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客户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该如何账务处理?
解答:
如果客户是指销售客户的话,就意味着对方购买货物等,超过了正常的信用期限,销售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构成重点融资成分
如果购销双方在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资金占用费,且满足新收入准则规定构成“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按照现金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现金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资金占用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首付款)
合同资产-xx(尚未到收款的期限)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销价格)
未确认融资收益(差额,资金占用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已产生的纳税义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尚未产生的纳税义务)
2.收款权利到期:
借:应收账款-xx/银行存款等
贷:合同资产-xx
3.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收款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二、不构成重大融资成分
(一)合同有约定的
如果合同有资金占用费的约定,但是不构成重大融资成分的,在确认收入时就不需要将其单列,而是直接作为收入的组成部分。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首付款)
合同资产-xx(尚未到收款的期限)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销价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已产生的纳税义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尚未产生的纳税义务)
2.收款权利到期:
借:应收账款-xx/银行存款等
贷:合同资产-xx
3.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
合同中没有约定资金资金占用费,但是购货方由于资金紧张导致拖欠货款违约等,事后支付了资金占用费的,应在实际收取的时候确认。
1.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xx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实际收款时收取资金占用费: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账款-xx
财务费用(资金占用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资金占用费作为价外费用,与销售货物等税率(征收率)一致。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需要考虑是否构成“重大融资成分”,但是也需要考虑资金占用费是否在合同中有约定。
(一)合同中有约定的
比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当收款时间超过正常信用期限的,通常会约定资金占用费。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首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首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出库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首付款对应的成本)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2.分期收款到期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分期收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分期收款对应的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也是事后支付了资金占用费的,应在实际收取的时候确认。
1.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xx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实际收款时收取资金占用费: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账款-xx
财务费用(资金占用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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