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供销财联字[1997]10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财政部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银行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中关于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的法规,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1981年至1984年部分商品统一降价损失万元;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万元。

  二、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专户管理。各级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对供销合作社的中央政策性亏损占用的贷款统一转到“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损失贷款”户,严格区分于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性贷款。各级供销合作社对中央政策性亏损统一转到“待处理中央政策性损失”帐户,并按各项目设置明细专户核算、反映中央政策性亏损的核销、处理及挂帐情况。

  三、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项目占用的银行贷款实行挂帐停息的具体办法是:

  (一)1981年至1984年部分商品统一降价损失,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全额挂帐停息。

  (二)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在1997年、1998年实行挂帐半息两年政策,该时间内银行对该项损失挂帐占用的银行贷款按基准利率的50%计收利息。

  四、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本金,由各级供销合作社在1997年、1998年,按1991年实际削价处理商品销售额比照国家法规的银行贷款利率虚提利息进行处理,不留尾巴。虚提的利息税前全额计入财务费用,专项用于冲销“待处理中央政策性损失──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专户。各级供销合作社虚提利息后,要及时归还该项损失所占用的银行贷款。该项损失处理完毕后,供销合作社在法规的期限内虚提利息如有结余,一律冲销财务费用。

  五、各地应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将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半息)的具体金额落实到基层企业和开户银行。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将执行的情况及时上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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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7-16
文号:供销财联字[1997]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8]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 和优秀税务工作者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活动的开展,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争创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基层单位组织开展;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活动,在全国税务系统干部职工中组织开展。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每3年组织一次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评比表彰工作,省以下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各自情况制定评比表彰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及评比办法

  第四条 文明单位应以创“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为目标,加强全面建设。其标准是:

  (一)政治思想方面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工作扎实,富有成效。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干部和党、团员的模范作用好。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二)工作、业务方面

  认真执行各项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治税,全面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档案、资料健全。有计划地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学习,考评成绩达到全员优良。岗位责任制考核全员达标。

  (三)纪律、作风方面

  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作风、办公秩序良好,保证政令畅通。全员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四)文明服务方面

  行为规范,待人礼貌,办事公正,优质高效。有整洁、便利的办税和办公环境,绿化、美化好。与有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好。

  第五条 文明单位级次分为全国税务系统及省、市(地)县局四级,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地)、县税务局命名。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届时确定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的表彰数额。各省、市(地)、县税务局表彰的文明单位数额一般可分别为本级下属所有单位总数的5—10%、10%—15%、15—20%。

  第七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评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一般在连续2年保持各级别荣誉称号的基础上,方可申报参加上一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对确有突出业绩的单位,可酌情越级审批。

  第三章 优秀税务工作者标准及评比命名

  第八条 优秀税务工作者应是热爱税收的奉献者、公正廉洁的执法者、精通业务的进取者、文明高效的服务者,在社会树立税务工作者的良好职业形象。其标准是:

  (一)热爱税收事业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为税收事业作贡献;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勇于进取,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公正廉洁执法

  依法治税,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自觉遵守各项廉政制度,讲究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社会形象良好。

  (三)精通本职业务

  刻苦钻研税收业务,熟练运用现代化征管、办公手段。精通本职工作,考核成绩优秀。

  (四)文明高效服务

  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办事认真,讲究效率,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仪表端庄、整洁,语言文明,热情服务,受到群众好评。

  第九条 优秀税务工作者级次分为全国税务系统及省、市(地)、县局四级,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地)、县税务局命名。

  第十条 省、市(地)税务局评比表彰优秀税务工作者的名额比例按干部职工总数的1—5%掌握;县(区)以下(含县、区)税务系统按干部职工总数的10%掌握。

  第十一条 优秀税务工作者称号,要在其工作单位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由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命名。

  第四章 奖励与管理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产生的文明单位、优秀税务工作者,由命名机关分别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分别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奖励金从精神文明建设重大活动专项经费或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基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评比表彰工作应结合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一并进行,避免重复检查、考评。文明单位按考评周期进行重新申报、认定,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牌匠的制作要统一规范,不再另行颁发牌匾),做到命名一批,巩固一批,提高一批。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不断促进“双争”活动深入、扎实地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对问题严重且逾期不改的单位,要坚决撤销其荣誉称号,由命名单位收回牌匾,并酌情予以通报。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实行分级管理。其办公室应做好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及总结推广经验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双争”活动的开展作出具体安排,统一量化标准,便于操作和检查。

  第十八条 开展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活动,要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广泛听取社会评议,接受社会监督,不搞平衡照顾,不搞终身制,切忌形式主义。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将本年度开展的文明创建活动情况,以及表彰的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名单,在次年3月底前报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了规范税务系统的文明创建活动,在基层税务部门开展的创建文明税务所活动将继续开展,并统一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一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共青团中央组织的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活动继续在税务系统组织开展,评比条件和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通知》(国税发[1995]9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被地方党委、政府和共青团组织分别授予的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青年文明号,均视为同级税务部门的文明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凡以前发文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税务系统各级文明单位牌匠的制作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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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6-02
文号:国税发[1998]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8]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的法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按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基本上认真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加强,各地引进资金、设备、技术也日益增多,由于存在有些引进单位、部门缺乏对我国税法的全面了解、税务部门间信息交流的不足以及对有关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理解不一等原因,造成目前对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不严,乱开减免税口子,税款流失比较严惩的局面。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严肃支付人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现就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的法规,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深圳市除外)。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税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税务部门)要尽职尽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预提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对预提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包括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关于对担保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法规)、管理要求要及时贯彻、落实。对重点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要定期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意识。

  二、预提所得税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各级税务部门,不论是主管税务部门,还是负责内资企业税收管理的税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加强对所管辖企业对外支付属于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各类所得的税收监督、控制。主管内资企业税收管理的税务部门,在日常的管理、稽查工作中,对企业向外国公司支付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以及外国公司转让财产、股权等收益,应严格审核企业是否就这些已支付的费用和收益按法规代扣代缴了预提所得税,或者按法规的程序履行了免税报批手续。一经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给主管税务部门。主管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与主管内资企业的税务部门建立或完善信息交换及税源控制制度。

  三、扣缴义务人同外国企业签订信贷、租赁、技术转让、股权转让、担保等合同或协议后,应将所签订的上述合同报主管税务部门;同时应严格按照税法的法规履行扣缴义务。各级主管税务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重点加大对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大、中型国内企业、各类资金、技术、设备引进部门,每年必须进行定期、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严格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法规执行,严禁超越税法及其有关法规,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需要给予减免税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法规的要求办理。没有办理减免税的,或者减免税申请在没有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一律按税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确定的税率代扣代缴税款。

  五、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管方式特殊、涉及面广,在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全面的控管措施之前,各级主管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同当地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局、银行等部门的联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必要的信息交换制度,制定必要的控管措施。同时,要多途径、多渠道调查、了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源情况,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往来信件等渠道收集信息,研究了解当地企业、部门引资情况,了解企业股权比例变动情况,积极查清税源,做到应征的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对通知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总局将根据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管理状况,规范管理程序,制定具体管理规程。为此,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寻找不足,并在1999年1月31日之前,将1998年度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的工作,包括采取的措施、建立的控管制度、取得的成效、税款增减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等,进行书面总结,在年终工作总结中一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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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9
文号:国税发[1998]8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字[1998]9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二、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三、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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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9
文号:财税字[1998]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稽函[199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调整税务稽查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当前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报送《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的统一、规范税务稽查报表口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从1998年税务稽查报表的内容做了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1.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时,将该表案件统计分析资料中反映的单位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以及个体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基本情况一并上报。

  2.《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中的“查处案件金额总计”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报送。它与该表“表二(2)”中“金额总计”之间的逻辑关系是:“金额总计”的数据≥“立案查处案件金额总计”的数据。

  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时,将该市所辖区、县的相关数据根据区、县的行政级别情况分别统计在“地(市)”或“县(区)栏次内。

  4.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时,将该市的相关数据统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栏次内;该市所辖区、县的相关数据根据区、县的行政级别情况分别统计在“地(市)”或“县(区)”栏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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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8
文号:国税稽函[1998]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努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在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近几年来,税贸协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促进我国外贸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适应当前对外贸易工作的新形势和出口退税工作的新特点,根据全国税贸协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税贸协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税贸协作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税贸双方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促进外贸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建立规范、严密、科学、高效的出口退税机制为己任,做好新时期税贸协作工作。

  (二)税贸双方要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税务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要尽可能给出口企业提供方便和帮助;外经贸部门在致力于外经贸事业发展的同时,要给税务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双方要互帮互促,共同把工作做好。

  (三)税贸双方要在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保证及时、准确退税的同时,做好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税贸双方应本着主动协调,求同存异的原则,妥善地处理工作中问题,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当前税贸协作工作要点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作,依靠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正确实施出口退税政策。要确保各项退税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施行,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不同的工作侧重点,应积极研究和提出切实可行的补充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合理化建议。

  (二)强化退税管理,规范退税单证,简化退税手续,加快退税进度,努力探索完善退税管理的新路子。

  (三)进一步加强退税稽核管理,提高稽核退税的实际工作效果,使外贸企业对退税单证的自我审查、外经贸部门的退税稽核与税务部门的退税审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四)及时、准确地做好退税清算工作。既要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也要确保企业合法的应得退税款应退尽退。

  (五)出口企业必须把好防范骗税第一关。大力加强对出口企业防范骗税的法律宣传,进一步增加企业防范骗税意识,杜绝“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发生。双方要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在防范和查处骗税工作中,及时沟通情况。

  (六)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一方面要抓好电子信息的采集、录入、汇总、传输,提高数据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另一方面要在资金、人员培训、专有技术等方面努力为网络化管理的尽早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七)做好出口产品实际税收负担、进货成本、流通费率、利润率等基础资料的收集和调查核实工作,及时通报当前外贸形势、国际需求热点、产品供销渠道、重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走势及我国产品出口情况等。

  (八)共同对出口企业办税员和财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建立企业内部退税凭证管理制度。加快退税凭证的搜集速度,督促企业及时申报。

  (九)进一步密切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既为出口退税的及时、准确办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也要加强对防范和打击骗税实施综合治理。

  (十)认真分析研究国内、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密切关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的发展势态及可能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的冲击,拿出具有说服力的数据、建议、措施,为中央领导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十一)其他需要税贸双方共同协作的有关事项。

  三、税贸协作的具体方式

  为进一步密切税贸双方协作关系,推动税贸协作工作的协调、健康开展,我们建议税贸之间建立四项税贸协作日常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税贸双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地联合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决实际困难,公布新出台的政策法令,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部署税贸协调一致的工作方案。

  (二)信息反馈制度。

  税贸双方可采取情况通报、情况反映、资料交换等方法,建立固定渠道的信息反馈制度。外经贸部门将企业执行退税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反映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申报情况、审批退税的进度、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及改进措施通报给外经贸部门及企业,进一步增强退税工作透明度。

  (三)现场办公制度。

  税贸双方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可采取现场办公形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督促企业工作,协调有关事项,从而及时解决问题,保证退税顺利实施。

  (四)重大问题协商制度。

  税贸双方对涉及彼此工作的重大问题,应在弄清情况、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充分协商,交换看法,正确决策,争取达成一致意见。若一时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留待以后再深入研究或向上级报告,并充分反映双方观点和意见,以充分体现团结协作精神,一经领导决定。双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此外,还可通过联合调研、联合考察等多种形式、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地认真总结、探索税贸协作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税贸协作工作效率。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外贸出口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出口退税外贸出口的突出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税贸协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使税贸协作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继续推进出口退税工作的健康、顺利运转,为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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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8
文号:国税发[1998]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税务系统报刊治理整顿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治理整顿税务系统报刊的通知》(国税发[1997]128号)后,各级国税局与地税局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报刊的治理整顿工作。总局《税务简报》(1997年第61期)对治理整顿的阶段性成果做了总结。为了进一步加大报刊治理整顿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税务系统上报治理整顿报刊情况的通知》(国税办发[1998]4号),决定对治理整顿后的报刊情况进行统计,并张榜公布。各地国税局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贯彻落实治理整顿工作,认真填写整顿情况,及时上报统计材料。目前,治理整顿和上级统计工作已经结束,据各地上报材料统计,全国国税局系统共保留报刊45种。其中全国、省内公开刊号的27种,属于赠阅资料性质的刊物18种。上述保留报刊将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并予以公布。在这次治理整顿中,确定停办的报刊68种(附表1),停办报刊占原报刊总数的60.18%,全国税务系统报刊治理整顿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这次税务系统治理整顿报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报刊治理整顿工作。总局专门召开办公会议,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总局领导对治理整顿报刊工作都有明确指示或批示,对报刊治理整顿进程十分关注,多次听取汇报并对这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也把治理整顿报刊工作作为一项大事提上议事日程,多次召开党组会、办公会,讨论、研究和部署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制定措施,把治理整顿报刊工作落实到人。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密切协商,共同研究,作出治理整顿报刊决定,推动了治理整顿报刊工作的开展。

  第二,制定措施,提出要求,注重落实。各地税务机关及时转发了总局文件,并根据实际,制定了具体治理整顿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河南省国税局将文件转发到各市地县局,要求按文件精神自查自纠。安徽省国税局指定专人负责,并组成两个检查组,对报刊治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东省国税局组织有关处级干部会议,研究治理措施。湖北省国税局为贯彻总局文件精神,提出认真搞好报刊治理整顿的四条具体要求。

  第三,顾全大局,自觉做好治理整顿报刊工作。落实报刊治理整顿工作,被清理的报刊都面临机构重组、人员分流、资金缺位、工作安排等困难,问题多,难度大,不易操作。各级税务机关发扬税务系统全国一盘棋的优良传统,顾大局,识大体,从整体利益出发,克服困难,按时、高质量完成了报刊的治理整顿工作,并及时上报治理整顿统计材料。山西省、江苏省、贵州省国税局分别停办了7种报刊,吉林省国税局停办6种报刊,江西省国税局原有的5种地市级报刊全部停办。

  第四,内部期刊坚决实行“三不”。各地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对属于税收法规、公报性质的内部税收法规汇编、公告等,作为宣传材料,大部分免费赠送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广大纳税人,只收取少量工本费,不向社会征订,不强行摊派,不刊登广告。

  总体说来,税务系统报刊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各地税务部门要注意巩固这次整顿的成果,严格按中办、国办和总局的文件规定,加强管理,提高报刊质量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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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7
文号:国税办发[199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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