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变出租人的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1-09-28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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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变出租人的情形,,在新租赁准则中被称为“转租,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就是“二房东”。

  转租情况下,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通常都是单独协商的,交易对手也是不同的企业,新准则要求转租出租人对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分别根据承租人和出租人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作为“二房东”,一方面需要按照承租人身份对原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另一方面还需要出租人身份对转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不能简单抵消处理。

  承租人在对转租赁进行分类时,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原租赁中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租赁资产(如作为租赁对象的不动产或设备)进行分类。原租赁资产不归转租出租人所有,原租赁资产也未计入其资产负债表。因此,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其控制的资产(即使用权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作为承租人已按照新准则采用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将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案例4-1】转租赁的出租在会计上构成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

  甲企业(原租赁承租人)与乙企业(原租赁出租人)就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租赁(原租赁: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第3年年初(2021年1月1日),由于疫情影响导致甲企业的业务萎缩,退租将承担高额违约金,因此将该3000平方米办公场所转租给丙企业,期限为原租赁的剩余3年时间(转租赁)。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单价为63元/㎡*月(含税,简易计税),转租单价60元/㎡*月(含税)。签署租金均在每年年初支付租金,原租赁合同折现率为6%。

  上述租赁过程中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假设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

  问题:甲企业2021年的财税处理

  解析:

  (一)会计处理

  1.转租赁的会计处理分析

  甲企业应基于原租赁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本例中,转租赁的期限覆盖了原租赁的所有剩余期限,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判断其实质上转移了与该项使用权资产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甲企业将该项转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1)终止确认与原租赁相关且转给丙企业(转租承租人)的使用权资产,并确认转租赁投资净额;

  (2)将使用权资产与转租赁投资净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3)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原租赁的租赁负债,该负债代表应付原租赁出租人的租赁付款额。在转租期间,中间出租人既要确认转租赁的融资收益也要确认原租赁的利息费用。

  2.原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2019年1月1日)

  计算租赁期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并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

  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支付第1年的租金3 600 000.00元(不含税金额),并以剩余4年租金(每年360万元)按6%的年利率折现后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的过程如下:

  剩余4期租赁付款额(不含税)=3 600 000×4=14 400 000.00(元);

  含税租赁付款额=5 000×12×63×4=15 120 000.00(元);

  税额=15 120000.00×5%/(1+5%)=720 000.00(元);

  租赁负债=剩余4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3 600 000×(P/A,6%,4)=12 474 360.0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剩余4期租赁付款额-剩余4期租赁付款颏的现值=14 400 000.00-12 474 360.00=1 925 640.00(元);

  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12474 360.00+3 600 000.00=16 074 360.00元

  借:使用权资产  16 074 3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 000.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 925 64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720 000.00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5 120 000.00

  银行存款  3 780 000.00(第1年的租赁付款额)

  (2)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2019年-2020年)

  ①使用权资产每年折旧额=16 074 360.00/5=3 214872.00元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3 214 872.00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3 214 872.00

  说明:从第三年度开始即2021年度开始,由于转租出去60%的面积,“使用权资产”减少60%,折旧也将减少60%,因此转租赁期间折旧费按照表4-1金额的40%确认。

  ②融资费用摊销

  需要先在Excel表格中计算融资费用分期摊销金额,详见表4-2所示:

  因此,2020年应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融资费用  748 461.60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748 461.60

  以后各年度类似,只是按照表4-2变更融资费用的数值即可,包括转租赁期间仍然需要继续确认融资费用。

  ③支付租金及确认进项税额

  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 600 000.00

  贷:银行存款  3 600 000.00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 0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80 000.00

  说明:转租赁期间,甲企业依然需要向房东支付租金,因此还需要继续做上述的会计分录。

  3.转租赁日的会计处理

  假设转租赁合同的内含利率依然为6%。

  由于转租赁的房屋是营改增后通过租赁取得,不得适用简易计税,只能采用一般计税,税率9%。

  因此,甲企业每年收取租金的不含税金额=3000×60×12/109%=1 981651.38元;每年税额=1 981 651.38元×9%=178 348.62元。

  应收租赁款现值(转租后2年)=1 981 651.38×(P/A,6%,2)=3 633159.64元,未实现融资收益=1 981 651.38×2-3 633 159.64=330143.12元。

  转租3000㎡占了总面积的60%,因此在转租日应按照60%结转“使用权资产”账面净值结转。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4 320 000.00(3000×60×12×2)

  银行存款  2 160 000.00

  资产处置损益  171 958.58(差额)

  贷:使用权资产  5 786 769.60(9 644 616.00×60%)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330 143.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 348.62(2 160 000.00×9%/1.0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56 697.24(4 320 000.00×9%/1.09)

  4.转租赁后会计处理

  (1)转租赁期间作为出租人融资费用的分摊与确认

  计算过程详见表4-3所示。

  因此,2022年应确认的转租期间融资收益: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217 989.58

  贷:财务费用-融资费用  217 989.58

  2023年应确认的转租期间融资收益: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112 153.54

  贷:财务费用-融资费用  112 153.54

  (2)转租赁期间收到租金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租金(2022年和2023年度)

  借:银行存款  2 160 000.00(3000×60×12)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2 160 000.00(3000×60×12)

  ②确认租金收入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8 348.62(2 160 000.00×9%/1.0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 348.62(2 160 000.00×9%/1.09)

  (3)转租赁期间其他事项的会计处理

  在转租赁期间,甲企业的原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承租人身份依然存在,因此甲企业依然需要确认承租期间的融资费用、租金支付、支付租金的进项税额、剩余部分的“使用权资产”折旧等,在前面的相关会计处理中,均已分别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二)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对于本案例中承租与出租的税务处理,与平常的税务处理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此处重点分析转租赁涉及的税务处理。

  在转租赁过程中,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是签订的租赁合同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转租赁中出租类型的税务分类

  在本案例中,虽然会计上把转租赁的出租分类为“融资租赁”。但是,由于房屋是通过经营租赁取得,转租赁属于典型的“二房东”,在税务实务中对于该类行为均继续按照“经营租赁”处理,因此本案例的转租赁的出租在税务上分类为“经营租赁”。

  2.转租赁产生的“资产处置收益”税务处理

  本案例承租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为会计处理确认,在税务方面是不认可的,也没有计税基础,因此在税务方面压根就不存在资产的转让行为,当然也就没有资产的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3.租赁期间(含转租期间)税会差异

  (1)租赁期间各年度税前扣除税会差异(纳税调整)

  计算详见表4-4所示。

  (2)转租赁期间收益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

  计算详见表4-5所示。

  通过对比表4-4与表4-5可以发现,两表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正好正负相抵后为0,充分说明在转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税会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只是在不同纳税年度之间存在差异,最终在租期结束后差异得到弥合。

  4.纳税调整

  下面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来说明纳税调整过程。

  (1)第一步,调整租金收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4-6所示。

  对于转租赁的租赁收入,会计上按照融资租赁处理,没有直接确认租赁收入,而是按照融资收益冲减利息费用;而税务方面,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转租赁取得租金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因此,对于会计没有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属于应税收入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规则,应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2)第二步,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会计上确认的“折旧费”,见表4-7所示。

  (3)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整会计上确认的“财务费用”、“折旧费”等,以及税务处理确认的“租赁费支出”,详见表4-8。

  由于会计确认的“财务费用”和税务“租赁费支出”并无专门的调整栏次,故填写在“其他”栏。

  【案例4-2】转租赁的出租在会计上构成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

  甲企业(原租赁承租人)与乙企业(原租赁出租人)就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租赁(原租赁)。在原租赁的租赁期开始日,甲企业将该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转租给丙企业,期限为两年(转租赁)。

  分析:

  1.会计处理

  甲企业基于原租赁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考虑各种因素后,将其分类为经营租赁。签订转租赁时,中间出租人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继续保留与原租赁相关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在转租期间,甲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不终止使用权资产的确认,继续确认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和租赁负债的利息;

  (2)确认转租赁的租赁收入。

  2.税务处理

  在转租时,收取租金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税务上出租类型依然分类为经营租赁。

  承租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并依法税前扣除。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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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视角下执行新租赁准则税会差异解析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一、新租赁准则主要涉及的税会差异


  (一)会计处理规定


  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釆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三)税会差异分析


  1.一般处理模式


  尽管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但是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未作为调整,仍应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不同的租入方式,按税法的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简化处理模式


  新租赁准则规定,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简化处理,即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企业若未采用直线法,则会产生税会差异,应作纳税调整。


  3.新旧准则衔接税会差异


  新租赁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并一致应用于其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即完全的追溯调整法);(二)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即简化的追溯调整法)。


  不论选择那一种追溯调整方法,都会导致执行新租赁准则后,原未执行完的租赁合同(即存量合同)后续产生税会差异,应作纳税调整,下面将举例说明。


  二、一般处理模式下税会差异案例解析


  下面,我们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方式下,举例说明新租赁准则一般处理模式的税会差异。


  (一)经营租赁税会差异解析


  【案例1】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办公楼租赁合同,租赁期为10年,每年的租赁付款额为50000元,于每年年末支付。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5%。甲公司为租入该办公楼支付房屋中介费10000元。


  1.租赁开始日,甲公司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为386000元,即,50000×(P/A,5%,10)=386000(元),考虑甲公司为此支付的房屋中介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使用权资产3960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14000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500000


  银行存款10000


  2.第一年年末,甲公司按租赁期10年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396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使用权资产折旧39600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39600


  支付第一年租赁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50000


  贷:银行村困50000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负债期初余额(500000-114000)×5%=19300元,账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19300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930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如下调整:(1)先将为租入该办公楼支付房屋中介费10000元作纳税调减;(2)将本年度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与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之和(39600+19300=58900)确认为帐载金额,将总租赁付款额按照租赁期限直线法计算的摊销金额(500000÷10=50000)确认为税收金额,差额8900元(58900-50000),进行纳税调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0年修订)中做如下填列:

image.png

3.第二年年末,甲公司按租赁期10年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396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使用权资产折旧39600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39600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负债期初余额(500000-114000+19300-50000)×5%=17765元,账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17765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776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如下调整:将本年度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与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之和(39600+17765=57365)确认为帐载金额,将总租赁付款额按照租赁期限直线法计算的摊销金额(500000÷10=50000)确认为税收金额,差额7365元(57365-50000),进行纳税调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0年修订)中做如下填列:

image.png

以后年度,同理类推。


  (二)融资租赁税会差异解析


  【案例2】假设将案例1中的租赁标的物改为一台数控机床,假设该数控机床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且合同约定租赁到期后甲公司有权按照1元买断该数控机床所有权。


  该租赁期占用了整个机床的预计使用年限,且预计租赁期满甲公司一定会行使购买权,可见该租赁属于一项融资租赁合同。会计处理不变,税法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该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10000元,按照10年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如下调整处理:


  1.第一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如下调整:将本年度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与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之和(39600+19300=58900)确认为帐载金额,将计税基础510000元按照10年直线法计提的折旧金额(510000÷10=51000)确认为税收金额,差额7900元(58900-51000),进行纳税调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0年修订)中做如下填列:

image.png2.第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如下调整:将本年度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与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之和(39600+17765=57365)确认为帐载金额,将计税基础510000元按照10年直线法计提的折旧金额(510000÷10=51000)确认为税收金额,差额6365元(57365-51000),进行纳税调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0年修订)中做如下填列:image.png

以后年度,同理类推。


  三、新旧准则衔接下税会差异案例解析


  接案例1,假设甲公司2021年执行新租赁准则时,该租赁合同已执行6年,甲公司采用简化的追溯调整法,则:


  年初新旧准则转换,甲公司应首先计算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账务处理如下(计算过程略):


  借:使用权资产3960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22800


  递延所得税资产4700


  未分配利润12690


  盈余公积1410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200000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237600


  第一年年末,甲公司按租赁期10年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396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使用权资产折旧39600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39600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8865元(计算过程略),账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8865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886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如下调整:将本年度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与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之和(39600+8865=48465)确认为帐载金额,将计税基础510000元按照10年直线法计提的折旧金额(510000÷10=51000)确认为税收金额,差额2535元(48465-51000),进行纳税调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0年修订)中做如下填列:

image.png

以后年度,同理类推。


  四、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管理建议


  2021年是全面施行新租赁准则的开始之年,新准则对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要点、细节特别多,特别是税会差异再次扩大,企业要做好税务管理,建议做好如下几点:


  (一)认真学习新租赁准则及应用指南,结合税法规定,研习并掌握租赁业务在各个环节的税会差异。


  (二)梳理尚未执行完毕的存量租赁合同,按照新准则规定进行数据运算、割接。


  (三)做好税会差异计算,以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之用,并登记税会差异台账备查。


  (四)有条件的企业应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将大量的租赁合同数据录入系统管理,通过系统运算,自动做好税会差异的计算,减轻手工计算繁重的工作量,提高数据运行的质量。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该房屋总租金为人民币 2750000 元(含税,税率9%,税额为人民币227064.22 元)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于 2022年7月支付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的半年租金,即人民币:550000元,2023-2025两年期间于每年开始的第一个月支付该年的租金,即人民币: 1100000 元,按照新租赁准则如何计算及做账。


解答:


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的会计处理,需要在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低价值租赁和短期租赁可以简化处理除外)。


由于“使用权资产”的确认,需要根据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进行确定,提问描述中少了租赁合同的内含报酬率(实际利率、折现率),或者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导致无法据实计算。为确保计算与会计处理顺利进行,我们假设该租赁合同如果是一次性支付租金的话,租金含税总额为2475000元,这个现付租金的不含税金额就是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1.租赁开始日(2022年7月):


借:使用权资产 2,270,642.20(2,475,000/1.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412.84(首笔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52,293.58(差额)

贷:银行存款 550000.00(首笔租金)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018,348.62(110×2/1.09)

说明:实务中还要考虑押金、复原成本等对现值的影响。


21.jpg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实务中,对于实际利率(折现率)的计算,通常是在Excel表格中使用IRR函数或XIRR函数计算。


22.jpg


比如,2023年1月的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21,275.45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其余的各月会计分录类似,不赘述。


表格为了显示方便有隐藏。


3.租赁期间折旧


假如从计租当月开始折旧,合计30月。


月折旧额=2,270,642.20/30=75,688.07


借: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如2023年1月):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009,174.3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825.69

贷:银行存款 1,100,000.00


5.按照16号会计准则解释,在租赁开始日,需要根据确认的“使用权资产”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年末,根据当年度减少的“使用权资产”(已折旧)和“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支付租金)冲减租赁开始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


租赁业务的税会差异较为复杂,纳税调整也比较复杂。


6.租赁期结束后,不再续租的,应将该租赁业务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及其折旧从账面冲减。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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