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没有发票的费用计入预付账款该如何平账?
发文时间:2023-12-20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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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没有发票的费用计入预付账款该如何平账?


公司账上一直挂着些预付款,没收到发票,不是货款,而是平时的一些费用和样品零件购买等,这个要如何平账?


解答:


一、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企业只要是真实发生的经济事项,不管是否收到发票,都需要真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核算结果和会计报表真实的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结果和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


如果企业因为没有收到发票,就将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采购的货物而支付的款项计入“预付账款”,就会造成企业资产和利润的虚增,同时企业的成本、费用也是不真实的。


因此,企业如果没有真实的反映已经发生的经济事项,将本来已经发生的费用或货物(样品)采购计入“预付账款”,就是会计核算错误(会计差错),应及时做会计差错更正。


对于会计差错更正,需要先区分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其次要区分会计差错是否跨年度。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会计差错跨年度的,需要区分是否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属于重大会计差错的,需要做追溯调整,即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果不属于重大的会计差错,则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即在发现的当期直接调整。


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会计差错跨年度的,直接按照“未来适用法”调整。


如果会计差错是当年的(没有跨年),直接红字冲销错误的会计分录,然后再做正确的会计分录。


(一)会计差错的追溯调整


1.冲销已经不存在的资产“预付账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预付账款


2.由于没有收到发票,导致无法税前扣除的,虽然会计核算调整入损益的,也不影响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不产生影响。


如果依照税法规定,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则可以在5年内申请追补扣除,从而导致可能退还部分已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调整留存收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平)


(二)会计差错的未来适用法调整


1.发现差错时:


借:成本、费用等科目


贷:预付账款


2.如果有跨年度的差错调整,导致有追补扣除且有已交企业所得税的退还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说明:会计差错的“未来适用法”调整,适用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会计差错不属于重大的情形。


二、税务处理


(一)税前扣除不一定必须要发票


发票是企业税前扣除凭证中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税前扣除都需要发票。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包括下列情形是可以不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企业境内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2.企业境内支付的款项,属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是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对方是个人且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


3.企业境内收购农民个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的,可以按规定执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4.企业境外购入货物、服务等,不需要境内发票;


5.共同接受服务,共同承担费用的,采购分割单形式的;


6.租赁房屋等资产的,对水电气等费用采用分割单的;


7.企业在补开发票时,发现交易对方已经注销等情形无法补开的,有满足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的(28号公告14条规定)。


因此,企业应首先对照区分发生的经济事项,是否可以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纳税调整


如果企业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了损益,依照规定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在汇算清缴前依然没有取得的,需要做纳税调增。


在季度预缴的时候,按照会计核算的数据申报,即便是没有取得发票,也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三)追补扣除


1.因为没有取得发票,在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的,后期取得发票的,可以在5年内追补扣除。


2.如果满足不需要发票也能税前扣除的,对于跨年度的会计差错更正,也可以申请做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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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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