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7]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三资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辽地税财[1997]27号)收悉。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征土地使用税。至于由此造成的税制不统一,企业间税负不平衡,并影响土地使用税收入的问题,只能通过尽快重新修订土地使用税条例,使之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来解决。在此之前,应严格执行现行法规,并认真抓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
法规国税函[1997]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油调拨手续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62号)。该通知规定:“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各大区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环节代向用户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在炼油厂上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时,不再征收营业税。”据中国石化总公司反映,中国石化总公司下属的京津实业公司委托各炼油厂向用户收取成品油管理费的同时,还委托其向用户收取重油调拨手续费。鉴于两种收费性质相同,且在向用户收取时已经征过增值税,我们意见,对重油调拨手续费,在各炼油厂上交石化销售分公司(即京津实业公司)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法规国税函[1997]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区《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藏国税函[97]第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法规,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所述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征管问题,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八条的法规执行。
法规财税字[1997]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的保费收入,凡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不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并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保费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如果卫星发射失败,经保险联合体申请,中央财政按动用卫星保险专项基金的付赔数,计算出已交纳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的营业税=实际动用专项基金付赔数×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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