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如何确定研发形成产品的费用合理入账?


如何确定研发形成产品的费用合理入账?

解答:


研发费用可以按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对于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产品,或下脚料、残次品等的会计处理,需要考虑税法和会计准则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税法规定


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可能形成产品,也可能形成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税法分别都有专门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该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


结合税法规定,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产品与下脚料、残次品等,可以按照如下标准确认存货的成本:


1.研发活动形成的产品,市场售价或预计的市场售价大于耗用的原辅材料成本的,按照耗用的材料费用确认产品的成本。即制造产品成本核算通常会包括的“料工费”,在研发活动中只需要考虑“料”结转到产品成本即可,其余的“工”“费”可以留在“研发费用”中享受加计扣除。


2.研发活动形成下脚料、残次品等,市场售价或预计的市场售价低于耗用的材料成本的,按照市场售价或预计的市场售价结转为存货成本,与耗用材料成本的差价留在“研发费用”中享受加计扣除。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分录:


(1)确认结转存货:


借:存货


贷: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研发项目当年费用化的部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研发项目以前年度费用化部分)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项目资本化的部分)

(2)销售存货: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略。

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分录:


(1)确认结转存货:


借:存货


贷: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研发项目当年费用化的部分)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项目资本化的部分)

(2)销售存货: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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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1-05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公司减资的会计处理


情形1: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股东同比例减资为200万,减资部分没有实际出资,账务怎么处理?


解答:


减资的800万元本身就没有实际出资,且企业会计账簿上也没有做过记录的,就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只需要按规定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和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


由于股东本身并没有取得“所得”,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2: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股东同比例减资为200万,减资的800万元已经实际出资,按出资比例减资退还给股东,账务怎么处理?


解答:


减资的800万元,已经实际出资了,且减资时按照实际缴纳金额退还给股东的,则按照如下做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各股东名称)  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万元


说明:该情形下个人股东减资,虽然有所得,但是所得的收入与投资成本一致,实际上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3: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同比例减资为200万,减资的800万元已经实际出资,按出资比例减资实际退还400万元给股东,实际出资未退还部分,股东会商议作为资本公积,账务怎么处理?


解答:


减资的800万元,已经实际全部出资,且减资时退还给股东的小于实际出资,没有退还的实际出资,股东会商议作为“资本公积”的,则按照如下做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各股东名称)       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实际退还部分)      400万元


       资本公积(实际出资未退还部分)   400万元


说明:该情形下减资,个人股东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4: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经全部实际出资,一共三个自然人股东,现在有一个股东与其余两个股东不合,经过协商后该股东退出。退出股东实际出资100万元,股权比例10%,实际退股150万元。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请问该业务如何做会计分录?


解答:


1.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 100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4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万元


2.应扣个税=50万元×20%=10万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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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1-09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


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


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设备预计折旧年限5年,租赁2年。

问题一:两年内加速折旧完还是按5年折旧;

问题二:到期后0对价取得设备,如果可以加速折旧,那到期后账务怎么处理?是否有准则可参考?


解答:


应该将两个问题合并在一起回答。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需要区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现在都已经执行新租赁租赁准则了,承租人的会计核算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在租赁开始日都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然后在租赁期间折旧。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初始费用+首笔租金取得的进项,且可抵扣)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未来需要支付的租金+留购款项的不含税金额)


银行存款等(始费用+首笔租金等)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说明:(1)折旧方法,参照《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折旧方法;(2)折旧期限,按照预计使用期限,可能会大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4.租赁期间实际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5.租赁到期支付留购款项: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说明:租赁到期无偿转移所有权,或者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的,就不做该笔会计分录。


6.租赁到期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


借:固定资产-xx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累计折旧


说明:(1)租赁到期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只是更换“马甲”;(2)租赁期间对“使用权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该笔分录上借贷双方都要加上各自的减值准备。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1.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初始费用+首笔租金取得的进项,且可抵扣)

贷:银行存款等(初始费用+首笔租金等)


长期应付款(租金+留购款项)

2.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说明:(1)按照自有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2)折旧期限,按照预计使用期限,可能会大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4.在租赁到期支付留购款:


借:长期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说明:无偿转移所有权的不做该笔分录。


5.租赁到期:


借:固定资产-xx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说明:只是换一个“马甲”。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同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提问所述的设备,如果《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应按照最低5年折旧,且采用直线法折旧,满足这样的条件的折旧费就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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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1-05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公司法》新增的34个要点详解


1.《公司法》的上位法是宪法

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说明宪法是公司法的立法依据。

同时还新增加: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


2.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10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与补任规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11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

第20条 是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5.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和控制的公司均承担连带责任

第23条增加: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权为一年

第26条 增加了股东的撤销权。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


7.股东/董事会决议无效,不影响善意相对人

第28条增加此规定


8.电子营业执照

第33条增加:电子营业执照法律效力同纸质营业执照一样。


9.设立协议

第43条,新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用来约束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10.设立中的责任

第44条增加:公司未成立的,设立中的股东对设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第47条有重大变更:股东的出资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对以前出资期未到期的,要加速到期。

第228条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66条规定,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2.股东、债权为非货币出资

第48条增加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形式。


13.未按时缴纳出资的责任及股东失权制度

第49、50、51、52、53新增加了很多未按时缴纳出资的规定,总结如下: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需要承担两个责任:1.足额出资;2.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设立时的全部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应该书面催缴出资,否则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未及时缴纳出资的,公司应书面催缴,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失去股东资格。

抽逃出资的,董监高应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失权制度:缴纳出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此外,对股权失权的决策程序及前置条件作出相关规定,并明确:“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相关影响:若发行人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存在被剥夺股东资格的风险,进而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产生一定影响。


14.出资加速到期

第54条增加了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的,未到出资期的股东应提前缴纳出资。


15.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第57条新增: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股东名册;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过去只能查阅会计账簿);明确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行使查阅权的权限及对其合法行使查阅权的要求;新增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


16.调整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 

67条删除“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增加“股东会可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明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7.新增加职工监事

第68条新增加:职工人数达300人以上的,应设置由职工担任的监事。新《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相关影响:新《公司法》颁布施行后,根据发行人的性质及员工规模等情况,其董事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合理安排。


18.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第69条 新设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或监事会。

另见第121条,股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另见第137条。

相关影响:根据上述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发行人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9.无理由解任董事的赔偿制度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事由的,公司应赔偿。


20.股权转让后,受让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起始点为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86条新增加对股东转让、变更股东名册作了规定。并规定股东名册变更的重大意义:行使股权。


21.股权转让后,未出资义务由新老股东承担。

明确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承担。明确未出资或者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承担。第88条新增加: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2.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缴纳全部出资。

第98条增加如上内容。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23.禁止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

141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24.新增加同股权不同权

第144、145、146条增加了类别股权,有别与普通股。


25.删除发起人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第160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异议股东回购权

第161条增加了异议股东请求上市公司的股权回购权。这为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7.公司财务资助的例外:员工持股计划

第163条增加,除员工持股计划外,禁止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贷款、担保及其他财务资助。但为本公司利益,且累计不超发行股本10%,经三分之二董事同意的除外。


28.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关联交易报告,明确了竞业禁止和董事回避表决

第178条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新增“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和“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第18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以下简称“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发行人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183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184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185条规定,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29.董监高的职务行业及保险制度

第191、192、193新增加了董监高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有过错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并规定了董事赔偿责任险。


30.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204条新增加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第205、206条新增加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31.公积金补亏规则

第214条取消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法定限制。新增加了公积金补亏规则: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补亏,不足的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225条规定,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但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且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32.会计师事务所解聘决定权

第215条新增监事会为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主体。


33.简易合并制度和小规模合并制度

第219条规定了两种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而应由董事会决议的合并交易:

  1.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子公司进行合并交易,被合并的公司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应经董事会决议,且需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2.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应经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34.完善了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股东

第256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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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1-05
作者:
来源:中杜视界,小颖言税

解读新租赁准则下出租人账务处理涉及到现值怎么理解?


新租赁准则下出租人账务处理涉及到现值怎么理解?

新租赁准则下,为什么出租人的账务处理一会儿需要计算现值和折现率,一会儿又不计算,该如何理解?


解答:


新租赁准则的最大变化,就是承租人的会计核算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就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只要不是租金在租赁开始日就一次性支付的,就需要用到折现率(实际利率)对未来支付的租金折现。


而新租赁准则其实对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依然需要区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同时融资租赁还要区分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


出租人的经营租赁会计核算,不涉及到折现率和现值计算。


融资租赁的直接租赁,出租人的会计核算就涉及到折现率和现值计算。融资租赁的直接租赁,通常情况下是租赁到期后,出租人无偿或低价转让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经济实质跟“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一样。如果对融资租赁直接租赁的会计核算不太理解的,可以将该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的“含有重大融资成分的销售合同”,按照新收入准则去理解,其实与新收入准则规定的底层逻辑都是一样的,只是会计核算时换了一个会计科目而已。


对于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只要是按照新收入准则判断不构成实质销售的,其经济实质就是一笔“抵押贷款”,只是利息支付方式属于“砍头息”而已。依照新租赁准则应用指南的案例给出的会计分录,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只需要确认一笔金融资产即可,也涉及到计算现值和折现率。当然,租赁期间收回的租金,出租人应通过实际利率计算出本金部分和利息部分。


对于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如果是按照新收入准则判断构成实质销售的,“回租”就是经营租赁了,会计核算就分成两部分:(1)先做资产销售的会计处理;(2)再按照经营租赁的出租人会计处理。两步的会计处理,不涉及到折现率和现值计算。


融资租赁,特别是售后回租业务,通常是只有取得专门从事融资租赁牌照的金融企业才有资格经营,一般的企业不会涉及到,一般企业的会计人员也不会做出租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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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1-01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年末结账前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账务核算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尤其岁末年初各种问题焦头烂额,纷纷扰扰中理一个清晰的主线才能事半功倍:


一、关注科目余额表


通过查看科目余额表,了解资产负债明细数据期末余额情况,结合业务实质情况,与采购、销售等相关部门沟通,确认是否存在应收未收、应付未付、挂错、收入发票未及时开具、成本费用发票未及时取回、工资和税金未计提或核算错误等各项问题。


核查科目余额表后大多数核算错误及潜在各项问题都能及时发现,避免跨年处理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二、关注涉税问题


1、股东个税


查看“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股东借款。


根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①查看“暂估”余额情况,了解次年5月31日前能否取得合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②考虑汇算清缴后企业所得税


核查全年发票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的问题,如存在问题需及时取得合规发票,同时计算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广告费、捐赠支出、折旧等各项影响税前扣除事项,提前预测算汇算清缴结果。


③附件资料是否齐全


查看咨询费、服务费等大额发票,是否有完善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咨询成果报告、内部会议流程等资料,企业不仅仅要按业务实质入账,同时也要关注证据链的完整性。


④工资薪金是否已据实支付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支付才能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3、核查税款缴纳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关注有无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不符合抵扣要求的需做进项税转出,印花税、残保金、工会经费、房产税等各项税费是否于当年纳税期间缴纳齐全,因各种原因少缴纳的要及时进行补缴。


三、关注财务资料的完整性


全年的纳税申报表、明细账、总账、财务报表、凭证、合同等各项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建议纸质和电子版同时保存,避免由于财务人员流动等各种原因导致资料丢失,使企业无法准确核查当年财务各项数据。


年终不仅仅是财务的工作累加,也是企业梳理各项流程合规性的机会,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财务管理才可以越来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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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27
作者:王一品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新公司法规定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未来公司可能出现的18个变化!


变化点


变化一: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注册资金动辄几个亿、几十亿的越来越少了,可能会选择几十万、100万元、几百万左右的小额注册资金的越来越多。


变化二: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用非货币性投资的将会越来越多,比如技术入股、实物投资的将非常普遍。


变化三: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对于之前存量公司也就是老公司来讲,可能会引发减资潮!


变化四: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对于之前存量公司也就是老公司来讲,可能会引发注销潮!


变化五: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对于之前存量公司也就是老公司来讲,可能会引发转让潮!


变化六: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注册资金由于不够,可能会出现借钱投资注册然后变相拿走的抽逃资金现象。账面上挂账其他应收款的涉税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


变化七: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注册资金由于不够,可能会出现虚假出资的现象。


变化八: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注册资金由于不够,可能会出现通过过桥资金实现资金到位的现象,也就是垫资现象。


变化九: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注册资金较少,会影响企业经营周转,下一步企业向外部借款融资的情形将会越来越普遍。


变化十: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下一步新企业注册的数量会有所降低。


变化十一: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下一步空壳公司将会大大减少。


变化十二:


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好多企业会先从小到大,也就是刚开始注册资金小,慢慢来增资实现较大的注册资金。意味着未来办理增资的公司也会越来越多。


变化十三: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下一步可能会出现由于部分人没钱注册新公司、而挂靠借朋友的公司来经营的不规范、不合法现象。


变化十四: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因期限已大大缩短,下一步股东滥用出资期限规避出资责任情况发生概率将大大降低。


变化十五: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下一步注册新公司的时候如何设计股权架构将会越来越重要。


变化十六: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下一步,未在期限内出资的股东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包括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可能被公司除名或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这将会加强股东的责任意识,促使其更积极地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


变化十七: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下一步新公司在注册资金的选择上,创始人会更为脚踏实地、量力而行、不会跟以往之前一样打肿脸充胖子,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诚信的营商环境、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变化十八: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这个新政的出台,下一步对于从事财税服务的机构来讲,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急须提升专业水平、应对政策之变化!为企业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参考:


1、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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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1-02
作者:郝守勇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解读新公司法要求认缴的注册资金5年内到位,老公司(存量公司)怎么办?


请问


新公司法要求认缴的注册资金5年内到位,老公司(存量公司)怎么办?


答复


这几天不断接到企业咨询,新公司法要求认缴的注册资金5年内到位,老公司(存量公司)怎么办?老公司好多都是10年、20年、50年的,而且认缴资金有的很大!


其实大家也不要过于紧张,新公司法并未一刀切的要求所有老公司必须将认缴的注册资金5年内到位,而且给予了较为充分的过渡期。这种柔性的解决方式,可以避免规定五年实缴期限而给经营主体造成过大震荡。具体的过渡期实施办法耐心等待!期待国务院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总之:


下一步这些注册资金大、认缴期限长的老公司,会要求在过渡期内逐步完成实缴到位,从而实现老公司的平稳过渡。


当然也允许老公司减资,国家也会出台简化减资流程的具体规定。


参考


参考一:


《完善认缴登记制度 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微信):


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


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将根据公司登记数据客观分析和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科学规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上述规定有利于新《公司法》平稳有序实施,有效减少对经营主体的短期集中冲击,更好提振发展信心,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下一步,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有关方面还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判断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时,公司登记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综合研判,避免一刀切,科学有序引导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


参考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意见,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参考三: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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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1-03
作者:郝守勇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解读商家促销中商品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


  跨年迎新购物季,各大商场促销优惠精彩来袭,纷纷推出打折、买赠、送小礼品等花式促销活动,这么多不同种类的促销方式,在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呢?让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吧。


  1.商业折扣(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其中: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 实物折扣(买一赠一)


  实物折扣,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时: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3. 随机赠送(进店有礼)


  随机赠送,是指商家在宣传销售过程中,采取的进店直接送小礼品的销售活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4. 关于折扣销售发票开具以及增值税的处理


  可以参考以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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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1-03
作者: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解读“跨年暂估”业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转眼间,2023年已结束,各公司财务人员忙的焦头烂额,开发票、收发票、估算收入成本费用、计算利润,这时候发现部分已实际发生的业务还未取得发票,紧急联系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回复对方公司预计次年1月-2月可将发票开回?这就给财务造了难,正常业务到底是本年还是次年入账,开回来的发票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跨年暂估”账务处理


企业在日常业务中,暂估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因为业务的产生、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支付与实际收票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在这里举例说明。


假设a公司为一家商砼企业,12月购进x公司的沙子一批,此沙子合同已签订、预付款已付、货品已全部收到,但发票未在12月31日前取得,此批沙子价款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


1.收到货物,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沙子 100万


贷:应付账款-材料暂估  100万


2.支付此笔款项


借:应付账款-材料暂估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3.结转成本时


借:生产成本 100万


贷:原材料-沙子  100万


4.次年取得发票时


1)先冲红前期暂估


借:原材料-沙子 红字100万


贷:应付账款-暂估  红字100万


2)正常计入


借:原材料-沙子 100万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100*0.13万


贷:应付账款-x供应商  100万


二、“跨年暂估”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预缴时


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据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可以按照账面发生金额核算。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有效扣除凭证,则可以正常使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反之,则需要在汇算清缴前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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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1-02
作者:行思玉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如何应用


作为打工人的小编会比较关心年终奖,拿到的同时也会考虑个税缴纳多少的问题,“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已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那如何准确的应用这一税收政策,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适用范围


1、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


 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这些在个税申报时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进行申报。


 二、适用次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也就是说一笔年终奖,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月份发放,是不能合起来算作“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能就其中一笔享受该政策。


三、申报所属期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实际发放时间为准,如某单位要发放2023年的年终奖,在2023年发放则属于2023年的收入;在2024年1月发放则属于2024年的收入。


四、两种计税方式


1、单独计税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根据政策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收入-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两种计税方式不同,所以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可能有很大的差异,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汇算申报时分别选择两种方式,对比结果再选择更有利的计税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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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1-02
作者:张倩茹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企业租个人房子如何入账?


企业租个人房子,原本会计处理十分简单。预付的房租计入“预付账款”,押金计入“其他应收款”,以后每月确认租房成本,具体分录如下:


1、预付房租与押金


借:预付账款—xx(房东姓名)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房东姓名(押金)

贷:银行存款


2、每月摊销房租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预付账款—xx


需要入账的原始凭证:租房合同、银行支付凭证、租房增值税发票。


重点:如果个人房东能够提供发票,租房的会计处理十分简单。但实务当中,个人房东极少会给租户提供租房发票,租房的过程中,会涉及房产税、增值税、个税、印花税,这些税费,如果租户不承担,房东是绝对不会给租户提供发票的。


计算:房租开票后的税务负担-以月房租1万元半年付为例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和附件2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与非住房的增值税征收率为5%。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房租实际发生与实际收到那个时间先到,则哪一个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房租1万/月,预付半年房租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60000×5%=3000元


政策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免征增值税。


实际需要缴纳增值税额=0元


2、房产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法规》的规定,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优惠政策:个人出租房屋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享受房产税减半征收政策。


每月缴纳房产税=10000 ÷ (1+5%) × 12% ÷ 2=571.43元(半年合计支出3428.58元)


3、个人所得税。出租房屋个税所得税税率为2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必要的修缮费用及20%费用扣除,费用扣除不足800,按800元扣除。此次业务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个税应纳税额=60000×(1-20%)×20%=9600元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不计算印花税、附加税的情况下,半年6万元房租,需要缴纳13,028.58元税款。


半年房租须交税税款=9600+3428.58=13,028.58元


个人不开租房增值税发票时的替代处理方案


1、房租费用入账的合规要求。


承租方只有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才能入账,才能够做到税前扣除。没有租房发票的房租,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出租方(个人)只要开具租房发票,房产税、个税所得税是必须缴纳的。


2、对方提供其他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这种方式比较多见,对方利用名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向我方提供服务费发票。这种形式,很像是对方给我们提供房屋服务,而住房是额外赠送的(这是强行合规的逻辑)。


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服务费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


3、不入账


不入账,实际上并不是企业主动选择。而是出租人不提供发票,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还会有个税代扣义务人的风险。所以很多企业无奈之下只能选择不入账。


重要提示:既然选择不入账,该笔费用最好由股东或法人代表去支出,与企业脱离关系。更不要去画蛇添足,支付的房租做成,做成“其他应收款”。


4、不可取的入账方案


很多中小企业,为了能够让支付的房租合理入账。会要求会计将支付的房租,按劳务报酬申报。这样企业会剩下房产税及大部分个税。但这种行为已经属于逃税行为,支付房租的固定模式,会让企业的这种行为很容易暴漏。小编不推荐这种高风险、且违规的避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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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27
作者:
来源:张章说分录

解读母子公司之间土地投资的涉税处理


近期有客户咨询,我们地产公司在营改增前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土地,地价款1.5亿元,由于公司经营战略发生转移一直未进行开发,现在准备将该土地投资入股至全资地产子公司,由子公司后续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经估值土地市场价为3.5亿元,由于我们双方是全资公司,土地是营改增前取得的,那么这种母子公司的投资是否还免缴增值税?如果需要缴,如何缴纳,还有什么其他的方式进行转让吗?


   分析:


一、营改增前、后土地投资入股政策变化:


31.png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无论是否为母子公司,无论土地是不是在营改增前取得的,只要在营改增后发生了投资入股行为,则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行为。


二、母公司增值税处理:


1、母公司应交的增值税:


32.png


那么根据上述政策,母公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当然就允许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5亿-1.5亿)/1.05*5%=952.38万元


2、母公司发票开具:


母公司给子公司开具发票,应该按全额开票,差额纳税的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价税总额按3.5亿开具、销项税额为未扣除差额部分1.5亿元开具的。


即: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为:3.5亿/1.05=3.33亿元


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为:3.33亿*5%=0.17亿元


三、子公司土地价款:


子公司取得母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可以作为进项抵扣,那么该土地价款能否做为土地价款抵减冲减子公司的销售额呢?


我们知道,地产企业支付给政府的征地款,应做为土地价款抵减从销售额中扣除计算销售额。


33.png


四、母公司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这里母公司的土地由于还未进行开发,也未成为在建工程,那么将土地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只能以市场价减去招拍挂时的原价及附加税后的金额做为增值额,按照30%-6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增税。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土地因未开发,不存在土地成本加计扣除一说。


五、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母公司将土地投资入股子公司,虽然母公司缴纳了增值税,但子公司也相应进行了进项抵扣,以母子公司做为一个整体来看,可以视同上游交纳的增值税,下游也相应做了抵扣,但做为母公司来说,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负比较重,在实务中,也可以通过一些渠道的转换达到将母公司的土地转给子公司,常用的有:


1、将土地投资超过25%,即成为在建项目后进行投资或转让,与上述将土地直接投资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土地成本及开发成本可以加计扣除,可以最大限度的减轻土地增值税税负。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转化为公司股权转让,由于双方直接进行公司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存在过户,也未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母公司不需要缴纳转移过程中的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


3、母公司将土地投资装入全资子公司,然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由于投资双方为母子公司,投资额可以在不失公允的条件下,尽可能的缩小增值额,从而降低各种税负。


上述列举的几种通过其化方式的转换,将土地转给子公司,在给企业带来税负降低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相应的其他风险,比如:


(1)投资25%后取得在建项目,资金的合理规划及税负的增减变动需要提前做好规划;


(2)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是否存在税务机关认为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且以股权转让主要的表现形式为土地使用权,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3)母公司将土地投资装入全资子公司,然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由于需要分两步走,中间过程的设计及复杂的流程带来的涉税及相关风险都需要做好统筹安排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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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5
作者:陈红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房企“无产权立体车库”的涉税处理


开发商在建造项目时,按照规划要求,需配建一定数量的车位,一般是由地下车位和地上划线车位组成,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的各种原因,导致无法配建足够的车位,开发商就会申请建设地面的立体车库。关于立体车库的处理情况,大家众说纷纭,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进行分析立体车库的涉税情况。


一、立体车库究竟是设备还是不动产?


很多人针对单独建造立体车库的属性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等立体车库属于起重机械,属于机械设备;第二种观点认为单独建造的立体车库属于不动产,主要是立体车库形成围合特定空间,建设立体车库必须板、桩基或其他基础与特定地块永久固定,非经拆卸、毁坏,或破碎与之固定的地块,不能将立体车库分离出来;立体车库作为合为空间建筑物,可以测量建筑面积;例如成都、南京等判决将立体车库有认定为建筑物而非设备。故综上所述,本文观点认为立体车库属于不动产。


二、立体车库如何缴纳税费呢?


根据上述的分析,首先立体车库属于不动产,需要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1、正常经营租赁


房企将立体车库用于日常化的经营租赁,以租金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按照占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2、等同于商品房期限的长期租赁


在实务操作中及各地政策中存在争议,例如:广西等地税务认为立体车库无产权,应按照租赁缴纳相关税费;但辽宁、浙江等地税务认为长期出租且一次性收取租金,应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核算收入,扣除成本,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且计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不涉及房产税。


3、直接销售


虽然立体车库无产权,但是在实务中,存在很多销售无产权车位的情况,销售无产权车位,直接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但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存在关于是否将其纳入清算范围存在争议,部分地区认为销售无产权车位不能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部分地区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计算收入、扣除成本;计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不涉及房产税。


综上所述,首先需要确认立体车库的属性,本文观点认为立体车库属于的不动产,因此在实务操作中,针对无产权立体车库的不同的处理,存在涉税争议及不同,特别是长期租赁和销售无权产车位,引起的不同税务观点,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其中长期租赁无产权车位,本文观点认为:从实质出发,属于销售车库,应按照销售不动产处理更合理;直接销售的无产权车位引起的土地增值税的争议,本文观点认为:按当地政策执行,当地无政策,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尽量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核算收入、扣除成本,对于企业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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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4
作者:焦宗欣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如何确认收入?

请问

老师你好,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如何确认收入?

答复

情况一:

若是仅仅是属于代收代付行为,物业公司不会从中赚钱差价,则不需要确认收入。

收到代收的水电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水电费

实际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水电费

贷:银行存款

情况二:

若是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从中赚钱差价,相当于转售水电,则需要确认收入。

收到水电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水电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支付水电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水电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注意:

物业公司转售水费,允许按照差额简易征收3%缴纳增值税。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不需要选择“差额征税”功能。

计算增值税的公式为:(收取的自来水费-支付的自来水费)÷(1+3%)×3%。

参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处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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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28
作者:郝守勇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解读建筑企业“人工”与“材料”的难分难舍


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速度明显放缓,甚至出现了局部的爆雷现象。这使得原本依赖房地产市场的施工单位陷入了困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挑战。随着施工业务订单的缩水,建筑企业对于仅有的业务内容进行深挖,尽可能将“人工”与“材料”统一包揽,严格把控工程建设质量。


业务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到后期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近日小编就遇到客户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某建筑企业中标承接建筑施工业务,作为业务总包分别与建设方同时签订清包工合同和水泥混凝土销售合同,财务人员在进行财税处理过程中可否按照两个合同各自判定使用简易计税?


【业务界定】


l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l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l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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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话说】


1.若建筑企业与同一家企业针对不同的项目工程,分别签署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合同,可以单独判定业务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天津税务局回复]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2.若建筑企业与同一家企业针对同一项目工程,两项业务合并签订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混凝土来自于建筑企业。即使提供部分建筑劳务,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该项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若建筑企业与同一家企业针对同一项目工程,分别签署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合同,理论上两份合同内容是有冲突的部分。界定为清包工服务就不存在提供建筑材料的可能性,界定为自产商品混凝土销售服务就不存在清包工的可能性。


因此,通常这种情况下倾向于定性为提供甲供工程服务,具体以各地税务部门回复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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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8
作者:林森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收到一张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何进行正确抵扣?


实务中企业购买农产品取得了相关票据,那么取得的票据是否正确、增值税进项能否抵扣、又应该怎么抵扣,这一系列的问题常常困扰着企业的财务人员,只因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一直以来是财务人员的“心头病”,因此,笔者梳理文章如下观点与大家共同分享学习:


在实务中,我们购买农产品,一般情况下会收到以下三种凭证:


①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②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③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既有销售发票、又有收购发票,那么这发票到底该谁开呢?这也正是农产品区别于其他货物及产品的地方,其他货物当然都是销售方开发票,但农产品由于它原生的局限性(农产品收购企业会面对许多农户,很多农户是不具备开发票的条件和能力),所以允许反向开具发票,由收购企业向农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一: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专用缴款书


这两种类型票据比较常规,在实务中没有什么争议点,直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正常抵扣即可,可参考如下案例: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购进一批苹果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因用于餐饮服务属于销售税率为6%的服务,则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9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万元


第二: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那么,“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税政策到底都有哪些情形呢?


1、我们先从”农业、农产品”、“农业生产者”的定义进行剖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我们可得出以下定义:


①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②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③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根据税法对于“农业生产者”的解释,我们这里不能单纯的将农业生产者理解为就只是农户或农民,这里的农业生产者是包括单位和个人。


2、“公司+用户”经营模式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2008年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总结:以上情形的企业应该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免税发票或者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企业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中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买价*9%。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也就等于实际扣除率是10%。这是营改增后简并税率的时候出现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原先的扣税力度而专门制定。


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所以可不能一看到农产品免税的销售发票就抵扣进项,具体内容可参考政策文件: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的是3%的专票却可以按9%计算抵扣,这种抵扣方式也是独一份的了。参考如下案例:


案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向小规模纳税人B购进一批苹果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则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9%=0.9(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9.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


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希望能为各位财务朋友提供帮助,农产品进项抵扣在实务种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分析具体情况做出判断,正确计算及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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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4
作者:郭晨阳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利润表上为什么看不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临近年底,财务人员即将忙于应对年底关账,但是即使再认真小心也不免可能需要应对后续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涉及跨年度账务调整时,因为以前年度损益已经结转至本年利润后归集到未分配利润中,因此在当期发现后需要使用会计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原损益科目进行替换。


例如:某财务人员在2024年3月收到一张20万元的费用发票,该费用的所属发生期为2023年度但尚未支付,在2023年底前并未对该项应计费用进行提前预提,导致2023年度利润多计,该企业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因此需要对该项费用进行补计。


调整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做完这笔分录后,很多财务不禁要问,该项调整将如何反应在财务报表中呢?为什么无论在利润表,或者资产负债表中都没有看到反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栏次?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是在咨询中却有很高的问答率。


其实,我们应该理解利润表反映的是企业一段时间经营成果,为了体现当期的经营成果,因此利润表只反应经营当期,而最终当期与以往各期的累计成果则会汇集到一起形成股东所享盈亏,也就是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体现。


至于因为调账引起的损益变动,自然不属于当期的正常经营成果,因此在标准利润表中是完全不体现的,但是某些企业为了便于管理层了解更多信息可能会自主添加这样的行次,因此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有的企业财务人员可以在利润表中看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金额。


既然这样的调整不影响到当期,那么自然是应当在以往期间体现,因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需要直接被结转至所有者权益中,即需要在完成上例分录后再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当我们对调账后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表及其对应当期的利润表进行比较时,我们会发现资产负债表的当期“未分配利润”总额中是含有该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的,而利润表的当期“净利润”中则不含,因此会形成资产负债表全年对应栏的累计金额与利润表对应栏的累计金额恰好形成一个差额,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这一暂时性差异会在全年结转后消失,因为最终这一差异会形成下一年度的期初数累计数,而不再影响当年的累计金额。


以上就是关于利润表上为什么看不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成因,欢迎朋友们后台留言分享遇到的同类困惑,让我们一起探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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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3
作者:汤茹亦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升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期间取得进项专票能否抵扣?


近期身边一朋友咨询:公司因业务需要,已从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我们在小规模期间收到的专用发票现在可以抵扣吗?


首先带大家看下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面的政策,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不可以抵扣情形


1、企业在小规模期间取得收入并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申报增值税,在这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抵扣凭证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抵扣进项。


2、企业在小规模期间取得收入并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申报增值税,期间发生的业务如购买设备、办公用品等,当时供货商未及时提供发票,在升为一般纳税人后对方补开的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


3、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取得收入但是没有申报或者延迟申报增值税,那么也是不得抵扣进项。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这些取得的专票或者其他可抵扣凭证如果不能抵扣也需要及时退回或者勾选认证做进项转出处理,否则会形成滞留票。


二、可以抵扣情形


企业在小规模期间未取得经营收入,一直是零申报,那么在此期间取得可以抵扣的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抵扣凭证在升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进项。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遇到这样得问题,可以根据上述情形进行判断,如果满足政策规定得条件是可以抵扣进项,否则就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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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06
作者:张倩茹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建筑企业异地项目水利基金怎么交?


在建筑企业从业的财务朋友们经常会遇到项目跨地区经营的情况出现,在办理了跨地区涉税事项登记后就会面临项目地、机构地的涉税问题,今天我们就选取其中水利基金的问题来和大家分享。


根据陕财办综[2008]55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陕西省在具体计算水利基金时是以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8计算征收水利基金的。


这里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范围如下图:


24.png


基于陕西省的政策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陕西的企业如果在陕西取得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当然应当缴纳水利基金;


2、非陕西的企业,如果来陕外阜经营取得的收入也需要缴纳水利基金。


3、对于异地项目,应当是在项目所在地就地缴纳水利基金,但是如果未在项目地及时缴纳的回到机构所在地需要补缴水利基金。


此外关于水利基金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参考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这一政策中要注意几点:


1、月度销售额(营业额)10万以内的免征水利基金,不限于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即使是一般纳税人只要月度销售额低于10万的,依旧可以享受这一政策优惠;


2、季度的纳税人可以按季度额累计,即及时一个季度中某个单月超过10万,但是三个月累计不超过30万依旧可以享受该项政策优惠;


3、如要享受此项优惠,在申报时见面代码为“99129901”,切勿误填其他代码。


除上述提到的财税[2016]12号文,根据陕财办综[2021]9号 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我们也可得知水利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即一项非税收入,因此实际的收缴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12号文中提及的营业收入限额内可以享受水利基金免征外,企业应该密切关注是否符合政府专项减免标准规定,是否属于残联、社会福利企业,是否属于农田灌溉水费等特殊情形。


以上就是本次关于建筑企业异地项目水利基金的缴纳问题,欢迎大家后台留言分享自己遇到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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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01
作者:汤茹亦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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