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7]3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河北、黑龙江、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粮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试点之一。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增强其凝聚力,现将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的如下:
一、中粮集团100%控股的17家在京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7年度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粮黑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所属大连、秦皇岛、深圳、营口办事处,在1997年度继续由中粮黑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统一在黑龙江哈尔滨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除上述企业外,中粮集团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仍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粮集团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法规国税函[1997]5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吉林、甘肃、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指示》(中生财字[1997]第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48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抄送:卫生部,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
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单位:万元
法规国税函[1997]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陕西、湖南、湖北、河南、贵州、江西、广西、广东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报批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物财函[1997]3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公司管理费1,1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明细表
抄送: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法规国税函[1997]530号 国税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西藏、新疆、宁夏、甘肃、青海除外)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财字[1997]318号)。该公司及所属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1号)批准,1996年度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经研究决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1997年度继续按照法规税率,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8]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工程设备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本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8号)作了明确法规。但据反映,在该《通知》的执行中,企业与税务部门对设备部分是否征收营业税仍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并导致双方矛盾增大。为了统一认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该公司是工业企业,承接上述发电厂工程项目,其设备的价款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因此对该公司征收“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中不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法规国税发[1998]8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请,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关单,海关经审核,按法规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作一般贸易出口贸易统计。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复出口的上述业务,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十条的法规办理退税。凡不能按照退税管理体制办法法规提供有关单证原件的,各地主管退税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
19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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