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财务知识的人就会知道,企业账面有利润但是不一定有可供分配的现金,反之企业账面没有利润但是可能有可供分配现金。尤其是房地产企业,这种情况更是常见。企业账面没有利润,股东以借款等方式拿走分红,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需要按照分红计征个人股东20%的个人所得税。反之,也会有特殊情况,在没有现金流的情况下,企业决议分红,股东是否需要交税?
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分红,但是未到约定分红的时间点,或者决议根本没有约定实际分红的时间点,属于在途分红决议。在途分红,没有及时申报缴纳所得税,股东是否会产生税收风险呢?
对于法人股东,即使账面未确认投资收益未进行纳税申报,符合直接投资的条件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不会影响到最终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键是自然人股东以及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自然人合伙人,实际未收到分红,被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或者自然人是否需要自行申报个税呢?根据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认定扣缴义务人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此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即产生。
在该文件出台的后续年度,也有纳税人继续咨询,个税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支付时才代扣代缴,在途分红并未实际分红,为何依旧需要履行个税代缴呢?2010年,总局在回复纳税人意见中,也再次强调了,有权随时提取,即视为“支付”。
纳税人继续产生疑问,决议分红并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往来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纳税义务实现。但是如果决议分红,并未做任何账务处理,那是否会被认定个税纳税义务实现呢?
在这里,小编个人观点是账务处理并不能影响到纳税义务是否实现。《公司法》规定,公司决议分红后,应载明实际分配的日期,若没有载明的,以公司章程为准,若都无决议作出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意味着无论公司账务是否进行账务处理,股东均在规定时间后会获得随时提取分红的权利,即使是公司账面无资金,此时这笔分红也变为公司对股东的债权。扣缴义务人和股东不能以股东会只做出决议实际未分配利润为由不进行纳税申报。
为了避免出现税企争议,首先在股东会决议分红的时候就要预先考虑税收风险,综合权衡后确定是否在无能力实际分红的情况下继续做出分红决议;其次是做好税收风险规划,若未及时申报个税,在税务机关提出不同征管观点后,自然人股东可有能力先行缴纳税款或及时通知被投资企业承担税款。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