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工字[1997]363号 财政部关于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子公司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精神,现将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预算级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地方双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比例,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额和地方金库。

  二、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地方所占股份,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的地方金库。

  三、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1997年度应缴入中央金库的所得税已缴入地方金库的混库部分,应按规定比例进行就地调库处理。

  四、请各有关地区财政、税务部门和金库抓紧协商落实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业所办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入库的具体事项;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对该项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东风汽车公司投资兴办的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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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0-21
文号:财工字[1997]3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1998]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泽普石化厂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恳请免征泽普石化厂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国务院已批转我部研究。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泽普石化厂增值税政策问题函复如下:

  一、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保证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曾法规省级政府制定的减免税政策,可以通过先照章征税,后由财政返还的方式继续延长两年。1994年、1995年中央财政分别返还新疆自治区财政1.3亿元、1. 4亿元。新疆自治区政府有责任用中央财政返还的资金帮助企业缓解困难。

  二、泽普石化厂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产品销售价格偏低,该厂仅在1994年——-1996年就因此减少收入17789万元。要从根本上解决泽普石化厂的问题,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将产品的价格定到合理的水平,使企业能维持自身再生产的能力。

  三、1998年财政面临的支出压力很大,国有企业三年解困问题,安置下岗职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农业、文教、科技等方面的改革和发展等都需要财政支持,同时,财政压缩赤字任务较重。新开先征后返的口子也不利于税制的规范和税负的公平。

  基于以上考虑,不宜再对泽普石化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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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6
文号:财税[1998]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42号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1298号提案的答复

孟苏荣、萨希荣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部队农场应交纳地方农业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建议是有道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法规,部队是农业税的纳税人。1962年,国民经济十分困难,国家为了鼓励军队开荒种地,发展生产,增加军队的生活补助,作出了“军队在1961年起新开荒地暂不征收农业税,以后征收时另行通知”的法规。

       三十多年来,随着国家财政经济形势的好转,军队生产、生活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农业生产经营目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生产的农业产品,除了一部分用于部队生活补贴外,还有一部分余粮向社会销售。近几年来,有许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要求国家按照税法法规对军队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农业收入恢复征收农业税。

      为此,1994年以来,我部多次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就恢复征收农业税事宜进行具体协商。1997年,我部与总后一起到部队农场实地了解情况,进一步听取地方和部队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军队农业税政策的建议,并已报送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国家将会对军队农场有关恢复征收农业税问题作出明确的政策法规。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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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6
文号:财税政字[1998]14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7]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资料的审核,确定应补、应退税款,并对企业进行检查,强化依法治税,减少“跑、冒、滴、漏”。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这件大事抓好,要有一位局领导专抓此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动员,抓紧部署,加强领导,调配力量,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扎实地做好工作。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对税务干部尤其是主管企业所得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便更好地适应汇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工作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指导,保证工作的全面、顺利进行。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要注意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定和制度。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搞好纳税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结合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199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国办发[1997]1号)明确要求,城市的市区、县城和沿海地区发达乡镇的企业,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内陆农村地区要分期分批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的自行申报纳税面扩大到80%以上。各地要根据上述精神,认真抓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凡属税收法规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等,均应按规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告汇缴纳税情况,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并签字盖章,其纳税申报表亦应同时逐级上报。

  (二)要搞好申报服务和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地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认真填列申报项目,准确反映调整事项,如实申报应税所得。要督促纳税人依规定期限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确保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

  (三)要规范审核制度,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发现申报表中有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及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必须照章办事,依法处罚。对拒不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各地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要大力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并解决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狠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提高纳税申报的水平,为汇算清缴创造有利条件。

  三、确定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就是通过对企业的帐册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确认企业自行申报的真实性,对虚报、瞒报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保证税收法规得到贯彻执行,促进依法治税。这项检查工作可以结合汇算清缴进行,也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进行。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较规范,申报纳税资料齐全、完整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有选择的进行检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办税能力差的企业,应结合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检查。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1997年度各地汇算清缴期间检查的面应大于往年。检查的重点企业是:税源大户;股份制企业和企业集团:“八五”优惠政策已到期恢复征税的企业;上年盈利、本年亏损的企业;过去有偷税行为、屡查屡犯的企业;连年亏损的企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结合资金核实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1997年在部分集体企业中进行了清产核资试点。目前,试点企业已基本完成了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由于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在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对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结果进行检查。

  (一)要对试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包括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及累计折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对重估增值是否按税收、财务规定提取折旧等。

  (二)检查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坏帐及投资损失等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的权限报批,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税收财务处理。

  对尚未完成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一步搞好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

  五、严格执法,制止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7]61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工作的函》(国税所函[1997]029号)的要求,结合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认真清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变相承包,侵蚀税基,收“过头税”,扩大集中缴库范围,违反税收管理权限的减免税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要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坚决制止隐瞒收入、乱挤成本、乱摊费用、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等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该补税的要补税,该罚款的要罚款,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近几年,企业虚亏实盈、多报亏损,骗取减免税资格的现象,以及在减免税期间多摊成本费用,加大亏损等情况屡有发生。各地在汇算清缴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企业亏损的核实和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坚决纠正,保证正确贯彻政策,堵塞漏洞。

  六、继续推进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国办发[1997]1号)和总局下达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7号)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汇算清缴改革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既要着眼于征管改革的要求,也要照顾到本地区的客观实际;既要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和人员状况,又要兼顾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中介机构的素质状况;既要有利于征管模式的转换,又要有利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既要积极主动,又要稳妥有序。各地要注意总结改革的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切实做好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七、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各地在汇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1997年度的汇算清缴报表格式不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汇算清缴报表仍由各地自行印制。

  各地务必于1998年6月15日前将报表、软盘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的布置情况;汇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汇缴改革情况;对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包括检查面,查出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有关1997年度需要分析的指标口径,可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办理,在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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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1-25
文号:国税发[1997]1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44号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950号提案的答复

文家庭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解决贫困山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副产品出售难,收购向农民打白条的问题案”收悉,现就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提的问题很重要,国家对扶贫工作一向很重视,在财政补助和农业税收方面都给予了扶持。

  一、关于财政补助。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及新增发展资金、预算扶贫资金、温饱基金等项资金,不断加大扶贫力度。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可以用于农技培训和推广应用,1997年中央财政又增加了15亿元扶贫资金,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推广科学技术和农民技术培训,支持了科技扶贫工作。

  二、关于农业税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对贫困地区的减免税政策规定有:

  1、农业税。农民的生产或生活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困山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

  2、农业特产税。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感谢您对扶贫工作和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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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6
文号:财税政字[1998]14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7]268号 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是否实行工效挂钩的请示》(财驻深监字[1997]37号)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7号)法规:国家对金融、保险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法规的限额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法规,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该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因此,地方政府批准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的工资政策(含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如果超过计税工资限额,其超出部分应严格按照现行法规作纳税调整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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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1-26
文号:财税政字[1997]26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47号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2516号提案的答复

陈宗德等10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应对机动车征收高额附加税的提案收悉,现就财政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通过对汽车产品征收高额税收,实现税收引导合理消费、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汽车产品负担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分不同车种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和8%,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或征收率)分别为1%--7%和3%(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额),乘人汽车的车船使用税为每年每辆60--320元(汽车使用过程中负担的唯一税种)。从税种结构上看,现行税制在对汽车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又征收了消费税,体现了政府通过高税引导汽车消费的政策意图;从税收负担水平看,无论与征收消费税的其他产品,还是与其他国家(如日本和韩国)相比,我国汽车产品的税负水平确实是比较低的。但是,目前汽车行业的总体负担却非常重,主要是由于名目繁多的收费造成的。据统计,除国务院统一规定的涉及汽车的7项收费项目外,各地都对汽车规定了各种名目的收费,且收费标准偏高,其负担率数倍甚至数十倍于税收负担率,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在目前汽车行业承担的收费负担水平未改变的前提下,再对汽车征收高额附加税,虽然近期看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但从长远看巩恐更不利于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不利于提高汽车行业的税收贡献能力。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应首先结合“费改税”对汽车行业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并在此基础上择机对汽车产品的税收政策进行改革和调整,以确保既不对汽车行业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又能筹集公路建设等资金。

  此外,我们认为,公路交通拥挤与汽车产业的发展始终是一对矛盾,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单靠增加税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而是需要各部门、多方面的共同参与、研究对策。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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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6
文号:财税政字[1998]1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8]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司局,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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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6
文号:国税函[1998]3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10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654号建议的答复

耿昭杰等3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示国家支持形成汽车产品自主发能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税制对高新技术和汽车造业的优惠政策

  1、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适应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国家取消了一些减免税,规范了税制。为保证新理税制的平稳过渡,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现行税制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产品开发等在营业税、所得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科学业务用房、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中间试验、工业试验和开发性试验室等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2、国家一直非常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问题,在1996年调整进口税收政策时,保留了对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和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并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实验室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包括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在内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政策。如果一汽长春汽车研究所属于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也应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3、为了促进和推动我国汽车工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加快汽车国产化的进程,国家先后制定实施了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率与进口关税税率挂钩的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生产的小轿车或轻型客车国产化率只要达到规定的要求,即可享受到零部件进口关税减按75%、60%或40%的优惠。同时,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开发新车型,还规定了对轻型客车开发技术所需进口的软件免征关税,自主开发产品所需进口的参考模型和模具减按50%计征进口关税的优惠。为提高轻型客车关键件的国产化率,还规定: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国产化率达规定标准时,即可享受到进口零部件减按30%-60%计征关税的优惠。

  4、去年12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可免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上述政策不难看出,国家对高技术产品的开发是非常重视的,已经给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一汽均可享受。因此,你们提出的税收优惠建议,有些目前已在执行。

  二、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进口关税的优惠问题

  1、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两种税均属间接税,虽然是由企业缴纳,但税负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从理论上讲,对间接税的征免与否影响的只是消费者,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利润,因此,也不增加企业的税负。而且,就消费税而言,目前,并不是对所有汽车都征收消费税,而仅仅对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征收,且税率也不是很高。对这两类车征收消费税,主要在于:①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在我国还属于高档消费品,并不是百姓家庭的生活必需品,征收消费税具有调节社会分配的作用;②汽车对城市环境污染的影响很大,征收消费税也有对这方面的补偿意义。就新车型而言,往往售价较高,会给企业带来高额利润,足以补偿前期开发的投入费用。况且,国家对科研部门开发、转让新车型已经给予了进口和国内部分税收政策的优惠鼓励。因此,不宜再对开发初期的新车型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2、关税。由于国家目前已制定了关税税率与国产化程度挂钩的政策,如再对进口的汽车零部件等再给予免征关税的优惠照顾,将不利于促进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提高汽车国产化率,为此,也不宜对开发产品进口的汽车零部件等再给予免征关税的优惠照顾。

  三、科研经费问题

  为加速企业技术进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对鼓励企业加在技术一切费的投入、推动产学研的使用,促进联合开发、增加财政技术投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已体现了国家对企业技术进步新产品联合开发的支持。因此,国家财政不宜再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轿车产品的科研开发。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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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5
文号:财税政字[1998]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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