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政字[1998]122号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978号 1250号提案的答复

杨继良、顾心怿、庞巨丰等8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对石油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建议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从世界范围看,增值税制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各国因国情不同而选择适合本国的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我国属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状况比较困难,且地区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同时,受现金交易、企业财务管理、信息传递等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目前税收征管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还不具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因此,我国在增值税的推行中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步骤。1994年起,我国实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方式的增值税制度,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增值税是运行平稳的,对保证财政收入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许多问题,虚开、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偷税行为时有发生,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此外,除石油天然气外,水电、矿山等行业也同样存在进项税抵扣少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对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可行性也做了研究,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投资、产业结构等各方面都有较大的影响,我们认为还需进一步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方可推行。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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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24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624号673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牟书令、宋秋梅等6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石油企业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议案(转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世界范围看,增值税制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各国因国情不同而选择适合本国的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我国属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状况比较困难,且地区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同时,受现金交易、企业财务管理、信息传递等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目前税收征管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还不具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因此,我国在增值税的推行中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步骤。1994年起,我国实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方式的增值税制度,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增值税是运行平稳的。对保证财政收入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许多问题,虚开、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偷税行为时有发生,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很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此外,除石油天然气外,水电、矿山等行业也同样存在进项税抵扣少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对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可行性也做了研究,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投资、产业结构等各方面都有较大的影响,我们认为还需进一步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方可推行。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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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01
文号:财税政字[1998]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82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1051号建议的答复

瓦什尕·丽扎·丽达等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优惠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优惠问题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及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减免优惠有以下规定: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

  我们认为,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已基本体现了你们建议的对新疆贫困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

  二、关于增值税优惠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人作为一种以产品和劳务为征税对象的中性税种,一般不起特殊调节作用,并且具有严密的链条机制,因此,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支持不宜采取减免增值税的办法。如确需给予支持,应通过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处理。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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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80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 大一次会议第805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计芯华等3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教育费附加为“教育税”和议案(转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教育工作。为了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实现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将此项收入列为教育事业专项经费。教育费附加作为经费的一项稳定来源,对增加教育投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于你们对现行教育费附加征管情况的分析,我们认为是实事求是的。从近几年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情况看,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还比较规范,虽然存在征收率不足问题,但总体效果上看,近几年收入逐年增长,1997年达到103亿元,比1994年增长60%左右。现在主要问题是出在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方面:一是全国缺乏统一的征收办法,各地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二是按农民纯收入的1.5%--2%征收,实际负担超过城市教育费附加负担水平,农民有抵触情绪;三是在管理方面存在挪用乱支问题,农民意见,教师也有意见。鉴于以上问题,我们认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教育费附加征管制度已势在必行。将教育费附加改为征收教育税是比较好的选择之一,它有利于规范征收和管理。目前,国家财税部门正在积极结合“费改税”的工作,进行开征教育税的可行性研究,我们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较为妥善的改革方案,报国务院审定。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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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税务信息工作,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两年来,全国税务机关各级办公室和从事税务信息工作的同志兢兢业业、克服困难、扎实工作,认真贯彻《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把信息工作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点,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探索新时期信息工作的新思路,及时反映税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报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比以往有很大进步,为各级领导机关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和科学决策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了推动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的深入开展,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在1995年和1996年税务信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47个先进单位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濮璐等100名优秀信息员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办公室和从事税务信息工作的同志,要向这些先进单位和个人学习,加倍努力工作,为正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把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不断推向前进,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名单

  附件2:全国税务系统优秀信息员表彰名单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名单


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名单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行政区划排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副省级城市(按行政区划排列)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三、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按行政区划排列)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安阳市国家税务局、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岳阳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2:

全国税务系统优秀信息员表彰名单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行政区划排列)

  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濮璐贾玉敏牛杰

  天津市韩荃

  河北省郄禄秋白志武朱红王春青

  山西省蔺俊杰崔军康在风

  内蒙古自治区王向峰郑和利

  辽宁省李长军陈建中姚兴志蒋光哲

  吉林省于颖哲刘启庆

  黑龙江省刘宇波房冠江

  江苏省樊良生汤正洪王泽雷潘刚

  浙江省徐辉

  安徽省张文华王朝晖

  福建省顾志珊邱辉江敏

  江西省黎伦和肖晓兰

  山东省李刚昌王功胜王发升刁允涛

  河南省贾宝同张建华冯培海肖道成

  湖北省赵先锋

  湖南省夏维光刘传模朱祖纯许晖

  广东省林晓罗延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黎祥安何湘李临福

  四川省徐萍黄刚才

  重庆市黄艳

  贵州省赵光立

  陕西省洪洁

  甘肃省倪树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刘玉学

  二、副省级城市(按行政区划排列)

  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郑常青文静子李锦潘新月

  哈尔滨市李文先

  南京市李根汪胜利

  厦门市张毅林灿銮

  青岛市扬广铭刘桂进周宗安刘峻

  广州市谢毅舒

  深圳市陈俊峰熊铁军李小兰李英

  成都市张洁刘先富吴黎斌

  三、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按行政区划排列)

  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唐山市孟庆艳薛金亭

  鞍山市李星运扬文逸

  齐齐哈尔市宫惠卿

  苏州市谈建明刘东兴

  泉州市杨清池

  潍坊市刘波涛陈学俭

  安阳市王应赋郭娇丽

  岳阳市杜光荣李科全

  珠海市丘勤王丽平

  柳州市吴军洪巧意

  贵阳市王世筑

  宝鸡市李永峰

  兰州市曾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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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5-23
文号:国税发[1997]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38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1372号建议的答复

赵荣等1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轻林业(木材)税费扶持发展林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木材承担费用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林业企业更改资金、护林费和集体育林基金的绝大部分是企业自提自用的,因此,不应视为林业企业负担。林政管理费,财政部、国家计委在1993年清理农民负担时已明文规定取消。目前国家规定由林业部门直接收取的费用只有林业保护建设费(每立方米木材5元)和集体企业育林基金的一少部分。按照国家规定,这部分收费(基金)要集中用于育林、林区的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林区的道路建设,基本上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的。

  二、关于减轻林业企业负担问题

  对减轻企业负担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并于1997年7月下发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的规定精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从1997年起对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基金等进行了清理整顿,先后取消了217项基金、29项收费,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包括林业企业的负担,今后还将陆续取消一批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基金项目。同时针对目前育林基金征收办法中林业部门征收与企业自提自用不分的情况,我部拟会同有关部门对原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达到进一步减轻林业企业和林农负担的目的。

  1989年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限制滥采乱伐,对原木统一征收农林特产税,税率为8%。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将原产品税中的原木、原竹等品目并入农业特产税征收。为了保持原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变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国家保留了对原木在生产环节征收农林特产税和在收购环节征收产品税的政策,因此,形成了对林农征收8%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对原木收购单位征收8%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林农的实际税收负担为8%,收购木材的单位实际负担为8%,林场实际负担为16%。目前,林业的农业特产税政策差异较大,不同的纳税人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为了实现公平税负,我们针对这种情况正在研究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方案,准备在适当时机出台。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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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19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2570号建议的答复

姜健代表:

  您提出的将交通运输业由现行的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的税制改革,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税收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国家对增值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增值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扩大到对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增值税制。但这次改革,受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仍然具有阶段性,对大部分劳务活动仍征收营业税。由于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且存在交叉划分问题,因此,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某些纳税人重复征税因素,另一方面也带来某些环节的税收流失。对交通运输业来讲,目前实行的是营业税(税率为3%),纳税人支付的运费中是不含增值税的,但如果不允许增值税纳税人抵扣运费的进项税额,将加重其税收负担,特别对某些购入材料价值低、体积大、运距长的企业,与税制改革前相比税负将大大增加,难以承受。因此,考虑到纳税人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国家又明确规定,对支付运费允许按10%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关于进一步扩大增税征收范围问题,从长远看是深化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但就目前征管条件看,还不宜扩大范围,对此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税制改革和完善过程中认真加以研究。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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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18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2017号建议的答复

赵钟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职业学校校办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职业技术学校加快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为了扶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弥补教育经费不足,国家对校办产业实行了税收扶持政策,这对补充教育经费不足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这一政策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它不仅造成了企业间不平等竞争和教育经费在学校间的不合理分配,而且还诱发了假冒校办企业的现象,导致了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国家应从严掌握校办产业的税收优惠范围。

  二、统一、规范的税收制度是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条件,只有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才有财力加大对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整个教育事业的投入,实践证明,通过扩大校办产业税收优惠,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教育事业所面临的资金问题。因此,在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支持方式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情况下,目前不宜放宽对职业学校校办产业的减免优惠政策,发展职业教育事业应主要走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的路子。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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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13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738号建议的答复

陈章良等3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制订企业支持高等教育和科研享受免税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鼓励企业和社会资助教育和科研的建议和思路非常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除了继续加大对科学教育的投入外,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自身的科技开发以及资助高等教育和科研等给予了尽可能的支持。

  一、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我国的科技进步,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对科研单位和在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高等学校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的,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校办企业,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7、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上述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还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0%抵扣应税所得额。

  8、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9、对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进口的用于教学、科研仪器免征进口税收。

  二、为了鼓励社会各界资助教育事业,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2、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的落实,对弥补科学教育经费不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基本解决了你们提出的问题。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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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组团出国(境),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范围、规模、条件、状况和依法纳税等),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各级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报告,由总局党组负责受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报告,由人事司或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副厅级以上干部的报告,由所在单位党组审查并签署意见(特殊情况除外),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报告,由所在单位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当地规定呈报的同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部门收到报告后,七天之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所在局党组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自觉、如实、及时地按照本实施意见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人事司负责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领导干部要将落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情况,列入党组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执行本实施意见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补充办法。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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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6-09
文号:国税发[1997]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08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1348号建议的答复

曾庆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解决好再就业问题,要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着手,现在一些下岗职工自发组织起来自谋职业,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就业机会。有的职工不但自己有了工作,还为其他下岗职工提供了再就业的岗位。

  在目前国家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中西部地区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也应按照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积极发挥地方政府和职工个人的作用,积极探索下网职工再就业的新路子,将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解决好。

  如何解决好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职工下岗和失业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要求在积极推进以搞好国有企业为重点的各种配套改革的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并提出尽早开征社会保障税。我们考虑,开征社会保障税比开征“再就业附加”更为合理,可以为国家筹集一定的资金,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此外,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作法也符合国际惯例。目前我们正在研究拟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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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03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1905号建议的答复

郝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饲料工业继续免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对饲料工业仍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机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饲料机械属农机产品范围)。另外,国务院决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饲料免征增值税,对农机产品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在1995年底以前,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在1997年底以前,对饲料加工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这些政策已体现了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饲料工业发展的支持。

  关于饲料机械配件与饲料机械一样实行13%的增值税税率的建议,我们认为,机械配件带有一定的通用性,若对饲料机械配件实行低税率,将会给政策的执行带来难以划分的难度,容易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不宜对饲料机械配件实行13%的低税率。

  关于对饲料工业继续免征所得税的建议,我们认为,所得税是对所得征税的,企业有所得征税,没有所得则不征税,亏损企业不存在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对于一些有盈利的饲料工业企业征收所得税是公平合理的。因此,不宜继续对新办饲料工业企业实行免征所得税政策。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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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监字[1997]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意见的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力、公厅:

  据了解,你厅在1996年6月1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1996]89号)中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办法管理、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又缴纳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收定额及各税种之间的比例划分,由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确定。”这是不妥的。

  我部认为,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93]财预明电字4号)以及税法已经对各项税收的征收入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对国税局、地税局的税收征管划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因此,我部意见,你厅新政办[1996]89号文件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包括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各项税收由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自行协商确定入库比例(协商不一致时,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确定)的规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请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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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6-12
文号:财监字[1997]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外函[1997]42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下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情况汇报会纪要》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1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司1997年6月6日在京召开了部分省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情况汇报会。汇报会上还对一些特殊行业的代表机构免税界定原则进行了讨论。为统一执行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口径,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局,请研究贯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情况汇报会纪要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在京召开了有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厦门、广州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加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情况汇报会。会上,上述地方的代表就本地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管情况做了汇报,同时,提出了银行、保险、国际运输等行业的代表机构,在具体界定征免税时如何准确把握界限问题,要求进一步给予明确。经会议讨论,就有关行业代表机构征免税界定问题,形成以下统一意见:

  一、银行代表机构征免税界定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2号)文件的有关法规,外国银行所设立的代表机构征免界定,采取以下原则:

  1、代表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中仅法规为银行信贷业务提供联络或其它辅助性工作,没有兼营咨询业务,且实际没有从事咨询业务的,可以界定为非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

  2、代表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中有兼营咨询业务的,应根据税法的有关法规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凡实际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税发[1997]2号文件法规的应税活动的,应就该部分业务活动计算缴纳有关税收。

  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中虽没有兼营咨询业务,但实际从事有偿咨询业务的,应在发生应税业务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3、对银行代表机构从事银行信贷业务以外的投资、市场等有偿咨询业务,可以按以下方法确定其收入:

  (1)能够提供收费凭证的,可据实确定收入计算纳税,其中代表机构与其总机构共同进行的咨询业务,可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咨询收入,以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为代表机构的应税收入。

  (2)代表机构从事咨询业务,如不能提供准确的收入凭证确定其实际收入额的,或者无法采取适当的比例核定代表机构收入额,可采取按经费换算收入的办法计算征税。采取按经费换算收入的办法计算征税时,可仅以代表机构提供咨询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额为基数计算换算。当代表机构不能合理地计算咨询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额时,经当地国税、地税机关的同意,可以按照人员、工资等比例,确定代表机构从事咨询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额。

  二、保险代表机构征免税界定原则

  外国保险公司所设立的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保险推销活动,是整个保险服务业务的一部分,如其收入体现在保险费中,应按一定的比例划归为代表机构的收入并依法计算征税。但考虑到对外国保险公司从我国取得的保险费收入,目前正在研究是否作为预提所得税征税范围。如果确定对向境外支付的保险费征收预提所得税,则对其代表机构从事的保险推销、联络等业务,不应再重复计税。因此,在对外国保险公司从我国取得保险费收入确定是否征收预提所得税之前,对外国保险公司的代表机构推销保险业务活动,暂缓确定征税。

  三、国际运输公司代表机构征免税界定原则

  根据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的法规,国际运输公司所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运输各环节提供服务,属于应税业务活动。但如果外国运输公司运输收入已按我国现行税法及对外签署的有关协定或协议法规,由外轮代理公司代扣了有关税款或免予征税,且代表机构提供的上述服务不另行收费,而是全部体现在其总机构的运输收入中,可不再对代表机构征税。

  四、投资公司代表机构征免税界定原则

  外国投资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本公司在我国寻找合资或合作项目所从事各项联络、准备、咨询等工作,可不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

  外国投资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如果为其他公司在我国寻找合作项目所从事各项联络、中介、咨询等工作,或者其本公司合资或合作投资项目确定后,继续为这些合资或合作投资项目提供各项服务,构成了为他公司提供服务,根据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法规,应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

  五、外国承包商代表机构征免税界定原则

  外国承包商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为其本公司承包工程项目从事投标、联络、市场调研、准备性等业务活动,这些业务活动构成其公司在华承包工程业务的一部分,如其公司的承包工程项目的收入已按我国现有税法及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按承包工程作业场所进行了征税处理的,可不再对代表机构进行征税。

  外国承包商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除为本公司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各种服务外,还向其他公司提供投标、联络、咨询等业务,根据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法规,应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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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6-16
文号:国税外函[1997]4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1998]2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信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信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集团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信公司资产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一、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隆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中国生物工程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中兴荣华实业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4.中兴益华贸易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5.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兴长春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1)长春天通通信技术发展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2)长春中兴实业发展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6.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兴蚌埠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

  7.中信兴业海南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1)中信兴业海南三亚公司 海南省三亚市

  8.北京中信信远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二、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三、中信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欧实业公司 大连开发区

  (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欧服务公司 大连开发区

  (2)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义经贸公司 大连开发区

  2.信燕实业贸易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北京信益装饰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海南金龙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4.信通国际货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四、中信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技术上海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2.北京凯德计算机辅助设计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五、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

  2.中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

  3.中询投资顾问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中信产业信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信龙国际广告公关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六、中信房地产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北京国泰饭店 北京市朝阳区

  3.北京中信房地产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海南中信房地产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5.上海中信房地产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6.中信房地产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7.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房地产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七、中信旅游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信容工贸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

  八、中信化工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化工公司上海经营部 上海市浦东区

  九、中信金属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上海申信贸易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2.天津港保税区津信达贸易公司 天津市保税区

  十、中信物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一、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大连沙和口区

  2.沈阳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

  3.哈尔滨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哈尔滨道里区

  4.威海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威海市开发区

  5.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广州市东山区

  6.北京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北京华美实业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北京华美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

  9.北京中信华美设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二、中信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汽车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西港区

  十三、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四、中信国安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亚湾国安实业集团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1)大亚湾国安装饰工程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2)大亚湾国安房地产开发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3)大亚湾国安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4)国安经济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5)大亚湾国安建筑材料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2.北京国安电器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1)长沙南方实业公司 长沙市人民路

  (2)北京国联科技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国安电气武汉公司 武汉市武昌路

  (4)天津国安电器公司 天津安山西道

  (5)北京国安电器公司中原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6)北京国安电器公司西安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7)北京国安电器公司辽宁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

  (8)北京国安仪器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9)国安电器(张家港)置业公司 江苏张家港市

  3.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总公司 广西北海市

  (1)北海中信国安经济开发公司 广西北海市

  4.北京中信国安工贸集团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国安工艺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国安兴达经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北京国安世纪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廊坊国安物产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

  5.大亚湾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6.国安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国安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国安园林建设设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9.国安建筑材料供应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0.北京国安国际足球发展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1.北京国安宾馆 北京市朝阳区

  12.国安出租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3.国安静赏轩工艺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北京国强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5.明州食府 北京市朝阳区

  十五、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天津开发区

  1.天津信威工贸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

  2.海南津信实业贸易发展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3.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贸易部 天津开发区

  4.江苏律信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十六、中信上海集团 上海市徐汇区

  1.中信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1)上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2)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十七、中信宁波集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中信宁波信托投资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2.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江苏代表处 江苏省南京市

  3.中信宁波集团公司舟山代表处 浙江省舟山市

  4.中信宁波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5.南京信康国际经济技术发展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6.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杭州代表处 浙江省杭州市

  7.烟台开发区信易贸易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8.中信宁波集团公司烟台代表处 山东省烟台市

  9.宁波信宁工程监理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0.宁波中建工程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1.中信宁波房地产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2.奉化市溪口中信花园酒店 浙江省奉化市

  13.中信宁波国际大酒店 沂江省宁波市

  14.宁波国际大厦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十八、中信机电制造公司 山西省绎县

  1.国营五四一电厂 山西省绎县

  2.国营山西冲压厂 山西省绛县

  3.国营晋南机械厂 山西省绛县

  4.国营华晋铸造厂 山西省绛县

  5.国营红山机械厂 山西省绛县

  6.国营山西锻造厂 山西省冀城

  7.国营燎原仪器厂 山西省闻喜

  8.国营汾水机械厂 山西省闻喜

  9.中信机电公司供销公司 山西省闻喜

  10.中信机电公司铁路运输公司 山西省绛县

  11.中信机电制造公司工贸公司 山西省闻喜

  12.中信机电公司科研设计院 山西省闻喜

  13.中信机电公司信昌公司 山西省闻喜

  14.中信机电公司浙江公司 浙江省杭州

  15.中信机电公司海门公司 河北秦皇岛

  16.中信机电公司山口公司 江苏连云港

  十九、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1.中信大榭房地产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2.宁波大榭开发区国际贸易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3.宁波大榭开发区工程建设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4.宁波大榭开发区通信开发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二十、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河南省洛阳建设路

  1.洛阳矿山工程机械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洛阳建设路

  二十一、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

  1.广州华安消防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

  2.广州市华冠工贸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

  3.中信揭阳公司 广东省揭阳市

  4.中信东芜发展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

  5.中信华美龙岗公司 深圳市保安区

  6.中信华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 汕头金砂东路

  二十二、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十三、北京国际大厦经营管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四、北京京城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五、中信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六、中信深圳公司 深圳市

  二十七、中信(秦皇岛)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二十八、中国西南资源联合开发总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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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国税函[1998]29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8]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鉴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房产交易尚无管理制度和机构的实际情况,为满足农村地区购房者缴纳契税后要求对房产交易合法性进行确认的需要,便于征收机关控管税源,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现就农村地区契税完税凭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称和适用范围。农村地区契税纳税人的完税凭证统一定名为"契证",适用于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地区。

  二、"契证"格式和填写说明。"契证"格式全国统一,证内记载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转移情况、契税完税情况并粘贴契税征收机关开具的"契税完税证"第二联,具体格式见样证(另寄)。证内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和权属转移情况部分的内容由征收机关审核后据实填写。其中:"转移方式"栏填写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或者房屋交换;"用途"栏填写纳税人取得房屋产权的使用目的;"合同金额"栏填写房产交易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中所载明的房屋买卖价格或者所赠与房屋的评估价格;"合同签订时间"栏填写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签署的时间(或者纳税人所取得的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上所载明的时间)。订立合同的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的,以买方所署时间为准。

  (二)完税情况部分填写本次契税的缴纳情况。其中:"计税金额"栏填写征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之法规所核定的计税价格。

  (三)存根联由征收机关依据上述(一)、(二)两部分内容填写,其中"备注"栏填写征收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契税完税证粘贴处"粘贴"契税完税证"第二联。

  三、其他事项

  (一)"契证"由县级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向纳税人开具,作为农村地区契税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包括"契证"工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契证"工本费从提取的契税征收经费中开支。

  (二)"契证"采用"×契证×字第×号"的编号方法。其中:"×契证×字"中的"×"字分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旗)简称;"第×号"中的"×"字为"契证"号码,编号方法为:年份中的后两位数字十开具契证的顺序号。如山西省昔阳县1999年开具的第一本"契证"号码应为"晋契证昔字第99001号".

  (三)"契证"存根联与正页之间的中缝处应当加盖骑缝章。"契证"存根联由征收机关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四)"契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契税征收机关按总局下发的样证格式统一印制。证内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及纸张的底纹图案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省级契税征收机关制定。

  (五)本证从1998年10月1日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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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国税发[1998]7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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