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税会口径比较
发文时间:2023-11-01
作者:汤茹亦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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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关联公司,很多朋友都是谈虎色变,既担心各家公司发生关联关系,又对关联关系的实质存有疑惑,到底如何界定关联关系,我们今天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角度分别分析,二者既存在着联系,也存在着差异。


一、税法界定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

税法层面对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的界定可以总结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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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图我们可以看出,税法界定的关联关系不仅考虑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且需要综合了解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情况,不仅凭持股关系判断关联,即使持股比例未达25%,但如果存在控制或依赖实质,也构成关联关系。(注: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会计准则界定的关联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遵循是否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控制,会计准则对关联关系的界定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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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日常资金的提供者,公共事业部门、政府部门或因经济依存关系存在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代理商等不构成关联关系。(注:还是需要和持股关系及实质人员的亲属关系等结合,如果是沾亲带故或者有持股的经济依存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代理商等也应判断为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就是税会口径关于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欢迎大家后台留言分享自己遇到的同类业务及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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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清算后再转让房产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开发项目清算后,还有剩余房量未进行销售,那么剩余的房产再转让时,是就剩余的房产单独计算土地增值税?还是并入原清算数据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相信这是很多房地产企业会计存疑的问题,笔者就清算后再转让房产如何进行涉税处理跟大家进行共同探讨学习。


一、剩余房产是否要单独重新启动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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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是以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的清算,对属于同一清算单位所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是不得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扣除,对同一项目也不能作为两个清算单位,所以,对一个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不能再单独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无需再按照原清算程序重启启动清算。


二、剩余房产再转让如何计算其扣除成本?


同样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 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注意: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是否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企业应注意本地区内的具体政策规定,我们以海南省的为例:认为扣除项目总额是不包含税金的,详见下图)也就是说:

清算后房产转让扣除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转让面积+本期转让房产有关税金及附加


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期已售部分与清算后期销售部分,尽管单位建筑面积成本是相同的,但由于先后销售房屋的房价不一,一般来说,后期销售的房高于前期销售的房屋,而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所以计算结果是有较大差异的。


三、审核期间转让的具体规定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参考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

例如:海南省的规定如下:


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的,企业人可先按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待税务机关出具清算结论后,纳税人按照尾盘管理的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房企土地出让金返还涉税分析


企业从政府取得土地入账需要哪些附件资料?


实务中我们企业从政府取得土地,无论是后续开发还是自持建设办公厂房等,都应取得相应齐备的手续资料入账,以免在后续成本不予扣除给企业造成税费损失。土地成本入账应附有基本资料如下:

一、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回购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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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


甲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用于回购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若为政府回购回迁房的款项,实质可理解为甲公司销售商品房取得的销售收入。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及营改增36号文件要求,应将其款项确认收入,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收到政府回购回迁房款项1000万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确认为商品房销售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据[国税发2009年31号]及相关税法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确定实际毛利额。甲企业将完工产品移送时,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将其回购款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前期拆迁补偿款


丙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8000万元,企业已缴纳8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公司2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


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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