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政字[1997]141号 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项目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免交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项目进口物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请示》,国务院批转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现答复如下:
你省利用英国政府贷款建设的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项目,是1996年11月签订的。按照《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的有关规定,该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应照章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规国税函[1997]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纳税户反映,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推行税收征管改革中,有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现象。为确保税收证管改革的健康、顺利推进,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推广使用税务电子产品时,要注意做好纳税户的思想工作和舆论宣传工作,坚持自愿的原则,使之既有助于征管改革,又便利纳税户,严禁强制推销。
二、推荐的产品要保证质量,价格公道。税务机关不要自行经销,更不得从中获利。
三、对于已购买产品的纳税户,税务机关要责成经销单位做好售后服务和培训工作,以取信于民。
以上,请遵照执行。
法规署税[1997]441号 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从港澳地区进口印刷品计征关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7]9号)规定,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国发[1985]141号文批转的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采取措施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报告的通知》中有关进口关税的规定。据此,自7月1日起,对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一律恢复按法定税率计征关税。《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应予征税的通知》([1985]署税字第1191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署税字第144号)中有关内容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法规署税[1997]463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附件: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1997年5月15日税委会[1997]14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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