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1997]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社会公布20个文明服务示范单位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更好地落实“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争当“优秀税务员”活动中,向社会推出20个文明服务示范单位。名单如下: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白纸坊牛街税务所

  天津市蓟县国家税务局集贸税务所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峪耳崖分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皇姑分局征收科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旅顺口分局铁山中心税务所

  吉林省梨树县地方税务局梨树分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富拉尔基分局

  上海市南汇县国家税务局瓦屑税务所

  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福建省惠安县国家税务局洛阳分局

  山东省高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征收厅

  河南省巩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湖北省襄樊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樊西征管处

  湖南省攸县国家税务局中心征收分局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鱼峰分局

  四川省三台县国家税务局潼川管理分局

  重庆市綦江县国家税务局古南税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雁塔分局企业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上述20个文明服务示范单位,要认真做好办税服务工作,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在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方面,切实发挥好带头和示范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号召,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以上20个文明服务示范单位为榜样,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树立税务新风,为发展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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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5-09
文号:国税发[1997]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做好1997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新的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多年实践证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促使代扣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的重要措施,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征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今年的专项检查工作,要在过去的做法和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取得新的成效。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周密安排。税务机关内部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并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确保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进而推动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1997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地在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要普遍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全面自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要对1996年以来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果要认真填写自查报告表,如实反映自查出的问题并自行纠正。

  (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是专项检查工作的核心,各地一定要抽调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的干部从事重点抽查工作,以确保重点抽查的质量。今年重点抽查的对象为:

  1.全面检查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和建筑安装业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义务情况,要特别注意检查1994年以来主办或承办过文艺演出、制作了产品广告的企业和广告公司,以及参加过走穴或制作广告演出的演艺人员和建筑安装业包工头;

  2.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的其他重点检查行业;3.对其他也要适当确定一部分单位和个人作为抽查的重点。对全国统一的重点检查行业,应检查1994年以来的情况;对其他行业,可着重检查1996年以来的情况,但对发现的较重要问题,也要追溯以前年度。

  (三)考虑到各地1997年的工作已有计划,专项检查的时间不作统一安排,但要求专项检查工作在年内结束。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具体安排,尽早布置,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质量。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贯自觉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和纳税义务的单位及个人要大力表彰。对查出的违法问题按下述原则处理:自查自纠从宽,只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一般不处罚;被查出的处理从严,屡犯从重。对典型或者重大案例要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通过专项检查结果的处理,让广大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真正感受到依法纳税光荣和偷逃国税耻辱的教育,进一步促进自觉纳税良好风尚的形成。

  四、针对检查中揭示出的问题,做好整改建制工作。整改建制是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认真找出征管薄弱环节,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通过清理整顿,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所突破,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在整改建制工作中,对全国统一的重点检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受到一次深刻的个人所得税法教育,明了各自应尽的义务;

  (二)将单项征管办法明确的有关操作程序和方法、违纪违章应负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提高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业务水平;

  (三)建立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档案,与演出、广告、建筑安装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起经常联系制度,搞好良好、有效的协作配合;

  (四)谙熟行业的有关情况,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有效控管,确保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

  五、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结束要有书面总结报告,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表,于1998年3月底前一并报送总局。总结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特别是要认真反映对加强征收管理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报表格式仍采用国税发[1995]176号文件的附表,另在备注栏或加页单独反映三个行业的检查情况。总局将通报1997年专项检查情况,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使今后的专项检查工作搞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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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5-15
文号:国税发[1997]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83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通知》中对如何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这对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务院和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把对个体私营业户建账、查账征收工作落到实处。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5月16日工商个字[1997]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这对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税收征管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很快,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城乡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缓解城乡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党和国家关于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但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财务管理混乱、偷税漏税问题还比较严重。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并予以高度重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时候,要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正确认识主体与补充、鼓励发展与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合法收入与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合法权益与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等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手抓引导、发展,一手抓规范、监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把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依法支持税务部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配合他们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资产实际归属与登记情况不符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长期以来,有一些实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单位,以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登记注册,从事经营。这些经营单位资产实际归属与登记情况不符,弊端很多,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偷漏国家税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税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这类企业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处、科、股,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清理工作。

  对领取了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实际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登记注册关。

  四、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

  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主动配合税务等部门,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做好。要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广泛、深入地开展“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教育,提高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要帮助私营企业和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建立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对经税务机关核准不必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纳税定额的核定工作。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工作。

  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于7月2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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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5-16
文号:国税发[1997]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65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内贸易部 电子工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选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运用计算机和收款机等技术手段,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大大提高了企业现代化管理,同时也为在我国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选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就推选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推行税控收款机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在国家税控系统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金税工程办公室下,设立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全国税控收款机推行领导组,负责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税务总局,日常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二、规范管理为了保障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税控收款机的保密性能、产品质量和维修服务满足税收监控的需要,税控收款机实行专管、专产、专营、专修制度。税控收款机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技术标准由电子工业部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生产厂家由电子工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推行税控收款机的需要确定专营方式或专营单位。

  三、实施步骤推选税控收款机的工作,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办法。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确定部分城市先行试点;第二阶段为推行阶段,在总结试点城市推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首批试点城市确定为北京、济南、青岛、合肥、长沙、西安、江门。各试点城市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税务、财政、商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领导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推行范围根据目前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税收管理的需要,试点阶段推行税控收款机的范围是: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中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户)。上述行业的“小规模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推行税控收款机领导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在本通知下发前,试点城市的用户已经使用非税控收款机的,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税控收款机使用注册登记,可暂不更换税控收款。在本通知下发后,用户新购或更换收款机的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购置费用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其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六、使用法规试点城市的用户必须按照法规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对不按法规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还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七、部门配合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保证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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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5-20
文号:国税发[1997]6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40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177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仉振亮等3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于1994年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进行了税制改革。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保留了部分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中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是国家支持农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的具体体现。

  二、关于流转税。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国家对农业企业也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对农业产品、农资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对饲料、农膜、部分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各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此外,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农村供销合作社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对批发和零售货物统一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表明,国家对供销合作社及农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积极支持和大力扶持的,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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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22号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978号 1250号提案的答复

杨继良、顾心怿、庞巨丰等8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对石油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建议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从世界范围看,增值税制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各国因国情不同而选择适合本国的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我国属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状况比较困难,且地区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同时,受现金交易、企业财务管理、信息传递等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目前税收征管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还不具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因此,我国在增值税的推行中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步骤。1994年起,我国实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方式的增值税制度,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增值税是运行平稳的,对保证财政收入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许多问题,虚开、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偷税行为时有发生,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此外,除石油天然气外,水电、矿山等行业也同样存在进项税抵扣少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对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可行性也做了研究,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投资、产业结构等各方面都有较大的影响,我们认为还需进一步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方可推行。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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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24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624号673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牟书令、宋秋梅等6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石油企业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议案(转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世界范围看,增值税制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各国因国情不同而选择适合本国的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我国属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状况比较困难,且地区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同时,受现金交易、企业财务管理、信息传递等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目前税收征管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还不具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因此,我国在增值税的推行中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步骤。1994年起,我国实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方式的增值税制度,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增值税是运行平稳的。对保证财政收入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许多问题,虚开、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偷税行为时有发生,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很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此外,除石油天然气外,水电、矿山等行业也同样存在进项税抵扣少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对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可行性也做了研究,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投资、产业结构等各方面都有较大的影响,我们认为还需进一步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方可推行。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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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01
文号:财税政字[1998]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82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1051号建议的答复

瓦什尕·丽扎·丽达等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优惠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优惠问题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及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减免优惠有以下规定: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

  我们认为,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已基本体现了你们建议的对新疆贫困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

  二、关于增值税优惠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人作为一种以产品和劳务为征税对象的中性税种,一般不起特殊调节作用,并且具有严密的链条机制,因此,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支持不宜采取减免增值税的办法。如确需给予支持,应通过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处理。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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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80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 大一次会议第805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计芯华等3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教育费附加为“教育税”和议案(转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教育工作。为了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实现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将此项收入列为教育事业专项经费。教育费附加作为经费的一项稳定来源,对增加教育投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于你们对现行教育费附加征管情况的分析,我们认为是实事求是的。从近几年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情况看,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还比较规范,虽然存在征收率不足问题,但总体效果上看,近几年收入逐年增长,1997年达到103亿元,比1994年增长60%左右。现在主要问题是出在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方面:一是全国缺乏统一的征收办法,各地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二是按农民纯收入的1.5%--2%征收,实际负担超过城市教育费附加负担水平,农民有抵触情绪;三是在管理方面存在挪用乱支问题,农民意见,教师也有意见。鉴于以上问题,我们认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教育费附加征管制度已势在必行。将教育费附加改为征收教育税是比较好的选择之一,它有利于规范征收和管理。目前,国家财税部门正在积极结合“费改税”的工作,进行开征教育税的可行性研究,我们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较为妥善的改革方案,报国务院审定。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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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税务信息工作,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两年来,全国税务机关各级办公室和从事税务信息工作的同志兢兢业业、克服困难、扎实工作,认真贯彻《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把信息工作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点,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探索新时期信息工作的新思路,及时反映税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报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比以往有很大进步,为各级领导机关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和科学决策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了推动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的深入开展,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在1995年和1996年税务信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47个先进单位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濮璐等100名优秀信息员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办公室和从事税务信息工作的同志,要向这些先进单位和个人学习,加倍努力工作,为正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把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不断推向前进,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名单

  附件2:全国税务系统优秀信息员表彰名单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名单


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名单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行政区划排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副省级城市(按行政区划排列)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三、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按行政区划排列)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安阳市国家税务局、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岳阳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2:

全国税务系统优秀信息员表彰名单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行政区划排列)

  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濮璐贾玉敏牛杰

  天津市韩荃

  河北省郄禄秋白志武朱红王春青

  山西省蔺俊杰崔军康在风

  内蒙古自治区王向峰郑和利

  辽宁省李长军陈建中姚兴志蒋光哲

  吉林省于颖哲刘启庆

  黑龙江省刘宇波房冠江

  江苏省樊良生汤正洪王泽雷潘刚

  浙江省徐辉

  安徽省张文华王朝晖

  福建省顾志珊邱辉江敏

  江西省黎伦和肖晓兰

  山东省李刚昌王功胜王发升刁允涛

  河南省贾宝同张建华冯培海肖道成

  湖北省赵先锋

  湖南省夏维光刘传模朱祖纯许晖

  广东省林晓罗延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黎祥安何湘李临福

  四川省徐萍黄刚才

  重庆市黄艳

  贵州省赵光立

  陕西省洪洁

  甘肃省倪树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刘玉学

  二、副省级城市(按行政区划排列)

  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郑常青文静子李锦潘新月

  哈尔滨市李文先

  南京市李根汪胜利

  厦门市张毅林灿銮

  青岛市扬广铭刘桂进周宗安刘峻

  广州市谢毅舒

  深圳市陈俊峰熊铁军李小兰李英

  成都市张洁刘先富吴黎斌

  三、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按行政区划排列)

  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唐山市孟庆艳薛金亭

  鞍山市李星运扬文逸

  齐齐哈尔市宫惠卿

  苏州市谈建明刘东兴

  泉州市杨清池

  潍坊市刘波涛陈学俭

  安阳市王应赋郭娇丽

  岳阳市杜光荣李科全

  珠海市丘勤王丽平

  柳州市吴军洪巧意

  贵阳市王世筑

  宝鸡市李永峰

  兰州市曾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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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5-23
文号:国税发[1997]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38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1372号建议的答复

赵荣等1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轻林业(木材)税费扶持发展林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木材承担费用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林业企业更改资金、护林费和集体育林基金的绝大部分是企业自提自用的,因此,不应视为林业企业负担。林政管理费,财政部、国家计委在1993年清理农民负担时已明文规定取消。目前国家规定由林业部门直接收取的费用只有林业保护建设费(每立方米木材5元)和集体企业育林基金的一少部分。按照国家规定,这部分收费(基金)要集中用于育林、林区的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林区的道路建设,基本上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的。

  二、关于减轻林业企业负担问题

  对减轻企业负担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并于1997年7月下发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的规定精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从1997年起对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基金等进行了清理整顿,先后取消了217项基金、29项收费,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包括林业企业的负担,今后还将陆续取消一批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基金项目。同时针对目前育林基金征收办法中林业部门征收与企业自提自用不分的情况,我部拟会同有关部门对原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达到进一步减轻林业企业和林农负担的目的。

  1989年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限制滥采乱伐,对原木统一征收农林特产税,税率为8%。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将原产品税中的原木、原竹等品目并入农业特产税征收。为了保持原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变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国家保留了对原木在生产环节征收农林特产税和在收购环节征收产品税的政策,因此,形成了对林农征收8%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对原木收购单位征收8%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林农的实际税收负担为8%,收购木材的单位实际负担为8%,林场实际负担为16%。目前,林业的农业特产税政策差异较大,不同的纳税人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为了实现公平税负,我们针对这种情况正在研究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方案,准备在适当时机出台。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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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19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2570号建议的答复

姜健代表:

  您提出的将交通运输业由现行的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的税制改革,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税收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国家对增值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增值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扩大到对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增值税制。但这次改革,受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仍然具有阶段性,对大部分劳务活动仍征收营业税。由于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且存在交叉划分问题,因此,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某些纳税人重复征税因素,另一方面也带来某些环节的税收流失。对交通运输业来讲,目前实行的是营业税(税率为3%),纳税人支付的运费中是不含增值税的,但如果不允许增值税纳税人抵扣运费的进项税额,将加重其税收负担,特别对某些购入材料价值低、体积大、运距长的企业,与税制改革前相比税负将大大增加,难以承受。因此,考虑到纳税人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国家又明确规定,对支付运费允许按10%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关于进一步扩大增税征收范围问题,从长远看是深化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但就目前征管条件看,还不宜扩大范围,对此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税制改革和完善过程中认真加以研究。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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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18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2017号建议的答复

赵钟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职业学校校办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职业技术学校加快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为了扶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弥补教育经费不足,国家对校办产业实行了税收扶持政策,这对补充教育经费不足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这一政策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它不仅造成了企业间不平等竞争和教育经费在学校间的不合理分配,而且还诱发了假冒校办企业的现象,导致了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国家应从严掌握校办产业的税收优惠范围。

  二、统一、规范的税收制度是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条件,只有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才有财力加大对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整个教育事业的投入,实践证明,通过扩大校办产业税收优惠,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教育事业所面临的资金问题。因此,在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支持方式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情况下,目前不宜放宽对职业学校校办产业的减免优惠政策,发展职业教育事业应主要走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的路子。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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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13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738号建议的答复

陈章良等3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制订企业支持高等教育和科研享受免税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鼓励企业和社会资助教育和科研的建议和思路非常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除了继续加大对科学教育的投入外,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自身的科技开发以及资助高等教育和科研等给予了尽可能的支持。

  一、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我国的科技进步,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对科研单位和在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高等学校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的,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校办企业,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7、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上述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还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0%抵扣应税所得额。

  8、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9、对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进口的用于教学、科研仪器免征进口税收。

  二、为了鼓励社会各界资助教育事业,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2、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的落实,对弥补科学教育经费不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基本解决了你们提出的问题。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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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组团出国(境),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范围、规模、条件、状况和依法纳税等),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各级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报告,由总局党组负责受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报告,由人事司或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副厅级以上干部的报告,由所在单位党组审查并签署意见(特殊情况除外),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报告,由所在单位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当地规定呈报的同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部门收到报告后,七天之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所在局党组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自觉、如实、及时地按照本实施意见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人事司负责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领导干部要将落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情况,列入党组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执行本实施意见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补充办法。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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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6-09
文号:国税发[1997]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08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1348号建议的答复

曾庆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解决好再就业问题,要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着手,现在一些下岗职工自发组织起来自谋职业,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就业机会。有的职工不但自己有了工作,还为其他下岗职工提供了再就业的岗位。

  在目前国家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中西部地区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也应按照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积极发挥地方政府和职工个人的作用,积极探索下网职工再就业的新路子,将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解决好。

  如何解决好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职工下岗和失业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要求在积极推进以搞好国有企业为重点的各种配套改革的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并提出尽早开征社会保障税。我们考虑,开征社会保障税比开征“再就业附加”更为合理,可以为国家筹集一定的资金,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此外,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作法也符合国际惯例。目前我们正在研究拟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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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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