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租赁怎么确认销售收入?
假设一件商品1000,客户分五期付款,第一期付款0.3,第二期付款0.2,第三期0.2,第四期0.2,最后一期0.1。在做利润表测算的时候是否可以直接按照1000除以60分摊到五年的每个月作为销售收入,成本就用商品的制造总成本的70%分摊到60个月(30%是使用五年后的残值)。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
解答:
首先需要依照双方签署的合同,根据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判断,该合同到底应适用新收入准则还是新租赁准则。
提问描述说的不是很清楚,无法准确判断应该适用收入准则还是租赁准则。
如果合同到期后,标的物所有权无偿或低价转移给承租方(付款方),应视为融资租赁(直租),或者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融资租赁(直租)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虽然适用的具体会计准则不同,但是会计处理的实质是一样的,即在租赁开始日或合同生效日,如果是存货的都需要一次性确认标的物的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同时将现销价格与租金或收款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收益”,然后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
如果合同期限5年到期后,出租方不无偿或低价转让出租物的所有权,就构成“经营租赁”。
如果不属于“经营租赁”,且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又跟上述几种情况存在差异。
(一)适用新租赁准则的融资租赁(直租)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现销价格确认)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租金,已产生的纳税义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付租金,尚未产生纳税义务)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说明:“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都是一次性确认,不是分期确认。
2.租赁期限内按期收回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在租赁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确认: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或财务费用)
(二)适用新租赁准则的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如果构成的经营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应作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租赁期间收取的租金作为收入,租赁物的折旧费作为成本(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除外)。
1.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等
2.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折旧费:
借: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三)适用新收入准则的会计处理
1.按“五步法”判断,满足收入确认标准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等(已收款或已取得收款权利)
合同资产(尚未取得收款权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现销价格确认)
未确认融资收益(总收款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收款,已产生的纳税义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付款项,尚未产生纳税义务)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2.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按合同约定时间取得收款权利: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同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四)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融资租赁(直租)的出租人会计处理作出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融资租赁(直租)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是融资租赁(直租),也可以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一样的会计处理。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需要分期确认;对于成本,按照“配比原则”,也应分期确认。
1.合同开始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首笔款项)
贷:主营业务收入(首笔款项不含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分期、按收款比例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收款比例结转)
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尚未收款对应的部分)
贷:库存商品等
2.合同期内按约定时间收款: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合同约定的收款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合同约定收款的不含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分期、按收款比例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收款比例结转)
贷: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按收款比例结转)
如果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但是构成的是“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与前述的“(二)适用新租赁准则的经营租赁会计处理”一致,不赘述。
说明:上述会计处理中,发票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开具,而不是在开始一次性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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