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7]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辽宁、河北、陕西、江苏、江西、湖南、贵州、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恳请批准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中侨函[97]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344.2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法规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华兴(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法规财税字[199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48号)规定:对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到1995年底此项优惠政策已经到期。为支持军办企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此项优惠政策1996年和1997年仍继续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字[1997]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2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已经到期,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法规署税[1998]315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 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1997年上半年曾作出决定,对1996年4月1日后批准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的进口设备准予缓税到1997年12月31日,并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5年分期纳税,每年缴纳税款的20%。现经海关总署、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为了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决定对上述缓税进口设备准予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现定予以免税结案。
请有关海关接本通知后对上述缓税(包括缴纳保证金)放行的不作价设备进行清理,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按规定补办免税手续结案。有关主管海关应按照减免税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后续监管。
特此通知
法规国税明电[1998]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性能,防范利用专用发票偷骗增值税的违法犯罪,总局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启用新版专用发票。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换版仅限于手写版专用发票,电脑版专用发票不变。
二、新版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记:
(一)水印纸防伪图案由满版“ZZS”字样和防伪团花组成;
(二)专用发票号码采用专用异型号码印刷;
(三)专用发票有色、无色荧光油墨防伪标记不变。
三、新版专用发票启用后,1995年至98上半年专用发票仍继续使用,希各地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此次换版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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