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税官”难判巨额『融资顾问费』的真与假


融资顾问费的是非功过,在某知名集团企业的巨额“取费”风波中引起一波热议,银行从业人员对于这一笔服务费的解释就是“手续费”,而有一些外资银行有关工作人员则认为是这样操作可能是为满足一些客户利率下浮的要求,额外收取的费用。站在企业的立场上来看,账面突兀出现千万级别的“融资顾问费”,财务人员会比较担心如何向税务部门做好稳妥无隐患的解释工作,今日小编来给各位出出招来尽力争取企业的利益。


一、融资顾问服务真有其事?


融资顾问服务主要活跃于资本市场,为客户通过私人配售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或其他类型的证券进行融资提供专业建议,资金“掮客”的概念或许更为人所熟知。


对于这一类服务的合规合法性,相关部门也在逐步予以明确定位,但站在税务的角度,对于这一类服务的定性仍存在于模糊边界。


(一)银保监会为“金融中介”发声!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当中明确指出:针对企业融资诉求,联动科技主管部门、科技融资担保机构、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全方位、多元化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人力资源部门将“金融顾问”正式收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1年版)》发布更新的新职业当中,新增“金融顾问”类别信息,相当于正式给贷款类居间服务明确身份,统一纳入监管范围。


(三)《民法典》为“融资顾问”正名!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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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上述规定描述,当事人需要融资时,向融资顾问进行咨询的,融资顾问收取服务费用是符合民法典界定的居间活动,可能视为双方签订居间合同。


二、融资顾问服务从何而来?


对于办理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能会收取所谓的“融资顾问费”,原因是抵押贷款上浮利率没有界限,目前各家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一般上浮10%~50%。


实务中,除支付利息外,可能还需支付给资金方所谓的“融资顾问服务费”或者是“咨询服务费”,并且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这一类费用从本质上来看,属于一类变相的利息费用,但取费名义是以提供咨询服务所支付的报酬,因此,房地产企业无法取得利息发票入账。


三、融资顾问费常见收费方式


融资顾问费的收费通常有两种: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1)一次性支付——融资顾问在项目融资成功后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


这种支付方式对于企业来说较为简便,能够快速结清融资顾问的费用;但对于融资顾问来说,一次性付款的风险较高,因为如果项目最终未能融资成功,他们将无法收取任何费用。


(2)分期支付——融资顾问会根据项目进展的不同,将费用分为融资前期、融资中期和融资后期等不同阶段进行支付


这种支付方式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减少了融资顾问的风险;但对于企业来说,需要额外的管理和监督成本,以确保及时支付融资顾问的费用。


四、税务检查会怎么认定?


(1)“有凭有据”的顾问或咨询费用


融资方聘请专业人员或团队,对企业融资融资过程中遇到的财务、法务或税务等不同专业问题,提供辅导及咨询、策划服务,通常金额不宜过大。


提供上述服务需要有全套的证据链来支撑业务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资金往来流水、发票、服务成果报告等一系列资料,税务部门以此认可该项服务的入账合规性以及相应的税务处理。


(2)“无凭无据”的顾问或咨询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抵押贷款取得资金,通常需要一次性或分期向出资方或者指定第三方支付一定费用,相当于从贷款总额拆解出一定大额比例资金作为咨询顾问费用,这样会导致实际可用的贷款资金减少。


与利息不同的是,这一类费用支付一般是在放款后立即实现,但其实质仍为利息。若是税务部门严查,即使企业所得税口径予以认可,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通常会将这一部分从开发成本中剔除。


【小编有话说】对于巨额融资顾问费的合规处理,至今税务口径对其存在争议。小编个人建议财务人员基于谨慎性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据资料入账,清晰辨别发票应税服务,据实合规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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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9-21
作者:林森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小型微利企业平均总资产判定及影响


最近小型微利企业又迎来了好消息,就是原适用至2024年底的税率减免政策延长到了2027年底,对大多数初创的小企业来说,可以看到未来至少5年内,国家依旧是会大力对小企业提供利好和扶持的。延期政策参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了适用“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首先需要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而判断的条件大家也很熟悉了,总结企业就是对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有数量上限的限制,且企业不能时国家禁止、限制的行业。

对于三个数量上限的条件,属于硬指标,就是企业一旦超过上限要求,就会自动判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那么以总资产为例,近期有很多财务人员咨询,如果企业在一年中,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在某一个季度总资产的金额超过了5000万,是否还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

例如一家企业其他条件都符合,但是就是总资产在三季度末超过了5000万元,第一、二、四季度都没有超过,又是否会影响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

要解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先理解企业所得税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总资产金额的判定是采用什么方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款我们可以知道,从业人数和总资产在计算时都是按年度平均值判定的。

在同一季度内,按季度平均值,即季初值+季末值)÷2;
同一年度内,按年度平均值,即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以上述问题为例,企业第三季度时,如果总资产只是稍微超过了5000万的上限,但是3个季度的合计÷3后均值低于5000万,依旧是可以判定低于5000万的上限规定。

对于总资产额这一指标,财务人员应当时刻关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情况,资产规模上升的同时,也需要对资产质量进行把关。

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例如有这样一家企业,因为大量举借外债在账面形成了大额的往来挂账,因此使得总资产规模上升,那么就应该定期对外债进行清理和归还,保持企业资产、负债良性发展。

又如有的企业账面积攒了大量的未分配利润,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利润分配并没有强制的分配时间要求,因此导致企业总资产规模较大,此种情况还是建议企业及时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本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总资产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后台留言分享自己遇到的同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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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9-12
作者:汤茹亦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甲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的涉税处理


水电费的支付一直以来是建筑企业比较热门、争议性较大且无法规避的问题,今天笔者主要针对于建筑企业水电费的具体涉税处理跟大家共同学习探讨一下:


一、代付部分是否适用于分割单形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文件重点突出“共同+应税劳务”,由此可知,使用分割单的前提是必须共同接受且须为劳务,不包含货物、不动产等。

2、分割单主要适用于租赁产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基于对政策文件的规定及分析,甲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不能使用开具分割单的方式给乙方,因为水电费本质上属于销售货物,而不是“应税劳务”,同时甲乙双方并不是发生资产租赁的情形,如施工单位使用建设单位的水电费用,不能使用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应由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开具水电费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这也解决了施工单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二、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关于建筑企业水电费部分在实务中一般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水电甲供:由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发票开给甲方,甲方直接计入成本,结算时水电从总价款中扣除。这部分水电费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不代扣代缴,也不要求建筑企业直接向供电、供水单位支付,建筑企业也不将该水电费计入合同成本。结算时建设方直接扣除相应的结算额,这样在建筑企业的收入和成本中均不包含水电费,相当于水电费甲供。如果结算额不能直接扣除水电费,那么建筑企业也必须承担水电费,则建筑企业应该在总包合同中明确如果建设方代扣代缴水电费必须向建筑企业开具转售水电费发票,属于以下第二种转售的情况。

2、转售水电处理由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发票开给甲方,甲方再开发票给施工企业,结算时从工程款扣除代缴电费按销售收入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甲方支付水电费:
借: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甲方开票给施工方: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来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时: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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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9-11
作者:郭晨阳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到底应该如何使用?


经常有财务人员疑惑:取得以前年度的成本、费用发票是否可以入账?企业财务自查,发现以前年度的账务处理有漏记、存在差错?


类似这种问题,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直接计入当年损益?还是应该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提出以上问题,说明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还是很有担当和责任心的,只是对于业务的把控不够精准,那么,通过此文希望能为大家解除疑惑。

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到底是什么?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定义为: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的更正(这种错误包括计算错误、会计分录差错及漏记事项),以使其不影响到本年利润总额。

从定义分析,在这里要重点关注三个问题:

1.从字面意义分析,以前年度只有影响到损益科目的,才需要使用此科目处理,如果只是货币资金、往来科目、固定资产原值等科目处理错误,直接使用正常科目调整即可;

2.定义中出现的“重大错误”所指何义?哪些属于重大错误?是对事项有重大影响意义还是按金额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变更及差错更正》规定,重要且能够切实可行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的前期差错,进行调账;

3.不少财务看到这里,可能会紧锁眉头,我们公司适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中就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还需要使用吗?在这里,专门为大家查询了相关政策,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把十八条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错账的调整采用未来适用法,且《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无此科目,故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客户可直接将以前年度差错调整至当年损益。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何使用?

为了让大家更为直观了解此科目的实际运用,特此举例说明:

A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在2023年7月15日收到2022年开具的举办会议的发票,会场费2万元,餐饮费1万元,住宿费1.5万元,其中会场费当时已支付,请写出会计分录。

第一种账务处理:
发生业务时
借:管理费用-会议费 2万元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万元
管理费用-住宿费   1.5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5万元
月末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4.5万元
贷:管理费用-会议费 2万元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万元
管理费用-住宿费   1.5万元

第二种账务处理:
发生业务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5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4.5万元
调整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0.11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11万元
月末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39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39万元

解析:
正确处理方法为第二种。
首先,此企业使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
其次,我们看到2023年7月份,收到2022年开具的举办会议发票,可以判断,此业务为2022年实际发生的业务,且费用的产生会影响当年损益。
再者,符合重大错误的条件;
这时候就需要准确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能非常清晰判别在以前年度的业务处理中,是否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只要轻松把握三大原则即可:是否使用《企业会计准则》、是否对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是否属于重大错误,如果均“是”,则果断使用,如果有一“否”,则使用正常损益科目更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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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9-05
作者:行思玉
来源: 建筑财税圈

解读以房抵工程款需警惕啦!


在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场大环境中,想必大家对以房抵工程款这个名词已经耳熟能详了,但是对建筑企业,在这项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是否清晰明了,想必大家也是非常关注的,本文来为大家一一分析解读。


“以房抵工程款”一般是地产企业将房屋过户至建筑公司,地产企业视同销售同时建筑公司资产增加,但在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该项业务,大部分由地产企业直接与第三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业务就变成建筑单位找买家,地产公司协助配合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该业务交易模式下,在合同的签订与发票开具环节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在签订以房抵债合同时,建筑单位要审查地产企业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大产证,所抵房屋是否被抵押、被查封,是否为可售房产。

2.以房抵债的商品房信息(楼号、房号、面积、业态)在合同内需要明确;

3.在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合同时,可约定抵债房屋由建筑单位自行购买,或由建筑单位指定合同以外的第三方购买人购买。

4.地产公司与建筑单位(若涉及第三方购买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购房人的最终购买价格超出或低于以房抵债约定价的部分如何处理。

5.建筑单位确认购买者相关信息后,需与地产企业沟通,由地产企业与实际购买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发票开具及资金流注意事项

对于以房抵债业务发票开具事宜,及后续实际的购房人是建筑单位还是其他第三方,发票给谁开?房款资金交予哪一方,在实务工作中并非一种答案。

1.若购房人是建筑单位,则业务处理模式相对简单,建筑单位直接与地产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约定房价地产公司给建筑单位开具对应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单位给地产企业开具工程服务发票,由建筑单位将购房款支付地产公司监管户,地产公司再给建筑单位支付对应的工程款。

2.若购房人是第三方且将房款支付给建筑单位或建筑单位法人个人。在该种情况下会导致房地产企业缺少房屋销售收款资金流,或无法备案的情形,对于建筑单位也无法冲销与地产企业的挂账。

在实务工作中,第三方购房人应与地产企业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购房款支付给地产公司,再由地产公司给建筑单位支付工程款,建筑单位开具对应的建筑服务发票,这样就可以实现整个交易流程的资金闭环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财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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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9-01
作者: 李星凡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中秋福利是否缴纳个税?


中秋将至,企业会给员工发放各种实物或现金福利,有关福利所得是否需要合并工资缴纳个税是财务人员时常探讨的一个问题。


观点一、“福利费”免个税


有此考量的财务人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作为政策依据。


从字面上看福利费免税毋庸置疑,但还需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针对此处“福利费”的解释: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而关于生活补助这个解释,税法也有明确说明,《国税发[1998]155号》,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据此,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此处实际针对的是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罔顾前提条件下“福利费免个税“这种结论显然是以偏概全。


观点二:“福利费”缴纳个税


部分财务人员从业务实质角度出发,认为发放给员工中秋福利,员工据实得到一定涉及个税,政策依据为国税发[1998]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从这个政策来看,中秋发放福利这种行为属于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是需要合并工资缴纳个税的。


进一步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更明确中秋福利缴纳个税这一观点,而且强调了无论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同时也是这个政策解读,明确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中秋分发给集体的一起享用的食品,无法确认每个人吃了多少,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


政策理解要全面,要考虑业务本质、政策依据、政策解读、特殊事项,综合分析出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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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9-26
作者:王一品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企业出售名下车辆涉税问题


在日常咨询及答疑的过程中,经常有企业财务人员会问到:企业出售自己名下已使用过的二手车是否需要缴纳税款?需要缴纳什么税款?如何开票?今日笔者将设计企业出售名下车辆问题跟大家进行逐步探讨,共同学习。首先,我们以“一般纳税人”为例进行分析:


一、企业出售名下车辆会涉及哪些税款?

公司卖自己使用过的车会涉及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是其涉及的税款中相对较为复杂的税种,那么增值税是如何缴纳呢?我们且看下一个问题。

二、如何缴纳增值税?(重要节点:“找初衷、抓源头”)

按照税法的规定我们可分析得出,企业出售车辆,那么本质上属于“销售货物”,那么在出售的过程中,是否一定是按照13%计算销项呢?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找初衷、抓源头”,也就是要看企业当初买这个车的时候是否有抵扣过进项?如果当时购进的时候没有抵扣过进项,企业需要分析当时购进车辆没有抵扣是什么原因?是当时政策原因不能够抵扣?还是因为本身具备能抵扣的条件而因自身原因没有去履行抵扣程序?

1、如果属于政策原因无法进行抵扣:那么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减按2%计征增值税,此时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3%)×2%。

2、如果属于当时购进能抵扣进项而自身没有去抵扣:那么需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3%计征增值税,此时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13%)×13%。

三、如何区分企业是适用于简易计征还是一般计征?

1、适用于简易计征的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况,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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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规定可知:如果企业购买的车辆属于上述情况列明的专属使用用途,如专属于员工福利或者免税项目等,那么按照规定,在购进时是无法抵扣进项的,此时就可以适用3%减按2%的政策规定。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因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的,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才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以前购进没有抵扣,现在要是要求按适用税率13%来纳税,税负的分量是较为重的。因此,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也位同此理。

3)企业购进车辆时的纳税人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在企业销售阶段纳税人身份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当时购进是不具备进项抵扣的条件的,因此转换身份后进行的销售可以适用3%减按2%的简易计税政策规定。

4)企业购进车辆的节点为营改增之前,由于营改增之前,企业交的是营业税,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营改增后演变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车辆的销售可以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征。

总结: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购进车辆抵扣非企业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抵扣程序,而是本身根本不具备可以抵扣的条件,因此国家政策给予特殊优惠,可以适用3%减按2%的简易计征。

2、适用于一般计征的情况:企业购进车辆不属于上述政策原因的情况,而是完全具备进项抵扣的条件,但因财务人员忘记抵扣,或者对政策了解不透彻,错误地认为不能抵扣,那么这属于企业自身的原因,需要按照13%税率计征。

四、纳税人放弃减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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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9-20
作者:郭晨阳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数电发票”到底需不需要保存电子版?


“以数治税”已悄然降临,发票的样式和保存形式也正发生着改变。很多已经存续的企业都已经缴销了纸质发票,开始全面开具数电发票,而对于新办纳税人来说,可以直接实现开业即开票,无介质开票。相关阅读:9月起,数电票备注栏填写不全,一律退回!


在享受便利性的同时,很多财务朋友也发出了疑问,在开具和取得数电票后,虽然我们还是习惯性的打印出来,但是那种方式才是更加合规的形式,是否可以不再打印纸版,而仅保存电子版,又或者打印后是否就可以不再保存电子版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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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政策(财会〔2020〕6号)及税务总局、财政部的答复我们可以得知,企业在接收数电发票时,必须保存OFD源文件,也就如果仅收到纸质打印版发票是不充分的。而且必须是OFD源文件,不能是拍照、截图、扫描这样的电子文件。

那么很多财务朋友就反馈,虽然也很想按照规定来实施,但是确实是做不到,因为业务在提供发票的时候大部分都是打印的纸质版,或者就是拍个照直接发过来了。所以这就涉及到工作方式的改变,建议财务部要设置自己专门用于接收发票的邮箱,并且告知企业内部人员在提交发票时如果取得电子(数电)票,可以不再自行打印而是将原版下载的文件(OFD源文件)直接发送到财务的指定邮箱中。如果报销审批时需要附附件,则需要自行打印发票,同时将OFD源文件发送至财务指定邮箱。

毫无疑问这确实是会增加财务的工作量,因此对于单位可直接接收的数电发票,财务也可以自行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者【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选择【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中接收数电发票。

另外关于电子票重复报销的问题,大家可以关注发票右侧“下载次数”的提示信息,如果下载次数为“1”则有可能是第一次打印报销,如果数字超过“1”则需要小心是否是重复下载打印报销。当然也可以制作excel查重表格进行统计,对每次收到的发票号码进行核对。当然,如果可以适当对财务软件进行升级,可以在每张录入凭证信息中添加发票号码栏,这样每次录入凭证都要填写相应的发票号码,系统也会自动对以往统计过的发票号码进行比对,提示重复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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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以Oracle系统为例,以实际界面为准)

对于数电发票的后续归档管理,企业也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已经全面实现“无纸化”办公,即建立起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系统的单位,可以仅对数电发票OFD源文件进行保存,不需要再打印纸质版留存。而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来说,均处于半纸质、半电子的过度管理过程中,因此会计账簿、凭证资料等还是以纸质形式保存,这种情况下企业财务的工作量势必就要加大,也就是在向全面“无纸化”过度的过程中,还是需要同时保存纸质版打印发票及OFD源文件。

牵一发而动全身,“数电”时代的到来,不仅是税收征管的革新,也对传统的会计信息系统发起了挑战,早在2022年财政部发布《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时就已经对会计信息化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税不分家,大数据时代的浪潮中,财务人在“被动”接受税收征管新方式的同时,也需要从自身的工作出发,多思考如何改变现有工作方式,提升数据、信息处理能力,这样才能从本质上适应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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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9-15
作者:汤茹亦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不同租赁模式下的涉税处理


案例:


甲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2019年开发的楼盘有住宅、商业、公寓,公司将其中的1000平方米公寓改造为酒店式公寓,开发完成后,将该1000平米酒店式公寓统一出租给一家酒店管理公司,每年租金50万元,由该酒店管理公司对外出租,酒店管理公司负责承租业主的保安、保洁、水电、卫生等日常管理服务。

酒店管理公司将该1000平米的酒店式公寓分别租给不同的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由于承租的业主情况不同,其中一部分为按月承租,一部分为按天承租,也有个别业主按半年承租,类计全年共计取得65万元租金收入。


一、增值税


1、甲房地产公司:


分析:

由于甲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的开发产品租赁给其他酒店管理公司,属于将不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租赁物所有权还是属于房地产企业,同时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属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租赁服务,应当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500,000.00/1.09*9%=41284.40元


2、酒店管理公司:


分析:

由于该酒店管理公司提供场所的同时还提供了保安、保洁、水电、卫生等配套服务,属于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的住宿服务,即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活动,类似于宾馆、度假村、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因此应当按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取得甲房地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正常进项抵扣。


增值税销项税:650,000.00/1.06*6%=36792.45元


二、房产税


1、甲房地产公司:


分析:

甲房地产公司出租其开发产品,并取得租金收入,适用从租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500,000.00/1.09*12%=55045.87元


2、酒店管理公司:


分析:

酒店管理公司统一承租甲房地产公司的酒店式公寓,并对外出租,属于我们所说的“二房东”,转租不需要再缴纳房产税。


同时,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按照税法规定正常缴纳即可。因此,不同的纳税主体、不同的租赁模式,提供的服务类型也会大相径庭,则应适用各自的纳税义务,需要我们在实务中甄别对待,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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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9-14
作者:陈红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一文搞懂:分期缴纳土地款支付的利息财税处理


现在有很多房地产公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出让合同中会约定分期支付土地价款,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土地价款的,按照约定利率计息。房企支付的利息,可以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吗?


一、会计处理


房企支付的利息支出,收到政府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实际支出,可以计入“土地成本”核算。


二、税务处理


1.契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实务中部分税局认为土地款分期支付利息属于出让合同所支付的经济利益,故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2.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财税[2016]140文件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利息,属于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可以作为对应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土地增值税

各地税务口径不一致,例如:海南省、山东省规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但是西安市税务规定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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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认为,既然在合同中约定了为分期缴纳的利息,本是属于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应当允许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


4.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可以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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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9-01
作者:焦宗欣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关注 | 残保金优惠有哪些政策依据?


残疾人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就需缴纳残保金,这是残疾人保障金概念性的理解。政策多样优惠也是层出不穷,不能单一来看,为便于理解给大家梳理一下现在常用的优惠政策:


一、新企业可以选择的残保金优惠?

财税[2017]18号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新注册的企业不缴纳残保金的关键点是,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所以如果你的公司现在成立未满三年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可以不需要缴纳残保金。

二、成立很久的企业可以选择的残保金优惠?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个政策是有时间限制的,暂时至2027年底,政策未见行业限制只有人数限制,适用范围比较宽广。

三、人数超过30人,怎么享受残保金优惠?

根据前面的优惠政策,我们了解到30人是一个界限,所以如果一个企业的在职职工超过30人,想要减免残保金,我们要怎么处理呢?

从残保金最基本的涵义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司聘请残疾人可以不需要缴纳残保金,那么对公司聘请行为的要求要满足哪些硬性条件才可以享受优惠,这是我们要关注的地方。

录用残疾人的要求,我们参考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可以了解到,我们要给录用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保,同时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控制标准,满足这些条件才算是聘用残疾人作为企业的职工。

还有一个问题也是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聘请残疾人和我们正常职工的这个比例达到多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依然看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我们简化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是0,一般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大多数是1.5%,即使比例不同,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我们以常见的为例:

0=(X*1.5%-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因此X=66.66人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一个公司人数超过30人,想要享受减免残保金的优惠政策,如果当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1.5%,那么在公司人数66.66人时安排一位残疾人就业就可以达到享受优惠的政策的条件。

以上三种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政策是在变化的,残保金的政策也不仅仅是上面的内容,但这是一种判断和选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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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30
作者:中道财税
来源:王一品

解读现阶段房地产企业土增清算困扰及建议

  

近两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深入调整,高杠杆的运营模式给企业埋下了重大的资金风险,一批民营房企纷纷暴雷陷入了流动性困境。税金是企业的刚性支出,而土增税是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在现阶段清算,不仅加大了企业的压力和困难,也对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执法带来挑战,企业和税务机关应如何面对,笔者对此做粗略的探讨。

  一、房地产企业的困扰

  1、税务机关清算节奏加快,企业来不及票、款全清,影响清算成本扣除。现阶段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受限,工程结算和款项支付迟迟不能解决,有的在走诉讼程序,供应商一般是不付款就不给票,若此时清算,相关无票成本大概率是不被认可,势必会使得清算结果失实,而大部分地方无二次清算机制,会实质性造成企业多补税或者少退税。

  2、部分房企账面无足够的现金用来支付清算补缴税金。房地产企业经营需要资金高度集中,一般由集团在各个项目公司之间进行统一调拨使用,一旦产生流动性困境,就是整个集团的资金困境,项目公司清算需要的资金很难在短期内调配到位,企业不得不面临清算后即欠税的局面。

  3、现有部分清算政策合理性有争议,影响纳税人的权益。土增税是人为的将开发项目按照不同分期、不同产品类型重新计算收入、扣除额及税金,不同的分期、分摊对税金的影响极大,经常会出现由于各期切分不均等而导致分摊成本差异较大的情况,也会出现同一清算单位内因不同产品类型成本分摊不匹配低毛利反而高增值的情况,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政策制定和执行中未给予纳税人充分的权益争取空间,一刀切、单一化处理占多。

  二、税务机关的困扰

  1、上级任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要完成,否则要面临考核和问责。近年来房地产开发项目激增,各地税务机关积累了一定的应清未清项目,部分地方要求集中快速清算。清算申报和审核时间受系统管控,而土增税又是较为复杂的税种,税企政策理解争议也会比较多,过程中还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做沟通,基层人员时间紧任务重,是切切实实的苦差事。

  2、部分企业清算后即欠税,税款无法及时入库,面临财政收入的压力。部分陷入流动性困境的房企,可动用流动资金几乎枯竭,而项目公司到清算阶段往往已经无资产可供处置,税务机关短期内较难将清算欠税追缴入库,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也会直接影响到地方主官对税务局的考评。

  3、土增税政策复杂,在执法风险和纳税人权益之间较难平衡,是造成税企争议的重要方面。政策执行简单化、一刀切,多注重外在形式的审核,少考虑内在本质,比如对售价低于同期价的一律调整、对清算单位划分一律以某个单一证照为准、对成本分摊一律以面积均分等,虽然此举实现了一定的公平、公正,能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但是可能有企业是为了快速回笼资金而降价促销,有企业是为了快速审批、快速开发而人为将同一期的项目分为多个证照,有企业不同业态实际成本差异巨大等,若简单化、一刀切的执行政策势必会侵害纳税人的权益,引发征纳矛盾。

  三、相关工作建议

  1、税务机关在制定清算任务时充分调查,对纳税人成本结算、发票、付款等做重点评估,确实不影响清算结论的再发清算通知。对部分已经启动清算,但因资金困难而无法在审核期间内做到票、款全清的企业,可以凭双方协议、法院判决等作为成本认定的辅助依据,纳入纳税人承诺事项管理。

  2、对于部分陷入流动性困境的清算后即欠税的企业,如符合总局2016年81号公告的,可以允许企业先申请所得税退税,用所得税应退金额抵减土增税欠税金额,以此降低纳税人滞纳金成本。陷入流动性困境的企业要主动、及时、诚实的与税务机关沟通,报备企业情况,让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动态,增进互信,共同配合完成好税收征纳工作。

  3、税务机关可以将争议解决机制前置,维护纳税人权益,以减少征纳矛盾。一方面可以经常性组织房地产企业进行座谈或调研,了解纳税人对于当地土增清算反映强烈的政策诉求,及时制定执行口径或者向上级机关反映建议;另一方面可以对清算审核中出现的较大的税企争议点进行专项研判,可以邀请纳税人代表、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与税务局内部专家一道开展,充分论证、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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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18
作者:徐子辉
来源:税屋

解读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的税费都涉及滞纳金吗?


企业财务人员最近一段时间反馈,特别是建筑行业需要处理大量税务局推送的数据比对异常风险报告。这些报告通常会列出一些疑似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需要逐一进行核实和处理。财务最担心的是税费多交了可以退,少交的是否有滞纳的处罚?在这里需要纠正大家一个观念误区:不是所有的补缴税款都要缴纳滞纳金!接下来由小编来给大家将其中参差娓娓道来~


一、滞纳金的本质


立足于税务领域,滞纳金是一种因迟延缴纳税款或罚款而产生的罚款性费用,是一种对超期未完成金钱缴纳义务的惩罚措施。对逾期未缴纳相关款项的义务人,按照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缴纳的款项。


二、征收主体


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机构,税务部门承担着维护国家财政秩序、确保税款征收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任,其主要职责为收取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滞纳金的部门。通过发出罚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等方式,对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缴和处罚。


三、政策依据


目前对于滞纳金征收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文件,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当中明确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以及金额计算比例具体规定如下:

1.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金额计算比例: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应当加收的情况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补缴税款

1.起始日: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二)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1.追征期:3-5年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税务机关追征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1.处罚比例: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四)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

1.结清税款期限: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2.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收征收管理法》


(五)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1.起始日: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2.政策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五、不应当加收的情况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

政策依据:《税收征管法》


(二)预缴结算补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7〕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四)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特别提示: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


(五)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部分失效)


(六)申报期内更正申报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特别提示: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已进行“更正申报”操作。


(七)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7〕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九)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


(十)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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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21
作者:林森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股权分批转让与一次转让分次付款的税收差异


股权转让过程中,受限于购买方的资金原因,会有分批次转让与一次转让但分次付款两种形式,在平价或折价转让的情况下,税收上二者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是溢价转让,二者存在税收差异。


案例分析:

A自然人拟将持有甲公司18%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A自然人原始出资成本为600万元,双方经过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500万元,合计溢价900万元,需要缴纳个税180万元。现由于B公司资金紧张,双方探讨了以下2种方案。


方案一:股权分批转让

A自然人将股权分三次进行转让,一次转让6%一次支付500万元,半年转让一次,一年半完成全部股权转让,为确保交易顺畅进行,A将剩余股权质押给B。


方案二:股权一次转让,分次支付

A自然人一次性转让18%的股权,但是B公司分三次付款,每次付款500万元,一年半以内完成全部价款支付。为保证股权款项到位,B将持有甲公司的股权质押给A。


现双方考虑两种方案下的优缺点


方案一:

优点:分次转让分次纳税

每次B支付股权价款的时候代扣个人所得税 (500-600/3)*20%=60万元

B公司每次将剩余的440万元支付给A自然人

缺点:手续繁琐,需要办理3次工商变更手续、三次个税扣缴


方案二:

优点:办理1次工商变更

缺点:存在税收风险。实务中大多数的税务机关认可需要在完成工商变更的时候,一次性缴纳全部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分期申报缴纳人所得税,小编同意此观点。


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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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分次支付可分次缴纳个税,小编个人观点认为该操作方式税收风险高,若采取先税后证模式,也无法支持全部股权过户分批次缴纳个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双方若选择方案二,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建议明确B第一次支付股权价款500万元的时候,是一次性扣除180万元的个税,还是每次扣除60万元的个税。


若第一次支付的时候扣除180万元的个税,B第一次实际支付给A 320万元,还需拿出180万元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后两次每次实际支付给A 500万元;


若每次扣除60万元的个税,第一次B支付给A 440万元,但B需拿出180万元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后两次每次支付给A 440万元。


虽然从整个股权转让期限来看,两种方式金额不变,但是一次性完税会产生资金成本,故需要在洽谈环节就约定好由谁负担资金成本。若不做提前约定,则后期在实际支付及个税代扣代缴会产生争议,若因争议无结论双方都不去履行个税的申报,双边都会存在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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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15
作者:石羽茜
来源: 建筑财税圈

解读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房屋的增值税处理


随着城市可开发土地数量越来越有限,以及城市整体规划的需要,城改项目已成为目前地产行业拿地的一个重要趋势,做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房屋就成为拿地过程中不可必免会发生的一项重要支出项目,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一、拆迁补偿支出的范围:

目前的拆迁补偿,一般包括:
(1)因拆迁给予的补偿或安置的房屋;
(2)因拆迁造成的搬迁费; 
(3)因拆迁造成的临时安置費;
(4)因拆迁造成的过渡费;
(5)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

二、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房屋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目前房地产企业实施的拆迁补偿或安置房屋的情况,增值税处理有以下几种方法:

1、拆迁协议有约定价格的:
如果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安置补偿房屋的,如果前期针对拆迁补偿房屋有协议价格的,那么我们认为应该以前期签定的协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拆迁协议没有约定价格的:
如果在前期没有签定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未约定价格、无偿移交等情况,则地产企业应该以公允价值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在本项目或者同类项目中没有公允价格的:
如果没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也无法参考其他纳税人近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业的平均价格,可以按成本加成进行核定,并和税务机关做好沟通。

4、拆迁补偿一部分为货币补偿、一部分为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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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迁补偿的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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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地产企业支付给政府的征地款,应做为土地价款从销售额中扣除计算销售额,那么通常下,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除支付城改办等政府性单位统一结算外,一般也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支付,这部分拆迁补偿,虽然不可能像土地价款那样取得财政票据,我们认为也是可以做为土地价款从销售额中扣除,只是这里需要注意,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提供但不仅限于以下资料:
(1)拆迁补偿协议;
(2)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
(3)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费单据;
(4)被拆迁人收到的收据;
(5)其他能够证明拆迁补偿的真实性资料。

因此,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拆迁安置或房屋补偿,不论是否有协议约定,也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都需要视同销售,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同时,支付的征地款及拆迁安置补偿,可以作为土地价款从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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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15
作者:陈红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涨知识】一文梳理印花税的六个常见误区


那么,关于印花税都有哪些常见误区,您了解吗?今天,小编就为您梳理印花税的六个常见误区,快来了解吧~


误区一:所有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正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的合同为印花税的应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列举的应税合同

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租赁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误区二:只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才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正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也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误区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增值税税额吗?


正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但是,如果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中未列明增值税税款的,需按照合同总额计算印花税。


误区四:营业账簿需要每年缴纳印花税吗?


正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误区五:合同上没有金额就不用缴纳印花税吗?


正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误区六:合同签订后又取消,缴纳的印花税可以退还吗?


正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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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09
作者: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总结,不能再全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什么样的税率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是多久?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除了问答形式,小编也为大家整理了汇总表格,快来接着往下看吧~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

政策优惠

政策内容

政策文件

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

亏损结转年限优惠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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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13
作者: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房屋租赁免租期内房产税如何缴纳?


某天,甲房地产公司王会计和税务干部小刘发生了以下对话:

王会计:你好小刘,我公司把原来的售楼处租给别人使用了,房产税是不是自交付次月起按租金收入而不是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小刘:是的,不过我记得你们的售楼处面积挺大的,租赁合同上有没有规定免租期?

王会计:规定了,毕竟要给对方修整、装修的时间。

小刘:那免租期内房产税仍需要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第一步:症状分析

症状情况: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小型微利企业),拥有售楼处一栋,房产原值为2000万,2023年1月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22年6月-2023年12月,月租金为5万元(不含增值税),并约定2022年6-8月为免租期,全部租金80万于2022年9月初一次性支付。房产余值扣除比例为30%.

诊断项目:在不考虑其他法定减免税的情况下,免租期内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第二步:诊断意见

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第三步:处方建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本案例中甲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免租期2022年6月~8月需缴纳房产税=2000×(1-30%)÷12×3×1.2%=4.2(万元);

2022年9月~12月需缴纳房产税=(5×4)×12%=2.4(万元);

2023年需缴纳房产税=(5×12)×12%=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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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27
作者: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解读企业取得及支付违约金的财税处理(下)销售方支付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上文主要着重分析撰写了关于购买方支付违约金时,销售方与购买方的税务处理:【原创】企业取得及支付违约金的财税处理(上)---购买方支付违约金的税务处理这在实务中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那么承接上文,本文主要分析,如果是“销售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两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虽然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并不是特别常见,但笔者还是希望跟大家共同探讨学习一下。


一、销售方的处理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增值税的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销售方属于支付价款方,自然而然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牵扯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因此,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需要以证明支付该违约金的真实性资料作为佐证该项支出发生的合理性并将其作为附件依据。

二、购买方的处理

1、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而购买方(付款方)得到的违约金并不是其生产经营收入,也不是其生产经营收入过程中产生的价外费用,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也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案例列举希望能帮助大家理解(以房屋租赁为例):
(1)如果签订房租合同后,租户(购买方)提前退租,由于租赁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因此出租方(销售方)收取违约金,该违约金构成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2)如果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开始之前,租户(购买方)反悔解除合同,由于租赁合同还未开始正式履行,因此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租方(销售方)扣罚的违约金、定金等不作为价外费用,作为出租方(销售方)的营业外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3)如果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销售方)由于各种意愿和原因进行了违约,向承租方(购买方)表明不能履行合约,而向承租方(购买方)支付的补偿,那么对于承租方(购买方)来说,不构成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购买方取得的违约金应作为当期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发票的开具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于购买方取得的收入不是经营活动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需要给销售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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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07
作者:郭晨阳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房企“售楼部”的财税处理!


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初期会建造售楼部,我们常见的售楼部有建造在主体内的、在红线内单独建造的、在红线外建造的、租赁的售楼部。


一、建造在主体内的售楼部

一般情况下,我们经常见到开发商会将建造在主体内的底商作为售楼部,这种将商铺作为临时售楼部,销售完成后,也会将商铺进行出售处理。

账务处理: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商铺建造建造成本与其他商品房核算一致,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房产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者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故商铺建成后,作为临时售楼部使用时,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增值税:销售完成,将商铺对外出售,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年度,结转完工收入、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并入“其他商品房”清算收入、按规定将分摊后的成本计入“其他商品房”的成本,进行土增清算。

二、红线内单独建造的售楼部

1.红线内临时售楼部
一般情况下,我们通常所见到的红线内的临时售楼部,销售完成后,开发商做拆除处理。

账务处理:
(1)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2)《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第二十六条这样解释: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

因此我们认为营销设施建造费符合会计关于开发间接费的定义,也应计入开发成本之中,故建造的红线内临时售楼部,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营销设施建造费”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房产税:建成后作为临时售楼部使用的,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九条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实务操作中由两种观点,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红线内的临时售楼部,是为整体项目建造而发生的支出,所以土地增值税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进行扣除。
第二种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时售楼设施,不属于土地增值税规定的“开发间接费用”的内容,因而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不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3)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修建的临时售楼设施摊销归入了开发间接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2.红线内利用会所等配套设施作为临时售楼部

账务处理:
利用红线内的商务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作为临时售楼部,发生的建造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企业所得税:销售完成后,会所作为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使用,完工年度,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结转到开发产品,开发产品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科目核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文件规定。按如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三、红线外建造的售楼部

红线外建造的临时售楼部,一般情况下,销售完成后,也会做拆除处理。

账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主体外的临时建筑售楼处,计入“开发成本-营销设施建造费”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房产税:建成后作为临时售楼部使用的,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土地增值税:实务操作中由两种观点,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红线外的临时售楼部,虽然没有在红线内建造,但是是与项目相关的支出,为项目发生的费用。所以,在土地增值税前可以扣除。


第二种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红线外的临时售楼设施,不属于红线内项目支出,与项目建造无直接关联,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不能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目前各地税务局持有不同观点,例如海南税务局认为能提供红线外发生的支出与本项目由直接关系的资料,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增税前扣除;而山西税务局认为红线外发生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土增前扣除。我们认为,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当地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的,尽量与主管局沟通,在土增前扣除。


3.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主体外的临时建筑售楼处,计入“开发成本-营销设施建造费”可以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租赁的售楼部

租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房屋作为售楼部,无售楼部的建造成本,只是发生租赁支出和装修成本支出。

账务处理:
为项目销售租赁的售楼部发生的租赁支出和装修成本支出,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
1.房产税: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从租缴纳房产税。

2.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列支,取得合理的成本费用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只能作为销售费用在开发费用中计算扣除,不能计入开发成本,不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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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07
作者:焦宗欣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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