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71号 国税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2-03
文号:国税函[1997]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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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199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对所管企业的经营核算情况应事先分析、研究,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减免情况等要逐户进行核实,要注意对以往年度汇算清缴资料的分析及经验的借鉴,为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打好基础。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时效,加强对企业年度申报的审核、评估。企业申报资料不全的,应要求其限期补报。通过审核、评估,凡属企业申报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三、为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水平,从1997年起,总局对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采取会审方式进行评比。总局在各地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后召开年审会,对各地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交流、会审、总评。

  另外,为便于汇算清缴情况的交流、会审,加大分析力度,总局对现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统计表进行了适当修改。从1997年起,各地汇清缴情况的统计将统一采用新的报表(表式及填表说明附后),并由手工报表改为计算机报表。软件仍使用原taxble报表软件。总局将在1997年3月份组织培训并发放软盘。四、1996年度汇算清缴情况年审会拟于1997年三季度召开,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做好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安排及有关资料的准备。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数据软盘应于7月底前全部完成。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汇总表(略)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情况的报表,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填报。

  二、本表后一张汇总表和四张附表组成。表(一)为汇总表;表(二)为中外合资企业;表(三)为中外合作企业;表(四)为外商独资企业;表(五)为外国企业。经济类型下设8个行业划分。表中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填报的所得税申报表(自行依法调整数)。表中数据要求做到逻辑审核准确无误。

  三、本表有关项目的填写说明:

  1.登记企业户数和开业企业户数:均指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登记户数和开业户数。

  2.汇算清缴户数:指当年度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的户数。

  3.盈利户数指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盈利企业的户数,包括盈利为零的企业户数。

  4.利润总额: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或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三项之和。

  5.税后利润:指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额。

  6.亏损企业户数:指汇算清缴所属年度实际发生亏损的企业户数。

  7.亏损总额:指汇算清缴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未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8.工业企业:指机械、电子、能源、冶金、化工、建材、医疗器械和制药、轻工、纺织和其他工业。

  9.交通运输企业:指客、货运输和货物装卸。

  10.建筑安装企业:指土木建筑、设备和装置的安装、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勘探设计、现有房屋、构筑物的大修理和房地产开发。

  11.农业企业:指专业饲养、养殖、种植等。

  12.商品流通企业:指商品批发、零售等。

  1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指旅游、饭店、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业。

  14.金融保险企业:指各类金融、保险业。

  15.其他企业:指除上述行业以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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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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