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6-08
文号:国税发[1998]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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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确保今年收入任务的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各地税收执法的情况,着重检查1997年以来的情况,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1997年以前制定的涉税文件;重大问题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包括:

  (一)检查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法规;

  (二)了解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各种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

  (三)对前几年查出的违反国家税法的法规是否已全部纠正。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法规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等。

  (二)有无各种形式的包税或者变相包税。

  (三)是否改变法定税率和侵蚀税基,包括是否降低法定税率;是否扩大打除范围;对应税交易价外费用是否按法规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 

  (四)是否严格按照法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界定是否按照法规进行等。

  (五)是否严格按照税法法规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税,有无以缓代免的问题。

  (六)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规范;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帐工作,查补税款是否及时入库。

  (七)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八)有无税收任务完成后,有税不征的问题;有无征收过头税的问题。

  (九)是否以设立税款过渡户等形式占压税款。

  (十)对纳税人欠税是否按照法规加收滞纳金。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还的审批是否符合法规。

  (十二)税务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符合法规。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检查组,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

  在重点检查阶段,还可以号召群众(包括税务干部)举报税务机关不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的问题。

  四.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自查阶段为1998年7月1日至7月15日;重点检查阶段为7月16日至8月15日;总结整改阶段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五、问题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税务机关应一律停止执行。凡具体执法行为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税务机关必须纠正。

  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部分,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不征、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违纪问题的,交由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这次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的各种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和《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和《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逐级上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税务机关应于1998年9月30日前向总局上报检查总结(一式十份)。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改善税法执法状况、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建议,也一同上报。

  七、总结评比

  检查结束后,总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得好,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评比的项目主要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检查面、查出违规文件情况、违规文件纠正率、查补税额、检查总结质量、报表填列情况和上报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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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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