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监字[1996]4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4年以来,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原中企驻厂员机构)认真贯彻我部关于做好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对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和国家政策的及时到位起到较大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退税申报的审核把关努力提高退税质量

  1.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增值税先征后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专员办必须严格按我部关于退税的有关政策文件办理退税,不得擅自扩大退税范围和标准。对于政策不清的问题应及时向部里请示。

  2.严格区分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对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中的兼营行为(即既经营退税产品又经营非退税产品),应要求有关单位区别可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专员办凭可退税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按规定办理退税。否则,专员办对其退税申请不予受理。

  3.返还的税款必须是本期的实际入库额。对应缴未缴税款或税务机关“寅吃卯粮”收取的过头税均不得办理退税。

  4.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退税申请必须经过地市办事组(或委托的地方财政部门)和省级专员办的层层审核把关,最后由省级专员办审批退税,既不得越级申报,也不得将退税审批权擅自下放给地市组。

  二、加强对退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退税工作质量

  在及时办理退税的同时,各地专员办要于年内抽出一定的人力对1994年以来的退税工作质量进行一次抽查,尤其是对地市机构不全,以地方财政部门作为退税申请受理单位的,要对地方财政部门的退税初审质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以检验退税工作质量。对把关不严造成中央财政收入流失的,除了要将退取的税款如数追回外,还要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部里也将选择适当时机对各地退税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协调配合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规定,一般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由财政部驻各地的派出机构办理。为此,各地专员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地财政、税务、金库等部门要积极协助专员办做好退税审批工作;各地专员办在退税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均衡办理,并及时将办理退税的情况通知当地财政部门,以便各级财政部门合理安排财力;税务部门要及时将先征后返项目应纳的增值税税款征收入库,不得擅自免征;各省级金库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和我部等部门[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机关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不得擅自按照其他部门的要求办理退库。

  四、及时反映退税信息认真搞好退税总结

  各地专员办要经常地、主动地向我部有关司(财政监督司、税政司、预算司)报告退税工作进展情况,以便部里及时了解退税信息。每半年结束后1个月内,各地专员办要对退税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比较全面的总结,总括退税审核审批的基本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连同“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退付情况明细表”一并上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

  附件:一般增值税退付情况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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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8-30
文号:财监字[1996]4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办发[19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调整1998年信息联系点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和改进税务信息工作,依照《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和《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证办法》,年度总积分进入前8名的省级信息单位,可以设立2个总局信息联系点;年度总积分未进入前8名的省级信息单位,有2个总局信息联系点的,只保留积分较高者;各计划单列市因列入省级信息单位考核,从1998年起设立一个总局信息联系点。其他地区信息联系点根据上报情况进行了个别调整。1998年总局信息联系点具体名单如下:

  地 区  国税局  地税局

  北京市  海淀区  海淀区

  天津市  武清县  武清县

  河北省  保定市  唐山市

  山西省  晋中地区  晋中地区

  忻州地区

  内蒙古  包头市  包头市

  辽宁省  沈阳市  沈阳市

  丹东市  鞍山市

  吉林省  长春市  长存市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

  上海市  嘉定区  嘉定区

  江苏省  南京市  南京市

  苏州市  苏州市

  山东省  济南市  济南市

  潍坊市  潍坊市

  浙江省  杭州市  湖州市

  福建省  福州市  泉州市

  安徽省  淮南市  蚌埠市

  江西省  宜春地区 宜春地区

    广东省  广州市  珠海市

  珠海市

    广西区  柳州市  柳州市

    湖南省  长沙市  长沙市

  岳阳市  岳阳市

   湖北省  武汉市  襄樊市

  黄冈市

    河南省  安阳市  平顶山市

 平顶山市  驻马店市

 海南省  海口市  海口市

 云南省  昆明市  昆明市

 贵州省  贵阳市  贵阳市

 四川省  成都市  成都市

 重庆市  江北区  渝中区

 西藏区  拉萨市

 陕西省  西安市  宝鸡市

 甘肃省  兰州市  兰州市

 宁夏区  银川市  银川市

 新疆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州市

 青海省  西宁市  西宁市

 大连市  金州分局 中心区

 宁波市  慈溪市  象山县

 青岛市  崂山区  一分局

 厦门市  对外分局 对外分局

 深圳市  罗湖征收分局 福田征收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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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2-16
文号:国税办发[199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税[1997]3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0号)规定,1997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监管,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

  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品种范围详见附件一,军队(含武警)、公安、海关部门进口的警犬、缉毒犬也准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免税手续

  按规定,免税进口种子、种畜(含工作犬)的单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审批同意进口的,方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进口附件一(附件二列名品种除外)免税范围的品种,进口单位应持凭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到海关总署关税司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进口地海关凭总署通知单(详见附件四)和主管部门审批证明予以免税放行。

  2.凡进口附件二(带*号的为本次文件新增加的品种)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等,主管部门(农业部、林业部)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范围内办理审批手续,进口单位应持凭加盖主管部门审批专用章的审批证明(格式详见附件三)报关,进口地海关凭审批证明免税放行。

  三、免税进口的种子、种畜等品种的用途,只限于农、林、牧、渔生产和科研,对移作他用的应照章征税。

  四、请各关严格按规定执行,不符合本规定审批程序和超出品种范围进口的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一、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货品表(略)

  二、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货品表(略)

  三、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略)

  四、海关总署关税司通知单(略)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部、林业部、公安部、总参军务部、武警总部训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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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12-19
文号:署税[1997]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字[1997]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计划内进口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7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药中间体等农业生产资料,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1)、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2)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单位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和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化工部进口国家计划安排1.1亿美元之内的农药中间体和农药原料(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3),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对超过此额度的进口农药中间体和农药原料,所征增值税款不予返还。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财预字[1994]42号)执行。

  三、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进口的16万吨磷酸,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进口的2.5万吨磷酸,大连化学工业公司进口的3.5万吨磷酸,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些进口磷酸专项用于复合肥生产,如有买卖或移作他用的行为,应按规定全额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政策执行期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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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3-11
文号:财税字[1997]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税[1997]247号 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计划内进口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9号,详见附件一)规定,继续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化肥、农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此文转发你关,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化肥、农药成药及原药分别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直接由进口地海关按“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附表1的品种除外)。农药原料及中间体增值税返还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货物进口征税放行后,进口地海关应验凭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出具的申请函(详见附件二),按照《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1994]财预字04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超出品种范围或额度的不予退税。

  二、对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南京化学工业公司、大连化学工业公司进口磷酸免征进口增值税手续问题,分别由秦皇岛、南京、大连海关在规定数量额度内按“国批减免”程序规定办理审批。货物异地进口的,由所在地海关出具征免税证明并通知进口地海关。上述磷酸应专项用于复合肥生产。如有买卖或移作他用,除全额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要按海关有关规定处理。审批海关应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审批进口情况于1997年7月15日和1998年1月15日分两次报送总署关税司。

  三、本规定的执行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以到货日期为准。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今年已进口的上述物资,凡凭保函或保证金放行的,请按此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商品范围审核,不得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附件:财税字[1997]29号关于1997年计划内进口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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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4-01
文号:署税[1997]2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字[199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旧货,不论采取买断经营方式或寄售经营方式,均暂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二、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凭内贸部颁发的《全国旧货调剂试点单位证书》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享受上述政策。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销售的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也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未列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旧货,仍按现行增值税征收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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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2-13
文号:财税字[1998]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199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的进驻单位和个人地方税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文峪金矿矿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接受其依法进行的税法检查。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在文峪金矿矿区内从事承包经营的个人(含合伙),应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文峪金矿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所得,由支付所是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扣人缴个人所得税,就地入库。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鉴于文峪金矿矿区横跨陕西、河南两省的特殊怀况和历史原因,为了加强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文峪金矿矿区内的陕西省潼关县、河南省灵宝市两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所辖地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或者居住的个人进行税收检查,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查补税款及罚款就地入库。

  三、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法问题。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发放开采证取得收入的税收问题。矿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发放金矿开采证而取得的取入,按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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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2-13
文号:国税函[1998]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机[1997]778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际招标采购中有关税收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计委、财政厅、外经贸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国际招标采购管理,保证国内与国外投标者公平竞争,经国务院同意,并参照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关于贷款不得支付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国内税收的有关规定,现对国际招标采购有关投标、评标价格的计算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各类产品,不论资金来源(包括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其他双边政府贷款及国内自筹资金等),在投标、评标时,国内产品一律以出厂价(不含增值税)参加竞标;国外产品一律以到岸价(CIF价)参加竞标。

  二、各投标机构和有关单位制定标书时,应明确要求投标商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报价,其中国内产品的增值税在投标书中单独列出。

  三、国内中标产品的增值税和国外中标产品的关税及增值税,均由项目单位以国内配套资金支付。

  四、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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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1-20
文号:国经贸机[1997]7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7]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缴纳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纳税问题的函》([1996]计基字第2573号)收悉。现对该中心有关营业税和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法规,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中心不属于军队系统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因此,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该中心取得的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系自收自支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军办企业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国家对军办企业的优惠照顾。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法规,新办第三产业开业之日起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而该中心已超过了享受此项优惠的期限,因此应按法规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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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2-20
文号:国税函[1997]1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7]645号 国税总局关于新疆库鄯输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库都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函》(新地税一字[1997]10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道运输的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法规:“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法规:“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根据上述法规,新疆库尔勒市至都善县的库都管道运输收人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应在其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即陕西省西安市。

  二、关于修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法规问题。总局认为,此项法规的变动,既要考虑避免损害纳税人的正当利益,又要考虑因地区之间利益调整带来的问题。因此,你局的建议,可以作为一个课题作进一步的研究,但在现行法规修改以前,必须严格按现行税收法规的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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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1-28
文号:国税函[1997]64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1997]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外籍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涉[1997]56号)及其附件收悉。济南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称变压器公司)是济南志友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西门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履行投资合同,×××先生和×××先生(以下称外籍雇员)受德国西门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受雇于变压器公司,并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商务部经理。关于对外籍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变压器公司的外籍人员因任职或者受雇,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从中国境内、境外谁主取得的与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所得,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变压器公司以工资、薪金名义汇给德国西门子股份有限公司,并由德国西门子股份有限公司转付给外籍雇员的款项,应全额分别计入外籍雇员各所属计税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款应由变压器公司在汇款时,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二、变压器公司的外籍雇员取得的上述工资、薪金所得中,属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从上述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但变压器公司的外籍雇员以现金形式且不属于实报实销取得的房屋补助、安家费用、食物补助和洗衣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外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均不符合财税字[1994]20号和国税发[1997]54号的有关规定,不应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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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6-02
文号:国税函[1997]3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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