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按财务费用入账的处理和依据是什么?
解答:
销售方在销售业务中产生的“财务费用”,可能计入借方,也可能计入贷方。
一、“财务费用”计入借方的情形
销售业务中产生的“财务费用”借方,是销售方向采购方的一种融资行为,比如采购方提前预付货款可以获得低于正常销售的价格,或者采购方提前支付货款可以获得现金折扣。
(一)预收账款融资
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应当按照现销价格确认收入;现销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当然,融资期间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予考虑。
1.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合同对价)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合同负债(现销价格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在合同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确认收入时:
借: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略。
说明:
(1)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会大于发票开具金额或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销售额,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注意税会差异以及纳税调整。
(2)此会计分录中的“销项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比例,不等于增值税税率。
4.“财务费用”确认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购销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
(2)企业同类产品的现销价格资料;
(3)《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计算表》等。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也是销售方的一种融资行为。在旧收入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按照总额确认,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处理,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合理预计现金折扣的发生额,然后从收入中扣除,收入确认是按照“差额法”确认,现金折旧也就不再计入“财务费用”了。
1.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销售总额确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确认成本,略。
2.提前收到款项,实际产生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3.现金折扣的“财务费用”确认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购销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
(2)实际收款凭据。
二、“财务费用”计入贷方的情形
销售业务中产生的“财务费用”贷方,包括销售方通过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等向采购方提供融资,以及采购方拖欠货款等被追究利息。
(一)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含有重大融资成分
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应当按照现销价格确认收入;现销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当然,融资期间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予考虑。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首笔款或已经取得收款权部分)
合同资产(分期收款尚未取得收款权的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现销价格确认)
未确认融资收益(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在合同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财务费用”确认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购销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
(2)企业同类产品的现销价格资料;
(3)《未确认融资收益分摊计算表》等。
(二)被拖欠货款产生的利息
如果采购方拖欠货款产生违约的,采购方依照合同约定,或者销售方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等,在实际收回货款的同时,也收回利息等。销售方因对方违约而收取的利息等,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根据销售货物、服务等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实际收到货款和利息: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账款
财务费用(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财务费用”确认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购销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
(2)实际收款凭据;
(3)双方的和解协议、司法调解书或法院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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