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实务分析
1.若是合同未执行,尚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无论是销售方和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支付违约方以收取违约金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甲乙两个企业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其中甲公司是建筑企业,施工还未开工:
(1)由于甲公司的原因,合同不能执行,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甲公司以乙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支付凭证、合同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由于乙公司的原因,合同不能执行,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甲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支付凭证、合同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若是合同项目已执行,因某些原因造成项目中止或者合同执行过程某方违约的,其中:
(1)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购买方违约金支出若确实属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以购买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备注】这种情况也可以按照销售折让处理,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例】甲乙两个企业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其中甲公司是建筑企业施工方,合同已经执行:
(1)由于甲公司的原因,合同不能执行下去或合同执行中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甲公司以乙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支付凭证、合同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种情况也可以按照销售折让处理,甲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2)由于乙公司的原因,合同不能执行下去或合同执行中乙公司违约,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乙公司给的工程奖励),甲公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税率应该跟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一致,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思考】我司承租一商铺经营,A公司看中该商铺希望可以承租,愿意支付10万元补偿金给我司,让我司与房东终止租赁合同,A公司与房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请问我司收取该10万元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参考】该公司未发生相应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单纯收取的补偿金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
【再思考】接上例,如果A公司与房东不重新签租赁合同,只是和我司、房东签订补充协议,继续执行我司与房东租赁合同,A公司变成了承租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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