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政字[1998]95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1410号建议的答复

陆燕荪等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建议国务院制定与国发[1997]37号文件相应的对国内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免税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采用国际招标采购设备,投标时以不含税价格报价”的问题。国家经贸委等5个部、委、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国际招标采购中有关税收等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778号)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凡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各类产品,在投标、评标时,国内产品一律以出厂价(不含增值税)参加竞标。因此,以不含税价格报价的问题已经解决。

  二、关于国内企业采用国际招标中标设备给予退税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和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使国内企业参与竞争创造公平环境,国务院同意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招标企业中标的设备(包括单、台件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等),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因此,你们提出的“对采用国际招标采购设备,国内制造部分的增值税按出口退税率的税率退还给制造企业”的建议已经得到解决。至于此项政策是否扩大到国外企业中标,国内企业分包的部分,我们将按照既有利于操作又便于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后再定。

  对于提出的“国内企业中标商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国内企业在开发高技术含量产品时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建议,因“零部件、原材料”不符合国发[1997]37号文件中关于对“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因此,不能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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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81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1037号建议的答复

杨如兰等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明确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农业企事业单位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考虑到农业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为支持和鼓励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国家仍然对其保留了较为优惠的所得税政策。目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农业企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照顾主要有以下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明确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9号)设置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农业企事业单位大多是微利单位,只要符合条件,也可执行上述照顾性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能和下一纳税年度的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农业、农垦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按照规定的年限用以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

  至于你们提出的对从事农技推广的农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种子、肥料、农药、农膜等所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问题,我们意见,这些所得如果条例上述条件,即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照顾。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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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1997]1号 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工商税制改革的各项法规,增强国家财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要加强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附件:

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月1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中国国情、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收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在近几年改革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税收征管改革的任务是: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到本世纪末,先在全国的城市和县城实施,并逐步向农村推进,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这项改革。

  税收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要通过征管改革,逐步使征税纳税双方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统一。要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和征管规程加以规范、统一,为全面应用计算机打下基础。

  (三)整体协调。在改革的设计上要通盘筹划,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破,审时度势,循序渐进,先城市、后农村,先试点、后推广。

  (四)实用易行。要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上税收征管的先进经验,使改革后的征管模式不仅有利于征收管理,降低征税成本,而且方便纳税人。

  (五)监督制约。通过深化征管改革,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专业化程度,建立制约机制,防止内外勾结、偷漏骗税。

  二、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办法。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具体办法主要分以下四种:——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缴款书报查联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划款入库。

  ——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集中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国库办理清算。

  依照税法法规分期预缴、按期一并申报的纳税人,可选择上述三种申报纳税办法之一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对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纳税人,可按现行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结算税款,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信用卡。

  2.规范纳税表格。要统一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以此为基础,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并逐步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除了国家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外,国家税务总局要及时公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等。为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要建立中央和省两级税收法规信息库。

  2.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应当本着相对集中、讲究实用、方便纳税和不扩大基建规模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城市一般在区、县税务局(分局)内设置;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在偏远地区和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征收点或代征点,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纳税服务。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联合设置或合用办税服务场所。

  要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服务。国家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中建立税务代理业,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税务代理实行自愿的原则。纳税人出于自身的需要,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税务代理的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纳税申请、税款缴纳等原则上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税务代理,已建立的税务代理实体,必须与税务机关脱钩。

  (三)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应赋予一个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采用国家标准。

  2.开发、完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要在加强税收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把从税务登记至税务稽查的各项征管业务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出口产品退税等征管重点、难点要严格加强监控。要在加速开发增值税纳税申报监控系统的同时,完善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要建立个人所得税监控系统,掌握完整动态的个人所得资料,强化源泉控制,切实提高自行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要加强对出口产品退税的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税务同企业、海关、银行等单位的信息网络,使出口、报关、结汇、退税等方面的监控信息交换及时、准确。

  4.建立四级计算机监控管理网络。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或下世纪初,力争建成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市)四级计算机网络。

  (四)建立人工与计算机结合的稽查体系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日常稽查是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的常规检查;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检查;专案稽查是根据举报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的个案检查。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监控系统选择并确定被查对象,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流程规范操作。

  3.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重要情报信息通报制度。以税务稽查部门为纽带,依靠计算机监控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及时通报重大犯罪线索,提高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执法效率,打击各种涉税犯罪。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

  1.机构设置。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全部任务和执行税收收入计划的税务机关为基层征管单位(主要是指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税务局或税务分局),其内设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划分设置,但不得超过上级或有关部门核定的数量;税务所原则上按经济区划设置。

  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市)各级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应根据改革需要作相应的调整。

  2.人力分配。基层征管单位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及上述四个系列的职能划分,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其中稽查人员的比例一般要占总人数的40%。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抓紧制定颁发操作性较强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统一制定计算机系统的建设规划。制定全国税收电子化发展纲要,区分轻重缓急,从整体上设计网络布局、硬件配置和软件开发,调动和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科学高效。

  (三)抓好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业务培训应当根据税务人员的分工,分类实施、分级负责。培训的重点要放在稽查技能、财务会计知识、计算机的应用与维护等方面。在理顺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划分的前提下,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以职定岗,以岗定责,责任到人。

  (四)切实加强部门合作,坚持专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在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同公安、财政、邮电、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合作,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进一步巩固、完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建立情报互通制度,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税收环境,维护税收秩序。此外,要进一步加强与城乡基层政权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协作关系,逐步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制度和奖励制度,以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五)加大对征管改革的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财政体制法规,对税收征管改革给予必要的支持;为加快改革进程,可适当利用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税务部门要节约使用资金,并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有效使用。

  四、实施步骤

  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征管改革必须分类、分步实施。

  (一)城市的市区、县城和沿海地区发达的乡镇,在1996年完成征管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1997年开始推行新的征管模式。1997年年底前要完成以下五项任务:一是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二是在税务机关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现集中征收;三是要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和集中征收的基础上,实现专管员由管户向管事的职能转换,同时调整充实稽查力量,按法规比例充实稽查人员;四是按征管功能调整基层机构,理顺职能;五是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规范征管资料,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

  (二)内陆农村地区,1997年前主要应立足于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即:一要分期分批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的自行申报纳税面扩大到80%以上;二要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乡镇所在地,因陋就简建好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集中征收,同时在交通、通讯不便的偏远地区和山区设置征收点、代征点或采取巡回征收方式,实行定期定点征收税款,提供各种纳税服务;三要将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所,原则上逐步改为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或中心税务所;四要抓住服务、征收、稽查三个环节,结合本地实际,设计出适合农村征管的工作流程,规范执法文书。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确定,改革分步推行到位后要相应进行验收。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征管改革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动手,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改革的进展情况要随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汇报,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以取得各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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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1-23
文号:国办发[199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各地应将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于五月底书面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7]1号                     1997-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工商税制改革的各项法规,增强国家财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要加强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1997年1月1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3]国发第90号),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中国国情、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收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在近几年改革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任务和原则税收征管改革的任务是: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到本世纪末,先在全国的城市和县城实施,并逐步向农村推进,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这项改革。税收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要通过征管改革,逐步使征税纳税双方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统一。要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和征管规程加以规范、统一,为全面应用计算机打下基础。

  (三)整体协调。在改革的设计上要通盘筹划,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破,审时度势,循序渐进,先城市、后农村,先试点、后推广。

  (四)实用易行。要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上税收征管的先进经验,使改革后的征管模式不仅有利于征收管理,降低征税成本,而且方便纳税人。

  (五)监督制约。通过深化征管改革,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专业化程度,建立制约机制,防止内外勾结、偷漏骗税。

  二、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办法。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具体办法主要分以下四种:-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缴款书报查联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账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划款入库。-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集中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国库办理清算。依照税法法规分期预缴、按期一并申报的纳税人,可选择上述三种申报纳税办法之一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对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账户)的纳税人,可按现行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结算税款,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信用卡。

  2.规范纳税表格。要统一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以此为基础,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并逐步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除了国家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外,国家税务总局要及时公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等。为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要建立中央和省两级税收法规信息库。

  2.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应当本着相对集中、讲究实用、方便纳税和不扩大基建规模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城市一般在区、县税务局(分局)内设置;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在偏远地区和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征收点或代征点,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纳税服务。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联合设置或合用办税服务场所。要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服务。国家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中建立税务代理业,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税务代理实行自愿的原则。纳税人出于自身的需要,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税务代理的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纳税申请、税款缴纳等原则上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税务代理,已建立的税务代理实体,必须与税务机关脱钩。

  (三)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应赋予一个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采用国家标准。

  2.开发、完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要在加强税收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把从税务登记至税务稽查的各项征管业务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出口产品退税等征管重点、难点要严格加强监控。要在加速开发增值税纳税申报监控系统的同时,完善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要建立个人所得税监控系统,掌握完整动态的个人所得资料,强化源泉控制,切实提高自行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要加强对出口产品退税的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税务同企业、海关、银行等单位的信息网络,使出口、报关、结汇、退税等方面的监控信息交换及时、准确。

  4.建立四级计算机监控管理网络。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或下世纪初,力争建成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市)四级计算机网络。

  (四)建立人工与计算机结合的稽查体系。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日常稽查是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的常规检查;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检查;专案稽查是根据举报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的个案检查。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监控系统选择并确定被查对象,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流程规范操作。

  3.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重要情报信息通报制度。以税务稽查部门为纽带,依靠计算机监控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及时通报重大犯罪线索,提高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执法效率,打击各种涉税犯罪。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

  1.机构设置。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全部任务和执行税收收入计划的税务机关为基层征管单位(主要是指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税务局或税务分局),其内设机构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划分设置,但不得超过上级或有关部门核定的数量;税务所原则上按经济区划设置。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市)各级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应根据改革需要作相应的调整。

  2.人力分配。基层征管单位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及上述四个系列的职能划分,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其中稽查人员的比例一般要占总人数的40%.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抓紧制定颁发操作性较强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统一制定计算机系统的建设规划。制定全国税收电子化发展纲要,区分轻重缓急,从整体上设计网络布局、硬件配置和软件开发,调动和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科学高效。

  (三)抓好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业务培训应当根据税务人员的分工,分类实施、分级负责。培训的重点要放在稽查技能、财务会计知识、计算机的应用与维护等方面。在理顺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划分的前提下,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以职定岗,以岗定责,责任到人。

  (四)切实加强部门合作,坚持专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在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同公安、财政、邮电、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合作,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进一步巩固、完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建立情报互通制度,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税收环境,维护税收秩序。此外,要进一步加强与城乡基层政权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协作关系,逐步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制度和奖励制度,以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五)加大对征管改革的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财政体制法规,对税收征管改革给予必要的支持;为加快改革进程,可适当利用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税务部门要节约使用资金,并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有效使用。

  四、实施步骤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征管改革必须分类、分步实施。

  (一)城市的市区、县城和沿海地区发达的乡镇,在1996年完成征管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1997年开始推行新的征管模式。1997年年底前要完成以下五项任务:一是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二是在税务机关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现集中征收;三是要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和集中征收的基础上,实现专管员由管户向管事的职能转换,同时调整充实稽查力量,按法规比例充实稽查人员;四是按征管功能调整基层机构,理顺职能;五是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规范征管资料,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

  (二)内陆农村地区,1997年前主要应立足于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即:一要分期分批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的自行申报纳税面扩大到80%以上;二要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乡镇所在地,因陋就简建好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集中征收,同时在交通、通讯不便的偏远地区和山区设置征收点、代征点或采取巡回征收方式,实行定期定点征收税款,提供各种纳税服务;三要将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所,原则上逐步改为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或中心税务所;四要抓住服务、征收、稽查三个环节,结合本地实际,设计出适合农村征管的工作流程,规范执法文书。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确定,改革分步推行到位后要相应进行验收。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征管改革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动手,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改革的进展情况要随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汇报,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以取得各方面的支持。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稳步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结合城市特点和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在城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常有纳税义务发生的纳税人中,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由纳税人自行依法办理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登记、税款申报缴纳等一切纳税事宜,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在现阶段应当以直接上门申报方式为主,以利加强监控。有条件的地方,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核算健全、管理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中推行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方式。随着条件的改善逐步扩大。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往的申报纳税记录、财务管理水平、办税人员素质等综合情况,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并在纳税申报办法、申报方式、申报资料种类、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促进纳税申报质量的提高。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持申报纳税手册和信用卡(专用缴税卡)或存折,在银行储蓄网点划卡的办法报缴税款。此外,为了加强源泉控管,减少征收成本,各地税务机关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纳税人、不同税种的特点依法实行委托代征,并按法规支付代征手续费。

  二、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实行集中征收为使纳税人能够得到良好的服务,应当在税务机关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的设置既要考虑征管信息集约化处理的要求,又要方便纳税人办税。城市一般以区税务局或税务分局为单位设置办税服务厅,在有条件的中、小城市,也可集中设置办税服务厅。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减少征、纳税成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合建或合用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内要设置税务咨询、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受理申报、税款征收以及办理其他税务事宜等一系列窗口,使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同时办理。有条件的,还应商请银行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税款经收处,与相关的银行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内容除了建立定期税法公告制度外,还包括在办税服务厅常备各种纳税指南和宣传手册,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和纳税实务知识;配备不同业务层次的咨询人员,采取面谈、电话、信函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释疑解难;利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技术,积极开发计算机辅助服务系统,用于电子公告、纳税人自我查询;公布办税流程,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方便纳税人办税;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税法宣传和培训,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纳税人可依照税收法规,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税务代理服务的重点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倡为个体户建帐(账)和申报纳税提供代理服务。要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和管理监督,严格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审批,严格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税务机关在人、财、物上脱钩。

  三、加快税收征管电子化进程从我国国情出发,把计算机化的重点放在城市和征管的重点、难点上,逐步形成全国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并积极创造条件,与有关部门和企业实行网络互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讲求实效”的方针,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大对信息系统的投入,扩大计算机在城市税务系统的装备面。大中城市建成二级信息处理中心,区(分)局一级负责征管业务信息处理,市局一级负责全市网络管理和综合分析;小城市可建成一级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征管业务信息处理、网络管理和综合分析。各基层征管单位均应按照新的征管业务规程,采用统一的征管计算机软件进行征收管理。在全国统一软件推行前,作为过渡,各地应逐步使用全省统一的征管计算机软件,或选用总局推荐的软件。

  四、建立双层稽查体系,强化稽查制约机制建立市和区税务局、税务分局双层稽查体系,区、分局一级稽查机构主要负责根据选案结果进行的日常稽查,并辅以专项稽查和一般案件的专案稽查;市一级稽查机构侧重于大要案件和重大群众举报案件的稽查以及全市稽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小城市也可实行市、区一级稽查。税务稽查要严格按照稽查选案、稽查实施、案件审理、处理决定执行四个工作环节实行分工,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城市稽查人员的比例达到总人数的40%以上。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科学选案指标体系,有的放矢地进行重点稽查;同时,实施分类稽查管理,合理调整稽查频率,不断提高稽查质量。在强化对偷逃骗税稽查的同时,要有专门力量负责查漏管户。一方面定期与工商、民政等部门核对登记户数,另一方面要不定期地走街串巷实地查核,以逐步减少以至杜绝漏管户,控制税源。

  五、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基层机构城市直接面对纳税人并承担税收征管工作全部任务和执行税收收入计划的税务分局或区税务局,要按照精简、效能、属地管理、适当集中的原则设置。其内设业务机构,要根据管辖纳税人的多少、税源的大小、征管力量的强弱、计算机应用程度的高低,按照以下四个系列设置:-管理服务系列,主要负责纳税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应纳税额核定、受理各项税务申请、部门配合与协税护税、外部信息采集等。-征收监控系列,主要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解库,催报催缴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税收票证管理等。-税务稽查系列,主要负责受理举报、综合选案、实施稽查、案件审理、案件移送、稽查成果分析等。-政策法制系列,主要负责税收政策调研反馈、执法监督检查、税务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等。根据上述职责,其内设机构既可在区税务局或税务分局之内设置综合管理、计会征收、税务稽查等职能科(股),也可在区税务局之下设置征收、稽查分局或在税务分局之下设征收、稽查所,但不得超过上级或有关部门核定的机构数。随着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必须加强技术服务和信息管理,在计算机处理业务量大、应用面广的区局或分局,应设专人负责系统功能配置管理,计算机硬件、软件管理,网络管理等工作;大中城市有条件的,也可设置技术服务科(股),并逐步向信息管理过渡。个体税收税源多、任务大的地方,也可单设个体税务分局,其内设机构可比照上述区局或分局设置。小城市(县级)的市局原则上仍为管理局,不直接从事征收工作;对纳税户少、税源相对集中的,可以在市局设置办税服务厅,由市局直接负责整个市区税收的征收和管理,以减少行政层次。根据上述分工,各系列之间必须加强衔接,建立起内在的基本的监控关系,即以税务登记的基础资料和信息,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未申报、中止申报情况;以应征数核算的税收会计分户帐(账),监控纳税人应缴、减免、实缴、滞欠和提退情况;以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使用资料和信息的对比,监控纳税人履行义务的动态变化,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和依据;以登记、申报、缴税和违章与否,监控发票供应情况等。

  六、实施步骤

  (一)1997年,在试点基础上推行新的征管模式,当年年底前完成以下五项任务:一是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常有纳税义务发生的纳税人中,全面实行自行申报;二是以区税务局、税务分局为单位设置办税服务厅,实现集中征收;三是在纳税人自行申报、集中征收、有一定计算机技术支持的基础上,实现专管员由管户向管事制的职能转换;同时调整充实稽查力量,稽查人员的比例要达到总人数的40%;四是按本实施意见要求调整机构,理顺职能;五是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基本要求,规范征管资料,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大中城市以及沿海和内陆经济相对发达城市有50%至60%的区税务局、税务分局试行包括建立计算机网络在内的模式转换。

  (二)1998年,继续巩固纳税申报和集中征收制度,优化服务措施,完善专管员职能转换,调整充实稽查人员,进一步理顺机构职能,强化征管基础管理,大中城市的95%、小城市的50%完成包括建立计算机网络在内的征管模式转换。

  (三)1999年,完成其余大中城市、90%的小城市包括建立计算机网络在内的征管模式转换。

  (四)2000年,完成全部城市包括建立计算机网络在内的征管模式转换,实现网络互联以及与海关、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联网。

  七、认真组织验收改革分步推行到位要相应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为:-纳税人95%以上实现了自行申报纳税,并进行分类管理;-城市税务分局、区税务局,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的税收管理新格局运行正常,稽查人员的比例占总人数的40%以上,各系列、各岗位职责明确,衔接紧密,有量化考核标准,定期考核并兑现奖惩;-办税服务厅设置规范,窗口功能齐全,纳税人办税方便、快捷、准确;-区税务局、税务分局的机构设置符合有关法规;-计算机配备和网络建设满足征管业务需要,使用统一软件,计算机应用覆盖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和税务稽查等征管全过程,并实现网络运行;-严格按照统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基本要求操作,使用统一的表、证、单、书,征管资料规范、齐全,纳税人档案库资料完整。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精神,结合农村特点和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设置农村税务机构,调整充实一线力量根据“精简、效能、适当集中”的原则,在农村应以经济区划设立税务机构(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按照收入规模的大小和管辖纳税户的多少,一个农村税务分局(或税务所)一般管辖3个以上乡镇。地方税务系统按乡设所的,要根据改革的要求,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所。牧区、工矿区的机构暂不变,对机构内部的职能作相应的调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适当集中。原有的已按经济区划设立征收机构的地区,可根据新征管模式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少数偏远、特殊地区,可以从实际出发,对专管员管户的形式作适当改进。县级税务机关的机构,应当适应基层机构改革作相应的调整。有条件的县税务局,可以负责城关(或含城郊)地区的直接征收和稽查。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要精简管理机关,充实基层,基层税务干部占全体税务干部的比例应不少于75%.同时,要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合理安排科所干部,分流人员。通过机构的调整,要实现由专管员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转变,由分散征收的粗放型管理向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集约型管理转变。

  二、合理划分职责,实行专业化管理农村征收机构和岗位的设置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制四个系列划分,以事定岗,以岗定责,职责分工如下:-管理服务系列: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征收监控系列: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会统工作及票证管理。-税务稽查系列: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政策法制系列:税政问题调研反馈、执法监督检查、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岗位设置的具体数量及职责,由各地结合农村征收机构管辖区域的大小、所管纳税人的多少、征管力量的强弱、技术手段的高低等条件确定。其中政策法制系列岗位工作量较小,可实行兼岗兼职。人员较少的农村征收分局,也可采取一人多岗,实行专业化分工与“分阶段工作法”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即实行相对的岗位分工,征期集中力量侧重征收,征期以后集中力量侧重稽查。随着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应用的不断扩大,应当逐步加强技术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技术服务岗位,负责计算机硬件的维修和软件的维护,并逐步承担起信息管理的任务。鉴于农村征收分局都是最基层的单位,故不设置复议与应诉机构和岗位,但县税务局应当有机构负责承办此项业务。根据上述分工,各系列之间必须加强衔接,建立起内在的监控关系,即以税务登记的基础资料和信息,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未申报、中止申报情况;以应征数核算的税收会计分户账(账),监控纳税人应缴、减免、实缴、滞欠和提退情况;以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使用资料和信息的对比,监控纳税人履行义务的动态变化,为税务稽查提供依据;以登记、申报、缴税和违章与否,监控发票供应情况等等。各地可根据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并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衔接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量化的考核指标。

  三、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征收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在税务分局(或税务所)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室)”。一般1个税务分局设置1个厅(室);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也可以设置若干个征收点,纳税人按期到指定的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以方便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室)的服务范围:县城以城区纳税人及邻近乡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农村以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所管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办税服务厅(室)要设置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申报受理、税款征收、税务咨询以及办理其他税务事宜等窗口、柜台,以满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需求;纳税人少、业务量小的,也可以一个窗口多个功能。要公布办税流程和服务规范;要常备各种纳税指南和税法宣传资料;要实行业务骨干值班制,负责税务咨询,为纳税人释疑解难;并逐步提供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支持的纳税人自我查询服务。

  四、借助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征收针对农村地域较广、税源相对分散的特点,应当在实行集中征收的同时,因地制宜地把其他征收方式的采用有机结合起来。农村税务分局所在地以外的乡镇纳税额较小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分散在乡村的无证业户的零散税收、农村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可以将纳税定额确定后委托乡镇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农村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或农村信贷员、村干部以及其他适合的人员代征,定期结报,并按法规支付手续费。各地税务机关还可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同纳税人、不同税种的特点,依法委托相应适合的单位或人员代征税款,以加强源泉控管,降低征收成本。实行委托代征后,税务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清理,防止漏征漏管。检查重点是应登记办证而未登记办证的漏管户,以防有证户向无证户转化。

  五、实行税银一体化服务,方便纳税人纳税《方案》明确的四种申报纳税办法在农村地区的具体适用,由县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行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偏远地区可以试行代理申报、纳税。为方便纳税人纳税,保障税款及时入库,税务机关要与金融机构加强协作,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税银一体化服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个人则可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储蓄帐户(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应纳税款,按期持申报纳税手册和信用卡、专用纳税储蓄卡或存折,在金融机构的储蓄网点划卡(折)报缴税款。

  六、实行分类管理,简化纳税办法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管理水平和纳税情况,将其分为若干类型,并在纳税申报办法、纳税申报方式、申报资料管理、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结合实际制定分类管理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同时,应当针对农村税收征管的特点,在遵循税法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而又稳妥地改进、简化纳税手续,切实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七、实行双层稽查,加大稽查力度税务稽查工作由县稽查分局和农村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共同负责,二者的职责范围可以按纳税人纳税数额划分,也可以按总局法规的稽查种类划分,即农村税务分局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县稽查分局负责各种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并负责对农村税务分局(或税务所)稽查工作的考核。在日常工作中,为切实提高稽查工作效率,要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实行选案稽查方式,现阶段可将计算机选案与人工选案相结合。有条件的地区要规范操作,严格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程序进行。对于固定纳税单位的日常稽查,可在法定的追征期内均衡安排,确保稽查的深度和质量。在强化对偷逃骗税稽查的同时,要加大对漏管户的检查力度,除了与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定期核对登记户数,还要不定期派员走村串乡,依靠协税护税网络清查漏管户,以增强税源监控力度。

  八、加快计算机应用步伐,逐步实现征管电子化要根据计算机技术本身的特点和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从整体上考虑网络布局和硬件配置工作。计算机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尽快从县局到各个分局建立集中式或集中分布式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其他已使用计算机的地区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局域网络,少数尚未使用计算机的地区应创造条件,要使用单机从税款征收、税收会计统计入手,逐步扩大计算机应用范围,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税收信息的传送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报盘、电子信箱和广域网等多种方法实现。

  九、实施步骤

  (一)沿海地区发达的乡镇,在完成征管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1997年开始推行新的征管模式,1997年底之前要有50%的一线征收单位完成以下五项任务:一是收缩农村征收机构,按征管功能合理地设置岗位;二是农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自行申报;三是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室,实现集中征收;四是要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和集中征收的基础上,实现专管员管户向管事的职能转换,同时,调整充实稽查力量,稽查人员的比例要达到所在单位总人数的40%以上;五是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基本要求,规范征管资料,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并逐步将税收征管纳入计算机管理。1998年实现上述五项目标的一线征收单位要达到90%,并在这些单位完成计算机局域网建设;2000年之前全面实行新的征管模式,各征收单位全面实现与县局的计算机联网,有条件的地方,要尽早实现与银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乃至企业的网络互联。

  (二)内陆农村地区,1997年之前主要应立足于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即:一要分期分批逐步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的自行申报纳税扩大到80%以上;二要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乡镇所在地,因陋就简建好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集中征收;同时在交通、通信不便的偏远地区和山区设置征收点、代征点和采取巡回征收方式,实行定期定点征收税款,提供服务;三要将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所,原则上逐步改为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或中心税务所;四要按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计出适合农村征管的工作流程,规范执法文书。2000年之前,内陆农村地区要从税款征收、税收会计统计入手使用计算机,逐步扩大计算机应用范围,为2000年以后分步实现由手工作业向全面应用计算机管理的过渡奠定基础;到2010年,内陆农村地区的税收征管要基本实现计算机化。各地要根据上述步骤,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分年、分类的改革推进计划,落实到位。

  十、认真组织验收改革分步推行到位后要相应进行验收,验收标准由县税务局按照以下原则自行确定:

  -纳税人是否实现了自行申报纳税;

  -基层税务机关是否按照新的征管模式运行正常;

  -为纳税人服务、监控管理和稽查选案是否按既定目标应用计算机并实现联机运作;

  -征管机构和岗位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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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2-21
文号:国税发[1997]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署税[1997]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

失效提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04年03月3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本法规自199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打击价格瞒骗,保证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范围:

  (一)经批准合同或协议中已订明内销比例的以及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

  (二)因故不能出口,经主管部门和海关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货物;

  (三)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货物;

  (四)其他需由海关审价的加工贸易货物。

  第三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其中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来料加工进口货物以内销时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第四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由海关依次采用同一时期从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进口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倒扣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估定。

  第五条 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具体环节:

  (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属于经批准合同或协议中已订明内销比例的部分,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部分,以及因故不能按比例出口准予内销补税的部分,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审定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全额保税项下的货物,经主管部门和海关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以内销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审定的原进口料、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二)来料加工进口货物,因故不能出口的加工成品或料、件,经主管部门和海关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以内销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审定的售予国内的加工成品或料、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从保税区、保税仓库提取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分别按上述第(一)、(二)项的规定审定进料或来料加工货物的完税价格。进料加工货物(全额保税除外)的申报进口之日为该货物出保税区、保税仓库的申报进口之日。

  (四)加工贸易中产生的余料、增产的成品、副产品、次品、边角料、废料等,经主管部门和海关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以内销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审定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五)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补税时海关审定的该货物所含进口料、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第六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及有关费用,提供有关合同、发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必要时,还应提供购进料、件的厂家发票和反映加工贸易双方关系及成交活动的一切有关情况。

  为确定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海关有权检查加工贸易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业务函电、文件和其他资料。

  第七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如有特殊经济关系,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经调查认定加工贸易双方的特殊经济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时,有权不接受申报价格。

  第八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虚假的、伪造的合同、发票及其他资料,为瞒报价格以偷逃税收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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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3-10
文号:海关总署署税[1997]17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7]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的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做好新形势下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


  1997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老干部工作会议,主要议题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近年来的老干部工作情况,研究部署1997年的老干部工作,表彰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胡锦涛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中组部部长张全景和副部长李铁林也分别作了总结讲话和报告。为贯彻好这次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老干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不断提高对老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做好老干部工作,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老干部工作放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个事业的大局中来考虑,放到整个干部工作中来考虑。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这是尊重党的历史,继承党的优良传统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需要。各级国家税务局都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听取汇报,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对老干部部门解决不了而又应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二、要进一步抓好政治待遇的落实,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老干部

  坚持抓好老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这是老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在落实政治待遇方面,当前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抓好老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采取办培训班、读书班等形式,组织学习理论,学习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使老同志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是切实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选好配好党支部书记,关心、支持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发挥好党支部的作用。三是建立健全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狠抓落实。如定期向老同志通报情况制度,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干部制度,参观学习制度等。四是要认真组织一些有政治意义的纪念活动。可采取参观、座谈、撰写纪念文章等形式,寓教于乐。五是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老干部活动室,开展一些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把活动中心办成老干部之家。

  三、要坚持不懈地做好工作,千方百计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

  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是老干部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要继续落实国家有关老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一是要及时发放离退休干部的离退休费,及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由于医疗体制的原因,老干部的医药费报销还存在许多问题,要从老干部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出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早日使问题得到解决。二是要关心老干部生活,热心为老干部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疾病、医疗等方面的困难,特别是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更要关心。三是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关心老干部的切身利益,使之现有的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分享改革的成果。

  四、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一步发挥老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从老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组织他们就地就近,面向基层,面向征管,面向社会,更好地发挥作用。老干部有很强的政治优势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又有严于律己的好作风,按照六中全会的要求,充分发挥老同志的政治优势,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作用。要坚持自愿和量力而为、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协助、帮助他们在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五、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切实帮助老干部解决实际问题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以来,全国各地国家税务局的老干部来信来访呈上升趋势,而且联名信访多,越级上访多,反映的困难多,对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各级国家税务局及老干部部门要及时发现信访中反映出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真正做到思想重视、工作到位、措施得力,把问题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妥善处理在萌芽状态。各级老干部部门在接待来访中,要热情接待,满腔热情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加强疏导和说服工作,要认真研究和回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对于来信的,要认真调查研究,能办的事尽快办,要件件有答复。对目前无条件办的,要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求得理解和谅解,决不能置之不理。要加强对老干部信访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有专人来抓,纳人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加强督查。

  六、要进一步加强老干部部门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和老干部工作部门的同志,要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采取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把老干部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工作队伍建设好。

  一是近几年国家税务局系统老干部部门的人员变动比较大,很多新同志未从事过老干部工作,亟待加强培训。即使在老干部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同志,也需要学习,不断提高。因此各级老干部部门要抓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能力。

  二是要狠抓老干部工作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在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难度越来越大。这种要求我们的队伍在政治上要强、在业务上要精,在工作上要实,要及时抓住典型,进行宣传、学习,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老干部工作队伍。

  三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四是要做好老干部工作机构的稳定工作。各级领导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负责老干部工作的人员,关心老干部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关心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五是要加大老干部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在扎实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同时,向各部门宣传,向群众宣传,使老干部工作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认识、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好老干部工作。要广泛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活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作出具体宣传安排,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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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3-13
文号:国税发[1997]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7]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新国税稽字[1997]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五条法规中提到的"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指各小(区)、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的原则,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中提到的见证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的规定执行,不应包括你局请示中提及的"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税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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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3-13
文号:国税函[1997]14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7]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从1982年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9年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到1995年底决定全面停征“两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集的“两金”共2444.59亿元,为缓解我国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的紧张状况,筹集财政资金,平衡财政预算,减轻中央财政压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在十余年的“两金”征集工作中,各级税务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广大税务干部积极努力,开拓进取,千方百计为国聚财,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在征集工作实践中摸索出很多好的工作方法,积累了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均应该认真总结。为此,总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总结“两金”征集和三年来清欠工作的情况、管理办法和经验,找出差距和不足,分析其原因,实事求是地评价本地区“两金”征集和清欠工作。在1997年4月30日前各地要将“两金”工作总结报送总局,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当地人民政府。

  二、各地要在认真做好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两金”征集和清欠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两金”征集工作圆满结束后,对专门从事“两金”征集工作的人员,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问题。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两金”清欠收尾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1号)的法规执行,及时组织“两金”清欠收入足额入库,确保圆满完成“两金”征集工作。

  对确需豁免和减征“两金”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不得层层下放审批权限或分次核批,符合法规审批后方可执行。凡欠缴“两金”500万元以上的单位,其豁免或减征,必须按法规于1997年3月31日前报送总局,对原已上报但未经批复的,需重新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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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3-26
文号:国税发[1997]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等四项规定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1999]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随着全国信息化工作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系统税收电子化工作也在稳步前进。为使税务系统计算机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根据各地的要求和计算机配备的现状,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税务系统新建和改建计算机场地的暂行规定》及《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和安全技术标准》(试行),经全国税务系统第三次计算机应用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本着节俭、效能的原则,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量力而行地搞好本地区的计算机建设,切不可盲目攀比和追求豪华。配备计算机应重点在应用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附:

  1、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2、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略)

  3、税务系统新建和改建计算机场地的暂行规定(略)

  4、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安装技术标准(略)


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各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计算机应用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分别建立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即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信息中心。运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职责明确。

  (二)各计算机使用部门(处、科、所、办税服务厅)须设置计算机运行管理员。管理员应选派业务技术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担任,在信息中心及本单位(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三)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

  1、负责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应用计算机处理各项业务的质量与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负责作好计算机运行中各应用单位、部门和专业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3、负责对所辖范围内计算机运行所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4、各计算机使用单位的运行管理员,应全面了解、随时掌握本部门计算机运行情况;负责监督有关计算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填写“运行状态日志”,随时汇报计算机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二、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检查与评比

  为了提高各单位计算机运行管理水平,促进计算机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特制定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检查与评比制度。

  (一)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

  各省、市、自治区计算机管理部门应制定考核办法和拟定各类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记录,用于考核计算机运行状况。

  (二)计算机运行状况的检查

  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辖区内的计算机运行状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应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信息中心的工作。凡被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对重大问题及时予以通报,保证良好运行状态。

  (三)评比工作

  各级信息中心根据各单位的计算机运行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比。评比工作主要依据各单位汇总的运行状况记录报表和检查的结果进行。

  三、计算机机房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机房(以下简称机房)是各级税务机构的重要部门,机房的日常管理是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行的基础,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

  (三)进入机房,必须换工作鞋;机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在机房内吃、喝各种食物;机房内不准高声喧哗,不要在机房内会客。

  (四)机房内严禁带入和存放各种易燃、易爆、腐蚀和强磁物品。

  (五)建立机房卫生值日制度,以保证机房被的机器、设备、器具等整齐清洁。

  (六)机房内的一切物品,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挪用、拆卸和带出机房。

  (七)建立计算机上机登记制度,并认真记录机器运行情况和作业情况。

  (八)机房值班人员需经培训后方可允许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若需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班。

  四、计算机机房运行值班制度

  (一)对中型机以上的机房,应设立值班室、值班员及值班电话,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值班室负责按设备要求,定时巡视仪器仪表提示以及设备运行状态,系统出现问题时,应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

  (三)值班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时处理有关事项不得积压。

  (四)值班人员须按设备管理规程,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五、设备管理规定

  (一)为保证税务系统机型的统一,便于管理,大中型机、小型机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计划,统一选型,超级微机及配套附属设备均要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计划,每年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选型,各单位在购置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时必须按选型结果购置。

  (二)各单位购入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均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资产帐簿和购置、验收、领用、调拨、报损、报废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厂牌、设备编号、设备来源、安装地点及变动情况、启用时间、设备故障情况及检修记录等。

  (四)各单位每年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必须由专门运行管理人员安装,其他人不得随意装拆。

  (六)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出现故障时,硬件运行管理人员应努力排除故障,无法修复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厂商处理。

  (七)设备老化、性能落后、故障严重、不能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应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按报废程序处理。

  六、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二)计算机主机的上电下电操作,应由系统管理人员负责进行。

  (三)做好计算机用电安全防范工作,工作完毕必须关闭计算机和辅助设备电源。

  (四)使用各类计算机,应常备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时的替代措施及恢复操作所规定的文件。

  (五)认真编制和填写计算机的使用记录,及时掌握计算机运行状况。

  (六)使用计算机,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各类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七)禁止使用计算机玩游戏。

  七、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一)设置各用户口令,以防止非法用户对非授权数据的访问,规定用户访问权,防止非授权用户对文件的使用和修改等。

  (二)记录用户操作情况表,用以掌握各用户对网络的访问情况,使得网络在出现故障时,能及时查出故障原因。

  (三)对需传输的数据文件进行加密,以防止重要信息从通讯线路上泄露出去。

  (四)加强对有盘工作站和外来数据的安全检查,以防病毒等对网络系统的破坏。

  (五)经常对网络的通讯链路进行维护检查,以防线路和各设备因故障而影响网络的正常运行。

  (六)在增加新的网络资源时,需对其进行常规安全检查。

  (七)对系统软件和关键文件、重要数据进行定期备份,并妥善保管。

  (八)严格按网络操作规程进行上、下网的操作。

  八、计算机维护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的维护管理应由专人负责,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硬件设备维护维修技术培训。

  (二)建立并执行设备检查维护制度,定期组织设备检查维护小组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三)进行计算机安装及维护工作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严禁带电作业,不得在通电情况下进行拆换、插拨零部件等操作。

  (四)对微机服务器等设备,应定期对机器内部进行除尘清洁处理并进行记录,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进行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应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认真记载设备的故障、修复以及部件更换等情况。并对所出现的故障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维护措施。

  九、空调电源使用管理规定

  (一)空调

  1、空调机安装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按产品要求负责实施,其电器部分安装应符合电力工程安装标准。

  2、使用空调时应严格参照说明书所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并由专人管理。

  3、应保持设备清洁,空气过滤网应每月清洗一次,分体空调室外机组应定期清洗,保持良好通风条件。

  4、空调机季节性停用,应切断电源。

  5、每年在使用之前进行保养一次。

  6、计算机专用空调运行管理人员应由接受正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二)UPS稳压电源设备

  1、电源设备应由专门技术人员安装和调试,运行正常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单位要派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学习设备使用方法,熟练掌握各种操作规程。

  2、设备发生故障时,运行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努力排除故障,确保电源的正常工作。

  3、设备的使用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操作须由专人负责。

  4、每3个月对UPS电源的电池进行充放电并作记录,确保电源正常工作。

  5、无人值班单位,下班后须停止设备运行,切断市电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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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4-25
文号:国税发[1997]6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7]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社会公布20个文明服务示范单位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更好地落实“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争当“优秀税务员”活动中,向社会推出20个文明服务示范单位。名单如下: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白纸坊牛街税务所

  天津市蓟县国家税务局集贸税务所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峪耳崖分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皇姑分局征收科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旅顺口分局铁山中心税务所

  吉林省梨树县地方税务局梨树分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富拉尔基分局

  上海市南汇县国家税务局瓦屑税务所

  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福建省惠安县国家税务局洛阳分局

  山东省高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征收厅

  河南省巩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湖北省襄樊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樊西征管处

  湖南省攸县国家税务局中心征收分局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鱼峰分局

  四川省三台县国家税务局潼川管理分局

  重庆市綦江县国家税务局古南税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雁塔分局企业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上述20个文明服务示范单位,要认真做好办税服务工作,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在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方面,切实发挥好带头和示范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号召,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以上20个文明服务示范单位为榜样,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树立税务新风,为发展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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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5-09
文号:国税发[1997]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做好1997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新的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多年实践证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促使代扣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的重要措施,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征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今年的专项检查工作,要在过去的做法和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取得新的成效。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周密安排。税务机关内部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并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确保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进而推动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1997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地在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要普遍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全面自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要对1996年以来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果要认真填写自查报告表,如实反映自查出的问题并自行纠正。

  (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是专项检查工作的核心,各地一定要抽调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的干部从事重点抽查工作,以确保重点抽查的质量。今年重点抽查的对象为:

  1.全面检查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和建筑安装业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义务情况,要特别注意检查1994年以来主办或承办过文艺演出、制作了产品广告的企业和广告公司,以及参加过走穴或制作广告演出的演艺人员和建筑安装业包工头;

  2.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的其他重点检查行业;3.对其他也要适当确定一部分单位和个人作为抽查的重点。对全国统一的重点检查行业,应检查1994年以来的情况;对其他行业,可着重检查1996年以来的情况,但对发现的较重要问题,也要追溯以前年度。

  (三)考虑到各地1997年的工作已有计划,专项检查的时间不作统一安排,但要求专项检查工作在年内结束。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具体安排,尽早布置,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质量。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贯自觉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和纳税义务的单位及个人要大力表彰。对查出的违法问题按下述原则处理:自查自纠从宽,只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一般不处罚;被查出的处理从严,屡犯从重。对典型或者重大案例要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通过专项检查结果的处理,让广大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真正感受到依法纳税光荣和偷逃国税耻辱的教育,进一步促进自觉纳税良好风尚的形成。

  四、针对检查中揭示出的问题,做好整改建制工作。整改建制是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认真找出征管薄弱环节,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通过清理整顿,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所突破,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在整改建制工作中,对全国统一的重点检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受到一次深刻的个人所得税法教育,明了各自应尽的义务;

  (二)将单项征管办法明确的有关操作程序和方法、违纪违章应负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提高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业务水平;

  (三)建立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档案,与演出、广告、建筑安装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起经常联系制度,搞好良好、有效的协作配合;

  (四)谙熟行业的有关情况,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有效控管,确保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

  五、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结束要有书面总结报告,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表,于1998年3月底前一并报送总局。总结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特别是要认真反映对加强征收管理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报表格式仍采用国税发[1995]176号文件的附表,另在备注栏或加页单独反映三个行业的检查情况。总局将通报1997年专项检查情况,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使今后的专项检查工作搞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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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5-15
文号:国税发[1997]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83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通知》中对如何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这对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务院和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把对个体私营业户建账、查账征收工作落到实处。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5月16日工商个字[1997]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这对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税收征管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很快,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城乡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缓解城乡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党和国家关于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但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财务管理混乱、偷税漏税问题还比较严重。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并予以高度重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时候,要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正确认识主体与补充、鼓励发展与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合法收入与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合法权益与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等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手抓引导、发展,一手抓规范、监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把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依法支持税务部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配合他们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资产实际归属与登记情况不符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长期以来,有一些实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单位,以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登记注册,从事经营。这些经营单位资产实际归属与登记情况不符,弊端很多,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偷漏国家税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税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这类企业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处、科、股,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清理工作。

  对领取了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实际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登记注册关。

  四、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

  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主动配合税务等部门,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做好。要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广泛、深入地开展“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教育,提高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要帮助私营企业和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建立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对经税务机关核准不必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纳税定额的核定工作。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工作。

  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于7月2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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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5-16
文号:国税发[1997]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65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内贸易部 电子工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选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运用计算机和收款机等技术手段,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大大提高了企业现代化管理,同时也为在我国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选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就推选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推行税控收款机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在国家税控系统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金税工程办公室下,设立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全国税控收款机推行领导组,负责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税务总局,日常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二、规范管理为了保障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税控收款机的保密性能、产品质量和维修服务满足税收监控的需要,税控收款机实行专管、专产、专营、专修制度。税控收款机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技术标准由电子工业部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生产厂家由电子工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推行税控收款机的需要确定专营方式或专营单位。

  三、实施步骤推选税控收款机的工作,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办法。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确定部分城市先行试点;第二阶段为推行阶段,在总结试点城市推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首批试点城市确定为北京、济南、青岛、合肥、长沙、西安、江门。各试点城市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税务、财政、商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领导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推行范围根据目前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税收管理的需要,试点阶段推行税控收款机的范围是: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中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户)。上述行业的“小规模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推行税控收款机领导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在本通知下发前,试点城市的用户已经使用非税控收款机的,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税控收款机使用注册登记,可暂不更换税控收款。在本通知下发后,用户新购或更换收款机的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购置费用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其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六、使用法规试点城市的用户必须按照法规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对不按法规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还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七、部门配合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保证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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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5-20
文号:国税发[1997]6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40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177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仉振亮等3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于1994年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进行了税制改革。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保留了部分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中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是国家支持农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的具体体现。

  二、关于流转税。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国家对农业企业也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对农业产品、农资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对饲料、农膜、部分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各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此外,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农村供销合作社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对批发和零售货物统一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表明,国家对供销合作社及农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积极支持和大力扶持的,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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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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