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案例解析企业以情势变更为由能否要求变更或解除已生效合同?

一、案例


  2021年7月14日,上市公司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生物”)发布了公告,称其在7月13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申请人要求上市公司支付105亿股权转让款+10亿元违约金。本次仲裁源于2018年6月8日,科华生物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科华生物以现金方式收购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收购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科华生物以55375万元收购目标公司62%股份;第二阶段科华生物以2020年度净利润计算的股权价值收购目标公司剩余38%股权,目标公司股权价值以下列两者孰高为准:(1)9亿元;或(2)标的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5倍。如果科华生物违约未支付,应当向四个转让人支付剩余投资价款10%的违约金,且每迟延支付1日,还应当向支付相当于违约金万分之三的迟延付款违约金。


  由于标的公司在分子诊断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产品储备,受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目标公司业绩大幅度提升,经审计2020年度的扣非归母净利润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057亿余元。按照收购协议约定,科华生物应当支付105亿股权转让款+10亿元违约金。截止2021年7月13日,科华生物收盘总市值为89.87亿元,明显不具备履约能力,科华生物遂以情势变更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问仲裁委或法院能否支持其主张?


  二、案例分析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到股权收购中对赌条款,在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时,对于收购的核心要素收购价格相信科华生物是做了功课的,包括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但站在其收购的2018年时点上,双方对2020目标公司盈利预期是不一样的,出让方锁定了标的公司38%股权的最低价格9亿元,而科华生物则陷入了被动,这是决策人员的重大失误。科华生物做出这样决策是有其内在逻辑的,收购目标公司62%股权后标的公司就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可以明显提升上市公司业绩,进而提升其募集资金的能力。但是双方都没有想到的是2020年疫情让标的公司业绩大幅超出预期,剩余38%股权支付对价也水涨船高达到105亿元,以致科华生物无力继续履约,并以“情势变更”提出抗辩,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那么法律上对“情势变更”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33条第1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民法典》规定的来分析,情势变更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发生了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二是这种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三是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结合本案,2020年新冠疫情很显然在2018年双方订立合同是都无法预见,继续履行合同对科华生物而言会出现债务大于市值的情况,那么问题的焦点回到2020年新冠疫情到底属不属于商业风险?两者的界限又在哪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结合本案,新冠疫情属不属于商业风险主要是判断2020年新冠疫情是否影响到目标公司产品和技术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进而直接影响2020年目标公司净利润,如果有则构成情势变更,如果没有则属于商业风险。


  三、案例点评


  本案目前双方正在博弈中,转让方已经申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科华生物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发布公告并提出异议,如果双方都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道义上无可厚非),最终大概率会两败俱伤,科华生物本身理亏,将损失信誉且仍需要付出履约成本,申请人也拿不到105亿股权转让款+10亿违约金(科华生物至多退市破产)。如果双方能从各自可实现的利益最大化考虑,重新商议股权转让价格未尝不是一个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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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0
作者:石波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黑名单”公示与税务行政处罚公示的区别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红黑名单管理等各项信用制度的不断完善,各项“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措施相继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和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均及时在“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等网站予以公示。时常有纳税人将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公示与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混淆,那么二者有何区别呢?


  一、公示依据不一样


  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公示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开展,符合“黑名单”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列入“黑名单”。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开展,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和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标准、时限、流程等均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依据上述文件,结合具体情况开展公示工作。


  二、被公示主体不一样


  税收违法“黑名单”主体为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标准的纳税人,仅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主体为所有因违反税收管理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罚的纳税人。因此,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范围上,相比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主体,税收违法“黑名单”主体在案件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轻重方面有明确的标准,涉及范围较小。


  三、信用修复不一样


  税收违法“黑名单”方面,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符合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税务行政处罚方面,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文件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进行信用修复: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不良信息认定满一年;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其中,严重失信主体(如税收违法“黑名单”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处罚信息不予修复,移出后,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适用上述条件。


  总体来说,相比税务行政处罚,税收违法“黑名单”可信用修复的情形较少,且对于同时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主体的纳税人,在移出“黑名单”前,无法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


  各项公示工作,目的不仅在于惩戒,更旨在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税务机关也将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引导纳税人树立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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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3
作者:嘉兴税务
来源:嘉兴税务

解读差旅费包干是否需要取得发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实行差旅费包干,交通实报实销,吃饭住宿按城市包干,一线城市400元/天,二线城市300元/天,三线城市200/天元等不同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员工自己承担。由于已实行包干制度,是否不需要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原则,还需要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根据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而外部凭证中最重要的“角色”非发票莫属。根据规定如果该项交易属于应税行为且收款方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故企业差旅发生的吃饭住宿费用,根据28号公告规定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少企业实行差旅费包干之后,不再要求凭发票报销,这部分税前扣除存在一定税务风险的。企业实行包干制度,只是公司的管理报销制度不同,税法不因管理制度不同而不一样的规定。


  问:如果需要发票税前扣除,假设张三上海出差,按公司规定包干费400元,但张三提供的发票金额只有350元,差额部分如何处理?


  发票金额350元,说明实际发生支出350元,公司按包干上限多给员工支付的50元,理应属于差旅费津贴,津贴的性质是因出差事项,公司给与员工一种补助,这属于员工福利,因此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公司凭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报销制度等税前扣除。


  问:公司实行包干费内据实凭发票报销,因此张三为了能全额报销400元,会存在找发票的可能性。


  为了能够最高限额的报销,极容易存在找足发票报销的情况,产生“异常凭证”预警,近几年来金三系统对异常凭证的管控非常严密,时常出现三四年前的发票,因开票方出现走逃、失联等问题联查取票方。因此对于公司实行包干费限额内报销差旅费的,应注意发票的真伪性,发票真伪性不是指发票本身的真假,而是发票显示业务是否与出差地、出差应发生的事项相关,一旦发现发票与出差不相关的,应杜绝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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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4
作者:发哥说税
来源:发哥说税

解读自采石料用于建筑工程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虽然11号公告对“自产货物”列举了范围,但后面有“等”字样,应当包括所有的自产货物在内。


  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在桥梁、隧道、公路、铁路等建筑工程中,用挖出的石料加工后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或在建筑合同、图纸规定的施工建设区域开山炸石并加工成建筑工程所需碎石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从政府划定的河道区域采集的河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均不属于“预制构件”,属于“自产货物”范畴。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现行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销售自采沙石,其中销售的沙石部分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建筑服务按照9%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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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4
作者:张国永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契税法》下,已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退税?

契税的相关政策规定,需要缴纳契税的是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这个行为,只要这个转移行为发生,无论是否办理了权属登记,都应依法缴纳契税。


  《契税法》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契税的相关政策规定认为,判断发生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这个行为的依据是合同,同时以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来确定契税的征税时间,而不管实际当中土地、房屋是否办理了移交,是否办理了权属登记。


  比如购房人(纳税人)购买期房,契税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来确定是否应缴纳契税,所购期房什么时候办理验收移交,是否办理了验收移交,以及最终是否办理了权属登记,都不影响购房人(纳税人)在签订了合同就应缴纳契税。


  政策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的当日,并不是当日就需要申报缴纳税款,还有个纳税申报期限。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契税法》的规定让契税的退税从时间上更为方便和时间充裕,更为从容。契税的退税需要区别是否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1、缴纳契税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


  《契税法》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我们认为无论是双方自愿、达到条件解除,或者法院判决、仲裁,只要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都可以申请退还契税。


  此时《契税法》认为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这个行为也就不存在了,不需要缴纳契税,所以也就可以退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对申请退还契税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规定:纳税人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2、缴纳契税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这时的退税判定比较严格,需要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同时权属登记要还原到原权利人,同样是认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这个行为不存在,不需要缴纳契税,所以可以退税。


  这种情况下双方自愿解除等情形不能退税,第一次变更视为一次转移需要缴纳契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是第二次转移,需要再缴纳一次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有类似的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税函[2008]438号的规定,不是因为判决撤销所有权证,而是因为判决无效产权转移而不征收契税,所以可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规定的特殊情况: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自2021年9月1日起,国税函[2008]438号和国税函[1999]613号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同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对申请退还契税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规定:纳税人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3、缴纳契税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对申请退还契税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规定:纳税人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契税可以申请退税的四种情形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虽然纳税义务发生了,但并非意味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就应当缴纳。对依法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契税的缴纳时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也就是说,契税缴纳时间并不是固定的时间,但在办理权属登记之前任意时间缴纳契税,凭缴纳的契税手续办理权属登记。对于纳税人已缴纳契税申请退税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纳税人已缴纳的契税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纳税人已缴纳的契税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纳税人已缴纳的契税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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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9
作者:万伟华
来源:云南百滇

解读销售自产苗木同时提供绿化工程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园林绿化属于其他建筑服务。因此,纳税人销售以及种植的苗木同时提供建筑服务,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其中销售的自产苗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应当注意:在园林绿化工程中,为了保证绿植存活率,施工过程中必须同时进行植物养护。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不得低于一年。在质保期内园林绿化公司必须保证绿植存活,死亡必须补种。这种在质保期发生的养护费由于含在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里,植物养护也是属于园林绿化工程,税目其他建筑服务,适用9%的税率。在质保期结束,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其他生活服务”适用6%的税率。


购入苗木抵扣,需要哪些资料?


  通发票可以抵扣吗?如果可以抵扣的话,可以按价款的9%抵扣吗?抵扣时我们是否需要留存对方商家的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呢?


  四川税务2021年8月31日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李志远提示:购买方只要是真实的采购行为,就可以按照上述政策做进项税额抵扣。现行税收政策中,并未要求购买方留存销售方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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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0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供暖企业提前供暖收到的政府财政补贴如何缴税?

问题


  请教东方老师:供热企业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提前无偿给供热范围内居民供热,从政府收到的供热补贴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吗?正式供热后,财政就不给补助了。


  解析


  提前供暖的情况确实存在,2020-2021年的采暖期石家庄等地区就发布做好提前供暖的通知,居民个人还是按原来的标准交纳采暖费,并没有支付提前供暖的采暖费,但这个采暖费由政府财政出资给予支付,供暖企业收到政府采暖补贴后如何缴税呢?

增值税处理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按上述规定并结合政策给予支付的财政补贴的性质判定:


  1、如果政府按照单位面积收费标准支付给供暖企业的财政性补贴则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假设该供暖企业对居民个人供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则该供暖企业则应向政府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假设该供暖企业对居民个人供暖未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则该供暖企业则应向政府开具带税率9%或征收率1%(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的增值税发票。


  2、如果政府除按照单位面积收费标准支付给供暖企业的财政性补贴外,又支付了其他性质的财政性补贴,则按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可按税控系统开具编码为“615”,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1、如果政府按照单位面积收费标准支付给供暖企业的财政性补贴,供暖企业则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如果政府除按照单位面积收费标准支付给供暖企业的财政性补贴外,供暖企业则应当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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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0
作者:赵东方
来源:东方税语

解读存货毁损报废,这些情况下,进项税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版)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企业处理时应该做转出处理。那么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哪些情形下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以前版将“非正常损失”界定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即凡是够不上正常的损耗的,皆为“非正常损失”。纳税人在界定“非正常损失”时需要与“正常损耗”进行对比、排除。何为正常损耗呢?一般会认为由于技术或者货物自身物理特性导致的不可避免地蒸发、挥发、磨损等原因导致货物减少才属于正常损耗,例如生鲜蔬菜、水果等蒸发导致重量减少。在这个标准之下,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例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毁损,也只能界定为非正常损失了,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是需要转出的。到2009年新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将“非正常损失”界定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将排除法改为直接定义法,明确了“管理原因”是界定“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只有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货物的被盗、丢失、腐烂变质才能界定为“非正常损失。在新标准下,因非管理原因导致货物毁损,例如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毁损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新《实施细则》确实是一大进步,方便纳税人理解和操作,而且更加合理。


  因此,实务中在界定货物毁损中是否需要转出相关的进项税额时,需要找出其中的“管理因素”,如果确属管理原因导致的,就需要转出相关的进项税额,否则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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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1
作者:屈健康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财税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根据上述规定,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只包括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并未包含农产品收购凭证、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计算的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也就是说,同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未包括的扣除凭证的进项税额形成的增量留抵是不能退的。通俗的说即“三类票上注明的税额”占“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部分计算退税。


  应当注意:1、这里的“已抵扣”并非是指已从销项抵扣,而按照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分子分母;2、申报的进项税额如果有转出,在计算构成比时不扣除;3、计算构成比例时,分子、分母均从2019年4月累计计算。比如2019年6—12月连续六个月符合留底退税条件,则分子、分母均从2019年4—12月累计计算。下一次符合条件的,仍从2019年4月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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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1
作者:赵辉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合同、订单添加“不需要开具发票”选项是否妥当,有无违规

这原本是一个来自于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网友问题:


  “1、作为一个平台企业,为雇主和服务商提供居间服务,计划参考淘宝方式在订单发起环节设置开具发票选项中添加“不需要开具发票”选项,以减少后期交易双方因为开票问题产生的各种纠纷,此“不需要开具发票“选项是否妥当,有无违背相关要求呢?


  思考讨论:淘宝下订单的时候是默认不开具发票,点进去之后才有开具发票选项,如果开始选择默认下不开具发票,后面再申请开具发票,卖方可以不开具吗?卖方是否可以规避开票义务?


  若买方因此向税务局投诉卖方不开票,卖方是否可以据此向税务局说明有理由可以不开具发票?税务局一般会怎么处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答复(2021-06-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这儿,再补充一个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草木财税认为:


  一、正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提条件之一乃是“购买方索取”。因此,如果在合同、订单设置了“不需要开具发票”这个选项,且购买方确认此选项;而发票包含普通发票、专用发票。这就相当于购买方确定不索取普通发票、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销售方不再负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


  二、然而,对于普通发票来讲,上述设置无效。


  发票管理办法明确,销售方有开具发票之法定义务,而购买方单位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负有索取发票之权力和义务(此二者皆为义务)。


  因此,即使设置了“不需要开具发票”这个选项,且购买方确认此选项,所豁免者,只能是专用发票;而销售方之开具普通发票义务、购买方之索取普通发票之权力和义务,皆不能因此而免除。


  注: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个人来讲,索取发票只是权力、不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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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1
作者:草木财税
来源:草木财税

解读新契税法下涉及房地产的几个问题提示关注

1、契税纳税义务时间调整——申报缴纳在办土地证前(重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2、契税法9月1日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免征契税优惠政策——与地产行业相关的基本平移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其中购房者切身相关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依然有效。


  3、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纳入计税依据(重要)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拓展:以无偿配建项目为例,存在多次契税申报缴纳情况,具体如下:①地价合同缴一次,②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次,③无偿配建移交时,再缴纳一次。一共缴纳三次。


  4、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5、调整容积率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情况,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条件当日,无需办证的申报缴纳日期为90日内。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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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1
作者:​罗彬
来源:行成思语

解读实习生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今天有网友咨询,公司来了两个实习生,准备实习三个月,每个月2000元实习工资,她表示对实习生工资的税务处理不太清楚,不知道应该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扣税,也不清楚是否应该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由于这个问题很普遍,今天我们统一来学习了解一下,将上述问题分解成以下四个。


  一、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别是什么?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区别,是有明确文件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实习生需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雇佣关系呢?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可以签也可以不签。


  如果签了劳动合同,实习工资就按工资薪金来扣缴个税,如果不签劳动合同,就按劳务报酬来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呢?


  如果签了劳动合同,就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签劳动合同,就属于劳务报酬,从2020年7月1日开始,也可以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方法是一样的,所以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所得,都不会增加实习生的纳税负担。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四、如果实习生工资属于劳务报酬,公司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实习生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如果判定为劳务报酬,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工资如果每月500元以下,属于2018年28号的规定的特例,可以不用发票扣除,如果超过500元,应该取得发票税前扣除。


  实习生的劳务报酬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所以并不会增加税收负担,现在各地都有电子税务局,可以很方便的在通过网上代开发票。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九条: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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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1
作者:晶晶亮的税月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解读制造企业三大成本控制思路

近几年国家开始大力扶持制造业,尤其是高端制造业,但是除了个别拥有自主研发能力或者在细分赛道上处于独角兽地位的企业外,大部分制造业普遍存在重资产、低毛利的情况,成本控制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第一份工作就是在一家大型上市制造企业做成本控制,先后轮岗过采购成本控制、制造成本控制和研发成本控制,对制造企业成本控制怀有深厚的感情,加之近期接了几个制造业成本控制方面的业务,特将成本控制工作中的思考总结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采购成本


  制造企业成本大头是原料采购成本,影响采购成本的关键因素有三个:一是采购量,二是采购价格,三是供应链的管理。目前的市场情况下,大部分企业都是以销定产,不会预留太多的库存,物料的采购量是根据销量来确定的,企业采购量的大小直接决定了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采购量越大,议价空间越大。当然很多时候中小型制造企业短期内采购量确实很小,无法形成议价能力,但是不意味着中小制造企业就没有成本改善空间,比如中小制造企业可以一次性签订三年的供应协议,或者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联合几家企业搞集中采购,争取以量换价。采购价格一般是由采购物料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尤其是大宗原材料,市场波动非常大、议价能力弱,市场定价的权力掌握在少数具有垄断地位的供应商手中,随国际原材料价格变动而产生波动,对于此类原材料价格,企业一方面要向上游争取,通过研究市场规律,适当利用期货交易等手段锁定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要向下游争取,通过与客户协商,制定定价模型,在原料涨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价格随成本波动而调整,利用产业链来化解价格波动带来的毛利降低风险。最后是供应链的管理,供应链的管理核心是供应商的管理,包括黑白名单管理、奖惩管理、采购量调整管理、交货时间及质量管理、账期管理等等,企业要有意识利用管理工具,强化供应商契约意识,整合供应链议价能力。


  二、制造成本


  制造成本的控制也有三个关键因素:一是BOM定额与消耗管理;二是设备利用率管理(OEE管理);三是能耗的管理。BOM是制造成本的灵魂,即一个产品所需用的物料及用量清单,是订单销量与车间产量、耗用物料的纽带,通常情况下BOM清单是由研发或者一线生产人员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测量确定的,但是BOM不是一个恒定数,也是需要随着工艺、原料及设备等需求不断检讨调整的。BOM是实际消耗的一面镜子,如果实际消耗远远大于BOM定额,就需要对成本进行深度分析,一是分析BOM本身计量是否存在问题,二是分析生产环节是否出现差错造成了损耗和报废。设备利用率是衡量设备是否发挥了最大产能,在制造成本中有很大一部分成本是固定成本,与是否生产没有关系,比如设备折旧、厂房折旧或租金摊销,这类成本需要充分发挥设备产能效应(规模效应)进行摊薄,所以对设备有重投资的制造企业需要关注OEE这个指标。能耗通常构成制造费用,与设备功率和用量有关,企业在采购设备时除了关注产能外还需要关注设备功率,并不是所有的设备都是功率越大越好,要根据自身产品需求采购设备;用量方面需要专人管理和分析,杜绝一切不必要的跑冒滴漏。


  三、研发成本


  研发成本是最难控制的一类成本,很多制造业老板都没有这个意识,认为不应对研发成本进行控制,而应该不惜成本搞研发,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研发有研发的规律,不会因为短期不计成本的投入就会有好的结果,很多研发项目十有八九是试错研究,并不能立马能给企业带来产品或技术的领先,而研发的目的是花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产品或技术的领先优势。基于此,研发成本的控制方向是提升效率,减少试错成本和时间成本,需要企业提前制定研发计划和方向,管理研发人、财、料的合理投入和使用,不断评估研发项目市场前景,让研发处于一个目标清晰、过程节约、费效比相对合理的一个状态,而不是放任不管或者不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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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1
作者:石波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债权已经变主人,延期利息咋交税?

 案例:A公司购买B公司应收账款债权,B公司已完成合同履约和发票的开具。后续A公司起诉债务人获得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A公司需要交纳罚息和违约金的增值税吗?


  分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是需要按照应税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的。然而A公司与该债务人之间并未发生购销行为,收取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不构成文件中规定的价外费用,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等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间非债券的债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是,企业将持有的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国债等债券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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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2
作者:Foresight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解读个人出售限售股如何纳税?

案例:某个人甲持有A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系原国企改制而来,2019年2月,甲将2000股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转让价格200万元,无法提供原值票据。


  问:应如何缴纳个税?


  答:按“财产转让所得”,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税。


  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无法提供真实准确的原值凭证,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应纳税额=2000000*(1-15%)*20%=340000(元)


  【实操指南】交易过程发生的税费不能扣除,原因是合理税费已经含在15%的核定扣除额中。但如果能够确定原值,则可以扣除交易过程发生的税费。


  【关联问题】转让限售股是否缴纳增值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中第一条第二十二项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部分观点认为限售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转让金融商品”列举类目,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限售股如何确定买入价,也就明确了转让限售股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适用金融商品差额征税的规定。


  因此,单位转让限售股按6%差额征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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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3
作者:刘文怡
来源:税税有道

解读哪些对外支付不再扣缴“三项附加税费”?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新规,9月1日后向境外非贸付汇支付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再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项附加税费”,那么不再代扣扣缴三项附加税费的范围是否包括租金、利息、金融商品转让等代扣代缴增值税产生的三项附加税费?


  答: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不再代扣扣缴“三项附加税费”是个好消息,涵盖范围非常大,不征收附加税费范围超出大家直觉。


  如果按照常见非贸付汇项目来说的话,不再代扣扣缴“三项附加税费”的范围包括对外支付利息、租金、各类特许权使用费、各种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各类金融商品、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缴增值税)、各类权益无形资产等。


  由于销售劳务中,“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承包工程劳务等。因此本次不再代扣代缴“三项附加税费”的范围包括非贸付汇绝大部分场景。


  税法依据: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其中,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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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3
作者:古老师
来源:跨境税收

解读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确认所得,股权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同以公允价值销售和投资两笔业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直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但考虑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虽然实现了所得,但并没有真正的资金流来负担所得税,因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尚未调整到位的股权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举例:2020年A企业将生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取得B公司的30%股权,对外投资的产品成本2000万,市场不含税售价3000万元,2021年A企业将该股权转让给C企业,股权转让价3500万。


  2020年,A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增值税视同销售,自产产品对外投资,视同销售收入=3000万,应交增值税3000*0.13=39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  33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


  贷:库存商品  2000


  A企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公允价值-成本=3000-2000=1000万,分五年均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2020年确认所得200万。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万。2020年应确认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0 200=2200万


  2021年A企业转让股权,首先当年应一次性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800万;其次股权计税基础未调整到位的800万应一次调整到位,调整后的股权计税基础为3000万,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为3500—3000万=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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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3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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