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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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4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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